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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14:30
tags:

-

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vangelis)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萧天妻< /p>


(


系受害人萧天之妻


),


女,汉族,


19






日出生,身份


证号:



,现住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系受害人萧天之女


)


,女,汉族,出 生,身份证


号:



,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系受害人萧天之继女


)


,女,汉族, 出生,身份证


号:



,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系受害人萧天之父


)


,男,汉族,< /p>



出生,身份证


号:



,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系受害人萧天之母


)


,女,汉族,< /p>



出生,身份证


号:


< br>,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罢,男,汉族,出生年月: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


请求事项:


1


、依法追究被告王罢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肇事


致被害人萧天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元,丧葬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





;


1


事实与理由:年







时许,,被告人王罢驾驶伪造号牌京


db2888

< p>
轿车沿蓝山区


蓝化路方向行驶,


行驶至旅游学校门 前路段时,


车头右前角将同时向右前方驾驶自行车的被害


人萧天 撞倒。





萧天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罢肇事后驾车逃逸。





本次事故经蓝山区交通警


-


察大队公交蓝认字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 王罢


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萧天不负责任。





后被告人王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现被告人王罢交通肇事一案,经西京市蓝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 ,已由蓝山区人民检


-



-

< p>


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被告人王


罢应当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合理费用


.

< br>而从





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数据得知,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p>









综上所述,


被告人王罢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


事罪。

< p>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 法律规定,


现原告依法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


此致


2


西京市蓝山区 人民法院原告人:








3


范文:刑事


附带民事起诉状


[1]2017 -05-21 13:11 | #2


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系死者李治 军


之父),男,生于


1962



12



23


日,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上八庙镇盘龙村


149


号。





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朱开秀(系死者李治军之母),女,生于


1965



2



4


日,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月国,男,生于


1974



2



17


日,住巴州区双胜乡天良村


5

< br>组,系四川


Y19822


福田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 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巴州区看守


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巴中支公司(简称人保巴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 目的:


1


、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


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 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


亡赔偿金


1 87002


元(


9350.1



/



×20


年),丧 葬费


8926


元(


17852÷12× 6


),处理事故的交


通费


1000


元,误工费


1500


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 :


198428


元。





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 金


5


万元。





4



判决第 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将四川


Y19822


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 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


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15



8



19


日上午


7



15


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巴中腾达公司所有


的四川


Y 19822


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巴州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


行至巴州区高(店子)双(胜)路


11Km+200m


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


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 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


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


之子。





该次事故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


-


察大队第



2015



00062


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


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 不负责任。




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巴州区人民检


-



-



提起公 诉。





被 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巴州区人民检


-

< br>察


-


院公诉书中有


详细的叙述, 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四川


Y19822


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 月国


2015



5

月购买后于


2015



11



17


日变更过户到巴中腾达公司,登记产权 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





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


由腾达公司于


2015




5< /p>



14


日至


20 15



5



1 4


日在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


250 000


元。





综上所述:


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 路安全法规,


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


因此造成新被录

< p>
取的大学生李治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


已构成犯罪。





其犯罪行为,


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


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


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巴州区人民法院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二


OO


七年十月九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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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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