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当前您在: 主页 > 英语 >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28 21:49
tags:

-

2021年2月28日发(作者:电流)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 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 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


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

< br>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


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 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是党和国 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


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


)



2


条第


1


款规定: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


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 违法犯罪活动。”第


6


条中规定,


公安 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履行“预防、


制止和侦查违 法犯


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 行为”,“维护国


(



)


境地


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 治安秩序,


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 纪律和


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 定


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


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设定相应 的治安管理处罚,


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


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 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

< p>
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


必须充分保


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p>





“规范和 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没有这方面的规


定。


治安 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


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

< br>一方面,


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


必须通过 “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


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


的的基本方面。首 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 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


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


也为的是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

< p>
生活秩序等,


保障全体人


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 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


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文释义】





1 .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





按照本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 于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从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l)


具 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本法将


其规定为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所在。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指行为具有威胁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性质。

< br>某一行为之所以被


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根本上说 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对本法或者其他有 关治安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


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


不同的危害内容。


具体到某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内容,


是由该行为所侵

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的性质所决定的。


从本条的规定来看,


社会危害性的


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犯社 会公共利益,


即扰乱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 br>;


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即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自由、人格、名誉等 不受


侵犯的权利


;


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 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


财产


;


四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即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正常管 理秩序。





(2)


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法律标准。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


求,


实施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


或者 拒不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命令实施


的行为,


违反了治安管理法 律义务。


也就是说,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是违反了本法


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具


有内在联系。

< p>
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也必然具有违法性。


治安管理规范之所以


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就 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出了社会的容忍度。< /p>


而在治安管理规范确立后,


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 /p>


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最直观的外在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违反 了治安管理法律规


范。


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

< p>
该行为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因而也不是具有


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


尚不够刑事处罚。这是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特征。依照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一切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 p>
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包括十大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侵犯


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读职 罪和军人违反职


责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 产罪、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四大类罪中很多犯罪涉及治安管理,


有一些犯罪本身就是严重地违


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 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


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应当 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本


法规定的一些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


在表现形态上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相同或者相似,


只是有情节或者程度的差别。


对此,


应当特别注意透过相同的 行为特征,


区分不同的


行为性质,防止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 罪混淆而造成执法偏差。





(4)


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这是指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这一特征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然后果,


某一行


为一 旦被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国家就要将治安管理处罚加诸行为人。

< br>通过治安


管理处罚,


以满足社会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的要求,


也防止行为人重新违反治安


管理,

同时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当然也有例外,


即本法第< /p>


9


条规定的“对于因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 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


公安


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二是意味着


治安管理处罚只能加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而不能对其他行政违法行 为或者犯罪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


否则将失去治安管理处罚的合理 性、


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是只有应受


治 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要认定某一行为是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仅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这一

< p>
特征。因为,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都是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就

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而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应当由动 植物检疫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只有违反了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


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没有完全与刑法规定的涉及治安


管理的四大类罪相对应,


而是沿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排列顺序 。


同时,


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以下简称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以下简称居民身份


证法


)


已经分别对违反消防管理、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及其处


罚作了具体规定,


本法 没有涉及消防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居民身份证管理问题。





2.< /p>


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


不属


于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


但对事先挑拨、


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

< p>
然后以制止违


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 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 题





对已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


管教


;


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 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





【案例】



已满


14


岁不满


16


岁的人盗窃数额达到 立案标准,因为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





已满


14


岁不满


16


岁的人盗窃


5000


元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 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评析: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是否属于


《治安管理处

罚法》


第二条所述的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情况,


公安部法制局曾经有过不同的争论,


此前法制局 曾经认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


是指 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事实本身尚不


够刑事处罚


;


另一种是依照《刑法》第三十七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 不同情况,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15


周岁的人盗窃三千元,


(


在数 额上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


,但是因未达到盗

< p>
窃罪的责任年龄


(16


周岁


)


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


定 的‘尚不够刑事处罚’



”若据此,





【案例】



已满


14


岁不满


16


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少数额





一名


15


岁 的少年盗窃


300


元钱,属于第一种情况,“尚不够刑事处罚” ,可以


治安处罚


;




【案例】



已满


14


岁不满


16

< br>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数额





而一名


15


岁的少年盗窃


3000


元钱,却不能够治安处罚。





产生该争论的关键问题就在于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如何

< br>处理的问题,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即“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 处


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也就是说,刑法已经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那么,可以治安处 罚吗


?


解释二认为可以。从条文上来看,刑法

< br>17


条用语是“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用


语是“由”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br>都没


有堵死其他法律适用的可能。从法理上来说,解释二作出这样可以选择适用的 解释,


也避免了严重的行为无法处罚,而较轻的行为却受到处罚的尴尬局面。

< p>




4 .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按照本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 施机关是公安机关。


这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


“人民警察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


是一 致的。


公安机关要完成


“维


护社会治安 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 p>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


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的任务,


要履行


“预防、


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 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


(



)


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等职责,


就要拥有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公安机关,


是指依法独立行 使国家治安保


卫职权,


管理国家治安行政事务,


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公安机关包括公


安部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


局,


地区行署、


市、


自治州、


盟公安处、


局,


县、


自治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


公安局、处等。此外,地方公安机关还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有公安局或

< br>者公安分局。


但是,


结合本法第


91


条的规定,


实际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公安机关,


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不含其他公安机关。


至于何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


我们在第< /p>


91


条还要详细论述,


这与行政处罚法第


15


条“行政处罚由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往往将公安机关和公安机构的概念相混淆。其实,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安机关,


一般是指构成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


包括内设机构和派出


机构。


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


是指公安机关内设的治安管理部门、


刑事侦查部门等职


能部门


;


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派出的职能部门 ,如公安派出所等。



除了上述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治安管理处罚 外,


法律、


行政法规又作了两种特殊规


定:


一是本法第


91


条中规定,


“警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是


2004



9

< p>


19


日国务院令第


42 0


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


(


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6


条第

< p>
1


款规定:“抗拒、阻碍海关


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 构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设在直属海关、


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


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这两种 情况都属于将治安管


理处罚权赋予了公安机构,


其中公安派出所 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海关侦查走私犯


罪公安机构

< p>
(


现称缉私机构


)


受海关 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列人公安机关序列,


属于公


安机关的内设机构。


但是,


对这两种情况是什么性质 ,


是否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授


权”或者“委托”,

< p>
存在不同认识。


有人认为,


这两种情况是“授权” ,


不是“委托”,


因为行政处罚法第


1 7


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


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都是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它们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 理处罚。


也有人


认为,这两种情况既不是“授权”,也不是“委 托”,而是行政权的正常分工,因为


行政处罚法第


17


条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 的社会团体组织、


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


不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构,


这是其一


;


其二,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


18


条第


1


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 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


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第


19


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



)< /p>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 业务的工作人员


;(



)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


组织进行相应的技 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的规定,


公安派出所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公


安机构都不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不能 接受“委托”


。这两种观


点都有道理,但比较而言,前一种观点 更为合理。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 规定


;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 br>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释义】





本法是一部比较特殊的法律,


它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


它沿用治安管理

< br>处罚条例的立法模式,


是有其中的道理的。


行政处罚是行 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


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


行政处 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


系统的


规范。


严格说来,


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


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


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等授权规定。治安管理处


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也可以说成是公 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


也应


当符合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是起草中遇 到


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这包括两个方面:

< br>一是治安管理处罚与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


全法、居民身份 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以下 简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娱乐 场所


管理条例》等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


;


二是治安管


理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


)

