-
【人民调解】
(
People
< br>’
s
Mediation
)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道德习俗,
在当事人之间主持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创造
,
是我国人民司
法制度的重要补充。
它
作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活动,
在解
决人
民内部矛盾,
增进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
挥不可忽视的作用,被外国人称
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在当事人
完全
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和达成调解协议都是自愿的;
< br>②是一种有组织
的群众自治行为;
③方便群众;
④作为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补充,
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
负担,
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
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p>
同时进行法制教育,
培养群众的法制观念。
【人民调解的任务】
(
Task
of
People
’
s
Mediation
)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包括
以下几项:
(
1
)调解民间纠纷,
p>
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日常
生活中发
生的纠纷;
(
2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尊重社会公德。
调
解委员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其特点是通过进行调解工作来实现的;
< br>(
3
)
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
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的原则】
(
Principles of People
’
s
Mediation
)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被西方一些
人士称为“东方经验”
。其内容包含三方面:①对
于一般民间纠
纷,如性质不很严重,
情节比较简单,影响不大的,
由人民调解
委员会依照法
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
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调解解决。
②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根据当事
人的自愿进行调解,
不得强迫调解;
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
进行调解,
不能采用法律的或
行政的强制措施;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 br>可以向法院
起诉。
③调解不能违背政策法律,
法院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如有违背政策
< br>法律的调解案件,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调解协议】
(
Agreement of People
’
s
Mediation
)
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发生纠纷
的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
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包括调解时间、调解地点、
人民调解员姓名、纠纷双方当事人姓名
、纠纷事实、解决纠纷的具体协议事项等。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
16
条规定,
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
的,
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主要是通过
当事人的自觉行为以
及社会舆论的压力得以履行。
如果纠纷一方
或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表示反悔,
人民调解组
织和人民法院都
不得阻止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的形式】
(
Form of
People
’
s
Mediation
)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
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 br>通常采用的调解形式有以下几种:①个别调解。对比较简单的纠纷,涉
及当事人隐
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由调解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找当事人个别谈话,
了解实际
情况,
分清是非和责任,
使双方能就纠纷的解决取得一致的意见
,
合情合理地解决
纠纷。
②就地调解。
在纠纷发生地进行当场调解,
这种形式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纠纷。
③开家
庭座谈会调解。这种形式多用于调解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④小型群众座谈
会调解。
这种形式适用于一般打架斗殴性质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明显有错误而又蛮不讲理,
需要群众评
理说服的纠纷。
⑤集体调解
。
这种形式适用于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而情节又不太复杂的纠纷
的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
(
Organization of
People
’
s
Mediation
)
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人民调解组织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调解组织
没有统一的形式,很多地区都在农民协会中设立“仲裁部”或“公断处”兼管调解工作。城
市的工会、工人俱乐部中设立“裁判委员会”等机构主管调解工作。建国初期,各地人民调
解组织的设置出现了极大的不平衡,
1953
年<
/p>
4
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通过了
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决定,
全国许多地方都设置
了人民
调解委员会主管调解工作。但这一时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并不完善。
1954
年《人民
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颁布后,特别是
1980
年
1
月国家又重新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
< br>,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主管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
(
People
’
s
Mediation Committee
)
我国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
1982
年
12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第
111
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
p>
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
989
年
6
月发布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
2
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
织。
”根据
1991
年
4
月
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6
条第
1
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
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上述法律、
法规中,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
它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
治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管范围】
(
Responsibili
ty Range of People
’
s
Mediation Committee
)
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
范围,
是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法院及其他组织之间
的职权分工的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在职权范围上,
它既
不同于人民法院,
也不同于治安保卫及其他群众组织,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的纠
纷包括一
般的民事纠纷,
主要是指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简单的民
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但是人民调解委
员会的主管同人民法院的主
管并不是完全分开的,
