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卷笔录
一、制作要点如下:
1
.事实类。
2
.证据类。
3
.法律依据类。
4
.主张立场类。
二、格式:
阅卷笔录
时间:
地点:(或受理法院):
案由:
当事人:
笔录内容: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
19×
×
年
×
×
月
×
×
日
×
×
时至
×
×
时
地
点:
×
×
市
×
×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
A
,男,
×
×
岁,
×
×
市
×
×
县人,
×
族,
×
×
市
×
×
中学学生,住
×
×
县
×
路
×
号
×
楼
< br>×
×
号。因故意伤害于
19×<
/p>
×
年
×
月
×
日被拘留,
×
月<
/p>
×
日被取保候
审。
19×
×
年
×
月
×
日公
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
×
人民检察院
于
×
×
月
×<
/p>
×
日提
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
.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
×
页)
< br>
2
.被告人
A×
陈述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
< br>×
页)
二、有关证据
(应祥述,此略。)
法医:王
×
×
医生:胡
×
×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
2
章第
< br>6
条第
11
款:拇指挛缩畸形,
不
能对指和握物。
2
.《刑法》第
234
条:
“<
/p>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
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
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四、案件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
1
p>
.法定从轻情节:
《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
“
p>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
”
2
.酌情从轻
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
.其他肯况:被告人正在
×
×
中学读
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
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p>
阅卷人:蔡
×
×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
1998
年
11
月
6
日
10
时至
13
时。
地点:北京市
xx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
xx
,男,巧岁,
xx
市
xx
县人,一汉族,北京市
x
中学学生,
住昌平县
x
路
x
号
xx
楼
xx
房。因故意伤害于
1
卯
8
年
5
月<
/p>
14
日被拘留,
5
月
25
日被取保候审。
1
卯
8
年
9
月
30
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xx
人民检
察院于
10
月
28
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
.起诉认定的事实
“
被告人
于
1
卯
8
年<
/p>
5
月
14
日晚<
/p>
7
点
30
分左右
,在
xx
市红星礼堂看电
影时,与值班
人员田
xx
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
为
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
xx
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
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军军左时软组织
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
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
伸姆
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
”
(卷宗第
< br>6
页)
2
.被告人周兵陈述
p>
1998
年
5
月<
/p>
14
日吃过晚饭后,
我到图书馆看书,<
/p>
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
约
7
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
时
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
问我
?
< br>干什么的?
?
我说
?
看电影
?
。
我又问
?
演什么电影?
?
那
个人不耐烦他说
?
你自己看嘛!
?
p>
我嫌他态度不好,
就你一句我一
句地吵起来
。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
4
米远,坐
到
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
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
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
”
(卷宗第
11
页)
二、有关证据
1
.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
24
页)
2
.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
粘血液,与受害人田
xx
的血型一致。
(卷宗第
28
页)
3
.北京
市第
x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1
卯
8
)
x
中法伤鉴字
第
xx
< br>号《关于对田军军伤情的认定意见》。
“1998
年
p>
5
月
20
日对受害
人田军
军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
4
p>
一
scm
长瘢痕,右拇指功
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
3cm
的瘢痕。左前臂
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
情况认为:田军军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
2
章第
6
条第
11
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
法医:王
xx
1998
年
5
月
20
日
4.<
/p>
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
31
页)
1998
p>
年
5
月
14
日
22
:
00
田军军,男性,
20
岁,红星电影院门
卫。
晚
8
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
,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
侧见约
3. 5cm
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
4cm<
/p>
长
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
,伸拇长短肌脖
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胡建文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
.
《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
2
章第
6<
/p>
条第
11
款:姆指挛缩畸形,
不能对指和握物。
2.
《刑法》第
234
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
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p>
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
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
p>
17
条第
3
款规定
: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
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
罪态度较好。
< br>3.
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
x
中
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
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
xx
<
/p>
xx
年
x
月
p>
x
日
[
阅卷笔录
]
一、阅卷笔录的概念和作用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阅
读
案件卷宗的过程中,
把案情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
确定性质和定性
的依据,
以及原来是否作出处理
及其法律根据等材料,
加以分类集中
摘录。这种摘录的材料,称
为阅卷笔录,也可以称为阅卷摘记或阅卷
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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