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根公式
承诺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
21
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br>
另:承诺是根据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
合同便宣告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
的条件并没有表示
接受,而附加了条件,作出了新的提议,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
并形成了一项反
要约或新的要约。
承诺的要件:
承诺一旦生效,
合同即成立,
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在
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
1
,
p>
承诺必须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详)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因为受要约
人是由要约人选定的,
第三人并不具备承诺的资格。如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
则视为发出要约。
(允)
基于法律规定和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规定,
允
许任何第三人对
要约人作出承诺,则要约人应当受到承诺的约束。
(加)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作出,
也可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其次,承诺必须
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
人发出要约所作出的答复,那么,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
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
2
,
p>
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第<
/p>
21
条规定,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表示。承诺在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其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的
要件,即承诺人应当有受承诺
拘束的意思。承诺性质上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达,也
就是说,承诺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后,必须要到达要约人才能使合同成立,正如
要约人必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一样,承诺中必须明确表明同意与要约
人订立合同,才能因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这就要求
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
能
{
含
混——(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
}
。
(
3
,
p>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承诺中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
意按照要约的
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从而使合同成立,<
/p>
承诺必须无条件的承诺,
不得限制,
扩张
和变更,
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被视为原要约的拒绝,
并做出一项新
的要约。
(
趋势)
从现代合同法发展以
鼓励交易的趋势来看,在承诺的内容上采取宽松立场,并不要
求承诺与要约的绝对一致,
只要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仍然构成
承诺,而不是反要约。
实质性:对当
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内容,其一般构成未来合同的重要条款。
)
< br>
对于“实质性变更”的判断还需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路。
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来判
断,尤其需要考虑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对当事人
利益的影响,另外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还应考虑要约人的意思,
如果要约人明确指出任何内容不得变更,
在此就无实质性和非实质
性的区别,任何变更都视为新要约。
承诺虽不能改变实质性的内容,
但不
意味着承诺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更改,并不影响合
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31
条在以下
两种情况下承诺也不能生效:
(
1
< br>,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即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
即表示不同意受要约人对
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仍不表示反对,
则承
诺
生效。
(
2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任何内容,否则无效。
(
4
,
p>
承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
,承
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1.1
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可以立即到达要约人,承诺可立即生效。
1.2
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p>
相关的承诺文件到达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为承诺的到达生效。
2.
p>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
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的承诺才是
有效的,
未能在规定
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
则被视为承诺的通常迟延,
或称为逾期承诺,
这
种逾期的
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
5
,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受
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
约人通知的方式还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p>
如果要约要求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
则承诺人必
须按照该方式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
定承诺的方
式则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来表示承诺:
1
,
以口头
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常用实践中)
。
2
,
以行为
方式表示承诺。
(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
一定的行为作出了承诺。例,在现物要约中,接受标的物的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购买
了该标的物,而使用该标的物的,可以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承诺。
)
承诺的期限
:
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
承诺人只有在承诺的期
限内作出承诺,
并将承诺通知发送与要约人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所以,如果以信件方式
作出承诺,则
应当考虑信件在途时间。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应如何来确定承诺的期限?
(
1
,
p>
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以口头要约,则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
头的方式答复,不过如果口头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也应当视为承诺期限的
规
定。
(
2
,
p>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该期限包括三个方
面:
1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手中的时间。
2
,受要约人作出考虑的期间(该时间
因交易的数量
等而有所区别)
。
3
,承诺的信件到达
要约人手中的合理期限。如
果受要约人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发出的承诺,但是因为送达等方
面的原因而发生
迟延,则构成承诺的特殊迟延,应按《合同法》第
29
条规定其效力。
(
1
,如果
要约是以信件方式作出的,承诺的期限应当以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
算,若要
约人在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表明要约人存在疏忽,因此在计算承诺的起算点<
/p>
时应当对要约人不利,以自该信件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p>
2
,如果要约是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作出的
,自电子邮件达到之时开始计算。
(
3
,要约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由于此种要约发出的方式在途中的时间几乎
可以
不计,此时,在要约一经发出即可到达受要约人,承诺期限也开始计算。
承诺的生效:
《合同
法》第
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且《合同法》第
23
条也明确承诺应
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
约人,承诺的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至于要约人是否实
际
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
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
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
一旦受
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
即可
使承诺生效)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
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可以分为两种:
(
1
,
p>
通常的迟延,也称为逾期承诺。此种承诺迟延是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
的承诺。
对于迟到的承诺,
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
因为承诺迟延关涉要约人的利益,
要约人自愿接受,表明其延长
了承诺期限,该承诺仍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
受要约人,一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
约人,则该承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不愿承认
其承诺有效,则该迟到的要约为新要约,原
要约人将于承诺人的地位。
(
2
,
p>
特殊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了承诺,但因为送达等原因导致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