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念
【精编推荐】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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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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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审计证据
第三节审计记录
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审计结果跟踪检查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
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
/p>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
职责的行为
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遵循的职业标准,是
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适用本准
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
者参加审计业务,也适用
本准则。
第四条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
行
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按照适用会
计
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提高管理和资金
使用绩效,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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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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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计的目标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p>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
律法规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
性、效率性、效果性等。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包括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
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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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
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
情况进行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方法和
其他调查方法,为从政策、体制和制度角度分析问
题,提出
意见和建议,而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
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调
查。
除对某一类审计业务作出特别规定外,本准则的其他条
款
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一个
审计项目,可以包括多
项审计目标,涉及多种审计业务类型。
第八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
年度审计项
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适当、充分的
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
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审计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
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本准则的条款分为约束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
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
遵守的职业要求。使
用“应当”
、
“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
性条款。
指导性条款是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对约束性条款的
解释
或者提供良好审计实务的指导意见。使用“可以”或者未使
用“应当”
、
“不得”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陈述遵守本准则
的情况。
未遵守本准则的约束性条款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
响
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未遵守的相关条款及其原因,以
及
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
足本准则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和职业要
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二)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四)具备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
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
权限、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p>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
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正直坦诚,做到:
(一)崇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
(三)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歪曲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做到
:
(一)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二)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和态度,避免偏见。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做到:
(一)敬业奉献,认真履行应尽的审计职责;
(二)严谨细致,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勤勉高效,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审计业务;
(四)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
密。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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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
目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
独立性,并避免对独立性可能造成损害的下列情形: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
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
系;
(三)对
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
计;
(四)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时,
应当考虑该活动对审计独立性可能
带来的影响。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
员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
形,并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承诺。
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
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
免审计人员因执行
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
能对其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
提供技
术支持、
专业咨询、
技术鉴定时,
应当
评估其独立性。
外部人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审计机关
不得聘
请。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
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
在整
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
息技术环境对审计目标的实现有重大
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
面的胜
任能力,能够满足完成下列工作的要求:
(一)获取审计所需要的电子数据;
(二)分析电子数据
;
(三)检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新
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培训,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后才能
执行审计业
务。
新录用的审计人员执
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
格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晋升或者转任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级
职、专业
和信息技术资格培训,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才
能执行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
度
。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
量要求。
审计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活动和执行审计业
务,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更新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保
持持续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
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业绩评价
考核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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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
提供技术支持、
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时,应当评估其职业胜
任能力。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
业判断,保持职业
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和充分性,
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
三十三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
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职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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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
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四)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
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围绕政府工作
< br>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
的重复审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考虑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滚
动项目计划和以前年度审计情况。有数据分析能力的审计机
关,在编制年度审计
项目计划时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结果。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
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
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 br>(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
项目;
(三)考虑备选审计项目优先顺序和可用审计资源,确
定
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从下
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
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人大、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交办事项;
(四)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五)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六)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
(七)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
研究,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
围、审计重
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审计机关对上
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可
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
程中,从下
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
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 br>
(一)
项目重要程度,
考虑在
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政府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 br>
(二)项目风险水平,考虑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
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应当纳入年
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
名称及其业务类型。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
国家财政收
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开展专项审
< br>计调查:
(一)以反映有关政策贯彻情况、管理体制运
行情况和
制度执行情况为主要目标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审计
资源,包括:
(一)人力资源,即确定承担项目审计任务的单位和人
员
;
(二)审计时间,即确定单个项目的审计时间总量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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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起止时间,并考虑不同项目时间安排的均衡性;
(三)技术装备,即确定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
及专业测量测试设备等<
/p>
;
(四)审计经费,即根据第一、二、三项测算的工作量
和其他必要的成本支出,分配审计经费。
第
四十二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
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
实现的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
所属期间
;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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