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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平等,
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
是法律正义、
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
理基础
。自
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
,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
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
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
平等
特权
罪行法定
定罪
量刑
1
目
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
4
三、结语……
……………………………………………………………………………………
6
2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
4
< br>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
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
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
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
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
等的待遇;
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
EGAL
”,
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
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
“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
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
的内涵。马
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
< br>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
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
/p>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
家就提出过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
法。”“刑无等级”“法不阿
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
、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
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
17
、
18
世纪开始成
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
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1789
年法
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
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
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
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
1954
年《宪
法》、
1
979
年《宪法》、
1982
年《宪法
》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
以,尽管我国《刑法
》在
1997
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
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之一。在
1997
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
于长期
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
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
《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
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
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
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
p>
,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
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
人希望得
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
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
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
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
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
的人却
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
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
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
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
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
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
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
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3
得到相同的对待,这便是平等。
人类追求平等,还因为在平等状态下一切将处于有序状态。
“人
类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
而具有不满于事物本来的混沌状态,想要使其条
理化的本能。换句话说,就是具有从混乱走向秩序的倾向。”
但是,一切出乎意料的、难
以控制、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的发生,都与不平等有关。也就是
说,导致
上述局面的人为原因,总是与不平等的观念、不平等的做法、不平等的体制相连。一方面,不平等
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无序状态。例如,执法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有些该受处罚的没有受处罚,有些不该受
处
罚的却受处罚了,这种不平等的状态显然与不能保证平等执法的司法体制有关,与司法
人员的平等观念淡薄
有关。另一方面,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起因于不平等的观念
。例如,针对他人实施犯罪,都是因为
没有将他人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人,如果像尊重自己
的权利一样去尊重他人的权利,就不会对他人实施犯罪。
德国学者洪堡说:“尊重他人的
权利是防范犯罪唯一可靠和万无一失的手段。一旦不是每一个侵犯他人权利
的人在行使他
自己的权利时恰恰在同等的程度上受到阻止,那么不平等就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们也就永
远无法实现这种意图。因为只有这样一种对等一致能在人内在的道德培养教育和国家措施的开展之间保持和< /p>
谐,没有这种和谐,即使是最巧妙的立法也永远不能达到其最终目的。”“主张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是为了
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和平。”反之,人们为了追求社会的安定与和平,必须
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类一直在追求平等,但总是不尽人
意。西方国家宣扬平等已经几百年了,特权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不
言而喻,平等适用刑法
的任务在我国还相当艰巨。而要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平等观念,建立平等体
制,
是关键中的关键。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为主要内容,是宪法规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强
调“任何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刑法
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主要精
神同样是强调任何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任何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义务都应当受到同样
的制裁。
就定罪处
刑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而言,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什么差别
。
这二者区别仅在于强调的重点不同,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刑法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即
在定罪处刑时对任何
行为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既不允许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的行为定罪处刑,也不允许对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法外开恩。刑法面前人人平
等原则强调的则是刑法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即在适用刑
法时对任何人都应当以法律为尺
度平等看待,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有对任何人的
歧视。关于刑
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多种归纳方式:如从刑法适用的过程将其
归纳为“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从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角度,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p>
原则归纳为“对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对任何没有犯罪的人,都
不得定罪处刑”;
从刑法功能的角度,可以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归纳为“一视同仁地
依法惩处任何犯罪分子”,“一视同
仁地保护一切公民免受犯罪的侵害”,等等。
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下面对我国
《刑法》第
4
条的规定逐一逐句进行
分
析:
(
1
)
p>
“任何人”:刑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应当遵守刑法规定的主体和执行刑法规定的主体都
是人,
因此,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作为享有刑法规定的权利(如正当防
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刑法以规定禁止性义务为主要内容,
作为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评价的对象,首先是
违反刑法禁止性义务的人,即实施了犯罪行为
的人,所以,这里的“任何人”,首先是指“任何犯罪的人”。
其次,从行为主体与刑法规定的关系角度看,除“任何犯罪的人”外,本条中的“任何人”还应该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
1
)
任何触犯我国
《刑法》
