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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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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发(作者:机筒)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



商号权



的保护











——



1929467



良田



商标争议案评析



























吴新华







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 /p>


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

< br>“


申请注册的商标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

< p>
抗在后商标的条件。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


,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 程序中发生的商


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


《 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


认为,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 商业信


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







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争议商标:第


1929467




良田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 申请理由:


1



申请人成立于


1988


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


实现工 业总产


值近六亿元,


产品曾获得



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



等多个奖项,


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


声誉。


2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



良田



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


好,其字号



良田


< br>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



良田水泥



。被


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 同一行业,


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


相距不足

< p>
980


米,


被申请人


的争 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


争议 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


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 号权,依据《民法通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p>


(以下称《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以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相 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 据: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

< p>
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


1991< /p>


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


书复印件,


1998


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


1996

< br>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


书复印件,


1998


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


1997

< br>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


2000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证书复印件,


湖南省


2001


年度重合 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


湖南省


2000


年纳税大户(过


500


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

< p>
,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


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 询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争议商标的由来。被申请人所在的

< p>
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是郴州地区水泥产量最大的基地,


共有四家水泥生产企 业。


被申请人始


建于


1970


年,是当地最早的水泥生产企业,


2001


年由 国有企业改制为现在的被申请人,现


已获得苏仙区委、


区政府先 进民营企业等多个荣誉,




良田



牌水泥在当地具有相当高的知


名度。


争议商标



良田



的设计浓缩了良田镇这一水泥生产重镇的人文历史背景,


孕育着 被申


请人的产品出自



良田

< p>


这一沃土,象征着水泥的发展历史,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 p>
2


、争


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效果足以使被申请人的水 泥区别于申请人的



岭东


< p>
牌水泥,


不会引起相关


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用户意见证明文件可以说明这一点,


因此争议商标


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并不冲突。


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 请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


政府证明文件复印件,


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产品标准实施文件复印

< br>件,被申请人征询用户意见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分厂产品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补充提出以下理由,


1

< p>
、被申请人偷换概念,将



建厂

< br>时间长



等同于



良好声誉



,事实上被申请人的前身虽然建厂较早, 但历经三次改制经营状


况仍继续恶化,并于


2003

< p>


7


月将生产线整体租赁给个人经营。其最早的< /p>



五盖山



商标 也


因为销路不好而弃用,自争议商标注册后一直使用争议商标。


2


、申请人具有相当知名度的


字号与被申请人的商标相同,


两企业的产品已经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


被申请人为证明不混


淆所举出的用户意见等证据所调查的人,


或与其有利害关系,


或是被申请人的合伙人,


这样


的证明材料不具真 实性和证明力。


3


、申请人近年通过技改,投资两亿元新上一条 生产线,


经营状况良好,


被郴州市委、


市政府规划作为龙头企业组建水泥集团,


申请人才是郴州的水


泥 基地,消费者想买的



良田水泥



正是申请人的水泥。被申请人放弃其



五盖 山



,注册争议


商标就是想利用申请人 字号



良田



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明显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


竞争。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根据双方提交的营业执照、


获奖证书 、


证明文件以及商标档案等证据,


商评委查明以下事实:







申请人成立于


1988



12



29


日,字号为



良田



,企业地址为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


2001


年之前申请人及其产品先后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


湖南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 /p>


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


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


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


质量管


理先进单位等 多个奖项。被申请人成立于


1997


年,企业地址同样为郴州市 苏仙区良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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