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情况】
一、金刚玻璃:最佳学习样本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1
、对赌协议缘由
公司对赌协议源自
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
《关于
公
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
2007
年
12
月
29
日
和
200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
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
《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
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
,
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
9
年
1
月,
对
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2
、对赌协议的终止
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
见,重
新签订
《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
协议之补充
协议》
(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
)终止原《增资
扩股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
年
9
月
15<
/p>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
股协议之补充
协议
(一)
》
,
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
份的相关条款。
2010
年
4
月
8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
投资者再次签订《增
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p>
《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
?
)
,
各方一致同意
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
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
:
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
应由董事会形成决
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
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
不形成决议;
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
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同时,
《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
/p>
议(二)
》第
1.2
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
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
(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
谷的董事长、程
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
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
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
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同时,
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会无额外表决权。
天堂硅谷、
保腾创投、
汇众工贸三家投资者均未参与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
< br>2010
年
1
月公司控制人及公
司各股东出具了声明,声明不存在委托
持股、
信托持股情况,<
/p>
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
协议或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重新签订
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
议》具体内容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或安
排。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金
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
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
议体现了各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有效。终止对赌条款
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后
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3
、对赌协议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说明
1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金刚实业,目
前持有本公司
35.88%
股权,庄大
建先生持有金刚实业
80%
股权,通过金刚实业间接控制本公司
,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比较稳定,
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主要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纯桂先
生等组成,其他股东主要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
行使相关权力,对公
司日常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2
、虽然天堂硅谷、保腾创投等股权
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与金刚
实业存在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但相关各方已
经分别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和
2010
年
4
月
8
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
和一票否决权条款,
因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导致本公司股权发
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
< br>系,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
何形式谋求
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以控制为目
的增持本公司股
份;
不与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
何协议,
且不参与任
何可能影响庄大建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地位的活动。
另外,
本
公司股东均就
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
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4
、本次发行后,
金刚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虽降至
26.91%
,但
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金刚实业
相
对控股的地位不会发生变更。
因此,
本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比较稳
定,
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均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
稳定,
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二)发行审核反馈意见关注
虽然原招股书已经披露了对赌协议的签署状况已经废止情况,
但是显
然会里还不是很放心,
于是在反
馈意见的第一条就提出要补充披露曾
经签署的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赌协议对公司控制
权稳定性的影
响,上会稿的招股书也相应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1
、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1
、
2009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
汇众工
贸、保腾创投在汕头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
1.1
条
约定为:
?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关于
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
条款?
;
第
2.1
条约定为:
?本补充协议没有涉及
的《增资协议书》及《补
充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法律
效力。
?
2
、
2010
年
1
月
6
日至
8
日,发行人、金刚
实业、天堂硅谷、汇众工
贸、
保腾创投分别出具了书面的声明,
确认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为最
终协议,
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
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
众工贸
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合
法、有效。
2
、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1
、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金刚实业拥
有发行人
3,229
万股股份,占发
行
人总股本的
35.88%
,
庄大建持有
金刚实业
80%
的股权,
庄大建通过<
/p>
金刚实业实际控制发行人
35.88%
的
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虽然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但金刚实业目前是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
庄大建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尽管天堂硅谷等股
权投资
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和金刚实业存在对赌协议,但相关各方已经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因对赌条款导致发
行人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
、
2009
年
8
月
31
日,金刚实
业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金刚实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br>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金刚实业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4
、
2009
年
8
月
31
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汇众工贸、
保腾创投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均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5
、
< br>2010
年
1
月
6
日至
8
日,股东分别出具书
面声明,确认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情况
,
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发行
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p>
6
、
2010
年
1
月
18
日至
21
日,龙
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保
腾创投等股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
确认在书面承诺出具日之前十二个
月内,
或因生效的协议或
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与发行人其他股东
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p>
(但天堂硅谷声明和汇众工贸具有关联关系;
南玻
集团声明和南玻香港具有关联关系)
;自承诺函作出之日起,各股东
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以控制为
目的增持发行人的股份;
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订与发行人控制权相<
/p>
关的任何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
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
利的协议)
,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
庄大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
位的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
上市后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3
、关于天堂硅谷和汇众工贸对发行
人增资入股的情况
在该部分,
p>
发行人律师详细介绍了三家投资机构投资入股时所签署对
赌协议的具
体对赌内容,包括对赌业绩条件和需要无偿换让股份等,
体内容可参见原文件。
3
、一票否决权的反馈
2010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
堂硅谷、汇众工贸、
保腾创投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第
1.1
条约
定,各方一
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第十二
2
(三)条关于董事一票
否决权的条款。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
应
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
该议案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
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
< br>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补充协议第
1.2
条确认,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推荐裘政、程国发为发行人的董事,
汇众工贸为天堂硅谷
全资子公司,
未推荐代表。
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
事长、
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
两人在发行人董事
会中与其他董
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
无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
。
天堂硅谷总经理
包雪青作为发行人的监事,
< br>在发行人的监事会也没有额外表决权。
天
堂硅谷、
汇众工贸、
保腾创投三家创投均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
理。本所律师认为,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机构推
荐的董
事、监事不存在额外表决权。发行人、金刚实业与天堂硅谷、
汇众工贸、
保腾创投签署的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
容合法、有效。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
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
他协议或安排。
二、维尔利:披露对赌协议的终止过程
1
、中风投增资及股权转让履行的程序
为增强维尔利有限净资产规模、
提高
抗风险能力与盈利能力,
以及优
化股权结构,
< br>2008
年
12
月
9
日,维尔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
将注册资本
由
1,700
万元增至
1,995.
