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萧天妻<
/p>
(
系受害人萧天之妻
),
女,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
证号:
,现住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系受害人萧天之女
)
,女,汉族,出
生,身份证
号:
,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系受害人萧天之继女
)
,女,汉族,
出生,身份证
号:
,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系受害人萧天之父
)
,男,汉族,<
/p>
出生,身份证
号:
,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系受害人萧天之母
)
,女,汉族,<
/p>
出生,身份证
号:
< br>,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罢,男,汉族,出生年月:
出生,身份证号:
,
住址
:
请求事项:
1
、依法追究被告王罢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肇事
致被害人萧天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元,丧葬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
计
元
;
1
事实与理由:年
月
日
时许,,被告人王罢驾驶伪造号牌京
db2888
轿车沿蓝山区
蓝化路方向行驶,
行驶至旅游学校门
前路段时,
车头右前角将同时向右前方驾驶自行车的被害
人萧天
撞倒。
萧天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罢肇事后驾车逃逸。
本次事故经蓝山区交通警
-
察大队公交蓝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
王罢
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萧天不负责任。
后被告人王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现被告人王罢交通肇事一案,经西京市蓝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
,已由蓝山区人民检
-
察
-
院
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被告人王
罢应当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合理费用
.
< br>而从
年
道
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数据得知,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p>
元
。
p>
综上所述,
被告人王罢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
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
“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p>
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
法律规定,
现原告依法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
此致
2
西京市蓝山区
人民法院原告人:
年
月
日
3
p>
范文:刑事
附带民事起诉状
[1]2017
-05-21 13:11 | #2
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系死者李治
军
之父),男,生于
1962
年
12
月
23
日,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上八庙镇盘龙村
149
号。
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朱开秀(系死者李治军之母),女,生于
1965
年
2
月
4
日,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月国,男,生于
1974
年
2
月
17
日,住巴州区双胜乡天良村
5
< br>组,系四川
Y19822
福田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
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巴州区看守
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巴中支公司(简称人保巴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
目的:
1
、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
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
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
亡赔偿金
1
87002
元(
9350.1
元
/
年
×20
年),丧
葬费
8926
元(
17852÷12×
6
),处理事故的交
通费
1000
p>
元,误工费
1500
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
:
198428
元。
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
金
5
万元。
4
、
判决第
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将四川
Y19822
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
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
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15
年
8
月
19
日上午
7
时
15
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巴中腾达公司所有
的四川
Y
19822
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巴州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
行至巴州区高(店子)双(胜)路
11Km+200m
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
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
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
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
之子。
该次事故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
-
察大队第
(
2015
)
00062
p>
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
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
不负责任。
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巴州区人民检
-
察
-
院
提起公
诉。
被
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巴州区人民检
-
< br>察
-
院公诉书中有
详细的叙述,
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四川
Y19822
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
月国
2015
年
5
月购买后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变更过户到巴中腾达公司,登记产权
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
p>
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
由腾达公司于
p>
2015
年
5<
/p>
月
14
日至
20
15
年
5
月
1
4
日在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
250
000
元。
综上所述:
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
路安全法规,
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
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治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
已构成犯罪。
其犯罪行为,
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
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
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
“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巴州区人民法院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二
OO
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