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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次
总则
器材检验
工程测量
土方工程
人(手)孔、通道建筑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沙浆
铺设管道
工程验收
第
1
.
0
.
p>
1
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是新建通
信管道工程施工中质量检
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并适用于
通信管道改建、扩工程。
第
1
.
0
.
2
条
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常规建筑标准(规格)
,应按工程设计图纸或
有关规定办
理。
第
1
.
p>
0
.
3
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所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的相
关要求。
第
1
.
0
.
4
条
施工中遇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
、规格要求时,可由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的“临补充技术规定”
,在本工程中使
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
1
.
p>
0
.
5
条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建设
单位通过随工
检验人员,
进行严格的隐蔽工程检验、
签证及工程质量
检查等工作。
第
1
.
p>
0
.
6
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工程验收的法定程序进行;
其竣工验收的
内容和要示,
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评
定接有关规定办理。
随工检验和竣工
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本规范或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
,
凡由施工
单
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至合格。
第
1
.
0
.
7
条
各施工单位制定通信管道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
,
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
1
.
0
.
8
条
本规范的解释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2
.
1
.
1
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
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
2
.
1
.
2
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
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
2
.
1
.
3
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第二节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
2
.
2
.
1
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工中不
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第
2
.
2
.
2
条
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
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
方案或另
行更换。
第
2
.
2
.
3
条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另、标号及混泥土标号,做至
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其
混凝土试
块的规格如表面化。
2
.2.3
所示。
混凝士试块规格
混凝土料最大粒径(毫米)
试块规格
(长
*
宽
*
高
)(毫米)
30
以下一步
*10030
以上
第
100*100*100
150*150*150
2
.
2.4
条
通信管道工的施工单位,亦应行第
2.2.3
条的规定。
第
2
.
2
.
4
条
水泥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管块长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10
毫米,宽、咼允许偏差不大于是
5
毫
米,一
孔以上的多孔管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不大于
0.5
毫米,
三、干打水泥管块的实体重量就不低于表
应大于表
2.2.6
的参考值
5%
以上。
干打水泥管参考重量表
孔数(个)
*
孔径(毫
米)
长
*<
/p>
宽
*
高(毫米)
千克
/
根
:
二孔管块
三孔管块
标称
外形尺寸
重量
226
的参考值。混凝土管块
2*90
3*90
600*250*140
600*360*140
27
37
、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
1
毫米,管孔无形变
4*90
6*90
:
四孔管块
六也管块
600*250*250
600*360*250
45
62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单位强度应不小于
10.78MPa
(
非帕)
(
指
110kgf/cm
2
)
(
系指养护
< br>28
天的试块);如用管块整体试验,其破坏的单位强度
应不低
于表面单位强度的
8%
。本规范的新旧的计量单位换算见附
五、干打水泥管块成品的其他指标要求和干打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
合附录二
的规定。
< br>六、水泥管块强度有问题应进行抽样试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
量的
3
%o
(
或大分屯点数量的
3
%o
)
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
90
%
。
达到标准
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
p>
3
%o,
其
90<
/p>
%
(数量)达一标准仍
算合格;如试验数
10
%
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
强度应按不合格处理。
第
2
.
2
.
7
条
水泥(含混凝土)管块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
录三。
第
2
.
2
.
8
条
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水沿线制品管块,必须脱出气氢氧化钙物质
(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处理的管块,严禁在其管道内敷
< br>
设电
缆。
第
2
.
2
.
9
条
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喇叭口必须圆滑,
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
,
其
磨擦系数应大于
0.8
。管体表面
的裂纹
(指纵向、横向)长度应小于
50
毫米,超过
50
< br>毫米的不宜整
块使用。管块
的管孔外缘缺边应小于
20
毫米,但外缘应小于
20
毫米
,
但外缘缺角的其边长
小于
50
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钢材、管材与铁件
第
2
.
p>
3
.
1
条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锈片剥落
或严重锈蚀。
第
2
.
p>
3
.
2
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的内径负偏差
应不大于
1
毫
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
2
.
p>
3
.
