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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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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
、民事、
经济纠纷等案件
和非诉讼事
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
某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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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
所涉及的当事
人的法律规范,
因而只对特定
的案
(
事
)
件
当事人
有效,
是一种法律事实,
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律
文书是指我国
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
类诉讼案件和从
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
为正确运用、
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
力
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
是司法机关办理
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关键词
:
法律
语言
表达
技巧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
主要使用书面语言。
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
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
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
格的语言体系。
由于司法工作直接关
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所
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
上要比其他语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
一个法律工作
者,
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
提高书面表达
能力。
只有规范,
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
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
才
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当代著名法
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我们:
“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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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
”
麦
考密克也说过:
“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
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
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
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
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
一个词语的误
用往往会带来
极为严重的后果,
可谓
“差之毫厘,
失之千里”
。
词语精确是法律
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
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一
字当否,一词得失,
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
挽回的损失。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
过杀人现场”
。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
,它既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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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词,也属于连词,
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
张某某跟王某”这个词组,
因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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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
“张某某”
就是主语,
“跟
王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
个从犯。
由此可见,词语运用
必须反复斟酌,
深思熟虑,
一字不苟,
精益求
精,
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
辨析出最确切
的词义。
郭沬若说过:
“所谓锤炼大概
就是在这些
地方力求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了解你
的内容和概念。
”
现代汉语的词汇纷繁复
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
有着
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
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
锤炼词语,
从词汇的汪洋大海中,找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
最准确地表达文书所要表达
的内容。
像违犯和违反、
妨害和妨碍、
错误和缺点、
毁坏和损害、
斥责和
责备、
弊病和毛病,
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
但在表义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
前面
的词
义重,后面的词义轻。再如,对犯罪的宽大处罚有“从轻”和“减轻”
;
对犯罪从严处罚有“从重”
和“加重”
。
“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
处较轻
的刑罚,
“减轻”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
“从重”是在法定
刑的限度内
判处较重的刑罚,
“加重”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
刑罚。像这些表面相似而实
质不同的词语,使用时必须认真辨析,把词义推敲精确。高明
的法律文书
制作
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
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
以便收到精确的思想表达效
果。
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
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方面的特点。
所谓
确切义就是指词
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确。
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
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晰明确,
主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像上午、下
午、附近等词,所指的
时间、地点都不够具
体确切,都属于模糊词语。在法律
文书中,
凡属对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叙述说
明和对具有
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
都
要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不能使
用模糊词
语。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物数额等都要交代清
楚。
时
间、地点,是叙述案情必须交
代明确的重要因素,如果含混模糊,就会使整
个案情都不够清
晰明确,难以准确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行,情节严重的判
什么刑罚,情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因此,写清犯
罪情节十
分重要。在叙写
中,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
手段、
方式、
力度
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
同样是用持械抢劫,
要写清楚用什么
器械,
是砍刀、
猎
枪,还是木棒、铁锤
。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
是捅伤,力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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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写
“持械抢劫”
。
< br>财物数额也是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涉及
经济犯
罪中,
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是处
刑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交代数额时,
一定
要用
确切数字,写明绝对数字,不能只写约数,否则就难以
根据贪污或受贿财
物数额的多少,分
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
要求明确贴切,
肯定否定态度鲜明,
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所
以法律文书
中切忌使用“基本”
“大概”
“大体上”这类词语。如“关于
合同的
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
”
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
从司法的角度讲
,
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
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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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
而不是
“大体”
的。
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
< br>
执行带来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如果现实情况模糊,还没有把
握作确切说明
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
或者是因礼貌文
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
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
使其接近于确切。
当
然,
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使用模糊词语。
在某些情况下,
不需要或不便
于确切说明的事实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
词语。
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
就是指说明事理时,
要注意客观地、
全
面地、
深入地阐明问
题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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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
事
物的联系等。比如“作
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
”这句话就欠
周密。
“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
般情况。难道“不正当”
、
< br>“不合理”的
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
?
阐明事理,
必须作客观、
全面、
深入的分析,
不能有丝毫
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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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句式完整,每个句子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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