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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

作者:高考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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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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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7日发(作者:dew)



里斯本條約



對《歐洲聯盟條約》和《歐洲共同體成立條約》的修正草案



條約類型《改革條約》



簽署日


-


地點


2007



12


< br>13




里斯本


,


葡萄牙


Sealed 2007



12



18




生效日


2009



12



1




簽署者歐盟成員國



保存於義大利政府



語言


48


種歐盟官方語言



《里 斯本條約》


,


又稱《改革條約》


,


目前的草案名稱是《對《歐洲共同體聯盟


條約》和《歐洲共同體成立 條約》的修正草》


,


是歐洲聯盟用以取代《歐盟巴黎憲


法》的條約。《里斯本條約》旨在調整當前亟需變革的歐盟在全球的角色、人權保


障、歐盟決策機構效率


,


並針對全球氣候暖化、天然能 源等政策


,


以提高歐盟全球競


爭力和影 響力。



法國前總統季斯卡和歐盟委員會前主席德洛爾等多位歐 洲聯邦主義者認為


,


《里斯本條約》已與歐洲整合的理想不符< /p>


;


例如排除原有的社會憲章及歐盟國旗和


國歌。《修正條約》務實與妥協的做法也為未來《條約》運作帶有不確定性


,

< p>
例如


雖設立了常設主席和外交代表


,



27


個成員國各有不同想法和意見。條約也容許成


員國自行決定加入或退出個別條款


,


影 響歐盟未來的整合進程。



歐盟各國政府代表簽署《里斯本條約 》前


,


歐盟對內部面臨整合半個世紀來因


憲法危機所引起的最大困局


,


對外則面對美國為首的全球化和 新興經濟體


,


如俄羅


斯、中國、巴西和 印度等國迅速崛起。為了進一步凝聚和爭取內部人民對歐洲整合




的支持


,


歐 盟發展策略明顯轉為因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外在環境的挑戰有「跨國反


恐」、「能源問題 」、「全球暖化」、提升「歐盟競爭力」以及「創造就業」等問


題。


歐盟通過《里斯本條約》的政治經濟意義是因應歐盟目前面臨困境的一個計


劃。在建立統一的歐洲同時


,


所有國家頇讓出 部分國家主權的爭議、各國利益的調



,


《條約》中許多具體措施將有助歐盟運作與決策


,


將成為未來 整合的推動力。但


《條約》中仍因若干國家特殊利益考量而有所妥協讓步


,


並留下許多「灰色地帶」


,


將為統合的進程帶來很多不確定性。



將來有潛力加入歐盟成為 成員之國家歐盟創立成員國法國


,


德國


,


義大利


,


荷蘭


,



利時


,


盧森堡於


1951


年簽署《巴黎條約》


,


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至於歐洲經濟共


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 同體於


1957


年在簽署《羅馬條約》後設立。


1958



,


歐洲經濟


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正式組建。旨在創造共同市場


,

< p>
取消會員國間的關稅


,



進會員國間勞力、商品、資金、服務的自由流通。



6


國於


1967


年共同設立理事會以及執行委員會


,


並於


1968


年建立關稅聯盟。



1973


年後< /p>


,


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後加入歐共體。



1986


年單一歐洲法用以整合內部 市場。歐共體成員國增至


12


個。歐共體


12


國間建立起了關稅同盟


,


統一了 外貿政策和農業政策


,


創立了歐洲貨幣體系

,


並建立了


統一預算和政治合作制度


,


逐步發展成為歐洲國家經濟、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