3
条
各种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承插管的
承口内径应与插
口外径吻合。
第
2
.
p>
3
.
4
条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锈处理等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
歪斜,扭曲、飞
刺、断裂或破损。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均匀完
整,
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等
缺陷。
第
2
.
p>
3
.
5
条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硬聚氯乙烯管、玻璃钢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
伤痕,管孔无形
变。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应大
于
1
毫米。
第
2
.
3
.
p>
6
条
人(手)孔铁盖应不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外盖(内盖)
、口圈等)的规格应符合
标准图的规
定;
二、人(手)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铁铸造,
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
11.7kN
(即是
1200kgf
/cm
2
)铁铸质地应坚,铸铁件表面完整,无飞刺、
砂眼等缺陷。件的防锈个
得应均完好;
三、
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四、
铁盖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大于
3
毫米;铁盖与口圈盖合后,
铁盖
边缘应高于
口圈
1~3
毫米。
第
2
.
p>
3
.
7
人(手)
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
或型钢制成,
不得用铸铁制造。
第
2
.
3
.
8
条人
(手)孔内设置的拉力(拉缆)环,应用
巾
< br>16
普通炭素圆钢制造,
全部
做镀锌防锈处理。拉力(拉缆)环不应有裂纹、节瘤、锻接等缺陷。
第四节
建筑材料
第
2
.
4
.
p>
1
条通管道工程有于砌筑的普通粘土砖(以下简称砖)或混凝土砌
块品
种、
标号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其外形应完整,耐水性能好。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砖的
标事情、
强度应符合表
2.4.1
的规定。
通信管道工程中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
遇水后强度降低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砖等。
普
通
粘
土
砖
标
号
及
强
度
表
表
2
。
4
。
1
砖标号
抗压强度
Mpa
< br>(
kgf/cm
2
)
平均值
最小值
抗折强度
N/
cm
2
(
kgf/cm
2
)
平均值
最小值
75
7.35(75)
9.81(100)
4.90(50)
7.36(75)
176.52(18)
215.75(22)
88.26(9)
107.87(11)
100
第
2
.4.2
条
使用推荐标准图纸中的混
凝土砌块
(
以下简称砌块
)
规格、强度等要求
,
应符合推荐标准图纸的各项要求。
第
2.4.3
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的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二、
石料的粒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三、
石料中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20%
;
20%
;
1%
。
四、
针状、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守
五、
硫化物和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六、
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
第
2
.
4
.
4
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通信管道工程应用砂符合下列规定;
二、
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中砂;砂的细度模数(
Mx
)如下
:
粗砂
Mx
为
3.7~3.1,
p>
平均粒径不小于
0.5
毫米
;
中砂
Mx
为
3.0~2.3,
平均粒径不小于
< br>
0.35
毫米
;
细砂
Mx
为
2.2~1.6,
平均粒径不小于
0.25
毫米
;
细砂
Mx
为
1.5~0.
7,
平均粒径不小于
0.15
毫米
p>
;
泥系指粒径小于
0.08
毫米尘屑、粘土等。
三、
砂中的云母和轻物质,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四、
砂中的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3%
;
5%
;
1%
;
五、砂土的硫化物和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六、砂土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屏等杂物。
第
2
.
p>
4
.
5
条
通信管道工程中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应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
2
.
4
.
6
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污水
及含有硫化物的
泉水;
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疑,
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
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可
否使用。
第
3
.
p>
0
.
1
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文件
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置、
座标和高程进
行。
第
3
.
p>
0
.
2
条
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
道及(人)孔位
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应钉设桩点。复测钉设
的桩
(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人(手)孔中心
3~5
米处开始,沿管线每隔
20~25
米宜设一桩(板)应
符合下列规
定:
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桩点附近有永久建筑物时,可做定
位拴点,并做好
标志和记录;
三、平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管道中心线不得大于
10
毫米;
2
、
直通型人(手)孔位的中心位置不得大于
100
毫米;
3
、
管道转弯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
20
毫米。
第
3
.
p>
0
.
3
条
施工现场必须增设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
直测的水准桩
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
150
米;
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
标记;
三、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
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
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
第
3
.
p>
0
.