< p>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


(


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


等公 安行政管理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


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 系。





在 起草本法时,


有一种观点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也是行政处罚,< /p>


只是实施机关不


同,本法可以不规定程序问题,处罚程序完全按照 行政处罚法执行


;


本法仅规定公共


秩序 的管理问题,法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管理法》


,在法律责任部


分对扰乱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 罚,


同时对


不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


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英国就


有《公 共秩序法》


。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它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有利于维护完

< p>
整的行政法律体系,


也可以避免单设一种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的治安管理处 罚,


从而


有效防止执法中产生混淆。


但 是,


这种观点忽略了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


的特殊性 ,


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 安机关对违


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行


政处罚,


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 罚,


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

< p>
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


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任何个

人或者单位在理论上都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


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


权力,


如卫生、< /p>


税收、


工商、


环保等。

< br>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


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而其他行


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即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


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


行政处罚权 ,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是治 安管理处


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


它是一种比较严 厉的行政处罚,


大部分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 的治安管理处罚,


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


而其


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四是治安管理处 罚的时


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大多数是个人,如不及时调查处理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怕受处罚就会远走高飞,


因而本法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


效只有


6


个月。 被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大多数是单位,因怕


受处罚宁愿放弃生产 经营而远走高飞的较少,


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2


年。


因此,


为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实施,


必须规定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

< br>的实施程序,


特别是赋予公安机关特殊的调查措施和手段,


如传唤和强制传唤违法行


为人、


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 的场所和物品、


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


的物品、


收缴违禁品等。


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

一般将类似我国的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有的称为“轻罪”


,有的称为“违警罪”


,适用的是刑


事诉讼程序 ,只不过是比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简单一些。





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 政处罚的决定和


执行程序来设定的,只是在一些问题上总结近


2 0


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公安执法工


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国现阶 段的国情,作了相应的变通规定。例如,关于传唤、强制


传唤、检查、扣押等调查措施和 手段的规定


;


关于赋予公安派出所警告、


500


元以下


罚款决定权的规定


;< /p>


关于人民警察当场罚款数额的规定


;


关于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及其


担保的规定


;


等 等。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本法已有


规定的,应当适用本 法的规定


;


本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其言下之意还有,


对同一问题的规定,


本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适用


本法的规定。





【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经口头传唤无 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可否强制传唤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


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 p>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 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


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


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就目前而言,仅有治 安管理处罚法规


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发生 交通事故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


外的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



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程序的行政案件,发生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的则可以据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 /p>





王某违反 消防管理规定用农用车拉大瓶液化气到农村零售


(


大瓶充小瓶< /p>


)



民警接


报后 对其检查,


王某拒不停车,


后因前面有车堵路被迫停车,


王某将方向盘锁上后欲


离开,民警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口头传唤其到派 出所,王不服从,称死也不去,民警


强制传唤,


王对民警及协警 抓咬、


踢踹,


将警车玻璃损坏、


一名协 警咬伤。


请问:


1


< br>对王某强制传唤是否正确


?


依据是什么

< br>?2


、对王某能否以阻碍执行职务处罚


?




回复主题



强制传唤





回复内容




: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44


条第


2


款规定,


对无正


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 以强制传唤


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目前,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 ,法律


未规定可以适用强制传唤,因此,不能适用强制传唤。


2


就您所述的情况,王某行


为属于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可以口头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


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 br>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外,适用本法。





【条文释义】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又称空间适用范 围,是指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包括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p>





本条分为 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本法在我国固有的领域的适用问题。


本法采 用的是


属地原则,


或称属地管辖、


领土 原则。


它以我国领域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本法的


适用范围,


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论 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


,包括固有的领域和流 动的领域。我国固有的领域,或称实质的领域,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


领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及领空。


领陆包括边界以内 的陆地


和岛屿


;


领水包括领海和内水< /p>


;


领空是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外”



要包括:


一是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适用本法,其违反治安 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的 外国人”


,主要包括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


身份的外国官员,


外交代表,


非中国公民且非在 中国永久居留的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


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


未成 年子女等。


二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例外规


定,以 及对台湾地区的例外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都享有独立 的司法管辖权,


在本地区不适用内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未来解 决台湾问


题,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本法在我国流动的领域的适用问题。


我国流动的领域,


或称虚


拟的领域,


包括在我国登记注册、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国徽或军徽航行或者停


泊在外国领域、


公海上空的船舶和航空 器。


因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

< br>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为中国公民,

< p>
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外,均应适用本法。


“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外”的含义同第一款。广义的流动


的领域,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 馆和领事馆。





第五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和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

< br>害程度相当。




< p>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 定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五条基本


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 开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



;

第三款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 .


关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以事实为 根据”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条


重要经验,是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保障 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则。行


为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 轻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


是指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必须是客观存在 的、


经过调查属实、


有证据证


明的事实 ,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求公安


机关办理治安 案件时,


依法及时、


客观、


全面地收集 证据,


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


经过和原因,查清事实真相, 并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切忌主观、


片面。


只 有查清了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才能为合法、


公正地处理治安案 件奠定坚实


的基础,


才能为依法对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提供 依据,


也才能为以后可能出现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做好充分准 备。





二 是过罚相当原则。


本款规定的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 /p>


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


,就是“过 罚相当”原则在本法中的具体表述。过罚相当原则是刑法中



“ 罪刑相适应”


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


刑法第

< p>
5


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


原则,即:“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治


安管理处罚也一样,应当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给予行政拘留


15


日等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

;


反之,



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


如处以罚款或者警告了事。


本条第一款并没有像行政处罚法第


4


条一样,

< br>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都应


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应当说,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主要适用于治安管理


处罚的实施方面,


因为我国法律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幅度时就有一定的范围,


如行


政拘留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


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 处罚时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


设定治安管理处罚也要遵 循过罚相当原则。


这主要是因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

< p>
的设定权如同行政处罚一样,


是分层次的,


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


任何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公安部 制定的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权力不等地具有一定的治安

< p>
管理处罚设定权。


为了保证治安管理处罚从一开始规定时,


就能体现治安管理处罚这


一手段的目的,


设定治安管理 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这就要求凡是有权设定治


安管理处 罚的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时,就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分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规定相当的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



同责同罚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处五日 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查处一起


4


人用麻将赌博的案件,对其中


2


人作出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另外


2


人因不愿意缴交罚款,而对其作出五日以下的拘留。请问 这样


的处罚是否属同责不同罚


?




