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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花都区城区小学公办学校招生细则
根据《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关
于做好
20
20
年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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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花都区城区辖区生源和教育资源分布状况,依法开展城区小
学招
生工作。为确保城区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城区小学公办学校招生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满足本
辖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
相考试形式
进行招生。
二、招生对象和类别
(一)
招生对象。
2014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出生,
年满
6
周岁
的本辖区内适龄儿童。
(二)招生类别。
1.
地段生
(
1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安排入读户口地址<
/p>
所在地对口的公办小学。“人户一致”是指:
①
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
人所持房产证地址一
致,要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占有房产份额的
100%
。具
体以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记载的
为准,或由法院出具的生
效判决文书载明的为准,房产须为住宅性商品房,已办理不动产
权登记或网签,并交付使用。
②
儿童与父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
住地是祖辈的房产,
需
符合
:
祖辈是直系亲属,
儿童父母在广州市没有单位分房、
自购房、
租房等,儿童与祖辈同户籍同住,即儿童和产权所有的祖辈户籍
在同一本户口本上且一同居住。
(
2
)花都区城区小学公办学校定点对口招收的适龄儿童。
属于城区小学定点招生范围的村籍适龄儿童,由定点对口的
公办小学接收,包括:
学校
新华一小
定点对口生范围
定点招收新华村、新
街村、大陵村户
籍适龄儿童
新华七小
定点招收田美村
8
、
9
、
10
队户籍适
龄儿童
培新学校
新华街第五小学
(五华校区)
棠澍小学
定点招收大华村和三华村<
/p>
5
、
6
、
7
、
8
队户籍适龄儿
童
圆玄小学
雅瑶小学
定点招收公益村户籍适龄儿童
定点招收新村、旧村、邝家庄、岑境
定点招收横潭村户籍适龄儿童
定点招收五华村户籍适龄儿童
村、三向村、雅瑶居委户籍适龄儿童。
骏威小学
(
三东校区)
新华街云山学校
定点招收田美村
1
、
2
、
3
、
p>
4
、
11
、
12
、
定点招收三东村户籍适龄儿童
(龙珠校区)小学部
13
、
14
队、北五队户籍适龄儿童
< br>
新华街云山学校
(田美校区)
尚雅小学
定点招收除定点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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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珠校区外的
田美村户籍适龄儿童
定点招收除大窝经济合作社外清?
村户籍适龄儿童
广塘小学
新雅小学(和雅
校区)
东塘小学
定点招收广塘村户籍适龄儿童
定点招收大窝经济合作社户籍适龄
儿童
定点招收东莞村、
石塘村和东镜村户
籍
适龄儿童
红棉小学
定点招收九潭村、官溪村、岐山村、
马溪村、大布村、朱村、乐同户籍适龄儿<
/p>
童
石岗小学
杨屋一小
杨屋二小
罗洞小学
定点招收石岗村户籍适龄儿童
定点招收杨一村户籍适龄儿童
定点招收杨二村户籍适龄儿童
定点招收长岗村户籍适龄儿童
罗仙小学
东边小学
定点招收罗仙村户籍适龄儿童
定点招收东边村户籍适龄儿童
当符合“人户一致”条件适龄儿童属于以下四类情况时,由<
/p>
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一是购买二手房业主,该居住单元
原
业主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就读
1-5
年级的;二是网上报名截止
后户籍才迁入房产所在地址的;三是当年网上报名截止后购买并
于
8
月
27
日
前获得
《房地产权证》
或已进行网签的;
四是不按规
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的。
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
公办小学招生地段<
/p>
原则上为学生户籍地址与学校距离在
3
公
里范围内。
(
二
)
统筹生。
第一类:具有花都区
原非农业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
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
证明地址不一
致,即具有花都区城区原非农业户籍,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
的适龄儿童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1.
不完全房产住户:适龄儿童与父母没有拥有房产份额的
100%
,但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一致;
2.
随非直系亲属住户:适龄儿童居住在非直系亲属的房产,
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和其父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住地(儿童
父母在广州没有
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
3.
租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在城区,且该住房为适龄儿
童及父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
住地
(
在花都区内无其他房产)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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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在街道出租屋中心登记备案,在招生报名时该
住宅
没有小孩在城区范围小学就读
1
-
5<
/p>
年级的,
需提供相关的租
住凭据。
4.
集体户: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花都区城
区非农业集体户并
实际居住在城区范围,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
到实际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
5.
拆迁户: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
迁补贴自行解决
住地并实际在城区范围居住的拆迁户子女,能提
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
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
母在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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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具有花都区户籍(原城区非农户籍以外)的适龄儿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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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范围有自主房产
,适龄儿童父母拥有
房产的
100%
份
额。
2.
适龄儿童父母没有拥有房产
100%
份额或适龄儿童居住在祖
辈(
直系亲属)的住宅,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
花都区城区的唯一居住地的,
儿童、监护人和祖辈同户籍同住,
即儿童、监护人和居住地产权所有者的祖辈在同一个户
口本上且
一同居住。
3.
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
含城乡自建房
)
,以监护人租赁
有效产权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
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在街道
出租屋中心登记备案满一年以上(计算到当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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