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的种类:
将
法院判决结果,以文字记载成为书面司法文书,这种书面司法文书称为“判决书
(
Reports
)”,判决后的案件一般通称为“案例(Case)”。判决书的种类有两种,一为
官方判决
书
( Official
Report
)
: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书面判决。一为非官方判决书
(Unofficial Report )
:由民间出版商将
判决整理后出版成册,容除了判决容外,书商请
专家整
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参考价值大于官方判决
书。
官方判决书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 ted States
Reports
”(简称
U.S.)
;
各州最高法院也会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 Michigan
Reports ”
(
简称“
Mich.
”);有些州第二审法院也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
州二审法院判决集,称为
“ Michigan
Appeals Reports ”(简称“ Mich. App. ”)。
p>
美国现有
3
个比较大的法律图书出版商出版
非官方判决书,第一家为“西方图书公司”
(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
,第二家为“律师出版公司”(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 )
,第三家为“学徒殿堂图书公司”(
Prentice Hall Inc.
)
。例如西
方图书公司整理出
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
,称为“
Supreme Court Report
”,
(
简称
.)
;律师出版公司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
Uni ted States Reports Lawyers
Edition
”,
(
简称
)
;这两套书是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累积一段时
间后,才出版成册。
有些
判决集出版
速度较快,一个星期整理出版一次;也有当天下午出版还未登录案号的当
天判决,如
“
United
States Law Weeks
(U.S.L.W.
)”,“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Bulletin (.C.C.H.
)”等。对于联邦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判决,西方图书公
<
/p>
司出版
有《联邦高等法院判决集》第
1<
/p>
版与第
2
版【
F
ederal Report( F) &
(F.2d.)
】及《联
邦地方法
院判决集》
【
Federal Supplement (.
)
】。西方图书公司为方便读者查询资
料,将美国
分为
7
个区域,将每一区域的各州最高法院判决各集为一套书,
<
/p>
其分别为
(1)
《太
平洋地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p>
2
版【
Pacific
Reporter (P.) &( P.2d)
】;
(2)<
/p>
《西北地区判
决
集》第
1
版及第
2
< br>版【
North Western Reporter
(N.W.) & (N.W.2d)
】;
(3)
《西南地区判
决集》第<
/p>
1
版及第
2
版【
South Western Reporter (S.W.) & (S.W.2d
)
】;
(4)
《东北地区判
决
集》第
1
版及第
2
版【
North
Eastern Reporter (N.E.) &(N.E.2d)
】;
(5)
《大西洋地区
判决
集》第
1
版及第
< br>2
版【
Atlantic Reporter
(A.) & (A.2d
)1
;
(6)
《东南地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2
版【
p>
South Eastern Reporter
(S.E. )
&(S.E.2d )
】;
(7)
《南
方地区判决集》第
1
版及第
2
版【
South Reporter (So.)
&(So.2d)
】。西方图书公司也有针对某些特定案件判
决,集
为一套出版,例如有关亲属法的判决选集
( The Family Law Reporter
)
、有关新闻
法的判决集
(The Media LawReporter
)
或有关联邦程序法之判决集【
Federal Rules
Decision
(F.R.D)
】等。
判决书的结构
一般正式的判决书中会
列出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及审判法官的。从出现法官以下的文字
为本案
的判决容。不过有时候,判决书中出现“ Per
Curiam” ,指全体法官一致的判决结
果,以法院
p>
的意见代替某个法官的,其目的为避免政治上或社会上的不良作用,由法官全
体对审判负责。有
时也用“
Memorandum
Opinion
;
Memorandum by Court”表示。这些名称
以下出现的容就是判决
的容。
我们藉由西方图书公司出版的判决书结构来说明判决书包括的容。开头
( Caption of
Opinion
)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
(
原告是
Plaintiff
;被告是
Defendant
;上诉人是
Appellant
;
被上诉人是
Respondent)
。
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
,
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and William
Floyd
表示案件当事人的,亦称为案名;审判的法院
(<
/p>
用“
In
Banc”
表示法院全体法官出席作成的判决
)
、审级
(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
及案件作成
判决的日期(
July 31
,
1958.
