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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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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analyze)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GB 50089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578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


< br>现批准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50089



2007



< p>
2007



8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



3.2.3



3.3.1



3.3.2



3.3.3




3.3.6



4.2.2



4.2.3



4.2.4



4.3.2



4.3.3



5.1.1


(3)



5.2.2


(1)


(3)


(5) (6) (7) (8)



5.2.3 (1) (3)



5.2.4



5.3.2 (1) (2) (3) (5)



5.3.3


(1)(2)


(3)


(5)


5.4.2(1)



5.4.3(1)


6.O.2(2)


(3)


(4)


(5)


(9)



6.0.3


(2)


(4)



6.0.4



6.O.5



6.0.6


(1)


(3)


(4)


(6)


(8)


(9)


(10)


(11)


(12)



6.0.7



6.0.8


、< /p>


6.0.9



7.1.1



7.1.2



7.1.3



7.1.4



7.1.6



7.1.7


(2)



8.1.1




8.2.1

< p>


8.2.6



8.4. 4



8.4.8


8.4.9



8.4.10



8.5.1



8.6.2

< br>、


8.6.6



8.6.7



9.0.1



9 .0.5



9.0.6



9.O.10



9.O.11



9.0.12(2)


(3)


、< /p>


10.O.1



10.0.3

< p>


11.2.1



11. 2.2(4)



11.3.3



11.3.4



11.3.6



11.3.7



12.2. 1(2) (3) (5) (6) (8)



12.2.2< /p>



12.2.3


(1)


(2)


(4)



12.2.4



12.3.3


(1)


(2)



12.3.4

< p>
(2)



12.3.5




12.3.6



12.5.4



12.5.5


(1)


(3)



12.6.2



12.6.3



12.6.5



12.6.6



12.7.2




12.7.3



12.7.6



12.7.7



12.8.1



12.8.3



13.1.2



13.1.3



13.1.4




14.2.2



15.2.1



15.2.3



15.2.5



15.2.6



15.3.4



15.4.1



15.4.2




15.6.2



15.7.1



15.7.2



1 5.7.3



15.7.4



15.7.6



A.O.1


A.0.2



(



)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原《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9



9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1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 br>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


建标


[2003]102



)


的要求,由五 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会


同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和流通单位对《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 规范》


GB


50089


< p>
98


进行修订而成。



本 规范共分


15


章、


6

< br>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工艺与布置,


危险品贮


存和运输,建筑与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电气,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和自动控制等。



本次修订,与原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9



98



比,保留了


90


条、


3


个附录,修改了


109


条 ,取消了


24


条,增加了


95


条、


3


个附录。规范修订后为

< br>294


条、


6


个附录。主要修订 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物的危


险等级,


进一步明确生产线联建的安 全技术要求,


补充调整了内、


外部最小允许

距离,


修订了防护屏障的作用系数,


增加了钢结构的要求,


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


的区域划分,


通过 试验增加了电磁辐射对电雷管的安全场强要求,


补充了流通企


业 库房设计的安全技术规定等。



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 对民爆行业发展趋势,开展了专题研究


和部分试验研究,


总结了 近五年来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安全科研成


果和经验教训,

< br>有选择地吸收了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先进安全技术。


在全国

< br>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


科研、


生产、


流通民爆行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


意见。


最后经国 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


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


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五洲工程 设计研究院


(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


究院


)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 需要修改或补充


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


门内大街


85


号,邮编:


100053


,传真 :


)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 br>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 研究院


)


参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中国兵器工业规划 研究院民爆咨询中心



广东


南海化工总 厂有限公司福建永安化工厂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雪峰民 爆器


材有限公司湖南南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红炭山七○八有限公司



长沙矿


冶研究院西安庆华民爆公司


< /p>


西安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河南省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八四五化工 公司



葛洲坝易普力化工公司甘肃和平民爆有限公司




2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杨家福



张嘉浩



王爱凤



陶少萍



郑志良



尹君平



管怀安王


泽溥



张幼平白春光



张国辉



粱景堂



张利洪



刘晓苗




1






1.0.1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采用技术手段,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 、


流通企业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术 改造工


程项目。



1.O.3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


规定。



2






2.0.1


民用爆破器材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


(


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等


)


及其制品


(


油气


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


)


和火工品


(


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

< br>的总称。



2.0.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 br>指民爆行业研究、生产、流通与应用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半


