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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判决书简介和结构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5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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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5日发(作者:罗泽纳尔)



判决书的种类:



将 法院判决结果,以文字记载成为书面司法文书,这种书面司法文书称为“判决书



(


Reports )”,判决后的案件一般通称为“案例(Case)”。判决书的种类有两种,一为



官方判决



( Official Report )


: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书面判决。一为非官方判决书



(Unofficial Report )


:由民间出版商将 判决整理后出版成册,容除了判决容外,书商请



专家整


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参考价值大于官方判决



书。



官方判决书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 ted States Reports ”(简称


U.S.)




各州最高法院也会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 Michigan Reports ”



(


简称“


Mich.


”);有些州第二审法院也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 州二审法院判决集,称为



“ Michigan Appeals Reports ”(简称“ Mich. App. ”)。



美国现有


3


个比较大的法律图书出版商出版 非官方判决书,第一家为“西方图书公司”



(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


,第二家为“律师出版公司”(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 )


,第三家为“学徒殿堂图书公司”(


Prentice Hall Inc. )


。例如西



方图书公司整理出


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



,称为“


Supreme Court Report


”,


(


简称



.)


;律师出版公司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


Uni ted States Reports Lawyers


Edition


”,


(


简称


)


;这两套书是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累积一段时 间后,才出版成册。



有些


判决集出版 速度较快,一个星期整理出版一次;也有当天下午出版还未登录案号的当



天判决,如



United States Law Weeks


(U.S.L.W.


)”,“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Bulletin (.C.C.H.


)”等。对于联邦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判决,西方图书公


< /p>


司出版


有《联邦高等法院判决集》第


1< /p>


版与第


2


版【


F ederal Report( F) & (F.2d.)


】及《联



邦地方法


院判决集》




Federal Supplement (. )


】。西方图书公司为方便读者查询资



料,将美国


分为


7


个区域,将每一区域的各州最高法院判决各集为一套书,


< /p>


其分别为


(1)


《太


平洋地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p>


2


版【


Pacific Reporter (P.) &( P.2d)


】;


(2)< /p>


《西北地区判




集》第


1


版及第


2

< br>版【


North Western Reporter


(N.W.) & (N.W.2d)


】;

(3)


《西南地区判



决集》第< /p>


1


版及第


2


版【


South Western Reporter (S.W.) & (S.W.2d )


】;


(4)


《东北地区判

< p>



集》第


1

< p>
版及第


2


版【


North Eastern Reporter (N.E.) &(N.E.2d)


】;


(5)


《大西洋地区



判决


集》第


1


版及第

< br>2


版【


Atlantic Reporter


(A.) & (A.2d


)1




(6)


《东南地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2


版【


South Eastern Reporter


(S.E. ) &(S.E.2d )


】;


(7)


《南 方地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2


版【


South Reporter (So.) &(So.2d)


】。西方图书公司也有针对某些特定案件判



决,集


为一套出版,例如有关亲属法的判决选集


( The Family Law Reporter )


、有关新闻



法的判决集


(The Media LawReporter )


或有关联邦程序法之判决集【


Federal Rules Decision


(F.R.D)


】等。



判决书的结构



一般正式的判决书中会 列出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及审判法官的。从出现法官以下的文字



为本案


的判决容。不过有时候,判决书中出现“ Per Curiam” ,指全体法官一致的判决结



果,以法院


的意见代替某个法官的,其目的为避免政治上或社会上的不良作用,由法官全



体对审判负责。有


时也用“


Memorandum Opinion




Memorandum by Court”表示。这些名称



以下出现的容就是判决


的容。



我们藉由西方图书公司出版的判决书结构来说明判决书包括的容。开头


( Caption of


Opinion )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


(


原告是


Plaintiff


;被告是


Defendant


;上诉人是


Appellant




被上诉人是


Respondent)



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



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and William Floyd


表示案件当事人的,亦称为案名;审判的法院


(< /p>


用“



In Banc”



表示法院全体法官出席作成的判决


)


、审级


(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


及案件作成





判决的日期(


July 31



1958.


