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
p>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
费(含饭
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
,可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
本费、
教辅材料费,此外严禁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
p>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
省教育厅
颁布目录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课本)
和作业本费
(见附
件一)
,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
费、
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
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
1
p>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
外,可向
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
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
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
训费和学工学农费)
。除此之
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
、公办
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
1000
元,
其它高中每生每期
800
元的标准执行。职业
高中学校、普通中专、
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
[2010]1
25
号和湘价教
[2012]113
号
文件规
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
p>
3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
p>
[2012]82
号文件执行。对公办
中等
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
二、
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
p>
(含
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
关
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
学生
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在校城市学生的
10%
确定)
免除学
费。
4
、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
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
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
,作业本费由市物
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
。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
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5
、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
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
生“三限”政策。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
2300
元,
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
不超过
1800
元,择校费不得跨学
期
预收。
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
但可按
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
外以自费、旁听、借读、代培、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并
收费。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不得参照省级示范性
高中收费政策执行
。
三、民办学校收费
p>
1
、按照湘发改价教
[2014]1127
号文件规定
,
放开民办中等职业
学校收费审批权限。
民办中职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自主定价
p>
,
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原则,遵守收费公示
制度,
不得在规定收费项目之外增设其他收费项目。
其他民办中小
学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按《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p>
(湘价
教
[2009]99
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
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质条件后,
其收费项
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2
、认真
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免
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湘财教
[2008]44
号)精神。一是实行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具体标准为农村民办小学每生每
期减免学杂费
95
元,农村民办初中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
p>
130
元,
城市(含县镇)民办小学每生每
期减免学杂费
110
元,城市(含县
镇
)
民办初中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
145
元。
由本级财政部门将免学
杂费资金拨付学校,
学校按上述标准登记造册发放至每个学生。
二
是实行农
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和城市
(含县镇)
义务教育
阶段民办学校中的低保户子女同时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
免费教科
p>
书的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开学收费时享受免费教科书的民<
/p>
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免费教科书的标准直接减免。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1
p>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
[2013]80
号文件
确定的原则和潭价费
[2013]15
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
费由伙食费、城市中小学生
住宿(午休)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
费、教辅材料费、就餐卡补办费、城市中小学生校
服费、校外活动
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
中小学校按照国
家和本地区课程改
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
教学管理范围内
的事项,
不得列入服
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
、电子阅览、图书馆查
询和计算机上机、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
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中
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
费登记,进行收费公示
,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
2
、
p>
教辅材料征订。
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
教辅材料,
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
学校根据市教
育局在省教育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教辅材料
目录
(湘教发
[2014]34
号)<
/p>
之内审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
其价格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p>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联合颁布的
2014
年教辅材料指导价
格目录(湘发改价教
[2014]8
43
号)执行
,
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
前
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
之外加订任何其他教
辅材料,违者将追究相关部门、学校的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3
、
p>
伙食费。
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伙食费标准
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潭价费
[2014]14
号文件执行。学
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并按规定建立伙
食台账,
定期公布伙食费收
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
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
(或
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
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
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
50
元
/
生,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
电费、
燃料费开支。
学校按财务制度要求对伙
食费收支情况进行单
独列账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p>
4
、
寄宿费。
寄宿
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和逐校审批管理。
城
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
部门按每生每期不超过
300
元的标准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为学
生提供午休服务,
午休宿舍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
并
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
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p>
午休费标准按市物
价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潭价费
[2013]150
号文件规定执行。各
县
(市)
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午休费由同级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
高于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核定的最高标准基础上制定。
< br>在学校午休
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应
安排专门床位,
指定
