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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思想报告
(
一
)
无助的求助
20xx
年
9
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一个瘦弱的中年妇女在
< br>亲友
的带领下,从宿松县慕名找到我,哭哭啼啼、神情恍
惚,请求我
为其丈夫“伸冤”,救救一家老小
< br>
!
我在办公室
里接待了他们,
一边安慰她要冷静,听她断断续续的叙说
< br>
;
一边接过她手中的材
料,
详细地看了起来……
她叫严雪红,
丈夫朱全华,夫妻两人均没有正式工作,上有年迈的父母
双亲
;
下有年幼的一双儿女
;
家庭困难,租房居住。为了养
p>
家糊口,丈
夫朱全华受个体老板祝英雇佣,为其开车送货
!
20xx
年
2
月
26
日
21
日,朱全华饭后驾驶祝英所有的
皖
HWS56
号微型客车在送祝英儿媳
回家后,返回自己家的
路上,在宿松县孚玉镇沿孚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
p>
行驶的
欧建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欧建军特重度
颅脑损伤
(
植
物人状态
)
,事故发生后,朱全华驾驶车辆逃
离现场。
次日,主动投案自首。朱全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宿松
县公安
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宿松县看守所。宿松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为朱全华驾驶机
动车在紧张掉头
或
者禁止左转弯标线的地方转弯时,未注
意其车道内行使的车辆情
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
定朱全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欧
建军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
驶机动车上路行使,是造成事故的次
要原因,负事故的次
要责任。
20xx
年
6
月
18<
/p>
日,欧建军由妻子黄某作为法定代理
人
,
向宿松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肇事车辆驾驶员朱全
华、车主祝
英及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宿松支公司,要求
共同赔偿
267
万元
!
20xx
年
6
月
20<
/p>
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人民法
院
提
起公诉,要求追究朱全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0xx
年
9
月
3
日宿松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判决认
定
原告欧建军的各项损失共计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宿松支公司赔偿
62
万元
(
交强险
12
万元、商业
险第三者责任
保险
50
万元
)
;
朱全华、祝英连带赔偿元
(
朱
全华赔付元、祝
英赔付元
)
,原告欧建军自行承担元。同日,
宿
松人民法院还
作出作出《刑事判决书》
,认为朱全华造成
受害人欧建军的直
接
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
80
万元,
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
通肇事
罪,案经审判委员会
研究决定判决朱全华有期徒刑
四年。
看完全部材料,我长长地嘘了一口气
!
一场惨烈的事
故,
造成两个家庭惨不忍睹
!
看到当事人渴盼无助的眼神,
<
/p>
我无法推
却,也无法保证,只能说一句:“我会尽力的”!
(
二
)
无言的困惑
随着对案情的逐步深入,随着对涉案各方当事人的了
解,我
感到自己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预感到这将是一场
没有硝烟的
“恶战”!
一方面,伤者欧建军现为宿松县某
乡副乡长,妻子黄
某为宿松县法院在职副庭长,岳父黄某
某曾是
宿松县法院的老院
长,而该案一审民事、刑事均是
在宿松县法院承办
;
另一方面,
伤者欧建军的伤情为特重度
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
定属一级伤残,仅前
期医疗费就高达
38
万元,后期每月约需
XX
元
6000
元,并
且
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两人日夜护理,各项费
用高达
248
万元
!
而委托人朱全华作为一个普通打工者,一家四
口,
靠他微薄的工资维持,本来就家徒四壁,何以筹措巨额资
金
进行赔偿
?
一个是奄奄一息的病人,一个是锒铛入狱的
贫民
!
作
为律师,我很困惑、很矛盾
!
如何处理好情与法的
冲突
?
如何
使
两个陷入困境的家庭升腾起生的希望
陷入无言的深思
!
(
三
)
艰难的突围
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当
务之急,就是
依法提起上诉。
经过深
思熟虑之后,我精心为委托人朱全华撰写
了在《民
事上诉状》及《刑事上诉状》
,交由委托人朱全华签字
确认
后,在发定上诉期限内,邮寄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
提起上诉。
刑事上诉案很快就移送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
< br>院刑事审
判二庭,但民事上诉案却迟迟没有音讯,等来的
却是同是一审被
告的车主祝英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的两
份《民事上诉状》<
/p>
!
车主祝英的上诉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祝英是
无偿
将车辆借给朱全华使用从事其他活动,非工作范畴和
内容,自己
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p>
!
而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
?
我时常
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则为因肇
事司机朱全华肇事后逃
逸,属于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
的免责条款,因此认为一审法
院在商业险第三者责
任保险
中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欧建军
50
万元错误,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改判
!
很显然,无论是车主祝英,
还是保险公司,上
诉的矛头均指向肇事司机朱全华
!
后经查询获
悉,原来是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朱全华邮寄的《民事上诉
状》后,
< br>
向羁押在宿松县看守所的朱全华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
书》
,
要求限期缴纳上诉费
6500
元,朱全华考虑到家庭困难、
无
力缴纳上诉费,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决定放弃上
p>
诉,
没有如期缴纳上诉费,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视为
朱全华自动
撤回上诉
!
获悉这一消息后,我无奈地摇摇头
!
本来,从诉讼技
巧上,如果委托人
朱全华二审民事上诉,
至少还有改判的希望和
谈判的筹码
!
然而现在,根据“不告
不理”的诉讼原则,安庆市
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对朱全华
的辩解理由进行审理,只能被动地
进行“防御”!<
/p>
针对刑事上诉,我根据事实和法律,整理了书面的
《辩护词》,递交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提
出以
下几点辩护意见:
(
一
)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朱全华造成受害人欧建军的
直接
财产损失,上诉人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
80
万元,属于
< br>“有其他
特别恶劣情节”,缺乏证据,属于主观推测。
一
审法院依据尚未
< br>送达、更没有生效的所谓的松民一初字第
00548
《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