)。接着是出版公司刊登出对于本案全案事实与审理摘要与判




结果(录入确定原判决为


affirmed


),称为“主旨查询索引” (


Key Topic


)(例如以



Damages 115K37


表示)。记载双方当事人律师后 ,以下就是法院正式的判决书(


Opinion of the


Court


)。



每一判决皆有案号(


Citation


),案号可显示出本判决可由哪一本书的第几页可以找到。本




判决之案号说明如下:案件名称


+


官方判决案号


+


非官方判决书案号


+


判决日期


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



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 + 50


(页数)


Cal


(加州)


.2d


(最高法院判决第< /p>


2


版)


644


(页数)


+ 328 P.2d 449 +1958


判决书容的格式



1.



事实(


Facts


):指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的原因;刑事案件中,< /p>



检察


官起诉被告的理由。



2.



问题争点(


Issues


):指双 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或法律的看法有何不同的意见。一个案件



中 发


生的争点通常不只一个,争点之间常存有逻辑推理的关系。例如一个侵权行为案件,< /p>



侵权行为成


立的要件为被告有故意或过 失之侵权行为,原告遭受损害,而且损害的发生与



被告的行为 具有因


果关系。讨论案件争点时,如果确定原告受到损害,即应考虑被告的注

< p>


意义务是什么,判断标准


为何;以确定被告行为 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再判断被告的行为是



否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3.



原告的主



:指对原告有利的论点,原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4.



被告的主



:指对被告有利的论点,被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5.



诉讼过程



:本案法院以前经历的审理过程及其诉讼程序。



6.



可适用的法律



:一个案件的争点分为 对于事实的争点及法律争点两部分。所谓可使用的



法律


是指有可能规案件中争点的所有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如何解释,应给予如何评价等。

< p>


原则上陪审


团解决事实的真伪是什么,法院解决 法律主不同的问题。法院院决定本案中应



该适用什么法律、< /p>


法规及具体条文,或是引用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也可以引用不具有


判决拘束力的判决容,成


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可以 引用学术论著、统计数字、社会



现象、社会需要与价值判断等 因


素,配合社会脉动解决争议。



7.



理由:法律只是一种抽象的标准 ,实际将法律带入事实中的适用,以判断何者胜诉,其



实是非


常困难的工作。在理由中必须说明,为何适用某种法律,或是为何适用某种案例,



法院决定的标


准是什么等。



8.



结论:对于双方当时人争议问题 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法律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时,



争点的


答案就是法院的结论。



9.



判决



:统一案件经上诉后,对前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指示。例如,前一审法院原告胜诉,




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胜诉,本审法官就可 以作出推翻前判决自为重新判决的指示(


Reverse and


Rema nd


;或是撤销前判决发回重审的指示(


Reverse and for a New Trial


);或是命



令必须


依照本审法院指示标准发回重审(


It is so ordered


)。



上述几个部分只是大略说明,一个英美判决书可能具有的容,一般不超出这



9


个部分,但不



是每一个案例都包括全部


9


个容,顺序也不是全然如此。



读者阅读英美判决书时,可以尝试着将上面列出的


9


个要点,带入判决书检验,看着哪一部


分是


本案事实、哪一段落是原告主,其实有时同一段落可能包含许多要点,不一定能 清楚



地划分,所以在阅读时,



特别注意判决书文句中的转折字词,




however



but



whatsoever




等用语,比较容易掌握法院判断本案的主旨,帮助阅读英美法 判决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


2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


1983



2



7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省市



尧都


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


4



3


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

< br> 2007



5



22


日被羁押,同年


6



5



被刑事拘留,同年


7



1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振平、吴义春,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


[ 2007]1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


2007



10




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于


2007



11



20


日作出


(2007)


穗中法刑二初字第


19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08



1



9


日作出


(2008)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5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 理



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 许霆及其辩护人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



4



21


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


(


另 案处理


)


窜至市天河区




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市商业银行


ATM


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



机取款。



4



22


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


175000


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



出示了受害


单位的报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 关出具的抓获经



过,受害单位提供


的 银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


< br>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


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 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


?


