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
输
安全事故
责<
/p>
任追究
一、
交通运输
安全管理
风险
高的主要原因<
/p>
(
一交通运
输
快速
发
展<
/p>
,
安全管理
风险
相
应
上升
近十多年来
,
我省交通运
输进
入持
续
快速
发
展
时
期
,
公路、桥
梁
规
模急
剧
增加
,
客
货
运
< br>输
量急
剧
上升
< br>,
公路养
护
任
< br>务
越来越繁重
,
安
全管理
风险越来越高。
特
别
是
桥
p>
梁养
护
管理
,
p>
成
为
公路管理养
护
部
门
最大的
风险源。
(
二
垮桥<
/p>
事故
时
有
发
p>
生
,
交通运
输
面
临
巨大社会
压
力
——
广
东
佛山
<
/p>
九江大
桥垮
塌事故
:2007
年
6
月
15<
/p>
日清晨
,
广
东<
/p>
佛山九江大
桥
遭一艘运沙船撞
击
,
200
米
桥面塌陷堕入江中。
——
湖南省
凤
凰
桥垮
塌事故
:2007
年
8
月
13<
/p>
日
,
湖南省
凤<
/p>
凰
县
境内在建
的堤溪沱江大
桥
突然
垮
塌
,
造成
< br>64
人遇
难
,
< br>
22
人受
伤。
——
黑
龙<
/p>
江
铁
力市西大
桥
垮
塌事故
:2009
年
6
月
29
日
,
黑
龙
江
省伊春市
铁
力市西大
桥发
生
桥
体
垮
塌事故
,
8
台
车辆
和
车
上
21
人落
水
,
造成
4
人死亡、
4
人受
伤。
——
湖南
省株洲市
红
旗路高架
桥垮
塌事故
:2009
年
5
月
18
日
,
<
/p>
原定爆破拆除的
该
高架
< br>桥发
生坍塌事故
,
现场
24
辆车
被
损毁
,
包括
一
辆
公交
车
,
造成至少
9
人死亡
,
16
人受
伤。
——
广<
/p>
东
阳山
县
青
p>
莲
公路
桥
部分
p>
桥
面
垮
塌事故
p>
:2009
年
8
月
8
p>
日
,
一
辆
超
载
大型运煤
车
在途
经
广
东
阳山
县
青
莲
公路
桥时
,
突然将
该
桥
路面
压
塌数平方米
,
造成大
桥
第二跨的一个拱肋
压
断
,
卡
车
卡在大
桥
上无法
动
。
——
重
庆<
/p>
市彭水
县红
泥
桥
垮
塌事故
:2010
年
5
月
26
日
,
彭水
县
城至武隆方向
约
5
公里
处
的
红
泥石拱
桥发
生主跨
垮塌。
——
吉林
锦
江大
桥垮
塌事故
:201
0
年
6
月
8
p>
日
,
吉林省
锦
p>
江大
桥
突然
p>
垮
塌
,
一
辆
行
驶
在
桥
上的大挂
货车连
同
桥
面
坠
入
锦
江
,
一
辆
出
租
车驶
到
垮
塌大
桥处时坠
入
桥
下
< br>,
货车
与出租
车
共
7
人
,
6
人受
伤
。
——
<
/p>
河南省栾川
县
伊河
汤营
大
桥垮
塌事故
< br>:
因遭遇特大暴雨
袭
击
,
2010
年
7
月
24<
/p>
日
,
潭
头镇汤营
村伊河
汤营
大
桥
整体
垮
塌
,
桥
上
众多滞
留人
员
不幸落入水中
,
事故造成至少
50
人遇
难。
——
湖南省韶
赣
高速互通高架
桥垮
塌事故
:2011
年
5
月
26
日
,
<
/p>
韶
赣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高架
桥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
面坍塌事故
,
造
成
7
人死亡、
1
人受
伤。
——
福建省
武夷山公
馆
大
桥垮
塌事故
:2011
年
7
月
14
日上午
,
福建省武夷山公
馆
大
< br>桥
北端
发
生
垮
塌事故
,
一
辆
旅游大巴
车
(
< br>闽
H30953
坠
入
桥
下
,
当
场
造成
1
人死亡
,
22
人受
伤。
——
湖南
省平江
县
永固
桥垮
塌事故
:2012
年
5
月
13<
/p>
日上午
,
湖
<
/p>
南平江
县
永固
桥
被特大山洪冲
击垮
塌
< br>,
多人落水。
——
哈
尔滨
阳明
滩
大
桥<
/p>
引
桥
坍塌事故
:
2012
年
8
月
24<
/p>
日
,
哈
尔
滨
阳明
滩
大
桥
引
桥发
生坍塌
,
四
辆
大型
货车坠桥
,
3
人遇
难
5
人受
伤。
(
三交通事故居高不下
,
被倒
查责
任的
风险
上升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
严重的国家之一。
导
致交通事故的主要
原因不外乎人、车、路三大因素
,
在近年来的交通事故
中
,
交通运
输
部
门
干部
职<
/p>
工被倒
查责
任的逐
渐增多。
(
四日
趋严厉
的
责
< br>任追究
,
成了管理者
头
上高
悬
的利
剑
温州
动车
事故
54
人被追
责。
湖南
凤
凰
桥垮
塌事故
50
多人被追
责。
2011
年
,
监
察部直接参与<
/p>
调查处
理
13
起特
别
重大生
产
安全
责
任
事故案件
,
其中
结
案
<
/p>
9
起
给
予党
p>
纪
政
纪处
分
269
人
,
给
予党
纪
政<
/p>
纪处
分的
<
/p>
269
人中
,
省
部
级
干部
4
人、厅
局
级
干
部
33
人、县处级
< br>干部
62
人
,
<
/p>
107
名涉嫌犯罪的
责
< br>任人
员
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交通运输
安全事故<
/p>
责
任追究适用的法律法
规
安全生
产
事故的
党
纪处
分主要适用
《安全生产领
域
违纪
行
为
适
用
〈
中国
共
产
党
纪
律<
/p>
处
分条例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安全生
产
事故的
政
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
域
违
法
违纪<
/p>
行
为
政
纪处
p>
分
暂
