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
.
.
.
.
Z
备案号:
DB
13
标
河
北
省
地
方
准
DB
□□
/
□□□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p>
2015-
□□
-
□□发布
p>
2016-
□□
-
□□实施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
北
p>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可编辑
.
.
.
.
.
目
次
前
言
..........................
............................................
II
1
适用范围
< br>...............................................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br>...............................................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 br>............................................... ..............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
..................................................
.
11
前
言
可编辑
.
.
.
.
.
为贯
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河北省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
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
机物治理技术
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
石油炼制、
石油化学、
有机化工、
炼焦、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
木材加工、
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br>新建企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现有企业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
p>
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
环
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
施本标准。
国
家
针
对
各
行
业
发
布
有
p>
专
项
排
放
标
准
的
(
如
《
石
油
< br>炼
制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3
1570-2015
)
》
,应首先满足
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
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
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
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
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
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可编辑
.
.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
/p>
石油炼制、
石油化学、
有机化工、
炼焦、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
木材加工、
p>
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
有和新建排污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
< br>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
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
热脱附
-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
二硫化碳解吸
-
p>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
热脱附
/
p>
气相色谱
-
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p>
-
热脱附
/
气相色
谱
-
质
可编辑
.
.
.
.
.
谱法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 br>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药制造工业
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
其中化学药品原
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
(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
,生产汽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
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
煤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
等的工业。
3.4
有机化工业
<
/p>
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生产有机产品的过程,
包括橡胶
制品、
塑料制品、
涂
料与油墨制品等。
3.5
炼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
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
经高、中、
低温
p>
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
3.6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p>
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
、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生产工业,不
包括耐火材料、炭
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7
木材加工业
以木材为原料,
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
包括锯材加工、
单板加工及人造
板制造等。
3.8
家具制造业
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
业。
3.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制造载运人员和
/
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
/
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
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
可编辑
.
.
.
.
.
3.10
表面涂装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
3.11
印刷工业
< br>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
/
色料(如油墨)转
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
3.12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13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
(以甲烷计)
。
3.1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
,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
< br>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1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
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6
泄漏净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
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
3.17
背景浓度值
背景浓度值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
1-
2 m
处,
随
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
器读数,
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
则距
离
不得少于
25
cm
。
3.18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
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
1
)
20
℃时,
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压大于
0.3kPa
;
p>
(
2
)
20
℃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
0.3kPa
的纯有机
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
< br>(重量比)
。
3.19
真实蒸汽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
的蒸气压,
又称泡点蒸气压,
根据
GB
/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汽压
换算得到。
3.20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
设施。
3.21
新建企业
可编辑
.
.
.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
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2
企业边界
指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
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
/p>
现有企业
2017
年
1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
p>
自
2017
年
1<
/p>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m
3
行业
工艺设施
发酵尾气
医药制造工
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
处理装置
污染物项目
非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
甲醇
丙酮
非甲烷总烃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苯
酚类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甲醛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30
60
20
20
30
120
4
15
20
120
4
15
20
120
4
15
20
120
4
15
20
100
4
30
50
4
50
50
4
15
20
60
1
20
5
最低去
除效率
—
(
1
p>
)
90%
—
—
—
—
—
—
—
97%
—
—
—
—
—
—
—
97%
—
—
—
(
1
p>
)
90%
—
—
—
—
—
—
—
—
—
(
1
p>
)
70%
—
—
—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石油炼制工
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
处理装置
石油化学工
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有机化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炼焦工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钢铁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木材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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