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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
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
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
/p>
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32
号)、
《文化
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市发〔
< br>2008
〕
33
号)
和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京办发
〔
2006
〕
3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br>本办法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市场主导、企业
主体,坚持扶持原创,鼓励多出
动漫精品,多出动漫人才,培育
民族原创动漫品牌,促进动漫产业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设立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
支持
动
漫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包括原创漫画形象
作品、原创网络动漫形象作品、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
原创漫画形象作品是指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载体,描绘反
映各种事物、信息和
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的作品。包括以叙事
为主的连续性分镜头故事漫画、以四格或多格
及拥有主题的系列
独幅作品形式表现的幽默漫画、具备故事功能、独立成册的绘本
漫画等。
原创网络动漫形象作品是指使用主
流多媒体技术制作,具有
完整的故事情节,通过互联网传播,以电脑为接受终端的作品。
包括
Flash
剧情短片、
MV
、公益广告及宣传、贺卡、教学课件等
形式。
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具有<
/p>
完整的故事情节,通过移动通信网传播,以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
设
备为接受终端的作品。
包括漫画图片
/
彩信、
手机漫画、
手机动
画、动漫视频
3GP
等形式。
第五条
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申报主体
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
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
/p>
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单位。
第六条
申报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突出原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体现民族精神、民族风格和民族特色。
(二)思想内容积极
健康,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
精神,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故事内容完整,在架构、情节、节奏等方面引人入胜,
表现形式有新意,
时代特征和生活气息强烈,
具有较强
的吸引力。
(四)动漫形象在角色设计、造型、个性特征等方
面生动鲜
明,体现民族特色与动漫艺术的风格,受到群众公认和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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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拥有著作权或版权,或经著作权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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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没有获得北京市
财政性
资金扶持。<
/p>
第七条
北
京市扶持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包括对
优秀原创动漫形象作品创意的扶持和对优
秀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的
奖励。
第八条
对已形成动漫形象、角色设
定、剧情安排、场景设
计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的构思,动漫创意独特,具有可操作性、<
/p>
作品开发价值、品牌规划实施方案的优秀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的创
意
,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
对在北京市最终完成的创作
、出版发行优秀的原创
动漫形象作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优秀原创漫画形象作品,首印数在
1
万册以上或总印
数在
2
万册以上的
,期刊发行量在
5
万册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二)优秀原
创动漫网络形象作品,在主流媒体上点击量或
下载量累计超过到
10
万次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
的奖励。
(三)优秀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在主流媒体上点
击量或
下载量累计超过到
10
万次以上
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
/p>
(四)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或市级动漫奖项的原创动漫作
品,给
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即可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交
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申
请表》
(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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