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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之冲突及其适用——“格式之争”与冲突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1-29 19:00
tags:

-

2021年1月29日发(作者:beelzebub)



标准条款之冲突及其适用——“格式之争”


与 冲突法



2006


< br>4





4


卷第


2




时代法学



PresentdayLawScience


Apr.2006


V


o1.4No.2


标准条款之冲突及其适用



< p>
格式之争



与冲突法



李先波钟月辉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湖南长沙


4 10081)


摘要


:


一份合同因



格式之争



而导致的 最终命运有如下四种情况


,



:(1)


合同未能


成立


;(2)


合同依最



先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

< br>;(3)


合同依最后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


;(4)


在谈判双方


已经逐个协商并达成一致



的条款方面


,


合同成立

,


至于彼此冲突的标准条款


,


则会 被



淘汰出局




用背景规则


(background


law)


来取代


.


淘汰出局规则



在解决



格式之争



问题上较为合理


,


并已被广泛承认


.


格式之争


< p>
与合同准据



法的选择


,


管辖权的选择以厦履行地的选择都有关系


.

我国应完善有关



格式之争



的立法


.


关键词


:< /p>


标准条款


;


格式之争

;


准据法选择


;


管辖权选择


;


履行地选择



中图 分类号


:D9


卯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69X(2006)02


0090.11


TheConflictofStan dardTermsandTheirApplication


——



The



LiXianboZhongYuehu


(LawSchoo lofHurmnNormalUnivershy,Changsha,Hunan410081,China )


Abstract:Therearefourmainapproachesas tothefateofacontractintheeventofa


forms< /p>


ofthe


partywhichwasfirsttopro poseitsstandardterms;(C)there'Sacontractontheterms ofthepart


ywhich


waslasttoins istonitsstandardterms;and(d)there'Sacontractonthei ndividuallynegotiatedt


erms,


andanyconflictingstandardtermsaretobe


.T he



heforms


Admitte dly,the


fplace


hina,weshouldp erfecttheregulationofthe


Keywords:standa rdterms;


f


placeofperformance


标准条款


[(standardterms)

< br>指的是


,


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并< /p>


在实际使用时



未与对方谈判的条款


.


使用标准条款可以避免交易谈判的麻烦


,


简化手续


,


节省成

本和时间


.


但在



国际贸易实践中


,


经常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

< p>
,


即双方当事人都以各自的格式文本进


行要约和承 诺


,


尽管



.


方一般会提请对方注意自己提出的标准条款


,

< br>但对方往往没有多加留意就发货付



,

< br>及至争议产生


,


-


收稿日期< /p>


2006-01-22




作者简介李先波


(1963.),



.


湖南慈利县人


,


湖南师范大 学法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

< p>



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


钟月辉



(1977-).



.


湖南湘阴县人

,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

< br>[1



作为格式合同


(stan dardformcontract)


的一种


.


国际示范合同


(modelcontractforms)

又可以细分为完全的示范合同和成套标准条款


(gtan.


dardterms).


前者指的是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全部或大部分权利义务的 条款


,


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的名称


,


货物的价金和规



格留待当事人填写< /p>


,


当事人在行使他们的处理权限时


,


通过协议自由地对合同条款


进行修改


;


后者则仅涉及合同的一部分


.


实现标



准化的只是一些典型的和经常使用的条款


,


目的在于实现部分标准化



[2


】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19


条之第


(2)


小节


.


90



双方都坚持在自己的标准条款 的基础上达成最后的合同


,


从而引发合同是否成立


以及如何确定合同条



款的问题

,


这就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



格式之 争



格式之争问题已


经引起学术界的



高度关注


,


在英 美国家


,


有关格式之争的学术文章的数量甚至超过了有关



格式之



< p>
的案件的数量


.[3)


然而

,


如果我们把目光转向英美国家商法和冲突法领域


,


我们就会发现


,



< /p>


格式之




而发生 的案



件数量大大超过了有关学术文章的数量

< br>.


