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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对赌协议解决之道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6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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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6日发(作者:broomcorn)


【案例情况】




一、金刚玻璃:最佳学习样本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1


、对赌协议缘由




公司对赌协议源自


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


《关于


公 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


2007



12



29


日 和


2008



1



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


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


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 ,


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 9



1


月,


对 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2


、对赌协议的终止




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 见,重


新签订


《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 协议之补充


协议》


(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


)终止原《增资


扩股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



9



15< /p>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


股协议之补充 协议


(一)




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


份的相关条款。




2010



4



8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 投资者再次签订《增


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


《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




各方一致同意 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 :


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


应由董事会形成决


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


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

< p>
不形成决议;


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


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同时,


《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 /p>


议(二)


》第


1.2

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 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


(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 谷的董事长、程


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


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 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


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同时,


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会无额外表决权。

天堂硅谷、


保腾创投、


汇众工贸三家投资者均未参与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



< br>2010



1


月公司控制人及公 司各股东出具了声明,声明不存在委托


持股、


信托持股情况,< /p>


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


协议或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重新签订 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


议》具体内容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或安 排。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金 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


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 议体现了各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有效。终止对赌条款 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后


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3


、对赌协议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说明




1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金刚实业,目 前持有本公司


35.88%


股权,庄大


建先生持有金刚实业


80%


股权,通过金刚实业间接控制本公司 ,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比较稳定, 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主要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纯桂先


生等组成,其他股东主要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 行使相关权力,对公


司日常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2


、虽然天堂硅谷、保腾创投等股权 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与金刚


实业存在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但相关各方已 经分别于


2009



9



15


日和


2010



4



8


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


和一票否决权条款,


因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导致本公司股权发


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

< br>系,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 何形式谋求


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以控制为目 的增持本公司股


份;


不与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 何协议,


且不参与任


何可能影响庄大建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地位的活动。


另外,



公司股东均就 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


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4


、本次发行后, 金刚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虽降至


26.91%


,但


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金刚实业


相 对控股的地位不会发生变更。


因此,


本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比较稳 定,


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均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 稳定,


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二)发行审核反馈意见关注




虽然原招股书已经披露了对赌协议的签署状况已经废止情况,


但是显


然会里还不是很放心,


于是在反 馈意见的第一条就提出要补充披露曾


经签署的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赌协议对公司控制 权稳定性的影


响,上会稿的招股书也相应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1


、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1

< p>


2009



9



15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 汇众工


贸、保腾创投在汕头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


1.1



约定为:


?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关于


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 条款?




2.1

条约定为:


?本补充协议没有涉及


的《增资协议书》及《补 充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法律


效力。


?

< p>



2



2010



1



6


日至


8


日,发行人、金刚 实业、天堂硅谷、汇众工


贸、


保腾创投分别出具了书面的声明,


确认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为最


终协议,


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


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 众工贸


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合


法、有效。




2


、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1


、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金刚实业拥 有发行人


3,229


万股股份,占发


行 人总股本的


35.88%



庄大建持有 金刚实业


80%


的股权,


庄大建通过< /p>


金刚实业实际控制发行人


35.88%


的 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虽然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但金刚实业目前是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


庄大建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尽管天堂硅谷等股 权投资


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和金刚实业存在对赌协议,但相关各方已经于


2009



9



15


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因对赌条款导致发

行人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



2009



8



31


日,金刚实 业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金刚实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br>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金刚实业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4



2009



8



31


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汇众工贸、


保腾创投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均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5


< br>2010



1



6


日至


8


日,股东分别出具书 面声明,确认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情况 ,


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发行


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6



2010



1



18


日至


21


日,龙 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保


腾创投等股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

确认在书面承诺出具日之前十二个


月内,


或因生效的协议或 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与发行人其他股东


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p>


(但天堂硅谷声明和汇众工贸具有关联关系;


南玻


集团声明和南玻香港具有关联关系)


;自承诺函作出之日起,各股东

< p>
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以控制为


目的增持发行人的股份;


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订与发行人控制权相< /p>


关的任何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

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


利的协议)


,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 庄大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


位的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 上市后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3