专人管理,
无专门
床位和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
学校对寄宿生不
得再收取此项费
用。
自愿住校高中学生的寄宿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高于
2014
年秋季标准核定。
p>
5
、
作业本费。
义
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小学低年级(一、二
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
7
元,小学高年级(三、四、五、六年级)
每生每期不超过<
/p>
10
元,初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
15<
/p>
元
,
公办高中
年
级作业本费每生每期
20
元。
p>
6
、
校服费。
校服
订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
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
校服数量,
保证校服
质量,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省质监局、省
教育厅颁发的《学生服
湖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要求。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
p>
60
元,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
65
p>
元,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
70
元。
p>
校服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
生购买校服。
7
、
p>
就餐卡补办费。
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
就餐卡的,按每卡不超过
10
元的标准收取补办成
本费用。
8
、
p>
校外活动费。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
等校外活动时,
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
可按
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9
、
社会实
践活动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军训及学工学农
活动一律不得
收取费用。
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每生限进行一
次。
学校组织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校外学工学农活动发生的聘用指导
老师及食
宿、交通等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
20
元收取,活动
时间不得超过
7
天。
五、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要求
1
p>
、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
健康发展
,
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类学校必须
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
政策
和规定,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
大范围收费,
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和代收费用,
严禁
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
、各级
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民工
子女就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
辍学的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
事业收入中提取
5%
的经费,用
于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校内奖学金、
助学金和特殊困难
p>
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
/p>
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
p>
、严禁各中小学学校收取与学生入学(含转学)挂钩的任何
捐资助学
性质的费用。
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
须
在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
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
p>
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账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
学
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
奖励优秀学生开支,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平调、挪用。
4
p>
、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
分摊书籍
报刊资料发行任务。
严禁任何社会团体、
群众组织和企业
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
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
p>
服务性费用。
5
、中小
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
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
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
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形
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6
、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
地及其他资源举办面向学
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
也不得与社
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
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禁止学校
组织
参与有偿补课、
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p>
学校通过社
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
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
有偿补课现象。
p>
7
、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
支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与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
费)
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
/p>
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8
p>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必须严格按《湖南省
教育收费
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湘价教
[2013]121
号)的要求和规定
的样式(见附件八至十一)
,搞好
教育收费公示,切实提高教育收
费的透明度。
严禁将越权或擅自
设立的收费项目、
提高的收费标准
等违规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
”
,严禁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之外进行收费。
9
、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
度。各级价格、财政、教
育部门要互相配合,
认真督促辖区内各
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
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
力
度,
及时接受和认真处理学生和公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
、
投
诉及情况反映,
对学校和有关单位
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或
违反
“
一科一辅”
原则征订教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
要
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切实维护我市教
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p>
附件一:
2015
年春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
20
15
年春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三:
2015
年春季普通中专和公办职业
中专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四:
2015
年春季城市小学课本价格表
附件五:
2015
年春季城市初中课本价格表
< br>
附件六:
2015
年春季普通
高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七:国家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附件八:湘潭市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九:湘潭市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湘潭市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一:湘潭市中等专业学校收费公示牌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2015
年
2
月
16
日
抄送: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
府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办、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非税
收入征收管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新华书店
湘潭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
年
2
月
16
日
附件一:
2015
年春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
生·期
项目
标准
年级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小学
四年级
五年级
六年级
一年级
初中
二年级
三年级
“一费制标准”
其
中
课本费
书籍课本费
音像教材费
(录音磁带)
作业本费
住宿费最高限额
(含学生公寓)
伙食费
校服费
49
50
78
79
94
90
151
161
121
35
36
61
62
77
73
123
133
86
7
7
7
7
7
7
13
13
20
7
7
10
10
10
10
15
15
15
< br>由同级物价部门
会同教育部门按
不超过
< br>300
元
/
生·期
的收费标
准核定。
由市、
县两级
物价、教育部
门按“保本不
盈利
”的原则
管理。
小学每套
不超
过
60
元,初中
p>
每套不超过
65
元。
注:①“书籍课本费”免费向低保(特困)家庭学生提供。开学报到时,学生凭低保
(特困)证和户口本原始件领书,学校留复印件存档备查。②“书籍课本
费”价格四舍五
入成整数。③作业本费指课堂作业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