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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
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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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性精神障碍、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
迟滞共
6
大类重性精神疾病,
病情不稳定,
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
为有暴力倾
向等表现、
达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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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
况下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行
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实行属地
管理,
区及镇
(
区
)
要成立由分管
< br>综治
(稳
定)
工作的领导任组长
,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 br>司法等部门
(单位)
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
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
区稳定办
、镇
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
必要的经费保障
,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村(居)委会应明确
一分管领导负责
。
第四条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
要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
综治(稳定)办
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
常管理工作。组
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
管理的
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
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
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
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
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
和风险评估,
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
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
诊
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
肇事肇祸精神病
人,
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
< br>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
或者不
能控制自己行为,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公安机关应当现场
采取保护
性约束措施,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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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
卫生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
作。
收集、
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
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
报公安、卫生部门。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
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
救助工作。
< br>(四)
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做好
对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病情诊断、
医疗救治、
信息采集和重性精神病人的
随访管理
工作,
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危险性评估在
3
级以上的精神病人信息。
监督精神病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区精神病防治院负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的有关规定收治易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对其病情进行
诊断和风险评估。
完善安全设施,
防止住院治
< br>疗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人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五)
区残联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
规范发放
易肇
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残疾人证件,
落实
符合救助条件者按规定享受门诊免费服药及
重残补助等优惠政策。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负责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
医疗保险政策
。
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
区司法局
负责开展
《精神卫生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为符合条
件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提供法律
援助。
(八)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
要逐年增加精神
病防治专项基金的财政投入,审核拨付并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九)各镇(区
)及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
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
随访
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
等
部门
报告。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十
)
教育部门应完善校园安全的人防、
技防措施,
制定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伤害学生应急预案,
普及学校
精神卫生知识,
做好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
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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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护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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