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
IPO
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核查要点分析
经核查相关资料,
股权转让未付转让款问题存在瑕疵,
应当核查转让程序是
否合
法,
核查原因确认意思表示否是真实,
最后需要股权转让方出具
确认,
一是
如为受让方无须支付对价收回股权的,
则应出具确认股权转让没有异议及不存在
纠纷;
二是
如为真实需要支付对价转让只是尚未支付的,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安排
转让款的支付事宜;
三是如为没有凭证,
实际已经转让的,
则可以由受让方出具
承诺或者转让方出具确认。
一、申报材料前的股权变动律师核查要点
1
)
对
p>
IPO
前增资和股权转让,
审核中重点关注
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
是
否真实
,
是否
合法合规
,是否
履行相关程序
,
是否
为真实意思表示<
/p>
;
是否
存在纠
纷
或潜在纠纷等
;
2
)
p>
如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
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贷款和<
/p>
转让款的支付,
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
新股
东
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
人,说明有
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
3
)
如股权
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
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
真实
意思表示,
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是否存在
代持或信托持股;
关注有关
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
据。
重点关注低价股权转让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利益输送问题;
同时关注股权转
让纳税情况;
4
)
涉及国
有股权的,
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
序和
出让程序(公开挂牌拍卖)。转让过程存在国有股权瑕疵的,应取得省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确认文件;
5
)
涉及工
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
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
股会
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
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6
)
定价方
面,
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
对在
IPO
前以净
资产增资或转让、
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
要求说明原因,
请中介进行核查并
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
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需挂牌交易的程序,
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
/p>
需取得省
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7
)
保代和
律师要讲清楚核查的过程、
核查方式和核查结论,
并提供依
p>
据,
审核中预审员将对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必要时将有
关情况和问题提醒发审会关注。
2
、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
1
)
审核过
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
判决等;
2
)
增资扩股需增加一期审计;
3
)
p>
引进新股东原则上应撤回申请文件,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内部决策<
/p>
流程后重新申报。
4
)
虽然去
年存在
光大银行
(
4.77
+6.47%
,
诊股
)
、
杭州银行
(
12.95
+2.78%
,
诊股
p>
)
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
私募
,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
得发生变动;
< br>
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关注点
1
p>
、针对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关注其股东核查情况,判断股
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核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
定价
依据、
价款支付情况,
以及税收缴纳义务履行情况,
在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
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况,相关股东受让股权或增资
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
性,
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核查发行人的股权代持情况是否得到彻底解决,
核查
中介机构、发行人等主要关联方的关联亲属关系。(股权代持)
8
、
针对股权转让给员工,
关注员
工股东的遴选原则、
依据
,
股权转让是
否存
在其额外条件、约定或限制性条款
,
部分合伙人在发行人职位级别较低而持股比
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 br>核查外部股东与员工股东的定价一致或差异的原因与合
理性、主要关联人与公司客
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内外部股权转让)
11
、解释说明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
景
,
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
说明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高管之间的具体
关系
,
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
响。(突击入股)
三、反馈案例:
例: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
并且存在原股东乐士投
资用雷利电机、
工利精机等
8
< br>家公司的部分股权用以向发行人增资的情形。
请发
行人:
(
1
)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金来源、详细说明股
权转让的
背景及原因(包括同批次股权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
策程序、发行人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每元注册
资本对应净资产
/
每股净资产)、定价依据、股
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
况;
说明外汇出入境履行的程序
、
是否取得主管机关审批、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说明乐士投资将雷利电机、
工利精机等
8
家公司的部分股权用以向发行人增
资的合理性、
增资过程、
上述
8
家公司是否经过评估、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
出资情形,
说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说明未将
8
家公司全部股权予以出资的
原因;
1.