成 品、在制品、成品等。



2.0.3


在制品


work in



process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



2.0.4


半成品


semi



finished product


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5


梯恩梯当量


TNT equivalent


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


产生相同 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


药质量之比。



2.0.6


整体爆炸


mass- detonation


整个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全部危险品的瞬间爆炸。



2.0.7


计算药量


explosive quantity


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O.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


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药量。




3


2.0.9


危险性建筑物


dangerous goods building


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贮存库房 。



2.0.10


非危险性建筑物


nondangerous goods building


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2.0.11


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


在危险品生产中,


能确保完 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


建筑物、


构筑物或相

< p>
关设施等。



2.0.12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2.0.13


外部距离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 各类目标之间,


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2.0.14


防护屏障


protecting barrier


天然或人工的挡墙,


其形式、


尺寸及结构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冲击波、


破片、< /p>


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O.15


钢刚架结构


steel



frame construction


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



2.O.16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cl



frame construction


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



2.0.17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 室。


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贮存的


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 按能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荷载进行设计。



2.0.18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


为阻止爆炸冲击波或 爆炸破片向四周扩散,


而在


抗爆间室外设置的屏院。

< p>


2.0.19


抑爆间室


supprcssive shield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

且可通过能控制冲击波泄出强


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2.O.20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ding


嵌人防护屏障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



2.0.21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


泄压部分


(

< p>
不包括檩条,梁、屋架


)


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 物内部发生事故时,



4


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



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


O.8kN



m


2


< br>


2.0.22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


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


不仅具有泄压效能,


且破碎成


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



轻质易碎 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


1.5kN


m


2




2.0.23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



2.0.24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辅助用室是指更衣室、


盥洗室 、


浴室、


洗衣房,


休息室、

< p>
厕所等,


根据生产特点、


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 则而设置。



2.O.25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


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通过呼吸系统吸 人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


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


1



2



3

< br>三个级别。



2.0.26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



tions


燃烧爆炸性物 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



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2.0.27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


粉尘或纤维状的可 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


燃烧传


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 境。



2.0.28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


气体或蒸气可燃物 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


燃烧将传至全


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



2.0.29


直接接地


diree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2.0.30


间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 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



2.0.31


防静电材料


anti



electrostatic material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


(


炭黑 、


金属粉等


)



抗静电剂等,


以降低电阻率,


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统称 。



2.0.32


防静电制品


anti



electrostatic ware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


具有固定形状,


电阻值在< /p>


5


×


10


4



1


×


10< /p>


8


Ω


范围内的物品。


2



0.33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或独立的箱式变电站。




5


2.0.34


静电泄漏电阻


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2.0.35


防静电地面


anti-electrostatic 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所采用的地面。



2.0.36


静电非导电材料


electrostatic non-conducting material


体 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


1.0


×


10


10


Ω


?


m


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


1.O


×< /p>


1O


11


Ω


?< /p>


m


的材料。



2.0.37


无线电通信


radio com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通信。



2.0.38


移动站


mobile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是指在运动状态使用移动设备或在非明确点暂停使用的站点。



2.0.39


基站


bas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地的电台。



2.0.40


固定站


fixed station


使用固定设备的站点。



2.O.41


无线电定位


radio loc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

< br>(


不在移动时使用


)


的电台。< /p>



2.0.42


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


civilian use radio


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


无线电信号,

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


地面


站、移动站的无线电通 信设备。



2.0.43


天线


antenna


一种将信号源 射频功率发射到空间或截获空间电磁场转变为电信号的转换器。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3.1.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 1.2


级:危险品具有进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


1.3


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 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


整体爆炸危险性。



4


1.4


级:危险品无重大危 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


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作用。



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6


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 指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的


危险等级,分为


1.1(



1.1


?