4
条
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一、
在完成沟(坑)挖方及地基处理
后,应校测管沟、人(手)坑底地
基的高程是否
符合设计规定。
二、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
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
测并补设桩点。
第
3
.
0
.
5
条
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他管、线等(指不需移
改的)地下设及移完毕的地下设施,
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
宽
度等及
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
水平间距,并做好
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为绘图
竣工准备资
料。
第
3
.
0
.
6
条
通信管道的各种高程,以临时水准为基准允许误差应不大于
米。
10
毫
第一节挖掘沟(坑)
第
4
.
1
.
1
条
在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
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
4
.
1
.
2
条
挖掘沟(坑)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
施工,并负责保护
现场,与有关部六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
前,
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
续工作。
第
4
.
1
.
3
条
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且挖
深在
3
米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
放坡挖沟(坑)的坡度与深度
关系可参照
表
4.0.3
的要求,如图
4.1
.3
所示。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
表
4.1.3
土壤类别
H:D
H<2
米
2
米
为放坡
( 手 <
br>第 <
br>)
米
1:015
1:0.25
1:0.50
1:0.75
1:1.00
粘土
夹砂粘土
砂质土
瓦砾、卵石
1:0.10
1:0.15
1:0.25
1:0.50
1:0.75
炉渣、回填
注
:H
为深度
;
D
(
一侧的
)
宽度。
第
4.1.4
条
挖不支撑护土板的人
手
)
孔坑
,
其坑的平面形状可基本与人
(
手<
/p>
)
孔形状
相同
,
坑的侧壁与人
(
)
孔外壁的外侧间距应不小于
0.4
米
,
其
放坡应按表
4.1.3
执行
.
4.1.5
条
挖掘需支撑护土板的人
(
手
)
孔坑
,
宜挖矩形坑。人
(
手
)
孔坑的长边与人
p>
(
手
)
孔壁长边的外侧
(
指最大宽处
间距应不小于
0.3
米宽不小
于
0.4
米
.
第
4.1.6
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沟
(
坑
)
挖成后
,
凡遇被水冲跑的
,
必须重新进入人工地
基处理
.
否
则
,
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p>
第
4.1.7
条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
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
工;设
计文件中
没有具体规定支撑护土板与否,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
板。
一、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二、沟(
坑)的土壤的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三、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四、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在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
< br>
线平行较长且相
距较小的地段等。
第
4
.
p>
1
.
8
条
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
构;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
100
毫米,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交应夯实。
第
4
.
p>
1
.
9
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二、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
三、城镇内的堆土不应高度不宜超过
1.5
米;
四、堆置土不应压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检查井、
雨水口及测量
标志等设施;
五、土堆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第
4
.
1
.
10
条
控掘通信管道沟(坑)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必须将
水排放后进行
挖掘工作。
第
4
.
1
11
条
施工中,室外最低温在零下
5
C
时峄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
有效的防冻措
施。
第二节
回填土
第
4
.
2
.
1
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应在管道或人(手)也按施工顺序完成
施工内容,并经
24
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
4
.
2
.
2
条
回填土前,应先清除沟(坑)内的
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
沟(坑)内如有
积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填土。
第
4
.
2
.
3
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管道顶部
30
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内,
不应含有直径大于
5
厘米的
砾石、碎砖
等坚硬物;
二、管道两侧应同时进行回填土,每回填土
15
厘米厚,用木夯排夯两遍;
三、管道顶部
30
厘米以上,每回填土
30
厘米应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排夯排夯
两遍,直至回
填、夯实与原地表平齐。
第
4
.
p>
2
.
4
条
通信管道工程挖明沟穿越道路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市内主干道路的回土夯实,应与路面平齐;
二、市内一般道路的回土夯实,应高出路面
5~10
厘米。在郊区大地上回填土,可高
出地表
15~20
厘米。
第
4
.
2
.
p>
5
条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路上的人(手)孔坑两端管道回填土,应按照第
二、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填土内,不应有直径大于
硬物;
4.2.3
—
4
条的规定执行;
10
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
三、人(手)孔坑每回土
30
厘米,应用蛤蟆夯排夯两遍或夯排夯三遍;
四、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
第
4
.