共达电声(
002655
)
瑕疵:股权转让未支付款项,后转回。
反馈问题: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蓝博投资的业务、
股东、
董、
监、
高等基本情况,<
/p>
其未支付公司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的具体原因,
该公司受让
及转回公司股权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
《反馈意见》
“一、
重
点问题”第
2
条)
解释:
(二)美国蓝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的原因
根据美国蓝博出具的
《确认函》
及本所律师核查,
美国蓝博未支付股权转让
款及增资款的原因在于:
美国蓝博原计划运作共达有限在美国上市融资,
所以从
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处受让股权,
后来美国蓝博考虑其当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
务与共达有限从事的电声元器件制造业务差别较大,
美国蓝博内部判断
上市融资
计划难以成功,
主动放弃了上述计划,
因此美国蓝博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
款和增资款。
2005
年
10
月,美国蓝博将受让的
共达有限股权以零对价全部转回
给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
美国蓝
博对此无异议,
认为不存在未决纠纷和潜在纠纷。
(三)
美国蓝博受让及转回公司股权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潜在
纠纷
1
p>
.关于美国蓝博受让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所持共达有限股权的内容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股权变更
若干规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变更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如
下
主要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
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 br>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
章程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协
议的生效与
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 br>经查验,除未明确规定订立协议的地点外,美国蓝博(作为受让方)与潍坊
高科<
/p>
(作为转让方)
和镇贤实业
(作为转让方
)
于
2005
年
2
月
20
日分别签署
《股
权转让协议》具备《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应包括内容。<
/p>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尽管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未规定《
股权变更若
干规定》
第十条所要求包括的订立协议地点,
但
《股权变更若干规定》
不是法律、
行政法规,且该等《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 br>规定,仅因缺少订立合同的地点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等《股权
转
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关于
2004
年至
2005
年,美国蓝博受让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所持共达有
限股
权,根据共达有限的工商登记材料,上述股权转让所履行程序如下:
< br>(
1
)共达有限董事会同意
<
/p>
2004
年
12
月
20
日,共达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镇贤实业将其
所持有的共达有限
40
%股权转让给美
国蓝博,潍坊高科将其所持有的共达有限
20
%的股权转让给美
国蓝博。
(
2
)美国蓝博与香港镇贤、潍坊高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
005
年
2
月
20
日,潍坊高科与美国蓝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潍坊
高科将其所持共达有限
20
%的股权转让给美国蓝博,转让价款
为
24
万美元。自
股转协议经潍坊市外
经贸局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交割完毕。
美国蓝博付清潍坊高
科股
权转让费
24
万美元后,才能行使其在共达有限的权利和承担相
应义务。美
国蓝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批复之日起
60
日内,将转让价款汇入潍坊高科账户。
同日,美
国蓝博和镇贤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镇贤实业
将其所持有的共达有限
的
40
%的股权转让给美国蓝博,转让价款为
< br>48
万美元。
自股转协议经潍坊市外经贸局批复之日起一
个月内交割完毕。
美国蓝博付清镇贤
实业股权转让费
48
万美元后,才能行使其在共达有限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美国蓝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批复之日起
60
日内,
将转让价款汇入镇贤实业账户。
(<
/p>
3
)共达有限合资合同修改协议及章程修改协议
< br>
2005
年
2
月
24
日,潍坊高科与美国蓝博分别签署《合同修改协
议》和《章
程修改协议》。
(
4
)镇贤实业及潍坊高科放弃优先受让权
<
/p>
2005
年
3
月
5
日,镇贤实业和潍坊高科分别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p>
放弃受让对方拟转让的共达有限股权。
(
5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复、工商变更登记
2005
年
3
< br>月
7
日,潍坊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关于对“潍坊
共达电
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追加投资的批复》(潍外经贸外资字(
< br>2005
)第
100
号),同意
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共达有限
20
%和
40
%的股权
转让给美国蓝博,
批准转让各方分别于
2005
年
2
月
20
日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
生效,批准新投资者于
2005
p>
年
2
月
24
日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和《章程修改
协议》生效,以及新董事会组
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共达有限换发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p>
2005
年
3<
/p>
月
23
日,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共达
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美国蓝博受让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所持共达有限股
权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3
.关于美国蓝博向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转回共达有限股权的内容
经查验,除未明确规定订立协议的地点外,美国蓝博(作为转让方)与潍坊
高科(作为受让方)和镇贤实业(作为受让方)于
2005
年
10
月
20
日
分别签署
的《股权转让协议》具备《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应包括内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尽管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未规定
《股权变更若
干规定》
第十条所要求包括的订立协议地点,
p>
但
《股权变更若干规定》
不是法律、
行政法规,且该等《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仅因缺少订立合同的地点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等《股权
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p>
.关于
2005
年
10
月美国蓝博向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转回共达有限股权,
根据
共达有限的工商登记材料,上述股权转让所履行程序如下:
(
1
)共达有限董事会会议
2005
年
9
月
10
日,共达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美国蓝博将其所
持有的共达有限
40
%的股权转让给镇贤实业,
将其所持有的共达有限
20
%的股
权转
让给潍坊高科。
(
2
)美国蓝博与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5
年
10
月
20
日,美国蓝博和潍坊高科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br>美国蓝博将其所持有的共达有限
20
%股权转让给潍坊高
科,转让价格为零。
2005
年
p>
10
月
20
日,美
国蓝博和镇贤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美国蓝博将其所持有共达有限
40
%股权转让给镇贤实业,转让价格为零。
(
3
)共达有限合作合同修改和公司章
程修改
潍坊高科、
美国蓝博和镇贤实
业三方签署了
《合同修正案》
和
《章程
修正案》
。
(
4
)潍坊高科放弃优先购买权
20
05
年
10
月
20
日,潍坊高科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放弃美国
蓝
博向镇贤实业转让所持共达有限
40%
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p>
(
5
)外经贸主
管部门批复和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2005
年
10
月
28
日,潍坊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了《关于对“潍坊共
达电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的批复》
(潍外经贸外资字(
2005
)第
750
号),同
意美国蓝博将其所
持有的
20
%和
40
< br>%共达有限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潍坊高科和
镇贤实业,批准各股权转让双方于
p>
2005
年
10
月
20
日分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生
效,批准于
2005
年
10
月
20
日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生效
。
其后,
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共达有限换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
2005
年
12
月
12
日,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共达有限换发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
照》。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美国
蓝博向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转回共达有限股
权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美国蓝博
已出具的《确认函》,确认美国
蓝博对于以零对价将所持共达有限股权转回潍坊高科和镇
贤实业没有异议,不
存在任何未决纠纷和潜在纠纷
。
本所律师认为美国蓝博受让及转回共达有限股权
不存在潜在纠纷。
分析:
1.
