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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财产保险服务合同(框架)
甲方(投保方)
:
乙方(承保方)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财产保险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
投保
方
)
:
签订地点:
乙方
(
承保方
)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
动
车辆综合保险、
财产综合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
险、通信线路盗窃险、责任保险事宜(其中:财产综合保险、
机器损
坏保险、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通信线路盗窃险采取共同保险),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
服
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保险服务。
2.<
/p>
标准保费:
系指根据国家保监会正式报批的保险费率所计算出
p>
的保费。
(
本合同执行的保险费率以甲、<
/p>
乙双方谈判的保险费率为准)
3.
p>
共同保险:
又称
共
保
,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
同
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
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
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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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险标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
财产综合保
险
、机器损坏保险、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通信线路盗窃险、责任保
险。
< br>
乙方负责甲方保险标的额
%
< br>的保险业务。具体保险标的及保
险额以甲方出具的投保明细表上所列明细为准。<
/p>
第三条
保险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
财产综合保
险
、机器损坏保险、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通信线路盗窃险、责任保
险。具体以投保明细表
为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参照保险法中列明的规定。
第五条
合同履行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合同履行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此期间需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
财产综合险、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通信线路盗窃险、
责任保险,起
始时间在合同履行期内的,
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p>
具体保险期间以每份
具体保险单所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以投保明细表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支付办法
1
、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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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机动车辆综合险: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下降
30%
;
财产综合保险:被保险财产总值的
%
;
机器损坏保险:被保险财产总值的
%
;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被保险财产总值的
%
;
通信线路盗窃险:被保险财产总值的
%
;
雇主责任保险:
死亡、伤残
%
;医疗费
%
;
2
、支
付方式:每份保险在具体保险单所载明起始日前
30
日内,
p>
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期内的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赔偿及给付办法
事故赔款按规
定在结案后
5
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帐户。
甲方全称:
甲方账号:
开户行: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的约定
1.
乙方现场查勘时限: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在以下约定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
2.
乙方
案件赔付时限:按照《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
p>
乙方资金垫付方面:
机动车涉及人员伤亡的保险事故,
甲方出
具书面申请和事故责任认定书,
乙方按责任限
额全部垫付。
涉及交强
险抢救费用垫付的,甲方出具垫付抢救费
用通知单,乙方全额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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