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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书怎么开
【篇一:病情证明书找谁开】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
/p>
一、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
病历。严禁开人情假
条。急诊患者
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
3
天。
二、证明盖章时须持挂号证(或小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
过期
不予盖章,一般不补
开病休证明。
三、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
须持有关单位证明
信和
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
转载于
:
病情证
明书
找谁开
)
四、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
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
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
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
2
人以上签名。
< br>
五、健康查体者,由门诊部办公室办理体检手续。
六、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
病历,
门诊部登记盖章。
住院患者由医务科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
本院
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
出具证明。
八、门诊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仓库联
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
九、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
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门诊进修
医师只允许出具病休
证明,其他证明无效。篇二: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
管理
制度
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
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
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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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
下
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
)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
明,由经治医师开具,
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和
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
规定及时填写医学
文书,医师签名
盖章。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
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
证明。跨专业、跨科
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
/p>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
议。我院诊断证明书
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
明一
般每次不超过四天,
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
假证明
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
联须
加盖
“
医疗专用章
”
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
“
医疗专用章
”
由
“
一站式服务中心
”
统一保管,各
病区和门诊各诊
< br>
区根据需要至
“
一站式服务中心
”
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
根
及时上交。
“
一站式服务
中心
”
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
方可在病情证明
书上加
盖
“
医疗专用章
”
,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
不得给予盖章。服务中心应
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
盖
“
医疗专
用章
”
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
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
及家属
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
致的,
一律以本制度为准。医务部、门诊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篇三: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
/p>
医院病情
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
件,是作
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p>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
下
规定:
1
、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
)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
由经治医师开具并
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2
、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
据病情
开具相关证明,字迹
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
门诊
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
、临床医师
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
书和病假证明书,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医
师对所做的诊断负
责。
4
、开具病假天数为
3
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
部分病种除外)。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
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
、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
、建议。
我院诊断证明书不
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6
、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
p>
真审核,严
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
7
、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
,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
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
书上加盖
“
病情介绍专用章
”
,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导医台做好加盖
“
病情介
绍专用章
”
< br>相关登记工作。
7
、为本院
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
室主任签字后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
诊病历(或出院病情
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
诊断书。
8
、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9
、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给
予本人
2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给予严惩!
10
、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
就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
及家
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1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
制度为准。篇四:病
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管理
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
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
< br>
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
书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p>
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
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
、休假证
明,由经治医师开具,
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和
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
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
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造成不
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
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
证明。跨专业、跨科
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
/p>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
议。我院诊断证明书
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
(病退)判定。
< br>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
般每次不超过四天,
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
过二周。出院病
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
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
加盖
“
医疗专用章
”
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
“
医疗专用章
”
p>
由
“
一站式服务中心
”
统一保管,
各
病区和门诊各诊
区根据需要至
“
一站式服务中心
”
领取病情证明书并
将使用完的存根
及时上交。
“
p>
一站式服务中心
”
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
须在医师已
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
“
医疗专
用章
”
,
空白病
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
盖
“
医疗专用章
”
< br>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
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
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
明书时应向病人
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制
度为准。
【篇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
< br>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
病退、伤残鉴定
、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
赔等的重要依据。因
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
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
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
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
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
,认
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
签字,由院收费
处盖章后方能生效
;
特
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
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
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
过一
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
结相
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
< br>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
(
病休证明
)
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
日内盖章有效
【篇三: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
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
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
定》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
< br>年
3
月
20
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
法律
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 br>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
证明的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
书写基本规范》等
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
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
明文件;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p>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
、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
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
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
责任。
2
、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
要持相关单
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
明文件,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
、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
出具诊
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
/p>
、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
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
、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
3
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
7
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
/p>
15
天,且须双医师签名。
病假证明时间
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
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
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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