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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目前,学界已公认隐私权是以隐私为客体的一
项独立人格权,是主体对自己隐私利益的自
由支配权。随着
对人格权理论的研究与探讨的深入,我国已将隐私权的保护
纳入法律轨道。互联网的出现以及网络规模的爆炸性扩张,
网络中对隐私权的
侵犯也出现了许多新特点。
本文结合
2010
< br>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有关网络侵
权责任的规定,对法律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规定进行解
读,并对网络隐私
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提高网络隐私权的
保护力度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侵权;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近些年
兴起的
人肉搜索
,作为一种搜索工具,凸显着
网络扬善惩恶的威力,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寻找到失去联系
的
亲朋好友,
揭露一些事情的真相,
可
惜的是,
网络上
人肉搜
索
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非理性
<
/p>
惩恶
的网络暴力,
让这个虚拟
的网络世界更加真实化,像一股来势凶猛的浪潮,冲击着社
会的每一个角落。①这种以真假难辨的事实、举道德审判的
旗帜、聚匿名不负责
的网民、曝普通人之隐私的
人肉搜索
<
/p>
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既然隐私本身是有利益价
值的,
那么隐私受到了侵害怎么办?法律能不能对网络隐私
权给予实际而又充分的保障?
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
在网络环境下,私人信息主要是以
个人数据
的形
式出
现,并构成了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因此网络隐私权在很
多时候也被称为个人数据隐私、个人信息隐私或个人资料隐
私等。
参考相关定义,
网络隐私权定义为:
公民在网上享有
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
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
(二)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
种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权益)的具体侵权
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
行为,而是指一
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二、
《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的法律分析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侵
权行为,即网络用
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
担责任的情形。
第二款
实际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
避风港
和责任
限制。
即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络服
务提供者
(网站)
发出通知,
告知其自
己遭到网络侵权,并可要求网站采取相应措施,网
站如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进入
避风港
,不承担侵权责
任。
如果网站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
的措施不合理,造成损失扩大的,网站就要对损害的扩大部
分和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
/p>
第三款规定是网站的间接侵权责任。即网站明知他人利
用其网络平
台实施侵权行为,仍放任该行为的,应承担连带
责任。笔者认为本条的实施,最大的作用
在于让网络服务商
不敢再置身事外,对于一旦发现具有网络侵权行为倾向的内
容,必须及时予以删除、屏蔽等处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提供了立法上的
保护。
三、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构想
《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责任,
但在操作上存在一
定问题,比如:如何判断
知道
?这是一
个极具实务操作的难题,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综合各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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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以一个合理标准去判断,既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
保护权利
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适合的平衡点,法律都难以规
定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
又如何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
呢?
< br>再如:网络侵权的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如何解决也
成为使遭受网络侵权的
人是否付诸诉讼维权的关键。②最
后,在制定互联网络侵权规则时,是否当然必须要充分
考虑
到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
受侵犯?③互联网络是一个现代媒体,如果允许公民在互联
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那么,
有可能会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
损害。因此如何在维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同时,防止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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