31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295.31
万元由新股东中风投以货币形式出资
1,000
万元认购
(每元新增注册
资本的认购价格约为
3.39
元)
;
同意李
月中和蒋国良将其各自持有的
维尔利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德泽。
2008
年
< br>12
月
10
日,中风投、常州德
泽、李月中、维尔利有限四方
签署了《增资协议书》
;同日,李
月中和蒋国良分别与常州德泽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各自
持有的维尔利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常
州德泽用于认购常州德泽的增资。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
审验,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苏公
C[
2008]B097
号《验资报告》并审验确认:截
至
2008
年
12
月
p>
16
日,维尔利有限已收到中风投以货币资金缴纳的
出资额
1,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295.31
万元,其余
704.6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月中及蒋国良的股权已作转让。
此次增资与股权转让完成后,维尔利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
/p>
、维尔利有限
2%
股权无偿转让的缘由及
实施情况
根据中风投与李月中、常
州德泽和维尔利有限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
就中
风投增资维尔利有限事宜签署的《增资协议书》之约定,若维尔
利在
2009
年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
2008
p>
年
1
月
1
日至改
制基准日期间,
完成的累计经营性净利润
合计高于
2,000
万元,
2008<
/p>
年度完成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则中风投认可的有资质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
3
0
日内,中风投应向常州德泽无偿
转让其所持维尔利有限总股本
2%
的股权。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
)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
XYZH/2009SHA1004
号《审计报告》确认,
上述
《增资协议书》
所约定的奖励条件已实现。
鉴于此,
经友好协商,
中风投与常州德泽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
/p>
定中风投将其持有的维尔利有限
2%
股
权(即
39.91
万元出资额)无
偿转
让给常州德泽。
2009
年
10
月
20
日,维尔利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中风投
将其持有的维尔利有限
2%
股权
(即
39.91
万元出资额)
无偿转让给
常州德泽。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维尔利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3<
/p>
、
《增资协议书》的特别条款及其履行、终止情况
除一般性条款外,
《增资
协议书》中存在部分特别约定,主要内容如
下:
(
1
)维尔
利有限在
2009
年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改制基准日期间,
完成的累计经营性净利
润合计高于
2,000
万元,
2008
年度完成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则中风投
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中风投应向
常州德泽无偿转让其所持维尔利有限总
股本
2%
的股权。
(
2
)发生
如下情况之一,中风投有权要求维尔利有限、李月中先生、
常州德泽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维尔利有限股权:①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维尔利有限未能成为
公众公司,或发生导致维尔利有限
不可能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成为公众公司的事件;②新增的亏损
累计达到协议签署时维尔利有限净
资产的
20%
;③维尔利有限连续两
年
未能达到保底利润(
2008
年度、
2
009
年度、
2010
年度经营性净利
润分别达到
1,000
万元、
1,500
万元和
2,000
万元)的
50%
,或
2010
年
-2012
年期间任意两年的年经营
性净利润低于
1,000
万元;④维尔
利有限出现或存在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的情形;
⑤维尔利有限原股东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相关重要信息,侵害投资方合法权益的。
(
3
)中风
投拥有参与未来增资扩股权、优先收购权、优先共同卖股
权、委派董事、监事权等。
p>
(
4
)
若维尔利有限
2008
年实现净利润达到承诺保底利润
120%
以上,
则在进行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时,常州德泽可单
独定向分配利润
800
万元,
剩余利润
分配常州德泽和中风投按照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且中
风投只享有
股权比例
1/12
的现金分红权。
截至维尔利设立时,上述第(
1
p>
)
、
(
4
)款涉及的事项已经发生,并已
按照
《增资协议
书》
的约定执行。
根据
《增资协议书》
之
?合同变更、
解除?