2
.
6
条
在修复通信管道施工挖掘的路面之前,如回填土出现明显的坑、
洼,通信管道的
施工单位应按照政部门的求及时处理。
第
4
.
2
.
7
条
通信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
.
1
.
p>
1
条
砖、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砌体墙面应平整、美观,不应
出现竖向通缝。
第
5
.
p>
1
.
2
条
砖砌体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
80%
;砖缝宽度应为
8~12
毫米,同
一砖缝的宽度
应一致。
第
5
.
p>
1
.
3
条
砌块砌体横缝应为
15~20
毫米,竖缝应为
10~15
毫米;横缝砂浆
饱满程度应不
低于
< br>80%
,竖缝灌浆必须饱满、严实,不得出现跑漏现
象。
第
<
/p>
5
.
1
.
4
条
砌体必须垂直,砌体顶部四角应水平一致;砌体的形状、尺寸应
符合图纸要求。
第
5
.
p>
1
.
5
条
设计规定抹面的砌体,应将墙面清扫干净,抹面应平整、压光、
不空鼓,墙角不
得歪斜抹面厚度!砂将配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p>
勾缝的砌体,勾缝应整齐均匀,不得空鼓、不应脱落或遗漏。
第
5
.
p>
1
.
6
条
通道的建筑规格、尺寸、结构形式,通道内设置的安装等,均应
符合设计图纸的
规定。
一般局同主机房引出建筑物的通道,不应越出局所院墙。其他地方的
通信浅埋通
道,其内部净高宜为
1.8
米。
第
5
.
p>
1
.
7
条
通信管道的弯管道,当曲率半径小于
30
米时,宜改为通道。
第二节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与基础
第
5.2.1
条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应按设计规定
处理,如系天然地基必须按设计规
定的高程进行夯
实、抄平。
人
(
手
)
孔、通道采用人工地基,必须
校核基础形状、方向、地基高程等。
第
5
.
p>
2
.
2
条
人(手)孔、通道基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外形偏差
应不大于
20
毫
米,厚度偏差应不大于
10
毫米。
第
5
.
p>
2
.
3
条
基础的混凝土标号、
(配筋)等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混凝土前,
应理清模板内的杂草等和,
并按设计规定的位置挖好积水罐安装坑。
积水罐安
装坑应比积水罐外形四周大
100
毫米,坑深比积水高度深
100
毫米;基础表面
应从四方向积水罐做
20
毫米泛水。如图
5.2.4
所示。
第
5
.
p>
2
.
4
条
设计文件对人(手)孔、通道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时,如提高
混凝土标号、加
配钢筋、防水处理及安装地线等等,均应按设计
规
定办理。
第三节
墙体
第
5
.
p>
3
.
1
条
人(手)孔、通道内部净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墙体的垂直度(全
部净高)允许偏
差不大于
10
毫米,墙体顶部高程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20
毫米。
第
5
.
p>
3
.
2
条
墙体与基础应结合严密、不漏水,结合部的内外侧应用
1
:
2.5
水
泥砂浆八字
,<
/p>
基础进行抹面处理的可不抹内侧八字角
,
如图
5.2.3
所示
,
抹墙体与
基础的内外八字角时
,
应严密、贴实、
不空鼓、表面光滑、无
欠茬、无飞刺、无
断裂等。
第
5
.
p>
3
.
3
条
砌筑墙体的水泥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明确要求时,
应使用不低于
75
号水泥砂浆。
通信管道工程的砌体,严禁使用掺有白灰的混合砂浆进行砌筑。
第
5
.
p>
3
.