回复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


依据,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br>对行为人处拘留还


是罚款处罚,是选择性的。要作出拘留处罚和行为人是否缴交罚 款没有关系。




< br>更加明确地说,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虽然应当考虑处罚决定能否执行的问题,


但从


理论上讲,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已行政 处罚是否能够执行为前提,


也就是说,


明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


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就必须作出,< /p>



能因为无法执行而不作出行政处罚。



因此,不能以交不出罚款为理由而对应当作罚


款的违法行为人作 出拘留处罚。




< br>在同一场赌博中,


由于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所造 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都


大体一致,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幅度也应大体一致,除非其具有从 重、从轻、减轻处


罚的法定情节。





三是公开原则。


公开,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治

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


要让社会公众周知。


这就要 求制定法律规定的机关要


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公布,


没有公布的,


不得作为治安管


理处罚的依据。< /p>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


布。


法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 ,


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为准,


公安部制定的部


门规章以公安部公报为准。


至于公布的形式,


一般应当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


政府网站


上公布。


其次是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开,


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什么治


安管理处罚,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法律依据都要公开,不得“暗

< br>箱操作”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 应


当公开举行,


允许群众旁听。


治安案 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


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外 ,


应当对违法行为人、


被侵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公开,


不得有所隐瞒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





四是公正原则。公正,即公平正直 ,是指平等地对待当事各方,坚持以一个标准


对待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也 不歧视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


公正是法治的灵魂,


是 执法者应当具备的品质。


公正原则已经为法治国家所认同,


并< /p>


适用于行政法。


这项原则是对行政专横的根本否定,


它有两条公认的标准,


具体到办


理治安案件,就是指 :第一,凡是与民警本人有关的治安案件,不能由民警自断。如


果办案人员与案件或者案 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人民警察法第


45



和本法第


81


条规定的回避制度是确保执法 公正的有效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治


安案件的全过程。第二,必须认真、充分听取双 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法律的正当程


序。这是有效防止逼、供、信,避免冤、假、错案的 前提条件,是执法工作的准则。


公正是带有普遍性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 中一刻也不能违背。否则,


人民警察公平的形象就树立不起来,公安机关的威信也绝对树 立不起来。




五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


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 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


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都获得充 分发展。同时,


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活,


他所享有的 权利不是抽象的,


而是由国家宪法和


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 /p>


1997



9


月 ,党的十五大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


< p>
11


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


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


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p>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


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 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


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 br>。我国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以下简称 宪法


)


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


广 泛、


明确的规定,


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权利提供

< p>
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2004


只年


3


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写人宪法,这将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各项工作起


到重要 的指导作用,


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


“尊重和保 障人权”原则


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既要严格依法查处治 安案件,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


公共 安全,


从而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p>
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违法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


对他们 没有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要平等地予以保护,


不能因为


他 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甚至体罚、


虐待、


侮辱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等。


在 办理治安案件时,


既要依法运用治安管理处罚对社会治安进行有


效的管理,又要注意换位思考,全面考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问题


;

< p>
既要特


别注意从实体上尊重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又要从程序上保障公民、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要防止和纠正不尊重和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错误< /p>


行为。


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

< p>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


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p>


”本条之所以将保护公民


的人格尊严加以突出规定,


就是因为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还存在

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用太“客气”,由于他们违反了法律,


就可以随便训斥、


谩骂,


甚至对他们“动手动脚”。

< p>
俗话说,


“士可杀、


不可辱”,“宁


可站着死、


不愿跪着生”,


就说明人们对人格尊严的 重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虽然


违反了法律,

< br>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但是他们仍然享有人格权,


人格尊严 需要得到尊重。


这不仅是国内法规定的原则,


也是我国参加的< /p>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


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义务。





2 .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严格说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和 保障人权原则”不


仅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而且是办 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



办理治安案件的全过程都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


尊严 ”


。前面已经讲到,这里不再赘述,而是重点讲“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这一


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 件,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


理处罚,


旨在纠正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或者他人带来


的危害,


以及因此要受到的相应的法律制裁,


从而对其本人和周围群众起到警示教育


作用。


公安机关必须把 教育作为贯彻本法的基本方法,


通过宣传教育,


不仅要使广大< /p>


人民群众自觉地守法,


而且尽量争取使可能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知错 速改,


不违反治安


管理,


使已经违反治 安管理的人相信给他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


并从中


吸取教训,


今后不再违反治安管理。


教育多数,


处罚少数,


区别对待。


处罚不是目的,


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并不是单纯为

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而是通过办理治安案件,


纠正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达到教育其本 人,


让其他群众自觉守法,


保障法律贯彻实施

< br>的目的。



之所以要规定这项原则,

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


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 的主人。


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虽然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p>


但它毕竟是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


尚未< /p>


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 br>所以在处理时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


这样做 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消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与政府的对


立情绪,


增进社会和谐。


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轻微违法行为 ,


对这种行为给予适


当的治安管理处罚是必要的,


但在处罚的同时强调说服教育,


就更能促进人民内部矛


盾的解决,


从而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办理治安案件要遵 循这一原则是由治安管


理处罚的目的决定的。


在我国,


对一般违法行为人不能实施单纯的惩办主义。


治安管

理处罚只是一种手段,


其目的在于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教育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自觉守法,


即通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既促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引以为戒,


防止


其发展成为犯罪,


又教育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要效仿违法者,


从而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教育 和处罚是相辅相成的,在办理治安案件,对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两


者都不可忽视。



第六条【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


增进


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条文释义】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 合反映,


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


运用

< br>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


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1991

< br>年


3



2


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的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


强调指出,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进行,



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 ”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长期坚持下去。十几年来,


各地区、


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


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维护社会稳


定的基本方针,


也是解决我 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面对错


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 提高对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担负起维护社 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保一方平安的


责任,


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法部门


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做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


努力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 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1 .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要求和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 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 p>
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严惩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


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 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


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


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提高文化、道德素质 ,增强法制观念


;


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


作斗争


;


积极调解、

< br>疏导民间纠纷,


缓解社会矛盾,


消除不安定因素


;


加强对违法犯罪


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


犯罪的发生。




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 景下,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依法进行,


要善于

< p>
运用法律武器,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事的、


民事的、


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 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


法、


守法,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要进一步完善促 进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 、建


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纳入


“三个文明”


建设的总体规划,


切实加


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各


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 /p>


合、互相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


门,


特别是公安部门,


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中充分发挥骨于作用。


要采取有效措


施,

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


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

< br>切实提高国家


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 治安防范措施,


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


各部门应当 督促下属单位,


结合本身业务,


积极


参 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必须发动和 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


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 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


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


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 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把各项 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


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 会、


城市居民


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


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 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必须把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


誉、


经济利益紧密结 合起来,


建立奖惩制度。


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


对与违法犯罪分子


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 /p>


;


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


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致 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


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的责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 人民政府统一组


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 织措施,协


调、


指导有关部门、


方面做 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 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要听取政府、


法院、


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


汇报,


要组织代表、


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


积极关心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人的开展。

< p>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


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必须始终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 /p>


理的方针,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 br>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特别是要重 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坚持“打防结


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 作。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


与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打击犯罪是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维


护社会稳定最有力、


最有效的措施 和手段,


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活 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落实预防犯罪、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的积 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坚决


纠正“重打轻防”的错 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人、


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实到 “预防为主”上来。第二,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的方针,


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群众、



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思路、


新方 法,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有效动员


和整 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


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


形成人人参 与的群众安全防


范工作格局。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 、街道综治


办、


公安派出所、


人民法庭 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中 的重要作用。


加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建设,


抓好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社区、乡村的落实。第三,加强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


2003



6


月,


胡锦涛总 书记在参观全国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展时指出,


要继续贯彻“打防结合,

< br>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认真落 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 会环境,


为实现国家长


治久安和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是 指通


过完整配套的人力、


财力和技术措施,

预防、


阻止和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发生


的工作系统。


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 ,


整合


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动员广大人 民群众,


在城乡整个区域范围内,


全面落实治安防范

< p>
措施,构筑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网络,形成全方位、全时空、多层次,集打击、


防范、控制于一体的工作机制,并使之规范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的目标是:以公

安派出所和巡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内部单位、公


共场所为基础,


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


危险物品管理 为重点,


逐步构建专


群结合、


人防物防 技防结合、


点线面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建设社会治安防控 体


系,具体要建设“三张网”


:一是构建街面治安防控网。要科 学调整警力布局,改革


勤务模式,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部署到案件高发易发时段 、部位,加强社会


面巡逻控制。二是构建社区治安防控网。要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优 化警力配置,


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警务运作,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建立与新型社区 管理体制


相适应的警务工作机制。


三是构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 。


要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


卫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





2 .


