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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
54
种可商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局于
2003
年
8
月
12
日公布了梅花鹿等五十四种人工驯
养繁殖技术成熟、
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这是中国公布的首批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
动物名单。
严格保
护野外资源,驯养繁殖利用人工资源,是中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的基本精神之一。公
布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物种名单,是保护和
发展野生动物资
源、规范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生物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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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这五十四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必须依法具有驯养繁
殖
资格。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的野生动
< br>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对名单所列的外来物种,在驯养繁殖、
运输、经营利
用、进出口等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其逃逸
至野外,以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
害。
野
生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在保护好野
外资源的同时,鼓励人工驯
养繁殖,走繁殖利用人工种群的路子,是
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确定了“加强资源保
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方针。中国许多
地区的实践也表明,走繁育利用人工资源的路子,是促进野生动物保
护的重要措施,既可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野生动物利用的需求,又
有利于野外资源
的保护,使宝贵的野外资源免遭破坏,可以从根本上
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不少野生动物往往
会带有病菌病毒,因此,加强卫生防疫管理是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
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物种,仅表明该物种从
驯养
繁育技术的角度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已具备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的
条件,
并不表明该物种没有携带病菌病毒。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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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驯养繁殖经营时,
还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强化驯养繁殖
利用的检疫和卫生防
疫管理。对这些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必须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
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
生检验、监督还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凡达不
到要求的应限期
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
不得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公布可商业性驯
养繁殖利用物种名单,是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
资源的大局出发,规范驯养繁殖利用管理
,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
向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现这一转变,
不但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来说是一个飞跃,
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国家林业局
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备
注
(*1
纲
目
科
序
号
中文名
学
名
别
名
为外来
种
;*2
仅供
观赏
)
1
貉
兽
纲
食肉目
犬科
2
银狐
Nyctereutes procyonoides
Vulpes vulpes
fulva
银黑狐
蓝狐
*1
*1
3
北极狐
Alopex lagop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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