实际上


,


谈判双方因标准条款 而产生的分


歧与法律的选择


,




辖权的选择


(


包括 仲裁条款


)


以及履行地的选择都有关系


.


假如全世界的法律体系能达成统一


,


即平等地适用内外国实体法


,


平等地选择准据


法和管辖权


,



< p>
解决



格式之争


< p>
的问题


,


那么


,


法律冲突就不存在了


.


但是

,


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


.



解决



格式之争



的问题上


,


各国的法律实践中至少存在四种办 法


;


即使是在同一个法律体系内


,



于实体法的适用和管




辖权的选择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


下面


,


我们首先分析解决



格式之争



的四


种不同方法


,


然后逐





讨论在实体法的选择


,


管辖权的选择和履行地的选择等方面出现的具体问题


.




,


解决



格式之争



的主要途径




份合同因



格式之争



而导致的最终命运有如下四种情况


,



:(1)


谈判双方未能达成


协议


,


因此也



就不存在合同

< p>
;(2)


哪一方最先提出标准条款


,


合同就依该标准条款而成立


;(3)


哪一

< p>
方最后坚持主张其



标准条款

,


合同就依此一标准条款而成立


;(4)

< br>在谈判双方已经逐个协商并达成一


致的条款方面


,


合同成




;


至于彼此冲突的标准条款


,


则用背景规则


(backgroundlaw)


来取代


.


所谓背景规


则是指


,

< br>在双方当事



人对合同的哪一条款没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 下


,


可直接予以适用的规则


.


(



)


合同未能成立



在合同成立方面


,

< br>镜像原则


(mirrorimage)l4]


适用很广泛


.


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规



:


受约人在



承诺时< /p>


,


如果对要约的内容有所添加或变更


,< /p>


则构成反要约


.


即使受约人作出此种


变更并非有意


,


如受



约人在重复要约内容时出错


.


镜像 原则依然予以适用


.



5


将此镜像原则适用于




式之 争



我们自然得



出了合同不成立的结论


.


1988< /p>



,LG


.


比勒 菲尔德


(LandgefichtBielefeld)


曾经审 判了一个案件


.



6]


在此案中


,


被告买方是德国




,


原告卖方是意大利人


.


被告根据



德国交易条件< /p>


(Germanconditions)


欲从原告处


订购一批服装


.







< p>


(







)









织< /p>








(standardtermsofth eGermantextileindustry




规定接受要约


,


同时要求买方明示确认


.


买方没有回复


,


但却 接收了货物


.


根据


《海牙


国际货物销售统





公约》


(HagueUniformLawforIntemati onalSales)



7


条第


2


款的规定


,


法院认 为原被


告之间的合同没有



成立


,


理由是


,


卖方要求 适用一整套标准条款


(


即德国纺织业标准条款

< br>)


实际上是做


出一个反要约


,< /p>


而这



个反要约又一直没被买方确认


;


虽然买方接收了货物


,

< br>但这并不等于对反要约做出


了承诺


.

在这种情况




,


原告不能起诉被告违反合同


,


而只能要求返还原物


.


在该案中


(


这 样的案件比较少见


),


法院认为


,


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交换各自的标准条


款之后就认为合



同已经成立


,


并且还进行了 履行


,


而实际上合同还并未成立


.


虽然法院做出如此判


决得到了一些学者的



支持


,


但法院在判决

< br>


格式之争阻止了合同的最终成立



时曾犹豫不决


,


因为这样的


判决无疑忽 略了双方



当事人的意愿——虽然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 程序上的不周到


,


但当事人


的行为已经 表示了其



欲使合同成立的意愿


.


事实上


,


对于这种因格式冲突而导致条款内 容不一致的情况


,


各国法院或仲裁庭





般都认为


,


双方已通过履行而在事实上建立了合同关系


.



