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
........... 1
第二章
定义及等级划分
....................
..................................................
.......................... 1
第三章
托运、受理和承运
...................
..................................................
....................... 2
第四章
途中检查
.......................
..................................................
................................... 4
第五章
超限、超重车运行
...................
..................................................
....................... 4
第六章
电气化区段运输
....................
..................................................
.......................... 5
第七章
专列运输
.......................
..................................................
................................... 5
第八章
建筑限界管理
.....................
..................................................
............................. 6
第九章
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
..................................................
.............. 6
第十章
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
..................................................
................. 6
第十一章
附
则
.
..................................................
..................................................
....... 7
附件
1
机车车辆限界图
....................
..................................................
........................... 8
附件
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3
各级超限限界图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
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错误!
未
定义书签。
附件
5
超重货物分级表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p>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一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二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三
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四
长大货物车
< br>18
点登记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五
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六
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七
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
则
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
< br>《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
《铁
路
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p>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
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
和收货人均应遵
守本规则。
第
3
条
p>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
促进
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
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
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
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
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
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
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
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
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
4
条
p>
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
、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
p>
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
定义及等级划分
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
或车辆行经半径为
300
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
p>
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
1
。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2
。
第
6
条
p>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
超限
和超级超限。
1.
一级超限:自轨面
起高度在
1250
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
限界者;
2.
二级超
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
高度在
< br>150
毫米至未满
1250
毫米
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3.
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
3
。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
寸表见附件
4
。
第
7
条
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
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1.
上部
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
3600
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p>
2.
中部超限:
自轨面起高度在
1250
毫米至
360
0
毫米之间,
任何部位超限
者;
1
第
1
条
p>
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
第<
/p>
5
条
货物装车
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
3.
下部
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
150
毫米至未满
1250
毫米之间,任何部位
超限者。
第
8
条
装车后,
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
(中
-
活载)
的
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第
9
条
p>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
超重
和超级超重。
1.
一级超重:
1.00
<
Q
≤
p>
1.05
;
2.
二级超重:
1.05
<
Q
≤
1.09
;
3.
超级超重:
Q
>
1.0
9
。
注:
Q
为活载系数。
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
5
。
第三章
托运、受理和承运
提出下列资料:
1.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
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
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并以“+”号标明
重心位置。
2.
自轮运转货物,应有
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
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
。
3.
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及车数
,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4.
其它规定的资料。
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
盖
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资料,测量货物外
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查
后,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
电报向铁路局请示装运办法。跨及四个及以上铁
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
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
第
12
条
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后的测量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
(
1
)长度:测量其最大长度、支
重面长度、重心至端部的距离、检定断面
至重心的距离。
p>
(
2
)高度:自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
、侧高度和重心高度。
①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
<
/p>
②侧高度:
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
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
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
(
3
)宽度:测量中心高度
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
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
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
右侧的最大宽度;
②侧高度处的宽度:每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
右侧的最大宽度。
2
第
10
条
<
/p>
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
第
11
条
车站
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
2.
装车后,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加固材料)
(
1
)长度:
①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
< br>②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
测量。<
/p>
(
2
)高度:
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
3
)
宽度:
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
平面起,
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
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
度。
第
13
条
<
/p>
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后,向各有关单
位
批示装运办法。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见附件
6
。
第
14
条
<
/p>
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批
转
。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管内通行确有
困难时,应在
收到电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
单位。
< br>
第
15
条
<
/p>
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
装
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
第
16
条
超限、超重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
第
17
条
<
/p>
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
接
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
,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
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
于<
/p>
150mm
。
第
18
条
<
/p>
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
线
,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
X
级超限、<
/p>
X
级超重”
,或
挂牌标识。
第
19
条
<
/p>
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在货物
运
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重货物”或“超
限超重货物
”
;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
;限速运
行时,
应注明“限速
XX
公里”
。并按规定在车辆上插放货车表示牌。
第
20
条
<
/p>
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发超限超重车辆
挂
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
第
21
条
<
/p>
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复测货物装车后
尺
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并注明原批准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
号。受理变更
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并在“超限超重货
物运输记录”中签认。<
/p>
第
22
条
<
/p>
对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托运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经铁路运
输
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分部制造。
对通行上有困难的货物,应
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降低
超限、超重程度。
第
23
条
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
3
超限货物办理。
第
24
条
<
/p>
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
运
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通过。
1.
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
2.
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
3.
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
当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时,应安装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所在横断面位
置
,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
内超限、超重货物装车数,并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四章
途中检查
措施,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超
限、超重车运行途中的检查,落实区段负责制。
第
27
条
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
1.
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
2.
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
标识;
3.
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
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
4.
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
盘除外)
。
第五章
超限、超重车运行
货物运输批示电报
核对挂运请示或预报内容,制定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
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
格式三
)
,纳入日(班
)计划。挂运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
超重车前,需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
相邻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批示电报号码、车种车型、
到站、品名、超限等级、超重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
令下达有关站段。
第
29
条
<
/p>
车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并将调度
命
令交值乘司机。
第
30
条
<
/p>
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
因
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
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
超重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
通列车。
第
31
条
<
/p>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
按
《车站行车工作细
则》
(以下简称
《站细》
)
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
4
第
25
条
<
/p>
铁路局应于每月
5
日前,按格式六、格式
七要求统计上月本局管
第
26
条
超限、超重车的途中检查是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
p>
第
28
条
铁路局调度所接到车站挂运请示或邻局预报后,应根据超限超重
局批准
。
1.