4
条
人(手)孔、通道墙体的预埋铁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缆支架穿钉的预埋
1
、
穿钉的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穿钉与墙体应保持垂直。
2
、
上、下穿钉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允许垂直偏差不大于
小于
10
毫米。
3
、
相邻两组穿钉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偏差应小于
20
毫米。
4
、
穿钉露出墙面应适度,应为
50~70
毫米;露出部分应无砂浆等附着物,穿
钉螺母应齐全
有效。
5
毫米,间距偏差应
5
、
穿钉安装必须牢固。
二、拉力(拉缆)环的预埋
1
、
p>
拉力(接缆)环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与管道底保持
200
毫米以上的间距。
2
、
露出墙面部分应为
80~100
毫米。
3
、
安装必须牢固。
第
5
.
p>
3
.
5
条
管道进入人(手)孔、通道的窗口
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
差应不大于
10
< br>毫米;管道端边至墙体面应呈圆弧状的喇叭口;人(手)孔、通道内
的窗口应堵抹严密,不得浮
塞、外观整齐、表面平光。
第
5
.
3
.
5
条
管道窗口宽度大于
700
毫米时,或使用承重易形变的管材如塑料
管等的
窗口处,
应按设计规定加过梁或窗套。
第四节
人(手)孔上覆及通道沟盖
第
5
.
4
.
1
条
人(手)孔上覆(简称上覆)及通道沟盖(简称沟盖)的钢筋配
制、加工、绑
扎,混凝土的标号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第
5
.
4
.
2
条
上覆、沟盖外形尺寸、设置的高程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外形
尺寸偏差应不大
于
20
毫米,厚度允许最大负偏左不大于
5
毫米。预
留孔洞的位置及形状,应符
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第
5
.
p>
4
.
3
条
预制的上覆、沟盖两板之间颖隙应尽量缩小,其拼缝必须用
(手)孔、通道内顶部不应有浆等现象。板间拼堵如图
5.4.3
所示。
第
5
.
4
.
4
条
上覆、沟盖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强
度以后,方可承受荷载或吊装、
运输。
第
5
.
4
.
p>
5
条
上覆、沟盖底面应平整、光滑、不露筋、无蜂窝等缺陷。
第
5
.
p>
4
.
6
条
上覆、沟盖与墙体搭接的内、外侧,应用
1
:
2.5
的水泥砂浆抹八
字角。但上覆、沟盖直接在墙体上浇灌的可不抹角。
八字抹角应严密、贴实、不空鼓、外表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上覆、
沟盖与墙体抹角
如图
5.4.6
所示。
第五节
口圈安装
第
5
.
5
.
p>
1
条
人(手)孔口圈顶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正偏差应不大于
20
毫米。
第
5
.
p>
5
.
2
条
稳固口圈的混凝土(或缘石)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自口圈外
缘应向地表做相
应的泛水。
第
5
.
p>
5
.
3
条
人孔口圈与上覆之间宜砌不小于
200
毫米的口腔(俗称井脖子)
;
人孔口腔应与上覆预留洞口形成同心圆的圆筒状,
口腔内、外应抹面,
其要求与
和
5.1.5
条相同。口腔与上覆搭接处应抹八字,八字抹角应
严密、贴实、不空
1
:
2.5
的砂浆抹严密,不空鼓、不浮塞、外表平光、无欠茬、无飞刺、
无断裂等。人
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
第
5
.
5
.
4
条
人(手)孔口圈应完整无损。车行
道人也必须安装车行道的口圈。
第
5
.
5
.
p>
5
条
通信管道工程在正式验收之关,所有装置必须安装完毕、齐全有
效。
第一节
装拆模板
第
6
.
1
.
p>
2
条
浇制混凝土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浇注混凝土后不得产生形变;
二、模板的形状、规格应保证设计图纸要求所浇制单纯
构件的规格和形状;
三、模板与混凝
土的接触面应平整,边缘整齐,拼缝严密、牢固,预留孔、洞位置
准确,尺寸符合
规定;
四、重复使用的模板,表面不得有粘结的混凝土、水泥砂浆及泥土等附着物。
第
6
.
1
.