、关于天堂硅谷和汇众工贸对发行 人增资入股的情况




在该部分,


发行人律师详细介绍了三家投资机构投资入股时所签署对


赌协议的具 体对赌内容,包括对赌业绩条件和需要无偿换让股份等,


体内容可参见原文件。




3


、一票否决权的反馈




2010



4



8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 堂硅谷、汇众工贸、


保腾创投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第


1.1


条约


定,各方一 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第十二


2


(三)条关于董事一票


否决权的条款。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


应 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


该议案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


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

< br>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补充协议第


1.2


条确认,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推荐裘政、程国发为发行人的董事,


汇众工贸为天堂硅谷 全资子公司,


未推荐代表。


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


事长、


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


两人在发行人董事 会中与其他董


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


无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 。


天堂硅谷总经理


包雪青作为发行人的监事,

< br>在发行人的监事会也没有额外表决权。



堂硅谷、


汇众工贸、


保腾创投三家创投均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

< p>
理。本所律师认为,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机构推


荐的董 事、监事不存在额外表决权。发行人、金刚实业与天堂硅谷、


汇众工贸、


保腾创投签署的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 容合法、有效。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


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 他协议或安排。




二、维尔利:披露对赌协议的终止过程




1


、中风投增资及股权转让履行的程序




为增强维尔利有限净资产规模、


提高 抗风险能力与盈利能力,


以及优


化股权结构,

< br>2008



12



9


日,维尔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


将注册资本 由


1,700


万元增至


1,995. 31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295.31


万元由新股东中风投以货币形式出资


1,000


万元认购


(每元新增注册


资本的认购价格约为


3.39


元)



同意李 月中和蒋国良将其各自持有的


维尔利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德泽。



2008


< br>12



10


日,中风投、常州德 泽、李月中、维尔利有限四方


签署了《增资协议书》


;同日,李 月中和蒋国良分别与常州德泽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各自 持有的维尔利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常


州德泽用于认购常州德泽的增资。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 审验,于


2008



12



29


日出具了苏公


C[ 2008]B097


号《验资报告》并审验确认:截



2008



12



16


日,维尔利有限已收到中风投以货币资金缴纳的


出资额


1,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295.31


万元,其余


704.6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月中及蒋国良的股权已作转让。




此次增资与股权转让完成后,维尔利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 /p>


、维尔利有限


2%


股权无偿转让的缘由及 实施情况




根据中风投与李月中、常 州德泽和维尔利有限于


2008



12



10



就中 风投增资维尔利有限事宜签署的《增资协议书》之约定,若维尔


利在

2009


年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


2008



1



1


日至改


制基准日期间,


完成的累计经营性净利润 合计高于


2,000


万元,


2008< /p>


年度完成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则中风投认可的有资质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


3 0


日内,中风投应向常州德泽无偿


转让其所持维尔利有限总股本


2%


的股权。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


)于


2009


9



30


日出具的


XYZH/2009SHA1004


号《审计报告》确认,

上述


《增资协议书》


所约定的奖励条件已实现。

< p>
鉴于此,


经友好协商,


中风投与常州德泽于


2009



10



20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 /p>


定中风投将其持有的维尔利有限


2%


股 权(即


39.91


万元出资额)无


偿转 让给常州德泽。




2009



10



20


日,维尔利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中风投


将其持有的维尔利有限


2%


股权


(即


39.91


万元出资额)


无偿转让给


常州德泽。

< p>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维尔利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3< /p>



《增资协议书》的特别条款及其履行、终止情况




除一般性条款外,


《增资 协议书》中存在部分特别约定,主要内容如


下:





1


)维尔 利有限在


2009


年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

< p>
2008



1



1


日至改制基准日期间,


完成的累计经营性净利 润合计高于


2,000


万元,


2008


年度完成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则中风投


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中风投应向


常州德泽无偿转让其所持维尔利有限总 股本


2%


的股权。





2


)发生 如下情况之一,中风投有权要求维尔利有限、李月中先生、


常州德泽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维尔利有限股权:①截至


2013



12



31


日,维尔利有限未能成为 公众公司,或发生导致维尔利有限


不可能在


2013

< p>


12



31

< p>
日前成为公众公司的事件;②新增的亏损


累计达到协议签署时维尔利有限净 资产的


20%


;③维尔利有限连续两


年 未能达到保底利润(


2008


年度、


2 009


年度、


2010


年度经营性净利


润分别达到


1,000


万元、


1,500


万元和


2,000


万元)的


50%


,或


2010



-2012


年期间任意两年的年经营 性净利润低于


1,000


万元;④维尔


利有限出现或存在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的情形;