)



1.2



1.4


级。



注:


1


民用爆破器材尚无

< p>
1.3


级危险品,不设对应的


1.3


级建筑物危险等级。



2


1.1


是特指生产无雷管感度炸药、


硝铵膨化工序及在抗爆间室中进行的炸药准


备、药柱压制、导爆索制索等建筑物危险等级 。



3.2.2


生产、加工、研制危 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


3.2.2-1


的规定,


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


3.2.2-2


的规定。





7




8




9




10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


按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


计算药量



3.3.1


建筑物内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及生产设备、 运输器具或设备里,


能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为该建筑物内的计算药量。




11


3.3.2


包装、


装车时,


位子防护屏障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于防护屏障外车辆中的药量与厂房内的存药有同时爆炸可能时,


其药量亦应计入


厂房的计算药量。



3.3.3



1.1


级危险品与


1.2


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


1.1

级危险品的计算


药量与


1.2


级危 险品中属于


1.1


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4


建筑物中抗爆间室、


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


量。



3.3.5


炸药生产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药量,可不计 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6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


存量的一半计入该 厂房的计算药量。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可不计入该厂房的


计算药量,该工位应有实心砌 体隔墙。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


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


3.3.6


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可不将


硝酸铵存量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4


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企业规划




12


4.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流通企业厂


(


)


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工业企


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


的相应规定。



4.1.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应根据生产品种、

生产特性、


危险程度等因素进


行分区规划。


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


(


包括辅助生产部分

< p>
)



危险品总仓库区、



能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



4.1.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企业生产、


生活、

< p>
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


危险品生产区宜

设置在适中位置,


危险品总仓库区、


性能试验场、


销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


缘地带。



2


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


一级公路的两侧,


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 狭窄沟谷中。



4


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5


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


危险品的运输不


应通过生活区。



4.1.4


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


库址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的


地带,


且应符合 本规范第


4.3


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和第


5.3


节危险品总仓


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规定。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


公路、


铁路,


城镇规划


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 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13




14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


1.1


级或


1.1


?


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


1.2


级建筑物的外 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15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


1.4


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50m


。硝酸铵仓库的


外部距离不应小 于


200m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 、


公路、


铁路、


城镇规


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


1. 1


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手表


4.3.2

< br>的规定。




16



17




车辆小于


2000


辆且大于等于


200


辆者。



外部 距离就满足表中除序号


5.6


外的规定。



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


A





18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


1. 4


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1OOm



硝酸铵仓库


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2 00m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



2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 的往返或交叉运


输。



3

< p>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


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 距


离的要求。园地形条件对最小允许距离造成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 br>A


的规定。



4


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



5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


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



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



6


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7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8


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非危险性生产部分


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地段。



9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


25m


范围内,不应种 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建筑物周围


8m


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 带。



10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 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m


,围墙与危

< p>
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5.1.2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轻型面 ,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厂房。



5.1.3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


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筑


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后再增加

50


%。雷管生产线宜独立成区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p>


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


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 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


1.1< /p>


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1.1


级建筑 物与其邻近建


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 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


情况,不小于表


5 .2.2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30m


; 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



19


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


5.2.2


的规定数值再增 加


50


%,且不应小



30m






2


仅为


1 .1


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

< br>可


不按本规范第


5.2.2


条第


1


款确定,


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 /p>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 50016


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3


嵌入在


1.1

级建筑物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其邻近各危险性建


筑物的距离,应分别 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4


1.1


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 殊结构建筑物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


距离,可由抗爆计算确定。




5


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 、


硝铵膨化工序等


1.1


?

< p>
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



其邻近建筑物的最 小允许距离应为


50m





6


梯恩梯药柱

(


压制


)



继爆管、


导爆索生产等


1.1


?


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


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 /p>


35m




7


1.1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


构筑物 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


5.2.2


的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0


1)


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


应按表


5.2.2


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


50


%,


且不应小于


50m



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


应按表


5.2.2


要求的计算值


再增加

< p>
50


%,且不应小于


100m



2)



35kV


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


5.2.2


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


1


倍,且不应小于


100m




3)



10kV


及以下的总变电所、总 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


5.2.2


要求进行计算,


且不应小于


50m



仅为一 个


1.1


级建筑物服务的无固定值班人员单建的独立变电


所,与该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 B 50016


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4)


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


5.2.2


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


50


%,且


不应小于


100m




5)


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6)

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


5.2.2


的 要求计算,且不应小



50m




7)


与车间办公室、


车间食堂


(


无明火


)



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


应按表


5.2.2


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


50

< br>%,且不应小子


50m




8)


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


5.2.2


要求的计算


值再增加


50


%,且不应小于


150m




8 1.1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 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第


5.2.3


条第

< p>
3



的要求确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


不设置防 护屏障的


1.2


级建筑物,


与其邻近建 筑物的最小


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


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表


5.2.3


的规定。




2


仅为


1 .2


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

< br>可


不按第


5.2.3


条第


1


款确定,


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21



3


1.2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


构筑物 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


5.2.3


的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 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 /p>


