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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键词
:
实行过限
/
构成要件
/
判定标准
/
犯意超出
/
实质改
变
内容提要
:
< br>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
要
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
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
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
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关键词
:
实行过限
< br>/
构成要件
/
判定标准
/
犯意超出
/
实质改变
实行过限,
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
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
p>
罪形态①。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实行过限,理论界也鲜有论及,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p>
却迫切需要解决②,因而有必要予以研讨。
一、实行过限之本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
世界上任何事物
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体现事物的质和量的对立统一的
是
“度”
。
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的质和量的稳定
性的数量界限。
在这一界限内,
量的增减不会
< br>改变事物的质;超出这一界限,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变,破坏原来的度而建立新的度,一事
物就转化为他事物。
[1]217-226
实行过限,
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这一限度之外的行
为,具有一种新
质,因而它不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是一种独特的单独犯罪形态。
在数人共同谋议犯罪的情况下,
如果
各行为人都按照事先谋议的内容不折不扣、
不偏不倚地
实施犯罪
,则将在共同谋议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没有
超出共
同谋议内容的范围,则无论其行为手段、犯罪情节如何变化,均是在同一限度内的量
变,
并不能引起质变。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谋议内容的范围,故意地实施
了
另一种犯罪或者故意地实施性质、手段、对象等与谋议内容不同的犯罪或者过失地导致另
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则其行为已发生质变,
具有了一种新的
p>
“度”
。
此即所谓的
“实行过限”
。
实行过限是单独犯罪的一种,
但又有别于纯粹的单独犯罪形态,
而有着特殊的行为特征。
这
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行为的
依附性上,即实行过限必须依附于共同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是实行过限的存在前提。
在纯粹的单独犯罪形态下,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是以其实际实施的
行为为评判对象的,根
本无需考虑行为人意图实施但未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最初精心筹
划意图实施
a
罪,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实际实施的是
p>
b
罪,则对
行为人行为的评价,应以
b
罪为准,而无需考虑
a
罪。又如行为人实施
c
罪后,又故意或过
< br>失地实施了
d
罪。在这种情况下,对
c
、
d
两罪应当分别独立评价,彼
此并不互相倚赖、参照
(
二者构成牵连关系、吸收关系或连续关
系除外
)
。但对实行过限的评价,却完全不同,必须
参照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以共同谋议内容作为评价基准。亦即必须将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
为与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从而得出行为人的行为
是否过限及其责任归属的正确结论。如果不借助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则对行
p>
为人的行为是否过限的认定就失去判断的基准,对其评价也就失去应有的意义。
实行过限虽然依附于共同犯罪,
但并不属于共同犯罪形态,
而是一种非共同犯罪形态,
具有
不同于共同犯罪的独立性特征。实行过限行为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
成事实
的独立性。在实行过限的状态下,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与各共犯
共同谋议
的犯罪在构成事实上具有差异性,二者在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
情节等方面
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是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对实行犯所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
围的行为,不
适用整体责任原则,而是实行严格的罪责自负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限
行为的实施者本
人对此负责,其他共犯对此不负责任。
实行过限与共犯错误有着紧密的关系③,
但二者着眼点是不同的。
错误论主要解决行为人关
于行为事
实与
法律
规范的错误认识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实行过限则主要解决实行犯超
出共同故意范围的
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错误,无非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理
解与法律规定不
符,或者对犯罪事实状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实行过限,则是指实行犯
的行为超出了
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之所以超出,并非是实行犯对行为的性质或者犯罪事实
存在错误认
识所致,而是实行犯故意违之或过失违之。易言之,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各犯
罪人之间
意思联络的差异,并非是行为人的法律错误或者事实错误造成的,而是行为人主观
意志选
择的结果。事实上,当行为人改变犯意、更换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结果时,并
未有
任何不正确的认识。如甲乙共谋伤害丙,在实行过程中,乙产生杀意,杀死了丙。乙杀
死
丙的行为是基于主观意志选择的结果,其对谋议行为及自身行为的性质和事实的认识并不
存在任何错误。总之,错误论涉及的是行为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的认识是否正确的问题,实
行过限涉及的是实行犯与其他共犯之间主观犯意是否相同的问题。实行过限与错误论应有不
同的理论分工:行为人之间合意的内容是否一致的问题,适用共犯成立理论予以解决;行为
< br>人关于行为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对其他共犯责任的影响问题,
适用共犯错误理论
予以解决。
对此,
日本学者下村康正指出,
“共犯的错误与共犯的过剩问题应当区别开来,
对后者不能适
用日本刑法第
38
条第
2
项的规定,
应该按照共犯成立的主观要件与责任原则来处理。
”
[2]267
二、实行过限之构成
在实行过限状态下,
实行犯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
一是基本行为,
即实行犯实施的属
于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
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过限行为,即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
意范围外的犯罪基本构
成要件的行为。这两个犯罪行为不仅构成要件不同,而且责任的承担
主体殊异。但就行为
主体和时空场域而言,过限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基本行为的实施主体实乃
同一主体,过限行
为的时空场域与基本行为的时空场域有着紧密之联系,因而过限行为之构
成必须以基本行
为之构成为前提,二者犹如“毛与皮之关系”
。
(
一
)
基本
行为之构成
基本行为是实行犯与其
他共犯共同谋议实施的,
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
确切地说,
p>
是实行犯
实施的属于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因
此,基本行为的构成也就是实行
犯的构成④。笔者认为,实行犯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第一,
须存在共犯关系。
这是构成实行犯的前提要件。
所谓共犯关系,
是指数行为人在共同
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犯罪事实所结成
的一种相互利用、相互分配、相互补充的关系。
只有存在这种共犯关系,行为人才具有成
立实行犯之资格。
第二,
须实施实行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
,
实行行为的实施,
是实行犯得以成立并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具体罪刑规范所预设的具有法益侵
害现实危险性的行为。⑤实行行为具有法定规范性、现实危险性和相对确定性三大特征。
第三,
须具备实行故意。
“无犯意则无犯人”
,
实行犯的成立除了必须
存在共犯关系、
实行行
为外,还必须具备实行故意,这是实行犯
成立的主观要件。实行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实施的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
理态度。
(
二
)
过限
行为之构成
基本行为仅仅是实行过
限成立的前提,
过限行为才是实行过限的全部,
也是研讨的重心
。
过
限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
过限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基本
行为的实施者,
即实行犯。
这是主体要件。
只有实行犯
实施的行为,才可以构成实行过限,其他共犯的“过限行为”均应排除在
实行过限之外。在
共同犯罪中,除实行犯外,还有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共犯
的行为是在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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