7



(



)


合同依最先提出的标准条款 而成立



在新《荷兰民法典》中


,


有这么一条有趣的规定


:


双方当事人在要约 与承诺的过程


中分别提到不同的



标准 条款时


,


第二次被提出来的标准条款无效


,


合同依最先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


.


后提出标准条款的




3]SeeL exMercatoria,Espyson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inHo norofFrancisReyno


lds,,2OOO,P.199.




4]


指美 英法采用的一种订立合同的原则


,


即要求承诺应如同照镜子一般 照出要


约的内容


,


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 完全一致


.


合同才能成




.


(5



.137(S.D.N.Y


.~947).(

< br>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是


;


提供


9, 599


箱葡萄干


,


每磅佣金

< p>
10


美分


;


而受



约人的承诺是


:


提供


9,599


箱葡萄干


,


每箱


lO


美分


.)



6



LGBiele feld5.6.1987,Praxi$$fahrenarechts(IPRax)1988,


229.


(7]


冯太同国际货物买卖法

< p>
[M].


北京


:


对外贸易 教育出版社


,1993.65.


91



当事人只有明确拒绝对方先提出的标准条款

< br>,


才能阻止合同依最先提出的标准条


款而成立

< p>
.



8


】毫无疑




,


对何为



明确拒绝



的解释影响着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


而且


,

< p>
当事人先做出的




确拒绝



是否因后来



自己进行的不同的行为而无效


,


也是一个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 /p>


.


然而


,


从原则 上来



,


荷兰法律采取的



方法是


,


有意责成后提出 标准条款的一方承担因标准条款存在分歧可能带来的风



.


在这个问题上


,


《美国统一商法典》


(u.c_c.)


采取的是同样的解决办法


.


盖布勒尔


(Gabrie1)


注意到


,


基于《美国统一商



法典》


(u.c.c.)



2 -207


节的规定


,


晚近的司法实践倾 向于认为


,


要约人提出的标准


条款在< /p>



格式之争



中具有 优先的效力


.[9


】应该说


,


新《荷兰民法典》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上述


规定无疑具有某些优点< /p>


.


从商业角度来说


,

< br>它可以使合同有效成立


;


从节省时间角度来说

< p>
,


它可以使当事人


不至于因为法律支持

< p>


最后提出的标准条款


,


而争相提出最后



一锤定音



的标准条款以致延误合同的最



终成立


;


而且


,


从法院

< p>


审判的角度来看


,


与其 费事地挑选出谁是最后提出标准条款的一方


,


还不如确定最


先提出的标准条款的



效力来得更省事


.


在商业实践中


,


由于卖方的商品目录或价目表一般不被当作要约


,


因此买方的定 购单



就成为最先发出的要约


,


从而使得合同很可能基于买方在定购单中提出的标准条


款而成立


.


显然


,


这有



利于保护买方的利益


.

< br>(



)


合同依最后提出的标准条 款而成立



大约


3O

< br>年前


,


德国法律在处理



格式之争



的案件时


,< /p>


提出了



最后决定权理论

< br>


word),


指的是在合同交易过程中

< br>,


不管要约与反要约的循环有多少次数


,


一旦这种


循环停止


,


就认为收



到者以沉默的方式接受


.[10


当今的英格兰法律普遍规定


,


< p>


格式之争




,


合同依


最后提出的标准条款



而成立


,


此为


最后一击规则



实际上与

< p>


最后决定权理论



同出一源


.


值得指出的是


,








,


通< /p>













< br>














(confirmationofsale)


的形式对

< br>


买方的



定购单



作出回应


.


