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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
本担保书于
2012
年
9
月签订。
“担保人”
)
。
受益人:
●●●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下简称
“香港”
)
法律注册成
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环广成●●室●港湾道,香港湾仔作为
债权人(以下简称“债
权人”
)
。
p>
鉴于:
(a)
本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
p>
)于
2012
年
9
月发行并签订。一方为●●●
有
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
。一方为●●●有限公司——债权人。
债权人已同意使借款人定期贷款额度总额本金达
500
万美元(以下简称“贷款额
度”
)制定的条款生效。如果
借款人未能偿付任何一部分贷款,担保人需按借款
人持股比例(
40
%)乘以该未付款额计算出的数额付予债权人。
(b)
担保人签订本担保书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
使借款人贷款额度生效。
现本担保书在此担保如下:
第
1
节.
解释
本担保书中,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
(a)
贷款协议中规定条款和表述用于本保证
书时等效;和
/
或
(b)
“抵押债务”即全部总额(无论是本金,利
息,费用或其他款项)随时都可由借款
人依据贷款协议和全部其他在此抵押品进行支付。
第
2
节.
担保
0.1
根据贷款协议规定,
< br>考虑到债权人同意借款人贷款额度,
保证人作为主债务人不
仅为债权人做
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也连带借款人一同担保,无论在规定
期满,提前,延后或其他时间,抵押债务应按时支付并付清。
2.2
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担保人同
意以债务原币或各自货币支付,随时根
据
需要对债权人的发票连同债权人的简明单据说明支付相
同金额。借款人根据贷款
协议不予支付相同金额,如果发票最终的,确定的欠款
金额有明显错误。
0.2
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
,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偿清后自动失效,
(或理解为
)不应由任何中途撤销或偿清抵押贷款账户及任何
债权人和借款人或其他人之间的账目结算而免除债务。
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
款项偿清以后,发生破产被清盘,或因资不抵债,破产
或重整必须另外重建账户
和返还债务,或出于借款人或保证人或任何其他人其他
类似目的或相关作用环境,
在此期间应恢复保证人该支付义务,即使还没有进行该支付。
第
3
节.
赔偿
丝毫不受担保书第二节影响,
担保人无条件的,
不可撤回的同意第三节作为一个单独的,
附加
的,持续的义务。作为主债权人,随时按债务人需要,对全部损失,债务,损害,成本
与
费用进行赔偿。依据贷款协议,赔偿由借款人签订的按时偿还抵押债务或者按时履行和遵
守所有其他义务引起的任何未付款。本赔偿应持续有效,尽管担保书第二节规定对担保人出
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失效或不可实施规定。
第
4
节.
权利保留
0.1
担保人责任不应由任何行为,遗漏,环境,事
项或事件受到损害,影响或削弱,
除非该规定可以推进解除担保人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担保人或债权人
是否知情。
(a)
随时同意免除授予借款人或其他人的权利
;
(b)
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变化,妥协,更新或
解除,拒绝或忽视,完善或强制执
行任何权利,法律救济或安全保障;
借款人相关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不利条件,无行为能力
或其他类似情况,或借款
人或其他人的清算;和
/
p>
或
任何抵押债务的异常情况,不可执行,失效或目的落空
,担保人的义务持续有效,
依据本协议对无类似异常情况,不可执行,失效或目的
落空情况进行解释。
此外,本协议规定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有效,无
论借款人有任何清盘,解
散,重组或重整。
0.2
担保人无条件的,不可撤回的放弃所有权利,
如果首先要求债务人起诉或强制实
施任何其他权利或抵押金或在向担保人要求索赔之前,
向借款人索赔付款。
(c) (d)
第
5
节.
成本,费用与开支
担保人应随时立即根据需要支付或偿还债权人全部成本
,费用及开支(包括基于全部赔
偿基础的法律费和其他费用)关于本担保书的准备和执行
中,由债权人引起的赔偿所受损失
和在行使任何其权利或权力或起诉或追讨任何款项产生
的费用,或有关本担保书另外保留或
强制实行权利或产生任何索赔或免除本保证书抵押债
务付款。
第
6
节.
税费和其他扣除项目
0.3
依据本担保书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是全额支付
,无扣除,反诉,无任何限制或条
件,没有义务或牵连的任何税收或其他扣除额或任何性
质的预扣。
0.4
如果在任何时间,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担保人
从任何债权人账户中做出任何扣减
2
第
7
节.