2)



35kV


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 p>


3)


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 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4)


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 堂、有明火或


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


不设置防护屏障的


1.4< /p>


级建筑物,


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


允许距 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


级 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25m


。硝酸 铵仓库与


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50m





2 1.4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 或散发火星的建


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 p>



2)



35kV


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


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50m




3)


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


(


无明火


)


、辅助生产部分 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


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 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


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


1.1


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


允许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的< /p>


1.1


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 /p>


应小于表


5.3.2-1


的规定。



2


有防护屏障的


1.1


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


按表


5.3.2-1


的规定数值增加


1


倍。




22




3


与< /p>


1O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3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


5.3.2-2


的规定。




23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


不设置防护屏障的


1.4

< p>
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


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p>


20m




2


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50m




3



lO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m




4


与 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2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50m




5.3.4

< p>
当总仓库区设置岗哨时,岗哨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


5.3 .2


条和第


5.3.3


条的要求进行限 制。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



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



防护屏障的设置,


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


防护土堤的防护


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


D


确定。



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


不 应小子屋檐高度;


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


屋面时,不应小于低 屋檐高度。



2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 较高,


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


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


爆炸物顶面


1m




5.4.3


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


1m< /p>


,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


< br>1.5


倍。



2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




24


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


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


当利用开挖的边坡


兼作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 措施。



5.4.5


防护屏障的内坡 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3m




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


15m



有条件时该段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 高


2



3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 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


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

< p>
运输通道的端部需


设挡土墙时,


其结构宜为钢筋混 凝土结构。


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


并应使其防护 土堤的无作用区为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


5m


。汽车运 输


隧道净宽度宜为


3.5m


,净高度不 宜小于


3m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 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


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


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


2 .2m


,净宽度宜为


1.5m




4)


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 半与土堤垂直,


外端的一半呈


35


°角 ,


宜按本规范附录


D


确定。

< p>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其生产运输和 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


1m


的挡土墙,


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


2m


的挡土墙。


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本规范第


5< /p>



4.3


条的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 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


1m


高度以下填筑块状

材料。



5.4.8


当危险品生 产区两个危险品中转库的计算药量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7.1.1


条的各自允许最大计算药量规定时,


两个中转库可组建在防护土堤相隔的


联合防护土堤内。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 离和最小允许距离,


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


物计算药量总和 确定。



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不会 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


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时,


其外部距 离和最小允许距离,


可分别按各个建筑


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



6


工艺与布置



6.O.1

< p>
工艺设计中,


应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


对有燃烧、



炸危险的作业应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 等可靠的先进技术。



6.0.2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5


1


危险品生产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


不宜采用封闭的口字形、


门字形。



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采用钢平台。



2


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危险品仓库库房应为矩形单层建筑。



4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备、


管道、< /p>


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


迅速疏散。



5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


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


疏散的形式。


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


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专用疏散隧

< p>
道。



6


起爆器材生产 厂房,


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


当中间布置走道、


两边设工作间


时,


危险工作间应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 全疏散口或安全窗。


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


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 相对布置。



7


生产厂房内危险品暂 存间,


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


且宜


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


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

< br>起爆器材生产厂房中暂存的


起爆药、


炸药和火工品宜贮存 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


当生产工艺需要


时,


也可贮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内,


该贮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 出


入口。



8


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生产厂房,辅助用室宜没在厂房的端头。



9


危险性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生产工作 间隔开,


并应设直


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6.0.3


危险品运输通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不宜采用封闭式通廊 。


工艺要求采


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8.8


节通廊和隧道的设计规定。



2


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 发生殉爆的设施。



3


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4


危险品成品中转库与危险品生产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封闭式通廊。



6.O.4 1.2


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 或防护装置内。



6.0.5


危险品生产厂房中,设置抗烬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


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


不应通过或


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 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


应在穿墒处采取密


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 结构应能满足抗焊及不传爆的要


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


(


泄爆面外


)


应设置抗爆屏院。



6.0.6


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26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


1.1


级危险品生产 厂房联建。



2


工业炸药制造中的机 制制管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


具有自动输送,


且能与自动


装药机对接的可与装药工序联建。



3


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且装药与包装以手工为主时,应设有不小于

< br>250mm


的隔墙;