它们相互间具有一定的联系,
依据我国法
律中所规定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凡是人民调解组织不能解决的
民间纠纷,
最终都由人民法
院主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p>
(
Organization Installation of
People
’
s Mediation
Committee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是不断变化、发展和完善的。
1954
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
织通则》第
4
条规定:
“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
农村以
乡为单位。
”
1956
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的需要撤区并乡后,随着乡辖区域的扩大,山东、湖
北、
内蒙等不少地区除了保留乡调解委员会以外,
普遍在合作社
中建立调解小组,
并在有关
地方性法规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p>
1957
年司法部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中肯定了这种把调解组织向基层延伸的作法。
人民公社化后,
农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
逐步
过渡到以生产大队
为单位建立,少数还有以公社为单位建立。
1976
年农村恢复
和组建调解
委员会时,一般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至此,农村中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变化
比较早。
1954
年
12
月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中常设的一
< br>个工作委员会。
从此,
城市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以街道为单
位改变为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
并一直延续至今。
1982
年宪法对此加以了确认。在厂矿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建国初期没
有统一的要求。
1957
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提倡在厂矿试行
人民调解工作。
60
年代,天津、
内蒙
等地的许多厂矿曾建立过调解组织。
1981
年
8
月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正式明
确要求,各地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建立。此后的几年中,许多省、市、自治区都相继颁
布有关文件
,推动厂矿、交通、财贸等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
条例》
第
2
条规定:<
/p>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
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实
践中,其组织设置也有不少创新,使调解组织网络化、联片化。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
Woking
System of People
’
s
Mediation
)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
间纠纷的工作中形成的具体制度。
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纠纷登记制度。
建立纠纷登记制度
既
便于调解人员了解纠纷的情况,
及时做出调处,
又便于为纠纷的统计工作和总结工作积累资
料。②纠纷统计制度。人民调解统
计制度是反映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状况,观察社会,反映
社会精神面貌的重要渠道。③疑
难纠纷的分析制度。指人民调解组织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
争议较大的疑难纠纷事件的调
处,
实行集体讨论研究,
然后做出决定的工作制度。
④请示汇
报制度。
指人民调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以取得指导和支持的工
作制度。
p>
⑤回防制度。
即人民调解组织对已经调解结案的纠纷进行重新走访、
了解的工作制
度。
⑥业务学习制度。<
/p>
指人民调解组织定期组织并召集调解人员学习调解业务知识的一项工
作制度。⑦总结评比制度。指人民调解组织为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树立典型,推动调解
工作的开展而实行的一项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
(
Working Policy of People
’
s
Mediation
)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是“调
防结合,以防为主”
。这
一方针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
“调防结合,以防
为主”的含义:
(
1
)要及时正确
地解决纠纷;
(
2
)要着重防止纠纷的
激化;
(
3
)要积极有效
地预防纠纷的发生。
“调”和“防”是调解工作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依存,
互相促进。
“调
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
方针,是在总结多年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体现了
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
规律,对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
Principles of
People
’
s
Mediation
)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是全部调解活动必须遵循,并贯穿始终的基
本原则。包括: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
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②在双方当
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p>
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
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原则依次可简称为:
< br>依法原则、自愿原则、不限制诉讼
原则。这三条原则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缺一
不可的。其中,依法原则在三项原则中居首
要地位,是根本的原则,是贯彻其他两个原则
的前提。
【公证】
(
Notary
)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
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由主体、客
体、内容三
部分构成。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客体,即公
证的对象
,
既可以是法律行为,
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行为。<
/p>
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
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 br>在中国,
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证活动,
保障公
证机构
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证原则】
(
Principles
of Notary
)
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公证活
动具有指导作用,贯穿
于公证活动中,是办理公证业务的总依据。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应当
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法律事实的公证】
(
Notary
of factum juridicum
)
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客观存在的,将
对自然人、
法人民事权利、
义务和活动在法律上产生一定效力
的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
动。是公证机关主要业务活动之一,主要有以下几类:①证
明自然人个人经历、身份、状况
等方面的事实,包括出生、死亡
(含宣告死亡)
、
生存、
失踪、
经历、
学历、未受刑事制裁、
婚姻关系、亲属
关系、婚姻状况、身份、职务、职称、继承权等;②证明企业或其他组织资
格、资信、经
济活动等方面的事实,包括法人资格、企业资信、法人国籍、企业工程资历、
债务履行、
票据拒付、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③证明自然灾害、事故等事实,如空难、海
损、海难
、火灾、地震、雷击、洪水、运输事故、货损、交通事故等。
【法律行为的公证】
(
Notary
of Legal Act
)
p>
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
关系真实、合法的活动。是国家公证机关受理的公证事项中最常见、
数量最大的公证业务
。
可以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
①证明经济合同;
②证明其他民事
合同和协议;③证明遗嘱,包括遗赠、遗赠扶养等;④证
明委托;⑤证明收养关系;⑥证明
声明和保证,包括弃权、接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声明,
