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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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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代价英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法学院







学生姓名







年级



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表





1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摘要:

< p>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 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发生率 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


会问题。特 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社会 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国刑法第


133


条规定:交通肇 事罪是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 /p>


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

< p>
作用。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特征;



逃逸;



法律责任



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


Abstract


:



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2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 s



features



escape



legal responsibility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


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 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从


2009



12


月成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撞死


4

< p>
人案,



5


< p>
7


日杭州的胡斌飙车在斑马线上撞


死谭卓案,



6



30


日南京的醉酒司机张明宝驾车撞死


5


人案,< /p>



8



4


日杭州的魏


志刚酒后驾车撞死马芳芳案,再到


2010



10


月李启铭河北大学飙车 案,无辜行人被


撞的悲剧一再上演。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屡增不减,引发人们对法律在交 通肇事上规


定的思考。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1997



3



14< /p>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原《刑法》进行了较大


幅 度的修订,将原来的第


113


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内容修订为第


133


条。我国刑法第


133


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1]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所称的交通运输,是公路,水上以及城市机


动车辆的交通运输。不包括空中和铁路运输。此外,本罪所称的交通运输,应该是指

公共交通运输管理。


根据


2000



11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


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


134


条(重大责任事 故罪)


,第


135


条(重大安全责任事 故罪)




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


< p>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内容:




1


< p>


行为人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 所谓的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实际是 指与交通安全有密切联系的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违反一定的交



3


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本罪的客观表现,也是行为人对发生 的交通肇事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则无论是否导致


了重大事故,都不构成本罪。





2



、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即使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只要

< p>
客观上没有导致重大的事故,就不具备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何谓“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 上述《解释》第


2


条,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

< p>
一的情况


: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


上 ,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③造成公共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无能力赔 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根据《解释》


,交通肇事致一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②无驾驶


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 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 法律


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




3


、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


导致的重大事故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


够 避免。


如果行为人出于追求或者放任车毁人亡的目的而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则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


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


直 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人员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


通运输 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交通运输安


全的管理人 员(如交通警察)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


尚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仅


指交通运输 以外的一切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虽无合法证件、



4


职务但从事正当交通运输的人员


[ 4]


。但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对“交通运输人员”和


“非交通 运输人员”并没有加以区别,因此,我们认为,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


输中构成犯罪 的,无论是否是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造成重大 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均可构


成本罪。但区别交通运 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在特定的领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具


体地说,一般主体在航空运 输和铁路运营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应当以本罪


论处,


而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重大事故时,


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



(



)


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认定交通案 件中,多数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少数构成交通


肇事罪,前者是一般交 通肇事,后者是重大责任,区别是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要 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正确处理。要着重


把握下面两个问题:一是要看交 通肇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假如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 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危害后果,


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 ,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交通肇


事罪。如果是死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责 任事故,那么驾驶者不承担责任,更谈不


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假如由于驾驶员不能预见 或不可抵抗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也谈


不上构成交通肇事罪。


< /p>


(



)


交通肇事 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1


、交通肇事罪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 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 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


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 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5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


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 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


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5]




既然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很大,下面我们来看两起案


件:



2009


< br>7



23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


一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 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但当


事人不服,提出上诉。


9



8


日上午,


“孙伟 铭醉驾案”终生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6]




孙伟铭案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关注度甚至超过了案件本身。终审判决


使孙伟铭由死转生,


不能不说是没有争议的。


特别是 该


“杀”


还是不


“杀”



争议很大,


意见也不完全统一。

“在某网站十四万多名网友参加的投票中,支持死刑判决的接近


54%


,认为“罪不当诛”的占


14.5%


[7]


。然而,无论网民的态度如何,孙伟铭的终审判


决是无期徒刑,从孙伟铭 的悔罪表现、犯罪的性质以及赔偿来看,其量刑也是基本合


理的。



除了最为著名的孙伟铭案件外,引起全国关注的还有杭州的胡斌飙车案:

< p>
2009



5



7


日,胡斌在闹市区驾车将谭卓撞飞,后不治身亡。后认定事故车速在< /p>


84.1


公里



101.2


公里之间,且肇事车辆被改装。案件受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达成< /p>


协议,谭卓父母获赔


113


万元


[8]



7



20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


5.7


”交通肇


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胡斌亲

< p>
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


60


余 人旁听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



6

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


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


候, 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规定为加 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


投案,故不能 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


亲属也能积极赔偿 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


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 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


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 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 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 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


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 审判决


[9]



胡斌案件和孙伟铭案件,同样是开车撞人,判决时隔三天,差别巨大的判决结果,


让 全社会对这两起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引起人们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 全罪越来越多的思考。



这种罪名和量刑上的差异,确实令人 反思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特别是对于有些案


件,其直接的危害后果,甚至比孙伟铭还重, 比如南京“


6.30


”醉酒肇事特大事故,

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且量刑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


1 5


年。


这不是说孙伟铭案件


量刑不合理 ,但相比较,确实罪和刑差别较大,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各方的共


同努力下,


2011



2


月< /p>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其条款为:在 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


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



《刑法修


正案( 八)


》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


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刑法的这一规定,有利


于判决的统一性,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7



1< /p>


)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破坏火车、汽

< p>
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


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

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



< /p>



2


)三罪的区别比较明显:交通肇事罪 是过失犯罪,其余两罪是故意犯罪,交通


肇事罪是结果犯,其余两罪是危险犯。交通肇事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


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但主要是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驾驶人员,


主管单位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行人等。而其 他两罪不局限于此,任何人


均可构成。



3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 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而重 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工厂、


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的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也是特殊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 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中


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



2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处理。




3


)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重 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对有关部门或者单


位职工提出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或者采 取的措施不力,一般是不作为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职工不服从管理和 指挥,违反规章制度,或领导、指


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一般是作为的犯罪。交 通肇事罪既有作为的形式也有


不作为的形式。




4


)肇事车辆性质有所不同。对以生产作业为主,不 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机动车


辆,行为人操作时肇事,一般应定位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 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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