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


我 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正处于关键时期,


面临


不少困难和新的挑战,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 题函待解决,


改革和发展的


任务十分繁重。

在新形势下,


化解社会矛盾,


增进社会和谐,


维护社会稳定尤为重要,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 br>




(l)

< br>化解社会矛盾。在新的形势下,大量的社会矛盾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从根


本上说 ,


新时期的诸多人民内部矛盾,


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 需要同落后的


社会生产力这一主要矛盾的体现。


在现阶段,


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以下新的特征:



是利 益关系矛盾突出。


主要是改革和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一些新的矛盾。

二是矛盾的


成因和演变复杂。常常既有历史的原因、政策的原因、利益的原因,也有 有关方面处


置不当的原因,这是在变革时期难以避免的。三是一些地方矛盾的对抗性有所 增强,


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加。


正确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 ,


关键要采取有效措施,



好以下五个 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


坚持按政策办事,

< p>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


合法权益。


深刻认识处理关系 群众切身利益、


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


性,


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凡是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 ,


都要依法、


按政策处理,


维护法律的 尊严和政策的严肃性。


二是要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


机制 ,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


,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


济、


行政手段和教育、


协调、

< br>调解等方法,


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是要深人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


深人基层、


深人实际、


深人群众,


加强调查研究,


了解群众关注的 治安问题、热点问题,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


的形式进行利益诉求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四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


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 组织在排查、调解、处置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将各类矛


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 层,解决在当地。五是要正确分析发生的人民内部、群


体性事件的原因和特点,


健全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


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


增进社会和谐。


2004



9


月,党的十六 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


的深刻变化,


把和谐社会建 设摆在重要位置,


注重激发社会活力,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


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200 5



2


月,胡锦


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


题研 讨班上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当是民主 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 谐相处的社会”。这既是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基本特征,


也是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的明确要求。


民主法治,


就是


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


广泛调动


;

< p>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


他 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


诚信友爱,就是全


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


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 愿望得到尊重,


创造活动得到支持,


创造才能得到发挥,



造成果得到肯定


;


安定有序,


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


社会管理完善,

< p>
社会秩序良好,


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


裕,生态良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之一,就是“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


反映和兼顾不同方 面群众的利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妥善协 调


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


必须正确处理改 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


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 ,


使改革、


发展、


稳定相互协调、


相互促进,


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 安”。为了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落实依


法治国基本方略 ,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 p>
增强全社会的创


造活力,


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 /p>


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


部矛盾,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


做好保持社 会稳定工作,


提高保障公共安全


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等等。





(3)


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关系国家大局的重大问题。大局,就是指国家的长远利


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


化生活水平,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 大复兴,


是我们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也是国家利

< p>
益和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


实现这个宏伟目标,


改 革必须深人推进,


发展必须加快步


伐,


稳定的社会环境是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

< br>稳定是压


倒一切的大事。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稳定 的社会环境


中推进各项改革,加快经济发展


;

< br>通过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


放以来,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


也是我们今后必须

< p>
长期贯彻的基本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当前社会稳定面临的形 势和改革


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


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 要性,


居安思危,


增强忧患意


识和责任 意识,


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


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


落实维护


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


扎 扎实实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确保全国社会稳


定、确 保一方平安。一是建立健全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进


一步加强和 改进信访工作,


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通过对不稳 定因素进


行源头治理、


综合施策,


努力 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健全正确处


理人民内 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是建立健全 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


机制,提高保障公 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


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 职能作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机制,


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





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


进的,


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实现。

不化解社会矛盾,


就不可


能维护社会稳定,更谈不上增进社 会和谐


;


要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就必须


化解社会矛盾


;


如果社会稳定了,经济就会健康快速 发展,社会矛盾就会随之减少,


同时也就可以增进社会和谐


;< /p>


如果社会和谐了,社会矛盾就会减少乃至消灭,社会也


就稳定了。





第七条【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二款是关于治


安案件的管辖的授权 规定。





1 .


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6


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的职责包括:

< br>预防、


制止和侦查违法犯


罪活动


;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p>
;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处理交通事故


;


组织、


实施消防工作,

实行消防监督


;


管理枪支弹药、


管 制刀具和易燃


易爆、


剧毒、


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


;


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 进行管理


;


警卫国家规


定的特定人员,


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


管理集会、< /p>


游行、


示威活动


;


管理户政、


国籍、


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 行的有关事务


;


维护国


(



)


境地区的治安


秩序


;


对被判处管刷、拘役、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 刑罚,对被


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

< p>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


指导和 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指导治安保 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全称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它是中央人民政


府即国务院的部、


委员会之一,


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治安管理工


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


本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


工作。公安部设 有办公厅、警务督察局、人事训练局、宣传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治


安管理局、边防管理 局、刑事侦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公共信息网


络安全监察局、监所管理 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装备财务局、禁毒


局、科技局、反恐怖局、信息 通信局等内设机构。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


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 列人公安部序列,


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的双重领


导。其中,治 安管理局专门负责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


究、制定有关治安 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


;


研究、指导全国治安系统民警队伍建设 和


岗位教育训练工作


;


研究、


指导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


研究 、


指导爆炸、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涉及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


;


研究、指导枪支警械管理工


作< /p>


;


研究、


指导公安派出所工作和群众性治 安防范工作


;


研究、


指导巡警、


防暴警业务


和队伍建设及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

;


研究、指导文化、经济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


大型活动治安 管理工作


;


研究、


指导保安服务业管理 及技术防范工作


;


研究、


指导户政


和流动人口管理、


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


指导、


协调、


办理与治安管理关系密切的


95


种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


指导、


管理公安部光盘


生产源鉴定中心和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 中心以及中国保安协会的工作


;


等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


具体分为三级: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 br>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二是设区的市 级或者地


(



)


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即地区行署、市、自治州、盟公安处、局


;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


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公 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 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提铁路、交通、民


航、


林业系 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


也没有提地方公安机关在一些大型厂矿企


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关。这是因为,这里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管辖,只有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负责一定的行政区域。


这些专门公安机关不负责一定的行政


区域,


而只负责一部分地区或者系统等特定范围的治安管理工作 ,


但这并不影响这些


公安机关执行本法。


因为这些公安机关已经分别列人公安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序列。





2 .


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授权规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行政管辖,


是确 定对某个治安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办


理的法律制度。


治安 案件的管辖权是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权限进行划分,


明确


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的重要措施,


是解决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



尽其责的主要依据。


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治 安案件的管辖权,


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越


权查处或者重复查处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


同时也可以对那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履行职


责 的公安机关进行约束,


从而使公安机关能够尽职尽责地行使权力,


使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能够得到及时、


有效的查处,

< p>
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


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地实


施治安管理,


更好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p>


鉴于治安案件的管辖主


要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事,

< br>且行政处罚法已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了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本法对此未再作出专门、


具体的规定。


其实,


行政处罚法第


20


条和第

21


条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了原则规定:


“行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br>法律、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如不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将难以适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


案件的需要。


本条 虽然授权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但是公安部的规定既


不能违反行政处罚法第


20


条的规定,


也不能突破本法第


91


条的规定:


“ 治安管理处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


所决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 相抵触,这是立法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





3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治安案件管辖 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


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但是涉及卖淫、


嫖娼,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 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法行为发生地公安 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


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 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


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p>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 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


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 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


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 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


厂、 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 /p>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


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民事责任的承担】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条文释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一 种侵权行为,


