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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
“
商号权
”
的保护
p>
——
第
1929467
号
“
良田
”
商标争议案评析
吴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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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
/p>
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
< br>“
申请注册的商标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
抗在后商标的条件。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
,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
程序中发生的商
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
《
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
认为,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
商业信
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
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争议商标:第
1929467
号
“
良田
”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
申请理由:
1
、
申请人成立于
1988
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
实现工
业总产
值近六亿元,
产品曾获得
“
p>
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
”
等多个奖项,
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
声誉。
2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
“
良田
”
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
好,其字号
“
良田
”
< br>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
“
良田水泥
”
。被
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
同一行业,
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
相距不足
980
米,
被申请人
的争
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
争议
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
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
号权,依据《民法通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p>
(以下称《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以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相
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
据: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
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
1991<
/p>
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
书复印件,
1998
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
1996
< br>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
书复印件,
1998
p>
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
1997
< br>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
2000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证书复印件,
湖南省
2001
年度重合
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
湖南省
2000
年纳税大户(过
500
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
,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
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
询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争议商标的由来。被申请人所在的
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是郴州地区水泥产量最大的基地,
共有四家水泥生产企
业。
被申请人始
建于
1970
年,是当地最早的水泥生产企业,
2001
年由
国有企业改制为现在的被申请人,现
已获得苏仙区委、
区政府先
进民营企业等多个荣誉,
其
“
良田
p>
”
牌水泥在当地具有相当高的知
名度。
p>
争议商标
“
良田
”
的设计浓缩了良田镇这一水泥生产重镇的人文历史背景,
孕育着
被申
请人的产品出自
“
良田
”
这一沃土,象征着水泥的发展历史,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2
、争
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效果足以使被申请人的水
泥区别于申请人的
“
岭东
”
牌水泥,
不会引起相关
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用户意见证明文件可以说明这一点,
因此争议商标
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并不冲突。
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
请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应予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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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
政府证明文件复印件,
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产品标准实施文件复印
< br>件,被申请人征询用户意见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分厂产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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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补充提出以下理由,
1
、被申请人偷换概念,将
“
建厂
< br>时间长
”
等同于
“
良好声誉
”
,事实上被申请人的前身虽然建厂较早,
但历经三次改制经营状
况仍继续恶化,并于
2003
年
7
月将生产线整体租赁给个人经营。其最早的<
/p>
“
五盖山
”
商标
也
因为销路不好而弃用,自争议商标注册后一直使用争议商标。
2
、申请人具有相当知名度的
字号与被申请人的商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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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的产品已经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
被申请人为证明不混
淆所举出的用户意见等证据所调查的人,
或与其有利害关系,
或是被申请人的合伙人,
这样
的证明材料不具真
实性和证明力。
3
、申请人近年通过技改,投资两亿元新上一条
生产线,
经营状况良好,
被郴州市委、
市政府规划作为龙头企业组建水泥集团,
申请人才是郴州的水
泥
基地,消费者想买的
“
良田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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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申请人的水泥。被申请人放弃其
“
五盖
山
”
,注册争议
商标就是想利用申请人
字号
“
良田
”
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明显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
竞争。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根据双方提交的营业执照、
获奖证书
、
证明文件以及商标档案等证据,
商评委查明以下事实:
申请人成立于
1988
年
12
月
29
日,字号为
“
良田
”
,企业地址为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
2001
年之前申请人及其产品先后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
湖南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
/p>
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
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
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
质量管
理先进单位等
多个奖项。被申请人成立于
1997
年,企业地址同样为郴州市
苏仙区良田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