12


月< /p>


11



,


歐共體 馬斯垂克首腦會議通過了以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


和歐洲政治聯盟為目標的《歐洲聯盟條 約》


,


亦稱《馬斯垂克條約》。


199 3



11



1


日「《馬約》正式生效


,


歐共體更名為 「歐盟」。這標誌著歐共體從經濟實體向經


濟政治實體過渡。


1 995



,


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 /p>


,


使歐盟成員國擴大到


15


個。


1999


年元旦起貨幣同盟便開始運作。



2004



5



1



,


波蘭等東歐


10


國正式成為歐盟的成員國。


2004



10



,


歐盟


25


國 首腦在義大利首都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這是歐盟的首部憲法條




約。但法國和荷蘭


2005


年先後在全民公決中否決了《歐憲條約》。


2007


1



,



馬尼亞和保加利亞兩國加入歐盟


,


歐 盟成為一個涵蓋


27


個國家、總人口超過


4.8


億、國民生產總值高達


12


萬 億美元的當今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一體化程度最高


的國家聯合體。

2007



12



13



,


歐盟


27


個國家的領袖在葡萄牙里斯本簽署《里


斯本條約》


,


該長達


210


多頁的《條約》會在


2009



12



1


日起正式實施

,


為歐盟


進一步統合奠定了基礎。《里斯本條約》的前身其 實名為《歐盟憲法》


(European


Constitut ion,


兩法之間差異度


,


少於百分之 四。



2007


12



13


,27


個歐盟各國領袖在聖哲羅姆派修道院內舉行



《里斯本條約》簽字儀式。由


1973


年到< /p>


1995


年期間歐盟相繼進行了四次擴大


步驟


:


1.


丹麥、愛爾蘭、英國


(1973




2 .


希臘


(1981


< br>


3.


葡萄牙、西班牙


(198 6




4.


奧 地利、芬蘭及瑞典


(1995




5.


賽普勒斯、馬耳他、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 尼亞、立陶


宛、捷克、斯洛維尼亞


(2004

< br>年



6.


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p>


(2007




7.


克羅埃西亞


(


談判當中

< p>
/2010


8.


馬其頓


(


談判當中


/2012-2013


9 .


土耳其


(


談判當中

< br>


10.


冰島


(


已遞交申請





[


編輯


]


《條約》確立目的及意義



2007< /p>


年夏天


,


歐盟委員會主席基斯坦奴


.


朗拿度


·


巴羅佐與 德國總理安格拉


·


默克


爾在德國柏林一 同進行歐盟成立


50


週年紀念活動。歐盟制憲之路並不帄坦


,2005



法國和荷蘭在全民投票中否決 了《歐憲條約》之後


,


歐盟便一直陷入制憲危機


,


機構


改革議題被迫推遲。《里斯本條約》之最終落實 標誌著困擾歐盟多年的制憲危機


,


終於告一個段落


,


使歐盟各國在聯合國的國際議題上有強制性的共同決策

,


以及為到


歐盟的機構改革


,


開創全新局面。


2007



3


月歐盟領導人在紀念歐盟成立


50

< br>週年時


,


通過了「柏林宣言」


,


被視為「歐盟憲法條約」簡化版的《里斯本條約》於同年九


月正 式面世。



歐盟理事會於


2007



12



13


日簽署之《里斯本條約》


,


主要目的是


:


(


一該《條約》為「修正條約」


;


取代以往歐盟憲法條約。



(


二《修正條約》重視民主協商、精簡組織內部架構


,


並且強化以及提高組織本


身之決策力


,


主席可強制要求成員國在聯合國上的投票意向。



(


三確立歐盟的國際法人地位


,

即是將《歐洲共同體的條約》與《歐盟的條約》


兩者結合


,


拉近歐盟機構與人民之間的距離


;


尤其 是歐盟主席的制度化以及外交代表


的設立


,

將進一步使到歐盟在全球國際事務上決策更具統一及影響力。


按照原定計劃


,


其《條約》批准程序打算在


2008


年之內完成


;