付款
7.1
担保人根据本担保书支付的所有款项应与债权
人在相关到期日当天
16:00
点之前
(
[
首尔
/
香港
]
时间)
签订,
债权人出于该目的可能已经指定银行账户提供资金
(或通常
用美元交易结算的其他性质资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担
保人,担保人根据每种实际情况以传
真形式通知债权人。
7.2
依据本协议规定,如果有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
不按时支付,利息应计未付金额(基
于一年
360
天中实际经营天数)自到期日起,包括实际付款日(也在之前判决之后)每
年利
率最终由债权人决定,
利率高达:
(
a
)
总额的
(i)
百分之二
(2%)
及
(ii)
就该笔款项按时到
期日之前支付的利率(如有)
;及
(b)
总额的
(i)
百分之二
(2%)
,
(i
i)
保证金和
(iii)libor(
伦
敦银行同业拆息
)
计算由债权人认为
合适的该期间相关的连续利息期,
(以下简称每一个“指
定利息
期”
)
或,
如果任何
< br>8.1
节所描述的贷款协议应用的任何环境中,
由债权人
时常进行认
证的利率将变成未提供资金成本总额利率。
出于这些
目的,
libor
应由债权人于第一天决定,
< br>或债权人认为合适的相关指定利息期第一天之前的两个
(
2
)
银行日。
利息率或利率应随时根<
/p>
据上述决定按天计,应基于一年
360
天
实际经营天数进行计算,应在每个利息期结束时复利
并应按需随时支付。
第
8
节.
声明与保证
担保人在此声明并对债权人保证如下:
(a)
担保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
(b)
担保人已取得全部合适和必要法人资格并能够
以其本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授权
执行及交付本担保和所有其他文件并授权履行和遵守本
担保条款。
(c)
担保人已获得或实施对本担保有效执行,交付
及履约的全部必要授权,根据具体
情况,贷款协议和该授权完全有效或自首次签订提款通
知日始有效,在任何无违约相同
条件下,已获得该授权并完全有效。
(d)
本担保构成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
效。本担保条款的执行,交付和履行或担保人全部到期
款项的交付与所付货币,在此将
不会
(i)
违反或触犯适用于担保人的任何法律法规;
(ii)
违反保
证人公司条款或公司章程
(或
类似组成文件)
< br>;
(iii)
违反或触犯违规或强加任何产权负担,
p>
担保人作为当事人的任何协议
或文书规定
,其物业或资产受约束;
(iv)
将不构成违约或依据任何此类
协议或文书规定,随
着通知发出或时间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违约事件。
(e)
担保人在任何应用于其资产或收入的协议或义
务规定下不发生违约,违约后果可
能对其业务或财务状况或本担保规定其行使义务责任造
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无违
3
(f)
(g)
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发生。
除法定
的优先债务以外,
担保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
的责任为直接的及
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担保人近期暂时经审核的财务报表(包括经审计的损益账户和资产负债表)根据
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公众会计原则和惯用政策编制妥当,截止到最后担保人财务状况真
< br>实与公允的反应,
其相关财务期间的经营结果,
在此期间
最后,
担保人没有任何重大债务
(负
债
或其他)或在此财务报表中没有披露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
失,自此财务报表生效起,担保人业务或财政状况没有重大不利变化。
2012
年
9
月担保人是借款人
[40%]
的总发行股数合法的受益
人。
(h)
第
9
节.
契约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此承诺如下:
(a)
在债权人合理要求之下,担保人应向债权人提
供每财政年度前六个月未审核财务报
表副本和每财政年度其经审核的可见综合财政报表,在
任何情况下,担保人应尽快,但
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
束后的(
90
)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
未
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交给债权人,不得超过本担保签约日后担保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
后的
(
120
)
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交给债权人,
有关担保人财政状
况和经营的此类其他信息,债权人可随时提出合理要求进行查看。每个财政报表应根据在韩
p>
国一贯应用的公众会计原则编制妥当,
附带由担保人主要财务处详述
的一份执行单据
(i)
自担
保人此财务
报表生效起,担保人完全遵守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财政契约和任何此后
执行文件
(ii)
在此期间,无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发生或持续。
(b)
担保人应通过时常引用事实和环境现状确保担
保书中的声明与保证始终真实、准
确。
(c)
担保人同意获得或实施任何政府授权,担保人
可能被要求或建议履行本担保中相
关的条款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贷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文件
或定期报告。
第
10
节.
债权转让
10.1
担保人不应转让以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10.2
依据贷款协议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转让或授
予从属参股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
利益和义务。本担保书和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受
该转让约束。
第
11
节
.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11.5
本担保受韩国法律管辖并按韩国法律进行解释。
11.6
担保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有关的
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韩国首尔中
央地方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韩国首尔中央地方
法院的管辖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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