因此


,


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倾向于优先考虑卖方的利益


.[




仔细分析


,


我们不难发现



最后一击规则



具有如下三个优点


:(1)

考虑到一方当事人


最后做出的要



约被另一方完全接受


,


这与


< p>
镜像原则



是完全一致的


; (2)


从商业的角度来说


,


允许


合同成立总比不允许



合同成立好

< p>
;(3)


该规则在英格兰法律制度中似乎运转得非常顺利

< br>,


因为在英格兰


法院出现的有关



格式



之争


< /p>


的案件数量极少


(


只有

< br>3



).


¨燃而


,


另一方面


,


我们也必须指出


,


法院要确定


哪一方当事人最后



提出标准条款


,


有 时也是很不容易的


.


上述英格兰出现的


3


个案件中就有


2


< br>,


在确



定到底哪一方当事



人最后提出标准条 款时是完全不成功的


:


要么当事人最后提出的只不过是货物的< /p>


问题


,


而非标准条款

;


要么即使当事人确实最后提出了标准条款


,

< p>
在时间上也过于迟延


.


因此


,


有批评者


指出


,

< br>事实上


,


英格兰



法律在过去二十年中只是在潜在地适用



次最后一击规 则


(secondlastshotrule)




,


最后一击规





倾向于诱使当事人不断地主张己方提出的有关 货物运输或合同履行的标准条



,


从而 导致合同延迟



生效


.


(



)


排除任何相互冲突的 标准条款的合同


.


解决



格式之争



问题的第四种即最后一种办法是

< p>
:


在谈判过程中


,


双方提 出的标准


条款如果不存在



争议


,


就成为双方之间有效成立的合同的一部分


;


如果存在争议


,


那么有争议的标


准条款就会被



淘汰出





并且由相应的



背景规则



取代——当合同的某项法律 问题因缺乏


具体规定而产生争议



时< /p>


,


背景规则



便可 直接予以适用


.


虽然相对于前三种


< /p>


古典




(cla ssica1)


解决办法而言


,


第四种 办法


(


我们称之为



汰出局规则



< br>


常被认为是



当代





古典


发出的挑战


,


但其实该办法可能是 迄今为止解决



格式


之争



最古老的规则


.


早在


1912


年法国就出现了三个以此办法判决的案件——有趣的是


,


这三个案件都


与标准条款中的


(




< br>)


管辖权冲突有关


.[1']Carnbrai



Cherbourg


商事法庭对这些案件的判 决都是通




淘汰出局规则



[8)


见新


'


荷兰民法典》


6:225(3)


条的规定

< p>
.


[9)Gabriel(1994)1053.

[10)




< br>.























[J].



< p>




,2005,(1):l83.


[ 11)seeCONTRACTS(fourthedition),arnsworth,published byAspen.2004,P.


163.


[12)''Ba ttleoftheforms


1986.O.B.507+530.


[13).24.6.1912,JurisprudenceG~n6rale()1913I363 ;


mbrai16.4,urg6.9+1912.


1914II49withca



e.


92



(knockoutappr oach)


进行的


.


这两个法庭还总结 出了如下三个规则


:(1)


如果双方当


事人在合同的实质



问题上已经达成协议


,


则非实质问题存在冲突并不能阻止合同的有效成立


;(2)



果一项标准条款是打



印的


,


而另一项标准条款是手写的

< br>,


则手写的标准条款更具有强制性


;(3)


相互冲突


的条款将被



普通法



(droitcommun)


规则所替 代


.


根据


e


对 这些案件的点评


,


规则


(1)



《瑞士合


同义务法典》


(Swiss


CodeofObligations)


第< /p>


2


条的规定是完全吻合的


.


原因是


,


在上述三个法国案件中的

< br>第一个案件判决做



出之前几个月


,


瑞士合同义务法典就已经生效


,


该 法典相当地富有远见


,


是唯一一


部最先 针对合同成立



制定一般规则的欧洲法典


,


其采取的解决办法可以直接解决



格 式之争



的问题


.