3
条
模板拆除的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最早拆除模板的期限,应符合表
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
水泥
水泥
混凝土标
号
6.1.3
—
1
的规定。
表
6.1.3
—
1
日平均温度
C
5
品种
硅
酸
10
4.0
3.0
2.5
15
3.0
2.5
2.0
20
2.0
2.0
1.0
25
1.5
1.5
1.0
30
1.0
1.0
1.0
标
号
p>
混凝土达到
2.45Mpa
(
25kgf/Cm
2
)
强
度过拆模天数
225
100
以下
110~200
5.0
4.5
3.0
及
325
200
以下
盐
水
泥
火山
或矿
水泥
注
:1.225
灰
渣
225
及
325
100
以下
100
以上
8.0
6.0
6.0
4.5
4.5
3.5
3.5
2.5
2.5
2.0
2.0
1.5
水泥相当于
< br>300
#
水泥
;325
水泥相当于原
400
#
水泥
.
1?
每
24
小早为一天。
二、各种承重混凝土构件的最早拆除模板期限
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
结构类别
水泥
种
类
,
p>
应符合表
6.1.3
—
2
的规定。
表
6.1.3
—
2
10
15
20
25
30
泥
拆模需在
的强
日平均温度
(
C
)
< br>
度(按
设计强
5
度
号
水
标
混凝土达到
X%
强度的天数
跨度
2.5
米以下
的板
硅酸
及装配钢筋
混凝土构
盐
件
火山
灰
或
矿渣
跨度
2
.5~8
米的
板梁的底模板
硅酸
盐
火山
灰
或
矿
X%
)
225
或
50
325
325
以
50
上
12
22
8
14
7
10
6
8
5
7
4
6
225
或
70
325
225
以
70
上
24
36
16
22
12
16
10
14
9
11
8
9
第
6
.
p>
1
.
4
条
浇灌混凝土的模权各部位的尺寸,
预留孔洞及埋件的位置应准确,
并应无跑浆、漏
浆等现象。
第二节
钢筋加工
第
6
.
2
.
1
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钢筋品种、规
格、型号均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第
6
.
2
.
p>
2
条
钢筋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
表面应洁净,应清除钢筋的浮皮、锈蚀、油渍、漆污等。
二、
钢筋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尺寸下料,并按规定的形状进行加工。圆钢(也叫
I
级筋)如需进行
端头钩处理的,基
变钩圆弧的直径应不小于钢筋直径的
2.5
倍,
如图
6.2.2
—
1
所示。
三、加工钢筋时应检查其质量
,凡有劈裂、缺损等伤痕的残段不得使用。
四、短段钢筋允许接长用在分布筋(辅助筋)
,其接续如图
6.2.2
—
A
、
B
所示。主筋
严禁有接
头。
第
6
.
2
.
3
条
钢筋排列的形状及各部位尺寸,主筋与分布筋位置均应符合设计
图纸的规定,严
禁倒置;主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
5
毫米,分布筋间距
误差应不大于
10
毫米。
第
6
.
2
.
p>
4
条
钢筋纵横交叉处应采用直径
1.2
毫米或
1.0
毫米的钢线绑扎牢固、
不滑动、不遗
漏。
第
6
.
2
.
5
条
使用接续的钢筋时,接续点应避开应力最大处,并应相互错开,
不得集中在一条
线上,同一钢筋不得有一个以上的接续点。
p>
第
6
.
2
.
6
条
钢筋与模板的间距应为
20
毫米,为保持钢筋与模板的间距相等,
可在钢
筋下垫以
自制的混凝土块或砂浆块等,
严禁使用木块、
塑料等
有机材料衬垫。
第三节
混凝土浇灌
第
6
.
p>
3
.
1
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和
水应符合使用标准。不同种类、
标号的水泥不得
混合使用;砂和石料的含泥量如超过标准,必须用水
洗干净后方能使用。
第
6
.
p>
3
.
2
条
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料比、水灰比应适量,以保证设计规定的混
凝土标号。施工
时,应采用实验后确定的各种配比。
第
6
.
3
.
3
条
混凝土的搅拌必须均匀,以混凝土颜色一致为度,搅拌均匀的混
凝土应在初凝期
内(约
45
分钟)浇灌完毕。
第
6
.
p>
3
.