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我国
《刑法》
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即
任何犯了罪的人);(
2<
/p>
)任何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
)任何触犯我国《刑
法》禁止性规定,但根据
国际法或惯例,我国司法机关不能或可以不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人(如享有外交特权
或豁免
权的人);(
4
)任何实施了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客
观性质相似,但是,依照我国《刑法》
4
< br>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的人(如实施了属于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人)。
< br>
(
2
)
p>
“适用法律”:本条中的“适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刑法》规
定
的内容变为现实活动,或者说负有实现《刑法》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实现《刑法》规定
内容的过程中依法追
究违反《刑法》禁止性义务主体的责任,依法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
任何应用刑法进行评价的合法权利的活
动。
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理解与解释法律的过程,只有正确理
解法律,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要保证刑
法规范的正确适用,保证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人
人平等,首先就必须正确地理解刑法的内容。刑法是以保障
宪法和其它部门法确立的国家
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根本目的的国家基本法,因而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唯一
必须以宪法
和其它部门法的规定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组成部分的部门法。刑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要正确理解
< br>刑法,必须以正确理解作为刑法根据的宪法和为刑法所保障的其它法律、法规的内容为前提和基础。例如,
如果没有对宪法和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
种危害国家安全罪
的具体内容就根本无法把握;没有掌握相关的民法规范、经济法法规,
要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第三章关于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五章关于侵犯财产罪的
规定,也就是一句空话。换言之,本条中的“法律”,
不仅是指作为定罪处刑标准的刑法
,
也不仅是指各种规范国家机关以刑法为根据而启动的各种职能活动的法,
同时还必须包括作为理解刑法根据的宪法和作为理解刑法前提的、为刑法所保护的其它部门法。只有正
确地
理解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内容,才能保证刑法适用有统一的标准,真正做到刑法面
前人人平等。
(
3
< br>)“一律平等”:在政治法律用语中,“平等”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是指“地位和待遇相同”。汉语
中的“一律”,则具有“全体”、“所有的??都”、“没有例外”的意思。结合前面对本条中
“任何人犯
罪”,“适用法律”等表述的分析,本条中的“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就是:
对任何行为应受刑法评价的人,
都应该毫无例外地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任何人实施
了行为性质、情节、危害性质与程度相同的行为,
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相同的处理
。具体地说,本条中的“一律平等”应该包括对任何行为应受刑法评
价的人,在犯罪的认
定、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以及非刑罚性措施的适用等方面,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
予
以平等的对待。
刑法规范主要以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为
内容,而行为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又是国家对行为人
运用刑罚的前提,所以,本条中
的“一律平等”,首先是指对任何人在定罪问题上的一律平等。这里的“定
罪”,是指以
《刑法》规定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任何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必
须严格地按照刑法适用的范围,
犯罪成立的条件进行评价,
不允许因为犯罪人或辩护人与司法人员关系亲密、
职务高、财富多等非法律认可的情节等
原因,而对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侦查阶段不立
案,在起诉阶段不起
诉,在审判阶段不定罪;或者明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重罪而按轻罪追究;或在行为人的
行
为构成多个犯罪时,只追究某个或某些犯罪。在定罪时,除不能因为非法律认可的原因放纵犯罪人外,同
样不能因为司法人员私人恩怨、个人对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社会职业等非法律因素的好恶,或
者屈服于
非正常的外部压力,甚至谋取个人不法利益等原因而对不应立案侦查的人立案侦
查,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采取强制措施,不应被起诉的人起诉,不应被定罪的人定罪,
或者对只犯了轻罪的人定重罪,只犯了一罪的
人定数罪。
p>
《刑法》第
13
条规定,犯罪是“依法应受
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是适用刑
法的两个最主要的内容。在
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后,在量刑阶段对任何犯了罪的人都应平等对待,
就成了贯
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另一主要环节。
为了保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罚裁量阶
段的实现,
《刑法》第
61
条规定,在
对任何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都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
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为了具体的落实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不仅在分
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量刑幅度,在《刑法》总则中也对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等方
面影
响量刑的各种法定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在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等方面都相同的行
为,不允许因为犯罪人或被害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刑事诉讼参与
人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关系、上级领导
的压力等非法律认可的因素,而对犯了罪的人轻
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对不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人判处缓
刑,对不应该免除刑罚的人免
除刑罚;或者对符合缓刑、免除刑罚处罚条件的人,不判处缓刑、不免除刑罚
处罚;该给
予非刑罚措施的而不给予非刑罚措施,或者不该给予非刑罚措施的而给予非刑罚措施。
5
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实现的重
要环节,行刑的一律平等,同样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
一。行刑平等首先
要求忠实地执行具有既判力的判决、裁定,不因人而异,体现刑事司法裁判的形式上的平
等,给予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每个罪犯以相同的减刑、假释机会。不能因为犯罪人或被害人地位的高低、财
富的多少、与司法工作人员关系的亲疏等原因而对不符合监外执行、假释、减刑条件的人,因为
法律以外的
因素而采取监外执行、假释、减刑等措施,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不采取上述措
施等。
(
4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里的“特权”,是指优于其他人的权利。所谓“超越法律的
特权”,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允许的特权。一般来说,法律并不排除特权的存在,如
外交人员
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权或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
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等,都
是法律为了保证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正确履行其职责的正当措施
。但是,现代法治国家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
法律之上,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里
的“任何人”,是指任何可能影响刑法平等适用的人。它既包括
刑法实现过程中的犯罪嫌
疑人、刑事被告人、服刑人,同时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刑事被害
人,或
者其他对司法工作人员具有一定影响的人。比起本条前半段中“对任何人犯罪”这一表述中的“任何
人”而言,这里的“任何人”的范围更宽,因此,这里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除了具
有再
次重申对任何行为应受刑法评价的人,都应该一律平等对待的含义外,更着重于强调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
服从法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手中权力进行
干涉。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和
身份等级的历史传统,“权就是法”、“权大于
法”对某些人来说还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服刑人、司法工
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被害人,或者其他对司法工作人员具有
一定关系、
一定影响的人,“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等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现象,还有一定的普遍性。
< br>《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会遇到巨大的阻力,所以,尽管“这个
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 br>
三、结语
平等,
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
是法律正义、
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
理基础。自
178
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以来,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
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
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即是宪法规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
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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