並於< /p>


2009


年一月


一號起

< br>,


在歐洲議會選舉前正式實施。《里斯本條約》將對歐盟機構進行一系列改



,


並通過改革表決機制全面提高決策效率。 歐盟各國領袖明白到歐盟從


15


國急速


地擴大至


48


國之後


,


出現了消化不良


,


難於適應的現象

,


故此必頇透過改革機構弊端


以解決難題。於此同時


,


克羅埃西亞有意盡快加入歐盟


,

< p>
不幸的是


2003


年實施的《尼

< br>斯條約》並沒有為此預留空間。《歐憲條約》失敗後


,


歐 盟各國領袖態度就變得更


為務實。在


2007

< br>年


6


月的峰會上


,


歐盟各國領袖成功消除了已批准《歐憲條約》國


家和未批准《歐憲條約》國家 之間的意見爭端


,


決定剔除新《條約》中的「憲法」

< p>



字眼


,


並且放棄了容易讓國民聯想到「超國家」


(Superstate

< p>
性質的「盟旗」


,


「盟


歌 」等等


,


為《里斯本條約》的誕生


,< /p>


奠定了基本的草案。



此後


,


政府間會議架構下舉行的談判當中


,


各成員國均採取了妥協的態度


,


盡量滿


足英國


,


愛爾蘭


,


丹麥


,


波蘭


,


奧地利


,


義大利等國的特別要求。這一系列的妥 協最終使


《里斯本條約》在


2007



10


月份正式獲得歐盟各國領袖一致批准。《里斯本條


約》保留了《歐憲條約》的基本內容


,


但不一定 要經過歐盟各國全民投票表決


,


從而


有 效地降低該《條約》被否決的機會。



[


編輯


]


《條約》誕生



歐洲各國對《條約》批 准先後順序


:


藍色為未批准、綠色為已經批准該《條

< p>
約》。



赫爾曼


·


范龍佩


(Herman Van Rompuy


當選為歐盟首位「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


(


歐盟總統。


2007



10


月< /p>


19


日凌晨


,


歐 盟非正式首腦會議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過


了歐盟新條約《里斯本條約》


,


從而結束了歐盟長達


6


年的 制憲進程以及取代


2005


年中遭法國與荷蘭公民投票否決的「 歐盟憲法」草案。新《條約》於同年


12


13


日由歐盟各國首腦在里斯本簽署。


[2]


在歐盟各成員國批准後


,


《條約》原定將於


2009



1


月歐盟選 舉前生效。


[3]


原定之時間表


< /p>


2007



6



21



23



:


歐洲議會在布魯塞爾舉行


,


為政府間委員會任務。



2007



7



23



:


在里斯本舉行政府之間會議


(IGC,


《改革條約》文本。



2 007



9



7


日至


8



:


舉行外長會議。



2007

< p>


10



18

< p>
日至


19



:

< p>
在里斯本舉行歐洲理事會


,


《改革條約》達成最後


協議。



2007


12



13


:


在里斯本簽署。





2009



1



1


日< /p>


:


預定生效日期。


然而


,2008


年愛爾蘭選民否決了《里斯本條約》。因此 愛爾蘭再度舉行第二次


投票。


2009



10



2



,


歐盟


27


個 成員國之中唯一就《條約》舉行全民公決的愛


爾蘭以超過


89%


的贊成票


,


通過了《里斯本條約》。捷 克是最後一個簽署該《條


約》的歐盟國家


[4]




歐盟輪值主席弗雷德里克


·


賴因費爾特表示《里斯本條約》於


2009

< br>年


12



1

日生效


[5]


。現任比利時首相赫爾曼

·


范龍佩當選為第一任歐盟總統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uncil[6]


。來 自英國的凱瑟琳


·


阿什頓


(Cathe rine Ashton



2009



11



19



,


委任為首位「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


(EU High Representative for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她成為歷史上第一個「歐 盟外長」


[7]


。至於


「歐盟理事會總 秘書長」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由皮埃爾


·


布瓦西厄


(Pierre de Boi ssieu


出任


[8]




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歐盟總統」赫爾曼


·


范龍佩


,


會於


201 0


年元旦正式上任


,


任期兩年半


,


可連任


1


次。至於 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歐盟外長」凱瑟



·

< p>
阿什頓任期為


5



,


日後她會將主持歐盟國家日常的外長會議


,


協調歐盟外交政


策。從政治角度觀點來看


,

英國與歐盟之間的關係較為疏離


,


凱瑟琳

< br>·


阿什頓出任此一


重要職位可以讓英國更貼近歐盟運作以 及積極參與歐洲其他地區性事務。



為了進一步提升歐盟內部決 策過程效率及促使組織架構更符合民主


,


歐盟理事


會於


2001



12


月決議召集「制憲會議」。


2004



6


月歐盟領袖高峰會同意「歐


洲憲法」草案內 容


,


繼而交由會員國完成其立法程序。但草案卻在


2005


年先後遭法


國與荷蘭公投中否決

< p>
,


從此歐盟不得不進入近


3




的反省期。



(


一修正要點



1.


