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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变更营业场所、
改
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20
09
年
5
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
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
2009
年修订)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
监会令
?
2004
?
< br>3
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
会
令
?
2004
?
8
号)、《关于修订
?
中国保监会行
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
有关内容的通知》
(保监发
?
2005
?
29
号、
保监发
?
2007
?
54
号)<
/p>
、
《保
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
2006
?
4
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 br>?
2007
?
1
号)以及《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
/p>
?
2008
?
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
适用于在深
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
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p>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合规,严格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应
遵守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促进保险业的
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
、科学规划,
循序渐进。设立分支机构应深
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
序渐进,
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3
、严
格考查,选好高管。各公司要对分支机
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
工作业绩等方面进
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 br>4
、完善信息系
统,确保管控到位。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
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
分支机构与总、
分公司业务、
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
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
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5
、分步实
施
,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受理机关
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
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
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深圳保监局受理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
开业申请。
(二)法律依据
1
<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3
、
《反
洗钱法》
;
4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人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
支机构筹建应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持总公
司批准文件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开业应由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提出申请。
p>
(四)申报材料
筹建申请:
1
、设立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
;
2
、总公司上一
年度末和
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
最近季度末的偿付<
/p>
能力状况报告也可以未经审计
)
;
3
、
分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效益和消费
者利益保护情况报告。
4
、
申报公司遵守保险监管政策的情况说明
(包
括最近两年有无
违法违规以及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
。
5
、
拟设分支机
构的
3
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6
、拟设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
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7
p>
、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应报送以上
材料一式两份)
开业申请:
1
、开业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
;
2
、筹建工作完
成情况报告;
< br>3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
、拟设机构
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
、
拟设机构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
格证明;
6
、
信息化建
设情况报告;
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7
、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8
、深圳保监局要求提
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
筹建申请:<
/p>
1
、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
一)
。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以
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
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
装订顺序
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2
、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符合中国保监会相
关要求;
3<
/p>
、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要切合实际、全
面客观,
内容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
险市场发展前景,
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
三年业务发展计划
(主要经营的险种、主要业务渠道和成本、业务规模等)
,和三年投
入产出分析(提供预期的简易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内容。
4
、具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5
、
分公司应内控制度健全;经营期限超过
2
年的,最近
2
年内无受
处
罚的记录。
分公司在最近一至两年内的经营效益以及所有分支
机构受
处罚情况、营销员持证情况等将作为考察其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的标
准。
开业申请:
1
、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
二)
< br>,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
名称、准确详细的
办公地址等。
2
、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筹建
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
3
、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
理人员应具备保
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各类获
p>
奖证书复印件。同时公司应出具对拟任高管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
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综合鉴定要加盖公司公章。在原
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
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3
、筹建工作完成
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主要包括:
< br>(
1
)
内
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筹建机构应在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单证和账
户及印鉴管理、业
务流程、
人事和劳动管理、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
格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要制定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处罚有力的
“内部处罚制度”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
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p>
(
2
)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相应的员
工
配置情况,内外勤人员名单及来源。
(
3
)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计算
机系统的建立情况。
(
4
)
对员工的上岗培
训情况。
机构筹建期间应对
员工进行包括诚信要求、保险法律法
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
流程、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要充足,接受培
训的人员要
达到上岗要求。
(六)注意事项
1
< br>、
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
6
< br>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
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
准,筹建
期可以延长
3
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原批准筹建文
件自动失效。
2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
营活
动。
3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
业务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
后方可营业。
4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批
复
20
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机构设立公告的内容
要素由深
圳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三)
。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
p>
(一)受理机关:
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
p>
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和外资保险深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
申
请。
(二)法律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 br>、
《保险许可证
管理办法》
<
/p>
(三)申请人:
1
、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
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
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
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p>
(四)申报材料:
1
< br>、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见附件四)
;
2
< br>、变更
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
p>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
、中国保监会规定
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
< br>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
监会规章的规定。
(六)注意事项:
(
1
)如机构名称是以原所在区域名称命名的,
保险公司应在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同
时向我局递交使名称与新址相
符的更名报告,
或使用与地址无关
联的名称。
(
2
)
严禁公司擅自迁址。
(
3
)经深圳
保监局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
到批复
2
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
规范
。
(见附件五)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
分支机构
改建事项,是指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分支机构层级的事
项,
如营销
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者营业部改建支公司。
分支机构改
建应按
照
“先筹建,后开业”两步程序申报,筹建和开业所需材料<
/p>
和审查标准请参照前款“二、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和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
。改建机构开业同时,原机构撤销,
< br>原机构经营许可证收回。
原机构在改建筹备期间,
可以继
续以原来名
义提供服务,
直到改建机构核准开业时为止。
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改建
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到开业批复
2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要
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
(见附件六)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撤销
(一)受理机关:
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
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 br>(二)法律依据:
1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
;
2
、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br>;
3
、
《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
。
(三)申请
人:
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
分公司持总
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 br>1
、申请撤销原因或理由说明;
2
、机构撤销后
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
、
总公司意见书。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
1
、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p>
2
、善后事宜处
理妥当。
(六)注意事项:
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的
保险分公司
应该在收到批复
20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
监局统一规范。
(见附
件七)
六、监管提示
(一)为便于管理,各
公司应于年初或开业之后及时向深圳保监
局上报分支机构设立计划。
各公司应当注重成本控制,
防止盲目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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