⑤维尔利有限原股东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相关重要信息,侵害投资方合法权益的。





3


)中风 投拥有参与未来增资扩股权、优先收购权、优先共同卖股


权、委派董事、监事权等。





4



若维尔利有限


2008


年实现净利润达到承诺保底利润


120%


以上,

< p>
则在进行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时,常州德泽可单 独定向分配利润


800


万元,


剩余利润 分配常州德泽和中风投按照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且中


风投只享有 股权比例


1/12


的现金分红权。




截至维尔利设立时,上述第(


1





4


)款涉及的事项已经发生,并已


按照


《增资协议 书》


的约定执行。


根据


《增资协议书》



?合同变更、


解除?


条款的约定,


在维尔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增


资协议书》自动解除,因而《增资协议书》中的其他特别约定已于


2009



11



12


日终止。




4


、有关承诺




此外,签署《增资协议书》的维尔利、常州德泽、李月中、中 风投四


方分别出具了《声明与确认函》


,确认:各方均不存在任 何违反《增


资协议书》的情形,


《增资协议书》已经于


2009



11



12


日自动终


止,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各方就该协议的签署、履行和终止也不


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截至《声明与确认函》出具 之日,各方未与任


何主体签署或达成以维尔利经营业绩、


发行上 市等事项作为标准,



维尔利股权归属的变动、


股东权利优先性的变动、


股东权利内容的变


动等作为实 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




三、东光微电子:对赌协议清理典型案例




据其招股书披露,


2005



12



12


日,中国


-


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


金以现金出资


4000


万元,


按每股


1.96


元的价格增资江苏东光。

按当


时的《增资协议》


,中比基金拥有赎回、稳健持续经营 保证、反稀释


条款等三项权利,并对江苏东光董事会人员、决策程序、股东大会权


限进行了一定有益于中比基金的调整。



< /p>


查阅上述内容可见,


这一份增资协议正是典型的对赌协议。


如中比基


金拥有赎回权利——具体为


5


年内,


如由于江苏东光经营业绩不符合


上市要 求,


或是仅由于政策原因而未能在上海、


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 /p>


市,


中比基金可要求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所持全部股份。



其拥有的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权利,


则 是如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净资


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低于


10%< /p>


,则中比基金有权要求原股东


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所持股权,赎 回价格可为:


4000



+(4000



×


20%


× 起始日到赎回日天数


/365-


赎回日前中比基金已分配现金红



)





面对这种情况,


若要推进江苏东光的 上市,


中比基金只得选择清理有


益于自己的对赌协议——放弃稳 健持续经营保证条款,


以及要求缔约


对方或公司赎回股份的权利 ;同时修订恢复董事会人员、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权限的相关调整,使其与《公司法》规 定相一致。至


2010



3

< p>


22


日,多方共同签订《


<


增资协议


>


之补充协议》


,约定《增资


协议》


中与上述实际履约不一致的 条款以及关于中比基金股权赎回约


定的其他条款无效,


该等无效 条款不能再恢复,


且视为从来不曾约定


过。再至


2010



7



8


日,双方再签《


<


增资协 议


>


之补充协议二》



确认反稀释条款不再执行,不再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四、机器人:有趣的别样安排




2008



5


月, 沈阳自动化所、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及金石投资三方


签署定向增发协议。




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承诺并保证:



2007


年为基数,



2008


年、


2009

年和


2010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7%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


员可在

< br>2008


年、


2009


年以及< /p>


2010


年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


年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


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

公司股份的


25%


。除此之外,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在此 期间不得转


让持有股份。


如机器人按上述约定连续三个年度均完 成预期业绩且公


司得以上市,金石投资承诺将向核心管理团队实施每人

< br>20


万元的奖


励,奖金从金石投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中 优先安排支付。




上述内容显示,< /p>


金石投资将对赌设臵于拟上市企业的高管身上,


突破


了纸面上的对赌定义:


是投


(


新股东


)


与融


(

老股东


)


双方的约定,


当企


业未来发生一特定情况时


(


通常为某个财务或 经营指标、一定期限内


上市、


IPO


发 行价格、一定期限内的融资金额等


)


,一方享有某种利


益或者企业实施一定的行为,比如调整股权比例、支付资金补偿、实


施管 理层持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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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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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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