刪除原有歐洲憲法草案內容若干之重點包括


:

< p>
放棄


:


「憲法」用字、不出現

「外交部長」頭銜、取消象徵歐盟統一的國旗及國歌。





(


二改革內容



1.


設立「常任歐盟理事會主席」職位


,

增加目前每半年輪換一次的歐盟主席國輪


替機制。主席任期


2


年半


,


可以連任。

< br>


2.


將目前的歐盟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和歐 盟委員會負責外交的委員


這兩個職權交叉的


< br>職務合併


,


設立「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一職< /p>


,


全面負責歐盟對外政


策。



3.


將更多政策領域劃歸到以「有效多數表決制」 決策的範圍


,


以簡化決策過程。


司法、 內政等敏感領域的一些政策也將以「有效多數制」表決


,


成員國 可以「一票


否決」。但在稅收、社會保障、外交和防務等事關成員國主權的領域


,


仍採取「一


致通過」原則。

< br>


4.


各成員國在「有效多數表決制」下的加權票數重新 調整


,2014


年至


2017


年之


間逐步實行。



5 .


以「雙重多數表決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數表決制」


,


即有關決議必頇至少


獲得


55%

< p>
的成員國和


65%


的歐盟人口的贊同


,


才算通過。新表決制將在


2014


年開始


實施


,



2017


年之前的


3


年為過 渡期。



6.



2014


年起


,


歐盟委員會的委員人 數將從


27


名減至


18



,


委員會主席的作用


將加強 。



7.


歐洲議會的權力將增強。此外


,


議會的議席數將從目前的


785


席減至


568



,


一些國家所佔議席數將根據其人口數量作出調整。「見右表」



8.


成員國議會將在歐盟決策過程中發揮更大作用。例如


,


如果一項歐盟立法草案


遭到三分之一成員國 議會的反對


,


將返回歐盟委員會重新考慮。




9.


新《條約》將確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各成員國的法律約束力。但英國


和波蘭獲得 部分豁免


,


以免其國內的一些法律與憲章有抵觸。



10.


加強反恐合作並共同致力改善全球暖化與能 源等問題。



《條約》之中新設的「歐盟理事會常任主席」與「 歐盟委員會主席」、「歐盟


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的職責分工並不完全清楚明確


,


三人之間能否配合則有


待觀察。除此之外


,


「歐盟委員會專員」


(Commis sioner


人數減少之後


,


各成員國 之間


怎樣分配委員名額也沒有最後定斷。由於新的「雙重多數表決制」牽涉到每國國家< /p>


人口數量


,


故各成員國如何界定各自人口 總數也將成為新的問題。



歐洲議會【監督機構】



布魯塞爾歐洲議會議事廳歐洲議會


(European Par liament


是歐盟唯一的一個直選


議會機構。但是與一般意 義上的議會相比


,


歐洲議會擁有的職能卻少了很多。它主


要是考察歐盟成員國的人權狀況、監獄虐待與酷刑事件等。歐洲議會的主要任務是


討論人權問題和派遣人權觀察委員會


,


如對被揭露的 警署或監獄虐待和酷刑事件進


行調查


,


或者提醒一個國家和公眾輿論對種族主義或排外思潮



提高警惕 。雖然歐盟的兩個行政機關歐盟委員會和歐洲理事會都設在比利時布


魯塞爾


,


《阿姆斯特丹條約》


(Treaty of Am sterdam


卻規定歐洲議會每月必頇在法國


斯特拉斯堡召開 一次會議。但實際上


,


幾乎所有的立法準備工作和議會委員會會 議


都在布魯塞爾舉行。議會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開


4

< p>
日會


,


舉行常規會議和最終的投

< br>票工作


,


其他所有會議都在布魯塞爾舉行。



在《里斯本條約》之下


,


基於歐洲議會要和歐盟理事會


,


以「共同決定」程序

< p>
(codecision


的方法


,


擴大到新領域等政策的問題上


,


歐洲議會將會增加其一 般立法權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


的權力。「特殊立法程序」


(special legislative


procedures


即是


;


歐盟理事會以及歐洲議會雙方都要「互相同意」之下


,

< br>才可以通過


其整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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