各种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声明等;
⑦证明招标、拍卖及法律允许的各种有奖活动;⑧证
明签字或盖章行为。
【公证费用】
(
Notary
Expenses
)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依法向直接受益的当事人征收的
费用。包括办证手续费、代书费、副本费、翻译费、保管费等。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
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公证费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公证收费的主要原则是:
个人不得私自
收费;
低标准收费;
由申请公证当事人自行平均负担原则;
p>
对于确有经济困难
的当事人实行减免收费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有四种
情况:
①按件收费;
②按比例收费;
③
按
投资规模酌情收费;④按年收费。
【公证费用的减免】
(
Reduction or Remission of Notarial
Expenses
)
公证处受理公证事务时,
遇有法律规定情况,可以减免或免除申请公证当事人
的公证费用。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
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减免收费;①办理抚恤金(或劳
工赔偿金)
、劳动保险金证明的;②办理
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
明的;③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
明当事人确实是经济
困难无力负担者;
④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减免收费由公
证处主
任或副主任决定。
【公证收费办法】
(
Notarial
Charging Regulations
)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征收费用的规定及
标准。
征收公证费用计算标准有四类:①不涉及财产问题的公证事项,
按件收费;
②涉及经
济活动或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依率
计征;
③申请合资企业、
国外投资企业有关协议文书的收
费,按企业投资规模等具体情况,酌定收费标准;④办理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等公证事项,
p>
按年度计收。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减免收费。
【公证期限】
(
Term for
Notary
)
< br>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一项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之间
的法定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
请提
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
请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
因不可抗力、
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
关情
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公证程序】
(
Notarial
Procedure
)
公证机关和当事人进行公证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
顺序和形式。公证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①公证的申请和受理。
②
审查公证事项,确
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机关受理
了当事人的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
行调查、核实证据
,然后,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③制作、
签发公证文书。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
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
,
应当按照
司法部规定和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公证当事人】
(
Notarial
Client
)
公证申请人的法律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
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法人可以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但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办公
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申办公证事
项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公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申请公证的权利;
委托代理人代
办公证的权利(但办理遗嘱
、收养子女、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与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
公证事项除外)
;请求公证员回避的权利;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以及拒绝公证、终止办
理公证有疑义,
有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等。
公证当事人的义务有:
对申办的公证事项
负有提
供证据材料的义务;
交纳公证费用的义务;
遵守公证程序,
p>
正确使用公证文书的义务
等。
【公证共同当事人】
(
Notarial
Co-
client
)
< br>申请办理同一项公证事项的两人以上的当事人,
是公证当事人主体的合并。
构成公证共同当事人的条件有:
①公证当事人为两人以上;
②共
同当事人申办同一项公证事项;
③必须到其中
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申办。
公证共同当事人之间
一般存在共同利害
关系,
由一个公证机关合并办理,
有利于简化公证程序和公证事
项的彻底
解决。
【公证法定代表人】
(
Legal
Representative in Charge of Notarial
Affairs
)
代表法人办理公证
事务的人。
根据法律、行政命令、组
织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由于
各类法人
组织进行公证活动,
是以社会组织的身份出现,
其具体公证行为
只能由其法定代表
人来实现,
法定代表人不需经过特别授权就可
以以单位名义,
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行为,
行
< br>使公证权利履行公证义务,
并对该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在
公证进行活动中,
如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发生更换,
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新法定代表人仍然有效。
公证法定代表人还可以委<
/p>
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
【公证法定代理人】
(
Legal
Agent in Charge of Notarial
Affairs
)
根据法律规定代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进行公证的人。<
/p>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
应征得其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公证法定代理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公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于亲权和监
护权的规定产生。
公证法定代理
人与公证当事人居于同等法律地
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
p>
【公证委托代理人】
(
Entrusted
Agent for Notarial Affairs
)
接受公证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
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代为申办公证的人。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
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以及经公证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都可以被委托为
公证代理人。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许可为公证代理人: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②
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④
以代理公证为业
并借此牟利的;
⑤公证机关认为不宜作为公证处
理人的。
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
必须向公证
处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委托人数等。
【公证管辖】
(
Notarial
Jurisdiction
)
p>
公证机关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