美国蓝博原计划运作共达有限在美国上市融资,
所以从潍坊高科和镇贤
实
业处受让股权,
后来美国蓝博考虑其当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
务与共达有限从事
的电声元器件制造业务差别较大,
美国蓝博内
部判断上市融资计划难以成功,
主
动放弃了上述计划,因此美国
蓝博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增资款。
2.
美国蓝博受让股权履行了全部相关程序,
经过共达有限董事会同意,
与香
港镇贤、潍坊高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共达有限合资合同修改
协议及章程修
改协议,
镇贤实业及潍坊高科放弃优先受让权,<
/p>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复、
工商变更
登记。<
/p>
3.2005
年
10
月,
美国蓝博将受让的共达有限股权以零对价全部转回给
潍坊
高科和镇贤实业,
美国蓝博对此无异议,
< br>认为不存在未决纠纷和潜在纠纷。
股权
转回所履行程序有
:
共达有限董事会会议,
美国蓝博与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签署<
/p>
《股权转让协议》
,
共达有限合作合同修
改和公司章程修改,
潍坊高科放弃优先
购买权,外经贸主管部门
批复和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4.
美国
蓝博出具
《确认函》
,
确认美国蓝博对
于以零对价将所持共达有限股
权转回潍坊高科和镇贤实业没有异议,不存在任何未决纠纷
和潜在纠纷。
2.
德威新材(
300325
)
瑕疵:股权转让未全部支付款项,后转回
反馈问题:
2000
年
12
月,刘荣志入股德威实业。由刘荣志先支付一半股权
转让对价,
余下股权转让价款在刘荣志任职于公司后逐步付清。
后刘荣志因个人<
/p>
原因未任职于公司,余下股权转让价款也未实际支付,周建明于
2
005
年
7
月收
回该部分股权。
请发行人披露并说明刘荣志入股德威实业的审议程序,
增资入股
的验资证明,刘荣志实际持有的股份数额,在周建明
< br>2005
年
7
月收回该部分股<
/p>
权前,
刘荣志实际所享有的股权及利润分配情况,
有无损害发行人、
其他股东和
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p>
周建明收回股权的相关程序。
请保荐机构、
律师对上述问题
进行核查并说明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隐患。
解释:【略】
分析:
1.2000
年
11
月
20
日,德威实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赵红英将
其持有德威实业
1,8182%
的股权(代表
20
万出资额)转让给刘荣志,周建明就
前述股权转让书面放弃优先受让权。
p>
2.2000
年
12
月
2
日,赵红英与刘荣志就前述股
权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价款为
25.6
万元。协议签订后,刘荣志先行支付价款的二分之一,
即
12.8
万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在刘荣志任职后支付。后因刘荣志个人原因未
在德威实业任职,亦未向赵红英支付余下
12.8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3.2000
年
12
月
5
< br>日,
德威实业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过<
/p>
2001
年德威实业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2004
年发行人未分配利润转增后,刘荣志所持
股份增至
p>
27.6507
万股。
< br>4.
刘荣志一直以股东身份出资德威实业股东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刘荣志实际持有前述股权。
发行人证实
,
其从未收到对刘荣志股东资格的
任何异议、主张、亦未因刘荣
志股东身份问题受到诉讼。
5.
刘荣
志为发行人股东期间,
刘荣志因有意于出让股权,
与周建明达成
口头
协议,
刘荣志将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予周建明,
周建明将以刘荣志实
际出资额为基础溢价受让刘荣志股权。
p>
6.2005
年
7
月
20
日,刘荣志与周建明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刘荣志以每
股
0.65
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发行人
27.6507
万股股权转让给周建
明,转让价格
为签署口头协议价格总计
17.92
万元。
3
、迪森股份(<
/p>
300335
)
瑕疵:以每股
1
元价格转让股权给马革等人
< br>
反馈问题:发行人
2006
年
三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均未支付转让价款,苏州松
禾成长创业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和北京义云清洁技术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
1
元价格转让股权给马革等人。关于发
行人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未支付转让
价款或转让价格较低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和潜在纠纷的补充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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