列车经过车站时,
与邻线线路上车辆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50
毫米;
2.
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
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
间的最小距离,
大
于
350
毫米者不限速;
在
300
毫米至
350
毫米
之间者每小时
运行速度(以下简称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小于
300
毫米者禁止会车。曲
线地段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地加宽。
3.
挂有中上部半宽超过
1800
毫米的超限车的
列车,
区间禁会动车组、
直达
特快旅客
列车、特快旅客列车和特快行邮专列。
4.
< br>挂有超限车的列车在
CTCS-2
级区段的区间禁会动车
组。
第
33
条
<
/p>
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
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超限货物的
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
,
在
100
毫米至
150
< br>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
< br>
2.
限界距离在超过
150<
/p>
毫米至
200
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
25
公里;
限界距离不足
100
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
法。
第
34
条
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
第
35
条
<
/p>
各站应将接发超限、超重车组织办法,超限车固定通行线路及其
限
界纳入《站细》管理。
第六章
电气化区段运输
1.
在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
L
≥
350
毫米时,
可不停电运输
p>
;
100
≤
L<
/p>
<
350
毫米时,加盖绝缘软盖板后
p>
,
可不停电运输
;
50
≤
L
<
100
毫米时,必须停电运输。
2.
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在线路平面海拔高度超过
1000
米时,应按每超过
100
米
增加
3.5
毫米的附加安全距离计算(不足
100
米时四
舍五入计算)
。
p>
第
37
条
<
/p>
电气化区段使用的绝缘软盖板必须是经过铁道部科技鉴定,并经
省
部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认证的产品。使用前须经耐压试
验合格,使用
过程应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规定。
第
38
条
<
/p>
铁路局应指定绝缘软盖板苫盖、撤卸站,绝缘软盖板苫盖、押运
人
员必须经过铁路局培训合格。
第
39
条
绝缘软盖板的苫盖、撤卸、途中故障处理必须在无电区进行。
第七章
专列运输
监护、监测运行的重车,可
开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列。跨及三局运输时,
由铁道部批准;跨及两局运输时,由相
关铁路局协商决定;局管内运输时,由
铁路局自定。
5
第
32
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与邻线列车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
36
条
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停电、不停电运输的条件:
第
40
条
<
/p>
对国家重点工程和国防建设急需运输的特大型设备和需要派人
门研
究制定运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
42
条
<
/p>
铁路局须成立专列运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列运输方案在本局
管
内的实施。
第八章
建筑限界管理
行检测,并将办理超限
货物运输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铁道部备案。
第
44
条
<
/p>
建筑限界资料应包括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断面图,以
及
线路的相关技术资料(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最小道岔辙岔号等)
。
第
45
条
<
/p>
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上需要临时缩小既有限界施工时
,
施工单
位应书面向铁路局申请,铁路局审核后上报铁道部,经批准后方可
施工。
第
46
条
<
/p>
未经铁道部批准
,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
擅自缩小原限界。
设备和
建筑物违章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
应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限期拆除。
第九章
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简称国际
司)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在接到有关国铁路商定超限货物的文
电后,会同运输局(必
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共同审核确定。对于可以接运
的,除以电报答复有关国铁路外,
还应通知国内有关国境铁路局。
国境站接到邻国铁路国境站的
预(确)报后,须做好接运前的一切准备工
作。
超限货物到达国境站后,
应根据本规则第
10
、
11
条的规定,
向
上级请示装
运办法,根据批示的装运办法及时组织换装。
第
48
条
<
/p>
经由铁路运输的出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装车站应按本规则
第
10
、
11
条
的规定,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审核后向运输局和国际司请示。国
际司接到请示后与运输
局协商(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
,并根据国际联运有
关规定
同相关国铁路商定,商定结果通知运输局,由运输局下达有关铁路局。
第十章
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令办理,铁路
局调度所间须互相进行预报。铁路局在接到铁道部下达的调度命
令或接到邻局的预报后,
要及时纳入日(班)计划,将车辆向指定到站挂运。
沿途各站应快速挂运,不得积压。车
站回送长大货物车时,应填写“特种货车
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并注明到站和调度命令号码。
第
50
条
<
/p>
铁路局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铁道部运输局
提报次月长大货物车使
用计划。每日
18
点将自局管内的长大货物车的出入、现在车位置、空重状况,
按车型、车号、位置、发
站、到站及时登记,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
51
条
长大货物车应严格按照车辆技术条件运用。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
6
第
41
条
<
/p>
专列开行前,批准单位应召开运输协调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和部
第
43
条
铁路
局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定期对管内建筑限界进
第
4
7
条
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口(包括过境
)超限货物,铁道部国际合作司
第
49
条
长大货物车的备用、解除、使用和回送,应根据铁道部的调度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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