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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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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是指组织
、
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br>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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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条第
1
款的
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
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
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
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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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
是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
领导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
策划、决
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
成员,并参加
其活动。
客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
2
000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
(1)
组
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
,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
较多严格的组织纪律;
(2)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
经济实力;
(3)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
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
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
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至
2002
年
4
月
28
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4
条第
1
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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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立法解释,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某种程序的修正。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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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
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
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
、残害群众;
(4)
通过实
施违法犯罪
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
者行业内,形成
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比较上述司
法解释与立法解释,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是
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
:非法保护
(
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
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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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
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立法解释颁布以后,应当根据立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
质组织。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1
一、
2000
年
12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
第
2
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
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
< br>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作为犯罪处
理。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了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
织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为既遂。就本罪而言,包括组织、领导、参
加行为。
3
种行为着手进行至完成的确定都不相同,判断既遂的标准自然也不同
。织黑
社会性质组织,其包括
3
个部分
:一是纠集、寻找对象;二是向纠集、寻找的对象表
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三是
被纠集、寻找的对象自愿或者非自愿地同意加入。
对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初行为,
还至少要有
3
人一般应有
10
人以上包括组织
者本人共同为进行黑社会性质的活动而结成一体。因此
,对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
初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的组织行为,应以黑社会组
织成立为完成标志。如甲
一人欲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必使
2
人以上加入而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告既遂;
而甲、乙两人共
同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只要
1
人以上加入就可成立黑社
会性
质组织,因而既遂。对于黑社会组织成立之后的组织行为,则只要被纠集的人中有人
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告既遂。两人共同策划成立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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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使他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两人均构成既遂。着手实施组织行为,如果在
未完成之前就被查获,或者被其他组织阻挠破坏未果,或者被纠集的人拒不相从就被
发现,构成犯罪的,则应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未遂论处。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
< br>织行为,以何时才算着手开始实施,我们认为,应以组织者向寻找、纠集的对象通过
言语、行动等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让其加入已经组建成立的
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为准。虽有寻找、纠集行为,但未向其表达上述意思,这时还
与其他
组织一般犯罪集团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还难以认定为本罪组织行为的开始,
宜以组织黑
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预备行为论。
一、本罪与普通集团犯罪、
单位犯罪、恶势力以及其他有组织犯罪如黑社会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
等的界限。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
1
)黑社
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
团的所有特征,同时又
具有决定、反映其自身本质的、其他普通犯罪集团所没有的特
征,主要是:①犯罪目的复
杂性不同。普通犯罪集团的目的比较单纯,一般是为了追
求经济利益,没有控制、影响社
会的政治化倾向;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
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控制
、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
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
礼的政治化色彩。②实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
手段方法不同。普通犯罪集团与之比较单纯的
目的相适应,一般是实行一类犯罪,或
以一种或数种犯罪为重点,进行的犯罪较为单一、
固定,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抢
劫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都以一类或一种、数
种犯罪为主要行为,且通过这
些具中的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
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
、贩毒、强迫交易,
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
众斗殴、寻衅滋
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一
些单独看来
并不违法的经营,掩盖其黑社会性质,或者采用贿赂、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腐
蚀国家
工作人员,向党政机关不断渗透,求得保护、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
、
复杂性远非普通犯罪所能比。其所实施的行为,有的是为了直接凭之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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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