4
条
浇灌混凝土前,应检查模板内钢筋衬垫是否稳妥,并清除模内杂
物。
混凝土在初凝之前如发生离析现象,可重新搅拌再浇灌。
混凝土浇灌倾落高度在
3
米以上时,应采用漏斗或斜槽的方法倾注。
第
6
.
p>
3
.
5
条
浇灌混凝土前构件必须进行振捣,无论采用人工或机械振捣都应
按层次依次进
行,捣固应密实,不得出现跑模、漏浆等现象。<
/p>
第
6
.
3
.
6
条
混凝土灌注完毕经初凝(约一小时)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进行
洒水养护;混凝
土工作应避免被阳光直晒。
第
6
.
3
.
7
条
在日平
均气温
5
C
的自然条件下浇灌混凝土,
应采取保温为主的蓄
热法措施防冻。
宜采用热水拌制混凝土或构件外露部分加以覆盖等措
施,或按设计规定要求处理。
第
6
.
3
.
8
条
非直接承受荷载的混凝土构件浇灌混凝土后,在日平均气温
的情况下,必须养护
24
小时以上,方能在其上面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四节
水泥砂浆
第
6
.
4
.
1
条
水泥砂浆的配比,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配制。
第
6
.
4
.
2
条
凡抹缝、抹角、抹面及管块接缝等处的水泥砂浆,其砂料必须过
筛后使用,不得有
豆石等较大粒碎石在内。
第
6
.
4
.
3
条
水泥砂浆的养护,应执行本章节第三节的有关条款。
15
C
第一节
地基
第
7
.
1
.
1
条
通信管道的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凡采用天然地基而
设计又没有具体说
明如何处理的,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
反
映,待处理后方可施工。
一、
地下水位高于管道及人(手)孔最低高程的;
二、
土质松软、有腐蚀性土壤或属于回填的杂土层。
第
7
.
1
.
2
条
凡是天然地基的管道沟挖成后必须夯实抄平,地基表面高程应符
合设计规定,允许
偏差应不大于
10
毫米。
第
7
.
1
.
3
条
通信管道沟底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管道基础
63
厘米以下宽时,其沟底宽度应为基础宽度加
30
厘米(即每侧
< br>各加
15
厘米)
。
二、
管道基础
63
厘米以上宽时,其沟底宽度应为基础宽度加
60
厘米(即每侧
< br>各加
30
厘米)
。
三、
无基础管道(水泥管块的管道在非特殊情况下应不采用此法)
的沟底宽度,
应为管群宽度加
40
厘米(即每侧各加
20
< br>厘米)。
第二节基础
第
7
.
2
.
1
条
通信管道一般宜采用素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的标号、基础宽度、
基础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凡设计规
定管道基础使用预制基础板或钢筋段落,应按设计处理。
第
7
.
2
.
2
条
通信管道基础的中心线应符合设计规定,左右偏差应不大于
<
/p>
米;高程差应不大于
10
毫米;基础的宽
度和厚度负偏差应不大于
毫米。
10
毫
10
管道基础宽度应比管道组群宽度加宽
100
毫米(即每侧各宽
50
毫米)。
第
7
.
2
.
3
条
通信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的部分,设计有规定的应按设
计规定处理;设计没有规定时,应按管道基础宽度参照表
7.2.3
和图
7.2.3
加配钢筋
?
钢筋应搭在
窗口墙上不少于
100
毫米
?
管道基础进入人
(
手
< br>)
孔窗口处配筋表
管道基础宽度
钢筋直径
根数
长度
(
毫米
)
表
7.2.3
总长
(
毫米
)
350
毫米
460
毫米
615
毫米
735
毫米
880
毫米
(
毫米
)
6
10
6
10
6
10
6
10
6
10
8
4
8
5
8
7
8
8
8
9
310
1565
420
1556
590
1556
690
1556
840
1556
(
米
)
2.48
6.26
3.36
7.83
4.72
11.00
5.25
12.52
6.72
14.09
第
7.2.4
条
基础在浇灌混凝土之
前
,
应检查核对加钢筋的段落位置是否符合设计
规定
,
其钢筋的绑扎、衬垫
等是否符合规定;并应清除基础模板内的杂
草等物。
浇灌的混凝土应捣固密实,
初凝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洒水养护,
基础模
拆除后,基
< br>础侧面应无蜂窝、掉边、断裂及欠茬等现象,如发现有上述
缺陷,应进行认真的修整
补强等。
第
7
.
p>
2
.