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 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


对。



4


粉状铵梯炸药


(


含铵梯油炸药


)


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


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 加


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5


粉状铵梯炸药


(

< br>含铵梯油炸药


)


生产中的装药、


包装工序可与筛药、


凉药工序联


建。



6


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7


工业炸药能做到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

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


连续化


生产,且具有可靠的 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联建。


该厂房内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 过


15


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


2.5t


。制药与后工序


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均应设置隔墙。



8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采取轮换生 产方式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


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保障在一条生产线未停工、 未清理干净时,不能启动另


一条生产线的技术管理措施。



9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具备同时生产条件的两条工业炸 药同类产品自动


化、


连续化生产线,


应 有防止生产线间传爆和殉蠕的安全防范措施。


该生产厂房


内不应 有固定位置的操作人员。



10


工业 炸药制造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采取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


房在线生产人员不 应超过


6


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


1.5 t


;装药包装厂房在线生


产人员不应超过


22


人、


计算药量不应超过


3.5t



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11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间断生产工艺,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 质、乳化炸药需保


温成熟或凉药的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12


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 殉爆措施后,可贯


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O.7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轮碾工艺时,

< br>混药厂房内设置的轮碾机台数不应超过


2


台。

< p>


6.O.8


导火索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



6.O.9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 要求的前提下,


应选择低转速、


低压力、


低噪


音的设备。


当温度、


压力等工艺 参数超标时,


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监


控和报警装置。



2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 ,


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


其材质与制造

< br>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无不良反应。



3


设备的结构选型,


不应有积存物料 的死角,


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


料进入保温夹套、空 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


有 搅拌、


碾压等装置的设备,


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


应设有能防止他人


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27


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


对具有发生燃烧、


烬炸事故 可能性的设备


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6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当采用架空敷设时,


应便于检查。


当两个厂


(


工序


)


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



7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8


输送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设备,< /p>


对不引起传爆的允许药层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6.0.10


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但 起爆药和黑索今、太安


等较敏感的炸药干燥设备应采用热水。



6.O.11


起爆药除采用人力运输外,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



6.O.12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生产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 危险性建筑物,可嵌设


在防护屏障外侧,且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的生产厂房 。



7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贮存



7.1.1

< p>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贮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


库允 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


7.1.1


的规定。

< br>



28



7.1.2


危险品生产区中转库炸药的总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恩梯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


3d


的生产需要量。



2


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


1d


的炸 药生产量。当炸药日产量小于


5t


时,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 药量不应大于


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危险品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 量应符合表


7.1.3



规定。




29



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硝酸铵仓 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应符合本规范表


7.1.3


的规定。



7.1.5


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 品同库存放时,


应符合表


7.1.6


的 规定。




30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 /p>


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规范表


7.1.1


和表


7.1.3


的规定。


当 危险级别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


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


应超过 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当危险级别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


放时,


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


量,且库房的危险级别应以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等级确定。



3


总仓库区和生产区的硝酸铵仓库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贮存在危险品生产 区的中转库内时,


库房内应设隔墙分隔。



7.1.7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与墙面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设 置不宜小于


O.8m


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宜小于

< br>1.2m


宽的装运通道。



2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


1.8m


,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


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


1 6m




7.2


危险品运输



7.2.1

< p>
危险品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


不应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

< p>
严禁采用


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


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


应符合


下列规定:




31


1 < /p>



1.1(1.1


?

)


级建筑物不宜小于


20m




2



1.2< /p>


级、


1.4


级建筑物不宜小于

< p>
15m




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


30m




7.2.3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 的主干道中心线,


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


不应小于


10m




7.2.4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

< br>6


%,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


8


%。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


纵坡不宜大于


2


%。



7.2.5

< br>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


2.5m


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人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6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 于


6


%,路面不应设有


台阶,不宜与机 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



7.2.7


危险品总仓库区采用铁路运输时,


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


当条 件困难时,


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站台上允许最大存药量

< br>(


包括车厢内的存药



)


以及站台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及站台的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

产品同一危险等级酌仓库要求确定。



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 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


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


24h< /p>


内全部运走时,


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 库要求相应减



20


%~


30


%。



当站台上的危险 品可在


48h


内全部运走时,


其外部距 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


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


10< /p>


%~


20


%。



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正 确定,


并按现行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p>


GBZ 1


设置卫生设施。



8.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 厕所


(


黑火药和起爆


药生产厂房除外< /p>


)




2 1. 1


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1


?