1994


年《国际统一



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22



(


题为



格式合同之 争



则规定


:


在 双方当


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



准条款的 情况下


,


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达成一致

< p>
,


则合同应根据已达


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



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


,

< p>
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迟



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



人其不受此种合 同的约束




Cambrai

< p>


Cherbourg


的法庭推理相比

< p>
,Cassation


的法庭推理过程更为简


单< /p>


.Cassation


认为


,

< p>
在订



立合同的过程中


,


双方达成初步的口头协议之后


,


一方当 事人通过书面确认的方式


提出一项含有管辖权



选择的标准条款


;


作为回复


,


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一项与之相冲突的标准条款——这


就足以证明 其拒绝了



对方首先提出的管辖权选择条款

.



1934


< br>Cassation


审理的有关



管辖权条款冲




的案件中


,


普遍适



用了上述推理过 程


,


理由是


,


根据普通法


,


当事人欲做出拒绝不一定非得明白表示

< p>
其意图


,


即也可以通过



行为来推断


.


有人注意到


,


上述有关管辖权选择的规则在后来制订的《布鲁塞尔公

约》和《卢迦诺公约》



中都得以体现

.



l4]


英国法律也要求当事人 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


最后确定


.


在下文中


,


我们还将考察


《 罗马公约》


(


全称是


(1980


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


第< /p>


3


条第


l


款关于 准据



法选择是否也有类似于上述管辖权选择的规定


.


事实上


,


还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在实体法选择方面奉行



淘汰出局规则



上面提到的


1912


年发生



在法国的三个案件中


,


有两个案件与选择合同的 支付方式和履行地的标准条款有



.1935

< br>年


,


瑞塞


(Raiser)


主张抛弃当时德国流行的



最后决定权理论



转而采取成文法规则或贸易

< p>
惯例来解决



格式之





的问题


,


但德国法院大约过了四十年后才听从这一建议


.


奥地利法院如今奉行


的还是



淘汰出局 规





这足以 证明



淘汰出局规则


在解决



格式之争


< br>问题上的生命力


.


在美国


,< /p>


有不少人认为《美国统一商法典》


(u.c.c.)



2-207


节的


(3)< /p>


小节负责解决




格式之争



的问




,


该小节的规定如下


:



尽管从买卖双方交换的文书来看

< br>,


合同不能成立


,


但如果双方当 事人的行为承认


合同的存在


,


这就



足以使合同成立


.


在这种情况下


,


合同的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文书的交换中一 致


同意的条款


,


以及作



为补充条款并入合同的本法典的其它规定


.


可以看出


,


该小节采取的解决办法具

< p>
有类似于



淘汰出局规


< /p>




的效果


,


而且


,


还有不少人士呼吁修改整个


2-207



,


以使其 完全采取



淘汰出局


规则




l5j




,




















(theEuropeanPrinciplesofContractLaw

)


都认为


,


在存在



格式之争



的情况下

< p>
,


相互冲突的标准条款无效


.

所以


,


从国际层面


上来看


,


淘汰出局



规则



已经获得了广泛的承认


,

< br>唯一的例外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公约第


l9


条区分



实 质





与非实 质性变更两种情形


,


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


根据该条第


2


款【坫


]


规定我


们可以得出


:


只要原



要约人不明确反对受约人对发价所 作的添加或修改


,


非实质性改变可构成合同的

< br>一部分


.


换言之


,


如果



原要约人反对这些非实质性添加或修改


,


即使差异是细微的


,


合同仍不能成立


.



表明公约在修改





像原则< /p>



的同时


,


又保留 了



镜像原则



的 精神


.


而且


,


在公约的第


l9


条第


3


款关于实


质性改变的范围




,


几乎所有出现在实践中的


< p>
格式之争



的改变情况都被定义为

< br>


实质性变更



< br>而使得在引用公约解



[14


】 全称为


<


国际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


(1968


年于布鲁塞尔


;1988

< p>
年于卢迦诺


),1982


年英国通过



民事管辖权及判决法案



接受 此公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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