即由于过错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


利,< /p>


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依成立条件和表现形 式的不同,



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大部分属于一般侵权


行为,


也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又称直接侵权行为,

即行为人出


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直接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施加侵害的不法行 为和故意


违背善良道德、公共秩序而加害他人的不当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又称间接侵权行 为,


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


指不问其是否完全具备一般 侵权行为成立之要件,



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致使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行为或者自己


行为以外的事实。


本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两种:


一种是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


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


另一种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他人造成损害,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国家的、


集体的、< /p>


他人的


财产造成损害和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

< br>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括行政法律责 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就 是指受


到治安管理处罚。


民事法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不仅应当依 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且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



106


条第


2


款规定: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 害国家


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民 事


责任,


是指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 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


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


是一种侵权 的民事责任,


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它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产


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即由民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 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


或者人身权利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 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


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应当收缴,


按照规定


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


没有被侵害人 的,登记造册,公


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处 理规定


;


第二款是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 违法所得的处理规定。





1 .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 p>
“所查获的毒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赌具、


赌资,


吸食、


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可以统称


为“非法 财物”


。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制造、销


售、购买、持有、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物品。我国规定的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

< br>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


信宣传品等。赌具,是指赌博行为人直接用于赌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将牌、扑


克 牌、纸牌、牌九等。根据


2005



5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布的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05



3



)


8


条和


2005



5



25


日公安部印发的< /p>


《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


知》


(


公通字



2005



30



)



5


条的规定,


赌资,


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 取的款物。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


分赌


场、


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


上级庄家或者赌


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吸食、注射毒品 的用具,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行


为人直接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如用于吸食鸦片、 注射吗啡、海洛因的吸管、


托盘、针管、注射器等器具。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


具”


,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


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 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


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 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


;


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本人所 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


“本人所有”


,即违 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 偷、


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对“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


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等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


收缴,


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案例】作案工具丢失是否收缴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直接用于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


有的工具,应当收缴,那么,如果违法行为人作案后,工 具丢失或丢弃,如何收缴


?


如果不收缴,是否属于未按规定处理 涉案财物


?




回复内容



原物目前不存在,当然无法 收缴。此时不收缴并不属于未按规定处理


涉案财物。





【案例】为他人提供赌具如何处理


?




请教法制局领导


,

< br>对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赌具的情况


,



赌具应如何处理


?


我们认为应先对 所有者的赌具扣押


,


然后再收缴


.


妥否


?


赌具收缴后


是否发还财物所有人


?




回复内容



根据


<


处罚法


>


第十一条的规定


,


经查明属于赌具的


,


可直接予以收缴


.


属于违禁品的,收缴之后不予返还。





【案例】放在家里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缴


?




管制刀具是违禁品吗


?


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予以收缴,若放在家里的管制刀具能

< br>否予以收缴


?




回复内容



管制刀具属于违禁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


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

< br>应当收缴。


对于放在家里而并未有携带行为的管制刀具,


则不予收缴。





【案例】管制刀具的“携带”如何认定





我是一名来自基层派出所的民警< /p>


,


我们单位今年多次开展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 br>马仔帮


(


片刀队


,


棒子队


).


在对出租房屋


,


个体旅店的清查中


,


发现了管制刀具< /p>


,


请问公


安机关是否可以对持有人作出行 政处罚


,


另外


,


在机动车


(


含出租车


)


上发现的管制刀



(


司机持 有


),


能否处罚


.

还是只收缴不处罚


.


请回复


,


谢谢





回复内容



管制刀具除依法持有的外, 都可以收缴。如持有者具有携带行为的,


可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 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正在路上运营的机动车


(



出租车


)


上发现的管制刀具,我们认为属于携带行为,可在处罚的同时对管制刀具予

< br>以收缴。





2 .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


赃物

< br>和非法利益。


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


非法所得除 包括一定的物外,


还包括该


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


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例如,


盗窃怀


孕的母羊,则该母羊所生小羊即为天然孳息。再如,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时 ,则


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经营所获取的利益也应当视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当非法


所得表现为一定的货币时,


非法所得除 包括一定的货币外,


还包括该货币所可能发生


的法定孳息。


例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


则该货币产生的利


息属于法定孳息,


也应当一并追缴。


追缴,


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


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


并上缴 到公安机关。


“退还被侵害人”


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 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


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


赃物和非法利益


中,

< p>
如果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


即被侵害人依法享有民事上的所有权或者占 有权、


经营权的财产,公安机关予以退还,是显而易见的


;


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


事实上拥有的财产,


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


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

“被


侵害人”


。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盗窃了他人捡拾 的物品,则不应当退还给被盗


窃的人,而应当退还给将自己的物品遗失的人。

< p>




【案例】违法所得金钱已经使用且无偿付能力,如何处理


?




甲盗窃马路边的雨水篦子,后卖给 收废品的乙,甲获得


116


元,被查获后,乙所


收雨水篦子已被扣押后发还。请问:


1


、甲卖雨水篦子 所得


116


元钱是否应追缴


?2



甲已将


116


元钱 还债、买药,且甲系五保户,如何追缴


?




回复内容



甲卖雨水篦子所得


116


元钱属于违法所得,依据《治安管理处 罚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应予追缴。但考虑甲是五保户,可不予追缴。




【案例】未成年违法嫌疑人 违法所得已经挥霍,无法追缴的如何处理


?




对于一不满


14

周岁违法嫌疑人以将所盗财物挥霍


,


请问如何将其违法所得 追缴


?




回复内容



无法追缴的,告知被侵害人 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其监护人索赔。





【案例】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所得的住宿费是否应收缴


?




回复内容



住宿费是住宿者因旅馆向其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并不是因为旅馆业的

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得来的,


它既非违


禁品,也不是违法所得,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对住宿费不得


收缴、追缴。





【案例】黑旅馆的收入是否属于收缴范围


?




违法行为人经营黑旅馆的收入是否 可以作为违法所得收缴


?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 br>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


请法制局领导指教帮助我们解决疑惑


.




回复内容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经营 旅馆的收入可以作为违法所得依法收缴


(


应为追缴


)






【案例】尚未支付的嫖资是否能追缴


?




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对双方谈 好价格但尚未给付的嫖资是否可以追缴


?




回复内容



对尚未给付的嫖资,我们认为不应予以追缴。





【案例】明显无法追缴到位的是否必须作出追缴决定


?




请问在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有违法所 得的但明显不能追缴到位的是否必须都要作


出追缴决定


?


如果必须作出但追缴不到位怎么处理


?




回复内容



确实无法追缴的就不必追缴了。





3.