条款的约定,
在维尔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增
资协议书》自动解除,因而《增资协议书》中的其他特别约定已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终止。
4
、有关承诺
此外,签署《增资协议书》的维尔利、常州德泽、李月中、中
风投四
方分别出具了《声明与确认函》
,确认:各方均不存在任
何违反《增
资协议书》的情形,
《增资协议书》已经于
2009
年
11
月
p>
12
日自动终
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各方就该协议的签署、履行和终止也不
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截至《声明与确认函》出具
之日,各方未与任
何主体签署或达成以维尔利经营业绩、
发行上
市等事项作为标准,
以
维尔利股权归属的变动、
股东权利优先性的变动、
股东权利内容的变
动等作为实
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
三、东光微电子:对赌协议清理典型案例
据其招股书披露,
2005
年
12
月
12
日,中国
-
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
金以现金出资
4000
万元,
按每股
1.96
元的价格增资江苏东光。
按当
时的《增资协议》
,中比基金拥有赎回、稳健持续经营
保证、反稀释
条款等三项权利,并对江苏东光董事会人员、决策程序、股东大会权
限进行了一定有益于中比基金的调整。
<
/p>
查阅上述内容可见,
这一份增资协议正是典型的对赌协议。
如中比基
金拥有赎回权利——具体为
5
年内,
如由于江苏东光经营业绩不符合
上市要
求,
或是仅由于政策原因而未能在上海、
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
/p>
市,
中比基金可要求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所持全部股份。
而
其拥有的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权利,
则
是如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净资
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低于
10%<
/p>
,则中比基金有权要求原股东
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所持股权,赎
回价格可为:
4000
万
+(4000
万
×
20%
×
起始日到赎回日天数
/365-
赎回日前中比基金已分配现金红
利
)
。
面对这种情况,
若要推进江苏东光的
上市,
中比基金只得选择清理有
益于自己的对赌协议——放弃稳
健持续经营保证条款,
以及要求缔约
对方或公司赎回股份的权利
;同时修订恢复董事会人员、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权限的相关调整,使其与《公司法》规
定相一致。至
2010
年
3
月
22
日,多方共同签订《
<
增资协议
>
之补充协议》
,约定《增资
协议》
中与上述实际履约不一致的
条款以及关于中比基金股权赎回约
定的其他条款无效,
该等无效
条款不能再恢复,
且视为从来不曾约定
过。再至
2010
年
7
月
8
日,双方再签《
<
增资协
议
>
之补充协议二》
,
确认反稀释条款不再执行,不再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四、机器人:有趣的别样安排
p>
2008
年
5
月,
沈阳自动化所、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及金石投资三方
签署定向增发协议。
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承诺并保证:
取
2007
年为基数,
若
p>
2008
年、
2009
年和
2010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7%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
员可在
< br>2008
年、
2009
年以及<
/p>
2010
年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
年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
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
公司股份的
25%
。除此之外,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在此
期间不得转
让持有股份。
如机器人按上述约定连续三个年度均完
成预期业绩且公
司得以上市,金石投资承诺将向核心管理团队实施每人
< br>20
万元的奖
励,奖金从金石投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中
优先安排支付。
上述内容显示,<
/p>
金石投资将对赌设臵于拟上市企业的高管身上,
突破
了纸面上的对赌定义:
是投
(
新股东
)
与融
(
老股东
)
双方的约定,
当企
业未来发生一特定情况时
(
通常为某个财务或
经营指标、一定期限内
上市、
IPO
发
行价格、一定期限内的融资金额等
)
,一方享有某种利
益或者企业实施一定的行为,比如调整股权比例、支付资金补偿、实
施管
理层持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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