)。接着是出版公司刊登出对于本案全案事实与审理摘要与判
决
结果(录入确定原判决为
affirmed
),称为“主旨查询索引” (
Key
Topic
)(例如以
Damages 115K37
表示)。记载双方当事人律师后
,以下就是法院正式的判决书(
Opinion of the
Court
)。
每一判决皆有案号(
Citation
),案号可显示出本判决可由哪一本书的第几页可以找到。本
案
判决之案号说明如下:案件名称
+
官方判决案号
+
非官方判决书案号
+
判决日期
Eloyce Deshotel
v. The Atchison
,
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 + 50
(页数)
Cal
(加州)
.2d
(最高法院判决第<
/p>
2
版)
644
(页数)
+ 328 P.2d 449 +1958
判决书容的格式
1.
事实(
Facts
):指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的原因;刑事案件中,<
/p>
检察
官起诉被告的理由。
2.
问题争点(
Issues
):指双
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或法律的看法有何不同的意见。一个案件
中
发
生的争点通常不只一个,争点之间常存有逻辑推理的关系。例如一个侵权行为案件,<
/p>
侵权行为成
立的要件为被告有故意或过
失之侵权行为,原告遭受损害,而且损害的发生与
被告的行为
具有因
果关系。讨论案件争点时,如果确定原告受到损害,即应考虑被告的注
意义务是什么,判断标准
为何;以确定被告行为
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再判断被告的行为是
否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3.
原告的主
:指对原告有利的论点,原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4.
被告的主
:指对被告有利的论点,被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5.
诉讼过程
:本案法院以前经历的审理过程及其诉讼程序。
6.
可适用的法律
:一个案件的争点分为
对于事实的争点及法律争点两部分。所谓可使用的
法律
是指有可能规案件中争点的所有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如何解释,应给予如何评价等。
原则上陪审
团解决事实的真伪是什么,法院解决
法律主不同的问题。法院院决定本案中应
该适用什么法律、<
/p>
法规及具体条文,或是引用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也可以引用不具有
判决拘束力的判决容,成
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可以
引用学术论著、统计数字、社会
现象、社会需要与价值判断等
因
素,配合社会脉动解决争议。
7.
理由:法律只是一种抽象的标准
,实际将法律带入事实中的适用,以判断何者胜诉,其
实是非
常困难的工作。在理由中必须说明,为何适用某种法律,或是为何适用某种案例,
法院决定的标
准是什么等。
8.
结论:对于双方当时人争议问题
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法律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时,
争点的
答案就是法院的结论。
9.
判决
:统一案件经上诉后,对前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指示。例如,前一审法院原告胜诉,
p>
而
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胜诉,本审法官就可
以作出推翻前判决自为重新判决的指示(
Reverse and
Rema nd
;或是撤销前判决发回重审的指示(
Reverse and
for a New Trial
);或是命
令必须
依照本审法院指示标准发回重审(
It
is so ordered
)。
上述几个部分只是大略说明,一个英美判决书可能具有的容,一般不超出这
9
个部分,但不
是每一个案例都包括全部
9
个容,顺序也不是全然如此。
读者阅读英美判决书时,可以尝试着将上面列出的
9
个要点,带入判决书检验,看着哪一部
分是
本案事实、哪一段落是原告主,其实有时同一段落可能包含许多要点,不一定能
清楚
地划分,所以在阅读时,
特别注意判决书文句中的转折字词,
如
however
,
but
,
whatsoever
等用语,比较容易掌握法院判断本案的主旨,帮助阅读英美法
判决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
穗中法刑二重字第
2
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
1983
年
2
月
7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省市
尧都
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
4
巷
3
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
< br> 2007
年
5
月
22
日被羁押,同年
6
月
5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振平、吴义春,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
[ 2007]1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
2007
年
10
月
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作出
(2007)
穗中法刑二初字第
19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08
年
1
月
9
日作出
(2008)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5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
理
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
许霆及其辩护人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
年
4
月
21
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
(
另
案处理
)
窜至市天河区
黄
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市商业银行
ATM
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
机取款。
至
4
月
22
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
175000
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
出示了受害
单位的报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
关出具的抓获经
过,受害单位提供
的
银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
< br>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
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
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
?