4
条
通信管道基础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表面平整、无断裂、无波浪、
无明显接茬、欠
茬,混凝土表面不起皮、不粉化。
第三节
管道铺设
第
7
.
3
.
1
条
通信管道所用管材的材质、规格、程式和断面的组合必须符合设
计的规定。
改、扩建管道工程,
不应在原有管道两侧加扩管孔;在特殊情况下非
在原有管道
的一侧扩孔时,必须对原有的人
(手)孔及原有电缆等做
妥善的得理。
第
7
.
p>
3
.
2
条
水泥管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群的组合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二、水泥管块的顺向连接间隙不得大于
5
毫米。上下两层管块间及管块与基础应为
15
毫米,允许
偏差不大于
5
毫米。
三、管群的两层管及两行管的接续缝应错开。水泥管块接缝无论行间、层间均宜错
开二分之一管
长,如图
7.3.2
—
1
及图
7.3.2
—
1
所示。
四、水泥管块的弯管道及设计上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管道,
其接续及垫层按设计规定。
第
7
.
3
.
3
条
铺设水泥管道时,应在每个管块的对角管孔两根拉棒试通管孔;
其拉棒外径应小
于管孔的标称孔径
3~5
毫米;拉棒长度,
铺设线管道
宜为
1200~1500
毫米;
铺变管道(其曲率半径大于
36
米)宜为
900~1200
毫米。具体的拉棒规格可由施
工单位自定。
第
7
.
3
.
4
条
铺设水泥管道的管底层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砂浆的饱
满程度不低于
95%
,不得出现凹心
,
不得用石块等物垫管块的边、角。
管块应平实铺卧在水泥砂
垫层上。
两行管块间的竖缝充填的水泥砂浆,
其标号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充填
的饱满程
度应不低于
75%
。
管顶缝、管边缝、管底八字应抹
1
:
2.5
水泥砂浆;严禁使用铺管或
填充管间
缝的
水泥砂浆进行抹堵。抹顶缝、边缝及管底八字,如图
7.3.4
所示。
第
7
.
p>
3
.
5
条
水泥管块的接续方法宜采用抹浆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两管块接缝处应用纱布
80
毫米宽,允许
10
毫米的误差,长为管块周长加
80~120
毫
米,均匀地包在管块接缝上;
二、
三、
四、
接缝纱布包好,应先在纱布上刷
清水,水要刷到管块饱和为度,再刷纯水
泥浆;
接缝纱布刷完水泥浆后,应立即抹
1
:
2.5
的水泥砂浆;
纱布上抹的
1
:
2.5
水泥砂浆厚度应为
12~15
毫米
,
其
下宽应为
100
毫米
,
上
宽应为
80
毫米
,
允许正偏差不大于
5
毫米
,
如图
7.3.5
所示。
第
7
.
3
.
6
条
采用抹浆法接续管块,其所衬垫的纱布不应露在砂浆以外,水泥
砂浆与管身粘结
牢固,质地坚实、表面光滑、不空鼓、无飞刺、
无欠
茬、不断裂。
第
7
.
3
.
7
条
用
1
:
p>
2.5
水泥砂浆抹管顶缝、管边缘、管底八字,应粘结牢固、
平整光滑、不空鼓、无欠茬、不断裂。
第
7
.
3
.
8
条
各种管道引入人(手)孔、通道的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远规定,
其管顶距人
(手)孔、通道上覆、沟盖底面应不小于
300
毫米,管底
距人(手)孔、通道基
础面应不小于
400
毫米。
第
7
.
3
.
9
条
引上管引入人(手)孔及通道时,应在管道引入窗口以外的墙壁
上,不得与管道
叠置。引上管进入人(手)孔、通道,宜在上覆
、沟
盖下
200~400
毫米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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