级、


1.2


级、


1.4


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


全的一端,


且应设不小于


370mm


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 间隔开;


层数不应超


过二层。




32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8.2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



8.2.1


危险品生产厂房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 重结构,不应采用独


立砖柱承重。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 /p>



1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


7.5m


,长度不大于


30m


,室内净高不大于


5m


,且操作人


员 少的


1.1(1.1


?


)


级、


1.2


级厂房。



2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


12m


,长度不大于


30m


,室内净高不大于


6m



1.4


级厂< /p>


房。



3


危险 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烬间室或钢板


防护装置外不存危 险品的


1.1


?


级、

< br>1.2


级厂房。



4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



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

1.2


级试验站等。



6


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具有防粉尘措施的危险品生产


厂房,


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


危险品能与钢材反 应产生敏感危险物


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钢刚架结构。



8.2.3


危险品仓库,


可采用实心 砌体结构承重。


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


结构。



8.2.4


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 小于


240mm


,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

< br>砌体。



8.2.5


危险性建 筑物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


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


面。



8.2.6


黑火药生产厂房和 库房、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


和轮碾机混药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 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8.3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构造



8.3.1


具有易燃、


易爆粉尘的厂房,


宜采用外 形平整不易集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3.2

< p>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


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板与梁、


粱与墙或柱锚


固、柱与围护墙拉结以及砖墙墙体之间拉结等。

< br>


8.3.3


危险性建筑物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


沿外墙及内纵、


横墙设置圈梁,


与梁联成整体。



2


轻质易碎屋 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宜在梁底处,


沿外墙及内纵、


横墙设置圈梁,




33


与梁联成整体。



3


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


4m


左右,在窗洞顶增设圈


梁。



8.3.4


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粱,过梁支承长度不 应小于


250mm




8.3.5


当采用钢刚架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



2


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3


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4


节点


(


如 柱脚、


支撑节点、


檩与梁连接点等


)< /p>


的破坏,


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5


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8.3.6


钢刚架结构体系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柱高


4m


左右设置闭合连续钢圈


梁,圈梁的接头、 圈梁与柱的连接应加强。



8.3.7


当钢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


保温板总厚度不应


小于


80mm


,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


0.6mm


,檩距不应大于


1.5m




8.3.8


轻钢 刚架结构的屋面檩条应按简支檩设计,


在支撑处两相邻檩条应加强连

接,其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8.3.9


冷成型夹层保温板与支承构件的连接,


应根据受力的大小,


选用下列连接


方法:



1


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



2


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



3


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 固于支承构件上。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 < /p>


抗爆间室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宜小于


300mm< /p>


。当设计药量


小于


1kg


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


200mm


,也可采 用钢板结构。



8.4.2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


屋面泄压对毗邻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

宜采用轻质易碎


屋盖,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



8.4.3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


(< /p>


不包括轻型窗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

< br>,



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碎片的局部作用下,


不应产生震塌、


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


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


抗爆间


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 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34


8.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碎片作用下,不应穿透。



2


当抗爆间室内发出烬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3


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 应能转向关闭状


态。



4

< p>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的结构不应有残余变形。



5


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8.4.5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

< p>
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


0.4m


< p>


8.4.6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


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


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 凝土屋盖。




2

< br>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


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


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


500mm


,厚度可为抗爆间室


墙厚的


1



2


,但不应小于


150m m




3


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间宜设置抗震缝。



2)


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


室 内设计药量小于


5kg


时,


或抗爆间室 屋盖为


轻质易碎,


室内设计药量小于


3 kg


时,


可不设抗震缝,


但应加强结构 构件的锚固。



3)


当抗爆间室屋盖为 钢筋混凝土,


室内设计药量为


5



20kg


时,


或抗爆间室屋盖


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为


3


< br>5kg


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可采


用可动连 接的方式支承于间室的墙上。



4)


当 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大于


20kg


时,或 抗爆间室屋盖


为轻质易碎,


室内设计药量大于

< br>5kg


时,


应设抗震缝,


主体厂 房的结构不允许支


承在间室的墙上。



8.4.7


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屏院。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


8.4.7

的规定。





35

-


-


-


-


-


-


-


-



本文更新与2021-02-10 17:00,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30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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