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 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


“收缴”

< br>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


当“按照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处理”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


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


券等,


可以直接上缴国库


;


对没收的物品,


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


规定予以销毁。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 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


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赌博赢取的款物,


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


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


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


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公开、


公平、< /p>


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安机关依法没 收的物品,


充抵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依法应当


委托拍卖的,


由财产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指定的拍卖人,即依法设立的从 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进行拍卖。





新《程序规定》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对


2003


年发布的《程序


规定》

< p>
作了部分修改,


主要内容包括:


(l)

< p>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时,


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这一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时间要求,


是原来没


有规定的。


(2)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 /p>


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


毒品、淫秽物 品等违禁品


;


赌具和赌资


;


吸食、注射毒品的


器具


;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


倒卖的有价票证


;


直接


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


其他法律、

< p>
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3)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

< br>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


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这一 规定也是原程序规定所没有的,


依据的是物权公示的原则,


也就 是说,


对于动产而言,


谁占有该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 p>
规定动产,


除非另有证据证明,


否则可以直接认定 为战友、


控制该动产的违法行为人


本人所有。

< br>(4)


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 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


没收。”明确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没收,注意与收缴的区别。


(5)


第一百六十


条第四款规定: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


清所有人的,


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6)


追缴与收缴原则上由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是法定例外情况下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 、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


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


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


级以上公安机 关决定。


但是,


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


公安派出所


可以追缴。


”(7)根据第一百 六十二条规定,


收缴、


追缴的财物按以下原则处理:

< p>
“ 属


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


应 当及时返还


;


没有被侵害人的,


登记 造册,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违禁品、没有价


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 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



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 关厂


家回收。”与原程序规定相比,主要有几个变化,一是把返还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


合法财物放在首位,体现了治安执法的目的


;

< br>二是规定了无法变卖、拍卖的危险品的


处理办法。


公安机 关对收缴、


追缴以及扣押的财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 /p>


挪用、


调换、


截留、

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占。


违者,


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 以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治安案件变更管辖时,


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


孳息,


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交。


公安机关移 交涉案财物时,


负责接收和移交的人应当


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 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 p>
【删】


(


原文:


2003



8



26< /p>


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


,设专章


(


即第十一章


)< /p>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


据情况的 发展变化,对公安部


1986



12< /p>



20


日制定的《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 安


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作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l)


收缴财物应当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制作收缴清单,


待处罚决定生效后,


按照 下列规


定分别处理: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


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 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 销毁


;


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

害人。


(2)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

应当通知原主在


6


个月内来领取


;


对原主不明确的,


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 p>
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


6


个月内,


无人认领


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 理,延长期限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3)


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 主


;


对找不到原主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



卖所得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


公安部的上 述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


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有部分内 容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


在本法施行后,


凡与本法不

< p>
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


不与本法抵触 的,可以继续执行。


)




【案例】决定追缴但是未实际追缴到时如何处理


?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


违法人员的违法所得未被公安机关扣押,


或已被违法人员挥

< br>霍等,


且违法人员也无法立即上交违法所得或退赔的,


在 进行处罚时依法可一并做出


追缴决定,但是否要开具追缴清单


?


如开清单,并让违法人员签收,则违法人员可据


此称已交出违法 所得


;


如不开具则,


则卷内文书又不完 整。


但我认为如果实物未到位,


可不开具清单,或出清单先不签 收,不知对否


?




回复内容



追缴时未有实物的,可先不 开具追缴物品清单。追缴决定应当在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并记录在案。





【案例】可否将追缴销赃所得支付给被盗人


?




在办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中


,


盗窃将车以


200


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


,


被盗


车辆 未能追回


.


请问对盗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200


元扣押后如何处理


,


可否支付 给受



?




回复内容



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法所得的财


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案例】


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


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

< br>财物予以处理。





对赌场中无主财物的扣押领导们给予了明确答复


,


但对收缴手续回复得不明了


,


请问是否收缴在所有被查获的违 法人员名下


?


那么处罚决定书如何制作


?


谢谢


.




回复内容


1



无人认领的赌资可算在所有参赌人员名下,


在收缴时可由在场参赌

人员共同在收缴清单上签名


;2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十 七


(


收缴


/


追 缴物品清单


)



既可以作为单独作为收 缴决定书使用,


也可以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时作为收缴


物 品清单用。收缴与行政处罚同时决定的,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收


缴的财 物和数量,同时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单独决定收缴的,只制作《收缴物品

< p>
清单》






【案例】扣押的非法财物发还被侵害人,是否先办理追缴手续


?




一案犯在火车站站前广场公交车上 下点,乘旅客不备盗得三星牌物手机一部


(


< br>值


390



)

< br>,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乘客已乘公交车走,


8


小时才到 派出所报案,办


案民警已对涉财物手机办理扣押,案件还在调查取证程序,请问


;


能否让被侵害人直


接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情况 栏签收,还需要办理追缴返还审批手续吗


?




回复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属于被侵害人的财 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


注明返还的理由,


将原物照片、


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故无 需办理追缴返还手续,


返还时直接让被害人在扣押清单的返还栏签字即可。





【案例】收缴、追缴是否必须先行扣押


?




请问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


在依据


《治安法》


第十一条办理收缴或追缴 物品前


是否一定需要先办理扣押手续


?




回复内容



收缴、


追缴前对符合扣押条件的可以先行扣押,


但扣押不是必经程序。





【案例】


违禁品因为鉴定结论未得出的,


是否可以在违法人员处罚决定之后再收



?




对吸毒人员作出处罚时

< p>
,


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鉴定一时未能作出


,


是否可以先对


吸毒人员先作出处罚


,


待毒品鉴定作出后再收缴。





回复内容



行为人吸食毒品同时持有毒品的,


可先对其吸毒行为做出处罚


;


待毒品


鉴定作出后再收缴相关毒品。





【案例】假币被人民银行按规定没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




在办理假币案件时


,


必须将假币交人民银行进行鉴定


,

< br>人民银行进行鉴定发现是


假币


,


即会根据有关的规定予以没收


,


并出具收据

.


我们再根据其鉴定进行治安处罚


.


我要问的是


:


我们进行治安裁决时


,


还有必要对假币裁决收缴吗


?


不裁决收 缴似乎于法


说不过去


,


裁决收缴又不觉 别扭


,


因此前银行已经没收了


.


怎么处理为好


?


回复内容



没有必要再裁决收缴。但案 卷中应有银行办理没收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 br>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p>
不满十四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 管教。



【条文释义】



本条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发育和知识、


社会生 活阅历的发展状况,


从对未


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政策出发,


就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规


定了两种情况,


即相对负法律责任和完全不负法律责任。


这是从人类的一般成长阶段


划分的。


一般来说,


一个正常人生理上成长到一定时期时,


大脑对自己的行为就具有


一定的支配能力,


同时对外界事物也具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力,


这时可以说自己的行为


是代表了自己的意志,


并且是受 自己意志支配的。


根据这种能力的有无,


就产生了人

< p>
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未成年人正处在独立意识和辨别 是非的能


力从无到有,


从不完全到完全的重要发展时期,


正确确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开始负责和相对负责的年 龄,


既非常重要,


也非常复杂。


本条的 规定在沿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9


条规 定的基础上,


参考行政处罚法第


25


条 和刑法第


17


条的规


定,作了适当修改 。



1 .


关于相时负法律责任人的处理



按照 本条的规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这是本法贯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


体现。


已满


14


周 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


由于年龄小,


体力、


智力处于不成熟时期,


控制自己行为和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还比较差,


所以在实施违

< p>
反治安管理行为时,


难免带有一些冲动和盲目。


同 时,


从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的


情况看,他们还具有可塑性强 ,易于教育、矫治的特点。因此,本法与世界上许多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一样,

< p>
对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注重教育、


促 进未成年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改过自新为主,规定了特殊的处罚条款。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利于对违反治安管 理的青少年的挽


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 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


适用较轻的处罚方式,


或者在同 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


行处罚。


减 轻处罚,


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 罚幅度最


低限以下,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成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


在具 体决定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时,


不但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


行为性质


和危害社会的程度,


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动机、


行为时的年龄,



否为初 犯、


偶犯,


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 /p>


以及违反治安管


理后有无悔过表现及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


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的幅度,


使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有利于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改过


自新和健 康成长。



2 .