行
规定》
p>
;
安全生
产
p>
事故的
刑事
责任
追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一《安全生产领
域
违
法
违纪
行
为
政
纪处
分
暂
行
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
有下列行
为
之一的
,
对
有关
责
任人
员
,
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
记
大
过处
分
;
情
节较
重的
,
给
予降
级
或者撤
职处
分
;
情
节严
重的
,
给
予开除
处分。
1.
第四条
规
定
:
不
执
行国家
安全生
产
方
针
政策和安全生
产法律、
法
规、规
章以及上
级机关
、主管部门
有关安全生
产的决定、命令、指
示的
;
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
产
方
针<
/p>
政策以及安全生
产法律、
法
规、规
章
相抵触的
规
定或者措施
,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
经
上
级机
关、有
关部
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
第八条
规
定
:
未按照有关
规
定
对
有关
单
位申
报的新建、改建、
扩
建工程
项
目的安全
设
p>
施
,
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
入生
p>
产
和使用中
组织审查验
收的
;
发现
存在重大安全
隐
患
,
未按
规
定
<
/p>
采取措施
,
导
致
生
产
安全事故
发
生的
;
对发
生的生
< br>产
安全事故
瞒报、
谎报、拖延不报
,
或者
组
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的
;
生
产
安
全事故
发
生后
,
不及
时组织抢
救的
;
对
生
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
<
/p>
应
急救援有其他失
职、渎职
行
为的。
3.
第九条
规
定
:
阻
挠、干涉生产
安全事故
调查
工作的
;
阻
挠、干
涉
对
事故
责
任人
员进
行
责
任追究的
;
不
执
行
对
事故
责
任人
员
的
处
理决
定
,
< br>或者擅自改
变
上
级
机关批复的
对
事故
责
任人
员
的
处
理意
见的。
4.
第十六条
规
定
:
承担安全
评价、
培
训、
认证、
资质验证、
设计、
检测、
检验
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
,
出具虚假
报
告等与事
实
不符
的文件、材料
,
造成安全生
产隐患的。
5.
第十
七条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
能的
组
织
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
组织
及其工勤人
员
以外的工作人
员
<
/p>
有安全生
产领
域
违
法
违纪
行
为
,
应
当
给
p>
予
处
分的
,
参照本
规
定
执行。<
/p>
(
二
《安全生产领
域
违纪
行
为
适用
〈
中国共
产
党
纪
律
处
p>
分条例
〉
p>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党
组织负
责
人在工作中
违
反有关
规
定或者不
负责
任
,
有下列情
形之一
p>
,
给党、
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
造成
较
大
损
失的
,
对负
有直接
责
任者
,
给
予警告或者<
/p>
严
重警告
处分。造成重大损
失的
,
对负
有直接
责
任者
,
给
予撤
销
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
负
有主要
领导责
任者
,
给
予
严重警告、
撤
销
党内
职务
或者留党
察看
处
分
;
负
有重要
领导责
任者
,
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
/p>
销
党内
职务处分。
1.
第二条
规
定的情形
:
不
< br>执
行党和国家安全生
产
方
针
政策和安全
生
产法律、
法
规、
规<
/p>
章以及上
级机关、
主管部
门
有关安全生
产的决定、<
/p>
命令、
指示的
;
制
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
产
方
针<
/p>
政策以及安全
生
产法律、法规、
< br>规
章相抵触的
规
定或措施
,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
经
上
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
第五条
规
定的情形
: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
规
授
p>
权
的部
门、
p>
单
位的工作人
员
,
未按照有关
规
定
对
有关
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
/p>
项
目的安全
设
施
组织审查验收的。
3.
第十
条
规
定的情形
:
承担安全
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
< br>
设计、检测、检验
等工作的机构
,
出具虚假
报
告等与事
实
不符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