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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页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1-2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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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

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reactable)




【精编推荐】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2009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审计证据



第三节审计记录



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审计结果跟踪检查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 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 /p>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


职责的行为 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遵循的职业标准,是


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适用本准

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


者参加审计业务,也适用 本准则。



第四条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 行


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按照适用会


计 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提高管理和资金


使用绩效,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相关


责任的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


任。



第五条审计的目标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

< p>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p>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


律法规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


性、效率性、效果性等。


< p>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包括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


专项审计调查。



前款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


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


情况进行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方法和


其他调查方法,为从政策、体制和制度角度分析问 题,提出


意见和建议,而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

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调


查。


除对某一类审计业务作出特别规定外,本准则的其他条


款 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一个 审计项目,可以包括多


项审计目标,涉及多种审计业务类型。



第八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


年度审计项 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适当、充分的


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


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审计 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


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本准则的条款分为约束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



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


遵守的职业要求。使 用“应当”



“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


性条款。



指导性条款是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对约束性条款的 解释


或者提供良好审计实务的指导意见。使用“可以”或者未使


用“应当”



“不得”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陈述遵守本准则


的情况。



未遵守本准则的约束性条款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 响


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未遵守的相关条款及其原因,以


及 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


足本准则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和职业要 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二)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四)具备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 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


权限、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p>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


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正直坦诚,做到:



(一)崇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



(三)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歪曲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做到


:


(一)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二)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和态度,避免偏见。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做到:



(一)敬业奉献,认真履行应尽的审计职责;



(二)严谨细致,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勤勉高效,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审计业务;



(四)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 密。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 /p>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


目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


独立性,并避免对独立性可能造成损害的下列情形: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


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


系;



(三)对 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


计;



(四)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时,


应当考虑该活动对审计独立性可能 带来的影响。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


员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 形,并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承诺。



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


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


免审计人员因执行 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


能对其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


提供技 术支持、


专业咨询、


技术鉴定时,


应当 评估其独立性。



外部人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审计机关 不得聘


请。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 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


在整 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 息技术环境对审计目标的实现有重大


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 面的胜


任能力,能够满足完成下列工作的要求:



(一)获取审计所需要的电子数据;



(二)分析电子数据


;


(三)检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新 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培训,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后才能 执行审计业


务。



新录用的审计人员执 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


格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晋升或者转任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级


职、专业 和信息技术资格培训,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才


能执行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


度 。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


量要求。



审计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活动和执行审计业


务,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更新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保

< p>
持持续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 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业绩评价


考核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


提供技术支持、 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时,应当评估其职业胜


任能力。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


业判断,保持职业 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和充分性,


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 三十三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


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职业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


的合法权益;

< p>


(三)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四)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


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p>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围绕政府工作

< br>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


的重复审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考虑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滚


动项目计划和以前年度审计情况。有数据分析能力的审计机


关,在编制年度审计 项目计划时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结果。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 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


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 br>(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


项目;


(三)考虑备选审计项目优先顺序和可用审计资源,确


定 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从下 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


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人大、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交办事项;



(四)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五)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六)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


(七)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


研究,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 围、审计重


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审计机关对上 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可


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


程中,从下 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


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 br>


(一)


项目重要程度,


考虑在 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政府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 br>


(二)项目风险水平,考虑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


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应当纳入年


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 名称及其业务类型。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 国家财政收


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开展专项审

< br>计调查:



(一)以反映有关政策贯彻情况、管理体制运 行情况和


制度执行情况为主要目标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审计


资源,包括:


(一)人力资源,即确定承担项目审计任务的单位和人


员 ;



(二)审计时间,即确定单个项目的审计时间总量和审


计起止时间,并考虑不同项目时间安排的均衡性;



(三)技术装备,即确定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


及专业测量测试设备等< /p>


;


(四)审计经费,即根据第一、二、三项测算的工作量


和其他必要的成本支出,分配审计经费。



第 四十二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


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


实现的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


所属期间 ;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悼念


-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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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28 22:25,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582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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