中华人民国刑



?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


(



)


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



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


:


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



现异< /p>


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二、自动柜员机出



现故障,银


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如下


:1


、被告人许霆只记得




银行卡有


170


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证实其余额为


176.97


元的证据只有银行出具的



流水清


单,无其他证据印证。


2


、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


3


、银行的自动柜员机



为何出现错< /p>


误、出现何种错误不明确。因此,本案无法得出许霆口只有


176.97


元及其每取




1000


元仅扣



1


元的必然结论。二、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



决。现由如下;


1



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



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


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许霆取款是经柜 员机同意后支付的,



其行为是正当、合法和被授权

< p>
的交易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特



征,不构成盗窃罪。


2


、许霆通过柜


员机正常操作取款,在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上都没有进



入金融机构部,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可能




属于盗窃金融构。


3


、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



员机 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


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



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


得到赔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



著轻微;现有 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出明


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4

< br>、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


财产的返还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经审理查明


:2006



4



21


日晚


21


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的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


ATM


)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 己不具




透支功能、余额为


176.97


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


100


元。当晚


21



56


分,许霆在自动柜



员机


上无意中输入取款


1000


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


1000


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



行卡中仍



170


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



扣帐。许霆于是



21



57


分至


22



19


分、


23



13


分至


19


分、次日零时


26


分至


1



06


分三个时间


段,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



170


次,共计取款


174000


元。许霆告



知郭安山该 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


19000


元。同月


24


日下



午,


许霆携款逃匿。



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





2006



4



30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 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2007




5



22


日,许霆在省市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



关联系,表


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至今未退还赃



另查明,


2006



4



21



17


时许,运营商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


4




22


日、


23


日是双休日。


4



24


日(星期一)上午,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机进



行例


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 验。经核查,发现该



自动柜员机


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



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取款交易正常;


1000


元以



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


1000


元按


1


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



即持卡人输入取款


1000


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


1000


元,但持卡人帐实际扣款


1


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 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1


、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述,证实


:2006



4



24


日(星期一)



上午,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



ATM< /p>


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



发现安装在黄埔大道西



平云路


163


号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在


4



21


日晚出现取款交易异常,经通知运营商一并到


< p>
现场


开机清点查验和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自动柜员机短款

< br>


196004


元。经查看日志,发现该



自动柜员机在


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



取款交易正常,但对超过


1000


元的取款交易,自



动柜员机则按


1


元的金额形成交易 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


2006



4



21



17


时对该机进行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经核查,发现



4



21



21



56


分至


4



22



12



34


分,有人持卡号为


03



07


的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以及卡号为


13




农业银行卡,连续恶意操作,取款


186


次,共涉及多占金额


193806


元,其中卡号为


03




银行


卡户名为许霆。另有卡号为


03



18


的两名客户取款


2


笔,涉及多占金额


2198


元。该



行监察


保卫部接报后,即根本开户资料查找许霆,找到其工作单位,该单位保安部负责人


反映许霆已于



4



24


日 下午突然请假回老家,拨其手机无人接听,随取联系许霆的求职担


保人要求协助通知许


霆退款,亦未果,因而报案。



2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市公安局 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



出具的


接受刑事 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侦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现金被盗窃案件情况说



明,证实


:


市商


业银行于< /p>


2006



4



30


日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

< br>


同年


5



26


日此案转由市公安


局天河区分局办理,该局于同月


30


日立案后,于次月


19


日对犯罪嫌疑



人许霆办理上网追逃。


同年


11



12


日,该局侦查员到市找到许霆的父亲许某某,许某某



称许霆未回家,只与家过一


次,但未说自己在哪里,该局侦查员向许某某 说明了许霆盗取



银行柜员机款项的情况,并让其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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