关于完全不负法律责任人的处理



按 照本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


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我国,不满


14

< p>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同样,


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处罚,是


指因具有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特殊事由,


公安机 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反治安管理但


实质上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任何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


法律规 定的任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都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是原则性


的规定,绝对不允许突破这一年龄界限,而对不满


14


周岁的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


并不是说,


该年龄段的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 就可以不管。



管”



即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工 读学


校教育。根据民法通则第


16


条的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


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 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按顺序由下列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


外祖父母;②兄、


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


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有 争议的,


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 p>
被指定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没有上 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


可以是一人,


也可以是多人。


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p>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被监


护人严加管教。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


是普通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


1999



6



28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 法》


(


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34


条、



35


条、



3 6


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严重危害社会、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


或称严重不良行为


)


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 互配合,


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也可以送工读

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


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


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


屡 教不改;⑧吸食、



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一般是


12


周岁至


17


周岁,


有严重危害社会、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适宜留在原学校学习,


但又不够劳


动教养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者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


17


周岁


以下的青少年。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


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经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


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p>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


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


校相同外,


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


针对未 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


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 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


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 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


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


就业等方 面,


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3


、依法不予处罚的,对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



12



13



14



19


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 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


法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 时候违反治


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条文释义】



按照本条的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


理的, 不予处罚。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严重的智能欠缺


或者精神发 育不全达到中度


(


如痴愚


)

< p>
或者更为严重程度


(


如白痴


)


等严重精神障碍或


者精神疾患的人。


确定精神病人是否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法律责任,


应当以其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根据。


精神


病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即处于精神病状< /p>


态的,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也就是说,精神病人之所以实施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


必须是基于病理的作用,


是因为其 患精神病并由此失去了正确的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由自主地实施的。这是一 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病态行为。


根据法学理论和我国法律实践,


构成违法犯罪,


行为人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


精神病


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在客观上侵犯了公共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


但由于行


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主观上不 存在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


因此不具 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但是,


并不是任何精神病人

< p>
在任何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负法律责任。


因为不是任何精神病人 的精神状


态在任何时候都是一成不变的,


有的精神病人在有的时 候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精神病人分为非间歇性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


非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精神一贯是


处于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


他们是真正的无行为能力人,


在任何时候实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都不予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


无,


他们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 否应当受到处罚,


就要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时的精神状 态了。


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


就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正处于病态,


那就不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 管理的,不予处罚,


并不是完全不管。


按照本条的规定,


对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精神病人,


公安机关


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民法通则第


17


条的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按顺序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配偶;②父母;③成 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


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

< br>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裁决。


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


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监护人可 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违反治安


管理的被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治疗,不得放任不管。



该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 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有违 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 缴。



【案例】


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007



1



24



16


时许,三渠派出所接三渠镇挡驾桥村王浩西组费顺兴报案


称:其妻夏秀英被儿子费超用菜刀挟持在家中,情况很危险。接报后,三渠所立即出


警赶到现场,并迅速查明自


1


< p>
23



17


时许,身患精 神病的费超


(


男,


23



)


手持


菜刀将其母夏秀英挟 持在家已近


24


个小时。经派出所民警施救,夏秀英很快被成功


解救,费超也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案例】两起精神病人闹事事件处置的细微区别



3



3


日晚,人民所在火车 义务协助站春运安全保卫任务时,妥善处置两起精神


病人闹事事件,

受到了火车站派出所、


十堰机务段领导及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赞扬。

< br>




10

时许,民警在火车站广场维持秩序时,发现一男子神情恍惚,跪在地上,将百


元大钞 撒满一地,并且嘴里嘀咕着:“我是中国人,我要跟美国人学…….”。执勤


民警迅速控 制现场局面,


将该男子带至火车站派出所进行调查。


由于其一直 胡言乱语,


无法获悉身份,


民警从其携带的物品中寻找线索。< /p>


几经周折,


查明该男子叫庹勇


(


男,


17


岁,郧县城关人


)


,因家长给其学习压力过大,本人对自己也要求严格,便只身一

人携带


3000


余元到十堰找学校办理转学手续,但学校拒 收。庹勇由于身心无法承受


巨大压力,诱发急性精神病。查清身份后,民警及时与其父亲 庹海婴


(


男,


43

岁,郧


县烟草公司职工


)


联系,< /p>


并买来食物细心照料,


直至深夜


11



30


分将庹勇带回郧县。


庹海婴看到钱物分文未少,


为了表示其心意感激民警,


当场拿出


500


元送给民警,



婉言拒绝。



深夜


1 1


时许,一男子因乘火车时间过长诱发乘车抑郁症。下车后,声称有人抢


他钱,


在火车站出站口将三名执勤民警咬伤。


人民所执 勤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后,


迅速


将该男子控制,便于次日凌晨


1


时,该男子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上述两个案例中,有明显的暴力倾 向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四条【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条文释义】



一般说来,


精神正常的人的智力和知识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


达到一定的年< /p>


龄即开始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年满


18


周岁即标志着这种能力达到了完


备的程度。但是,人也有可能由于视能、听能 、语能等重要生理功能的缺失或者丧失


而影响其接受教育,


影响 其开发智力和学习知识,


从而影响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 为的能力。


如果这些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


对他们像一般 正常人一样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就显得不够公正。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是限制责任能力的人。


因此,


本条明确规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 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


处罚。




盲人,


是指双目均丧失视力的人。

< p>
通俗地讲,


盲人就是双眼看不见东西的人。


聋,< /p>


是指因听觉器官存在疾患而没有听觉。


哑,


是指发声器官存在疾患,


或者发声器官虽


无疾患,

< p>
但因先天性耳聋而不能讲话。


又聋又哑的人,


是指 同时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


言功能的人。


对于聋人或者哑人,


由于他们并非同时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


< br>以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多数是先 天或者幼年即双目均缺失或


丧失视力,


或者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 言功能。


按照本条的规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 减轻


或者不予处罚。


这里的


“不予处罚 ”


与第


12


条和第

13


条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规定


的“不予处罚”不同,< /p>


它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


情况存在,


对依法本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为人,


对其不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此,


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时,


要结合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 轻或者不予处罚,


以及是选择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选择不予处罚。



该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依 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br>;


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br>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


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br>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


第二 款


规定了对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醉酒的人应当进行保护性约束。



1 .


关于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


醉酒的人,是指饮酒过量而不能自制的人。目前,对“醉酒”法律没有规定一个


统一 、明确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体质和对酒精的耐受力也各不相同,有


的人酒量 大,有的人酒量小。有些人大量饮酒也不醉,而有些人少量饮酒,血液中酒


精含量浓度很 低,但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却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实践


中判断一个人是否 醉酒,


要综合考虑其酒量和酒后行为的表现,


因人而异,


对具体情


况具体分析后认定。


醉酒的人既不属 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也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


从医学观点来 看,


在醉酒状态下,


行为人的精神虽然出现了某些变化,


但只是高级的


最复杂的精神机能开始削弱,表现为语言增多,行为放纵 ,情绪不稳,常常由快乐变


为激怒,并出现冲突与侵犯的倾向。不过,尽管行为人有上述 精神上的变化,但并没


有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他们对周围的事情和自己的所作所为,


通常


都能分析、


判断和理解。


同时,


醉酒是一种不良习气,


它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也有碍正常的社会秩序,

< p>
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因此,


醉酒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


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然,严重醉酒也 能使


人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但是,


由于造成醉酒的原因是本人在


清醒状态时酗酒所致,


因而醉酒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反过来讲,


如果将 醉酒作


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那么一些不法分子就会钻法律的空子 ,


以醉酒为借口去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醉酒的人在被救助的时候滋事如何认定


?