中华人民国刑
法
?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
(
一
)
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
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
:
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
现异<
/p>
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二、自动柜员机出
现故障,银
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如下
:1
、被告人许霆只记得
其
银行卡有
170
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证实其余额为
176.97
元的证据只有银行出具的
流水清
单,无其他证据印证。
2
、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
3
、银行的自动柜员机
为何出现错<
/p>
误、出现何种错误不明确。因此,本案无法得出许霆口只有
176.97
元及其每取
款
1000
元仅扣
1
元的必然结论。二、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
决。现由如下;
1
、
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
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
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许霆取款是经柜
员机同意后支付的,
其行为是正当、合法和被授权
的交易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特
征,不构成盗窃罪。
2
、许霆通过柜
员机正常操作取款,在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上都没有进
入金融机构部,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可能
属于盗窃金融构。
3
、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
员机
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
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
p>
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
得到赔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
著轻微;现有
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出明
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4
< br>、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
财产的返还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经审理查明
:2006
年
4
月
21
日晚
21
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号
的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
ATM
)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
己不具
备
透支功能、余额为
176.97
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
100
元。当晚
21
时
56
分,许霆在自动柜
员机
上无意中输入取款
1000
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
1000
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
行卡中仍
有
170
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
扣帐。许霆于是
在
21
时
57
分至
22
时
19
分、
23
时
13
分至
19
分、次日零时
26
分至
1
时
06
分三个时间
段,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
170
次,共计取款
174000
元。许霆告
知郭安山该
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
19000
元。同月
24
日下
午,
许霆携款逃匿。
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
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
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2007
年
5
月
22
日,许霆在省市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
关联系,表
p>
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至今未退还赃
另查明,
2006
年
4
月
21
日
17
时许,运营商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
4
月
22
日、
23
日是双休日。
4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机进
p>
行例
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
验。经核查,发现该
自动柜员机
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
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取款交易正常;
1000
元以
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
1000
元按
1
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
即持卡人输入取款
1000
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
1000
元,但持卡人帐实际扣款
1
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
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1
、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述,证实
:2006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
上午,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
ATM<
/p>
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
发现安装在黄埔大道西
平云路
163
号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在
4
月
21
日晚出现取款交易异常,经通知运营商一并到
现场
开机清点查验和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自动柜员机短款
< br>
196004
元。经查看日志,发现该
自动柜员机在
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
取款交易正常,但对超过
1000
元的取款交易,自
动柜员机则按
1
元的金额形成交易
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
2006
年
4
月
21
日
17
时对该机进行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经核查,发现
4
月
21
日
21
时
56
分至
4
月
22
日
12
时
34
分,有人持卡号为
03
和
07
的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以及卡号为
13
的
农业银行卡,连续恶意操作,取款
186
次,共涉及多占金额
193806
元,其中卡号为
03
的
银行
卡户名为许霆。另有卡号为
03
和
18
的两名客户取款
2
笔,涉及多占金额
2198
元。该
行监察
保卫部接报后,即根本开户资料查找许霆,找到其工作单位,该单位保安部负责人
反映许霆已于
4
月
24
日
下午突然请假回老家,拨其手机无人接听,随取联系许霆的求职担
保人要求协助通知许
霆退款,亦未果,因而报案。
2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市公安局
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
出具的
接受刑事
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侦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现金被盗窃案件情况说
明,证实
:
市商
业银行于<
/p>
2006
年
4
月
30
日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
< br>
同年
5
月
26
日此案转由市公安
局天河区分局办理,该局于同月
30
日立案后,于次月
19
日对犯罪嫌疑
人许霆办理上网追逃。
同年
11
月
12
日,该局侦查员到市找到许霆的父亲许某某,许某某
称许霆未回家,只与家过一
次,但未说自己在哪里,该局侦查员向许某某
说明了许霆盗取
银行柜员机款项的情况,并让其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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