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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2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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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双性同体)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条 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






1.1


合同构成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失踪处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保单贷款






6.7


争议处理







4.6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2.


您获得的保障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1


基本保险金额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周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2


全残






2.3


保险期间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






7.4


毒品






2.5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


酒后驾驶






2.6


保单红利






5.3


保险金申请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


无有效行驶证



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






7.8


战争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9


军事冲突






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


暴乱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现金价值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






7.12


利息






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






7.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 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 障利益


……………………………………………………2.


4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 领取方式的权利


…………………………………………2.


6


?



签收保单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 ……………….


4.1


?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 …………………4


.4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 ………………4.


5


?


< p>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


………………………………………………… ……………4.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2.


5


?



分红是不保证的

< br>…………………………………………………………………………………2.


6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p>
…………………………………………………………………………3.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4.


7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 任


…………………………………………………………5.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指投保人,



我们




< br>本公司



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 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保险


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与生效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 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金额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 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身故保险


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金限制



限额。






2.3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15


年、

< p>
20


年、


30


年和至被保 险人年满


55


周岁


(见


7.1


)、


60


周岁、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七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


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身故或全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 身故或


全残


(见


残保险金





7.2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的


105%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 外伤害


(见


7.3


)或自本合同生效< /p>


(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


1


年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


止。




















合同所 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p>


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 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 br>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 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


7.4


);




5< /p>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


7.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6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 证


(见


7.7


)的机动车;

< p>



6



战争


(见


7.8


)、


军事冲突


(见


7.9


) 、


暴乱


(见


7.10

< br>)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6



3



3.1





3.2





4



4.1





4.2





4.3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见


7.11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红利







合同有 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 /p>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 /p>


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



抵交保险费:


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


若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


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您的义务


































































明确说 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p>
与如实告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p>




保险费的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

< br>20


年和交费至保险期间届满三种,交费方式为年交、


交 纳









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 /p>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

< p>
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犹豫期









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要 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


合同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


同撤销后

< p>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合同内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


变更本合同的,


变更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 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


宽限期



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 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 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4.4




保险费的


自动垫交




4.5




保单贷款




4.6



满期保险

< br>金累积生


息账户



止。




您在 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


选择了自动垫 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


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


利息


(见


7.12

),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 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


费及其利息时,


我 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


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


1


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 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 余额的


80%


,且每次贷款期限


不得超 过


6


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


贷款本金 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


值时,本合同效力 中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为满 期保险金受益人设立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本合


同的满期保险金将转入该账户,按我 们每年确定的满期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 或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


届满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为


10


年。


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届满


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未来领取该账 户中的余额,该账户保存期将自动延长


10


年。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每年可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且领取 金


额不能超过申请时该账户的余额。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满期保险金


累积利率 。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默认进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如 需变更,满期保险金


受益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


< /p>


若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默认进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包

< p>
括满期保险金和累积红利。



< br>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 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力恢复。




4.7




合同效力


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 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8



您解除合

< br>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同的手续



1


)保险合同;



及风险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p>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br>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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