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 br>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
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
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
役制士兵。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
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
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
、作风纪律
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
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
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
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
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
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
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
随军和子女入托入
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
被装、住房、
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
)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
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
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
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
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
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
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
满编的单
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
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
编的,可以
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
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
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
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
位之间,不得
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
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
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
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
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
主管部门承
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
务。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
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
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
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
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
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
。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
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
、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
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
定时间和审
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
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
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
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
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 br>
(一)义务兵选
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
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
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
能,并经专业
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 br>
(三)选取为非
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
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
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
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
支部提出书面
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
议,根据本单
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
p>
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
机关考核。
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
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
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
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
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
,并
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
的《士官选取
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
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
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
的,按上述
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
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 br>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
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
四期士
官由师
(旅)
级单位批准,
第五期、<
/p>
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
及其他相当等
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
p>
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
口办理。
(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
批高级
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
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
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 br>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
训。
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
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
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
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
选拔,培训时间五个
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
文
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
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
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
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
术士官培训
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
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
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
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
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
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
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
划,有关院
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
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
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
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
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
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
级士官达
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
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
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
军事专业素
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
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
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
论述,进行
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
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
-
-
-
-
-
-
-
-
上一篇:产业集聚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下一篇:XBEE模块中文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