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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与使用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户外
广告、招牌的设置和
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p>
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
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管理范围】
本条例所
称户外广告设置,是
指以展示牌、
灯箱、
霓虹灯、
发光字体、
电子显示屏、
电
子翻板、
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
者公益性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
墙面、
顶部的广告设施发布广
告;
<
/p>
(二)
利用道路两侧、
公共场所的灯杆、
电杆、
公交车站牌、
候车亭、报刊亭、
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库车
棚等公共设施发布广告;
< br>
(三)利用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
/p>
(四)利用车辆、船舶等移动交通工具或者飞艇、
气球等升
空器具,以及空中移动设施发布广告。
本条
例所称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包括安装、
悬挂、
张
贴、绘制、放送、投影等各种形式的活动。
本
条例所称招牌,
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
场所的
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
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县
p>
(区)
城市管理监督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职权
划分,
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
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
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
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
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律和监督】
户外广告设施
和招牌的设置人为质
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的质量安全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广告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规范引导,
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p>
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发布人应当遵
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广告的内
容负责。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
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
应当按规定
及时处理。
第二章
设置与使用
第六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
划、
城市容貌和环
境卫生标准的要求,
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
应,
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
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专项规划】
市、
县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自然资源
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县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城
市管理监督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
局进行控制,
明确禁设区和限设区,
在规划区统筹安排不少于百
分之三十的户
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和公共信息。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
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p>
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
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
防雷、
防风、
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p>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城市夜
景照明设计规范》
,
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二维码、设置期限、<
/p>
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符合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p>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应当在公共信息栏或者城市管理监
督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场所、设施张挂、张贴。
第九条【电光广告的设置要求】
严格
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
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出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五十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
路来车方向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
1000cd/
㎡
;
设置在其
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
400cd/
㎡
< br>;
(四)严控区内只能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装置。
第十条【户外广告施工要求】
户外广
告设施施工应当由具
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并严
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
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施工完成后,
p>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并做好测试数据和验
p>
收意见的记录、签认工作。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禁设区位】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
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
岗设
施;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
p>
(
隔声
墙
)
、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
(
隔声墙
)
;
(三)国家机
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
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四)危房或可能危及建
(
构<
/p>
)
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五)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
(六)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禁设情形】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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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市政公用、电力、通信、燃气、消防安全或者无
障碍等设
施,妨碍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涵洞、立交桥、跨线桥、
跨道路铁路桥、人行天
桥和车行隧道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或者损毁绿化,影响
绿化景观的;<
/p>
(五)
利用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
和商住楼楼顶、
外立
面的;
(六)
利用其它设施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损害城
市容貌或者
建筑物形象的。
除公共汽
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
外,在市区和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特
定区域内禁止利用信息亭、
电话亭、
客运出租汽车
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新设置户外广告。
原已设置的户
外广告期满后,
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并
将市政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招牌设置要求
】
设置招牌,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
不
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
置招牌,设置楼名标志不得突破建筑物
外立面轮廓线;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八)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
多个单位
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
置招牌的,
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范设置。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
户外广告专项
规划、户外广告和招
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其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信息平台,
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以及招牌设置
基本要求等信息予以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
设
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
的,应当经载体所在
地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
是指实物载体任一边长大于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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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米或者单
面面积大于等于
10
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占
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
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
理规划审批手续。
利用公共绿地、公共交通设施等市
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
分别征得该设
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
意。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的申请】
利用非
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
告的,
由载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载体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
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
企业提出申请;
已设
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p>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
由公共
载体的特许经营权人
提出申请。
p>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监
督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载
体权属证明、
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
明;
(四)
设置现场的现状图、
设计图以及能体现周边景观的彩色
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审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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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由载体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
门统
一受理。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
日内,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在期限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市管
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并
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
举办文化、
旅游、
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
要设置临时
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的十
日前向活动
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
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
区域、位置、形式、期限
等书面说明;
(四)设施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并
在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