某人因醉酒讨账时被他人殴打,


民警出警后见其头部是血,


便送其去医院,


途中


将警车车门踢坏,


又打民警两拳


;


在医院包扎后自己又跑到派出所 大吵大闹


.


请问应定


寻衅滋事,还是定 阻碍执行职务


?


回复内容



对本案中的醉酒人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综 观全案


,


我们认为对该


人可定性为扰乱 单位秩序


.


2 .


关于对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醉酒的人进行保护性约束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


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p>
们可以将这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称为“保护性约束”


。只有对醉酒 后在醉酒


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 p>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人,


才能采取


保护性约 束措施。


如果一个人醉酒后在醉酒状态中只是睡觉,


不吵不闹,


既不对本人


有危险,


也不对他人的人身 、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就不能也没有必要对其采


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只有在醉酒人行为失控,丧失理智,不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就会

< p>
发生伤害自己身体,或者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时,才


能进行保护性约束,直至其酒醒。



【案例】公安机关 未尽保护性约束义务而造成损害或者轻微后果的,如何处理


?


根据处罚法


15


条规定,醉酒人有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 身、财产或者公


共安全有威胁的,


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 至酒醒。


前日,


一醉酒人被传唤到所


内 后,


我所未对其采取约束措施


(


由于无 约束设备


)



该人将办公设备砸坏并辱 骂、



打对其询问的民警。请问对该人是否应该处罚,如何处罚


?


回复内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


态中,

< p>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 p>
应当对其采取


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据你所述,


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而造


成损害或出现其 他轻微后果的,不应对其给予处罚。



【案例】


醉酒人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是否


必须约束


?


某日,


我 们接


110


指令处警,


到现场后了解到 系一名醉酒者要骑摩托车走,


我们


及时制止了,


后这名醉酒者又提出自己要推摩托车走。


问:


这种情况 下我们是否可以


让这名醉酒者自己要推摩托车走


?


万一这名男子自己走后在路上有什么意外,我们是


否要担什么责任

< p>
?


回复内容



根据《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 /p>


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


施约束至酒醒。就反映情况而言,你们不能让 醉酒者自己推摩托车走,否则,出现意


外你们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数过并罚的原则】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分 别决定,


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

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决定,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 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实体


性问题,


作出是否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及给予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执行,


是指公


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内容和要 求予以具体实施的行


为。


对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


实行


“分别决定、


合并执行”


的原则。


分别决定,


是指对于一个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


就其每一 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依法进行决定,


确定对每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

< br>为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是指将分别决定的治安管理处罚合并起来,


并将同一种处罚的数额和期限相加在一起,


最后决定给予哪些处罚及给予多重的处罚。


例如,张三殴打李四后,又盗窃王五的自行车,情节都比较严重。公安机关对张三的


处罚方法应当是:


首先,


对张三殴打他人的 行为和盗窃的行为分别作出决定,


如对殴


打他人行为决定行政拘 留


7


日并处罚款


300


元,


对盗窃行为决定行政拘留


7


日并处罚



300


元。


其次,


将两次行政拘留的期限相加在一起,


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


14



;

将两


次罚款的数额相加在一起,合并执行罚款


600


元。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决定后,要


对被处罚人执行罚款

< p>
600


元、行政拘留


14


日的处罚。




本条实质上规定了数过并罚的原则。


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


指公


安机关对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后,< /p>


按照法定的并罚原


则,


决定其执行的治安 管理处罚的制度。


根据本法的规定,


数过并罚具有以下两个特< /p>


征:


一是必须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是适用数过并罚原则的前提条


件。


数个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


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


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


共同实施的。


二是公安机关必须在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 决定的基础上,


依照


法定的并罚原则,


决定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是数过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


则。


实行数过并罚的结果,


是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一 个决定结果、


制作一份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而不是几个相互独立的决定结果、制作几份《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书》






本条所确定的数过并罚的原则,


即对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 处


罚应当依据的规则,


也就是以并科原则为主,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科原则,


又称相加原则、


累加原则或者合并原则等,


是 指将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处罚绝对相加、

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


罚款处罚。< /p>


限制加重原则,


又称限制并科原则,


是指 以一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中应当决定的最重的处罚为基础,


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处


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该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


合并 处罚原则


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基本适用规则如下:


(l)


决定的数个处罚为罚款的,


采用并科原则,


将罚 款数额累加,决定执行的罚款数额。


(2)


决定的数个处罚为行 政拘留的,采用限


制加重原则,将拘留期限累加,决定执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p>


20


日。


(3)


决定


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一个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对单位


为一个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按照采用并科原则的精神,决定执行的处罚,即


对个人可以同时决定执行一个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单位可以同时决定一个 警告、


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但是,


决定 的数个处罚对个人为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


限期出境或驱逐出 境,


对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警告或吊销


许可证的,不适用“ 合并执行”的原则,而只能各执行一个处罚,如不能将两次警告


处罚合并为一次严重警告 或者合并改为罚款、行政拘留。





【案例】未执行的拘留,是否与现在决定的拘留处罚合并执行


?




甲于


20 05



8



5


日因偷窃处拘留


15


天,


因甲吞刀片拘留所不收未执行。


2005



12



16


日甲又因偷 窃处拘留


15


日,又因吞刀片未执新行。


2006



12


< br>13


日甲


尾随二女子准备盗窃时被守候的警察抓获。对此 次作案未遂行为未处罚。问:一、对


甲如何执行原拘留


?



15



?30



?20



?


二、拘留履行日期变更文书如何制作


?


三、


对甲报劳教,要撤销何处罚决定


?




回复内容


1


、对于前两次拘留处罚,应当合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

< br>条所以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是因为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 由


的行政处罚,


一次连续执行时间不宜过长,

< br>所以本案合并执行也应比照


《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


对于本案中的甲 ,应


当在其身体状况允许执行时及时执行,


不影响到再次作案才 想到执行


;2



拘留执行日

< p>
期变更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


执行时应将两次拘留处罚的决定书副本送拘留 所,


并附


上相关合并执行起止时间的通知文书

< br>;3



按照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 教养案件规定》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执行期 满三年内又实施该项所列违法行为的,


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本案甲两次拘留处罚都未执行,


故不符合劳教条件。


如果执


行期满三年内该甲再违法,可直接决定劳动教养,不需要撤销以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几个处 罚决定总日数未超过


20


天,合并执行拘留时间可否在该总日数


以下


?




同一人,


违反二种以上行为,


对每种行 为处十日行政拘留,


可否只不执行二十日,


只执行十五日。





回复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法


律只规定最长不超过


20< /p>


日,没有规定达到或者超过


20


日的最少 执行


20


日。因此,


可以在几个决定的 总日数以下,


单个决定的最高日数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日数,



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案例】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够同时决定,如何操作


?




我单位现办理一起卖淫嫖娼案,< /p>


嫌疑人甲某涉嫌嫖娼,


我们在工作中又发现甲某

< br>携带的提包里有少量毒品,但是由于我单位距离市局很远,毒品鉴定需


2


天后做出。


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够同时决定,如何操作

?




是否可以先对甲某以嫖娼 决定行政拘留


15


日,然后再依非法持有毒品决定行政


拘留


5



?

< p>
我们认为这样作有些不符合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请回答


!


谢谢





回复内容



可以,关键是合并执行不要 超过


20


天。





【案例】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何操作


?




两种以上的行为裁决书可否分别裁 决


15



,


而 后拘留通知书是写两张


15


日的


,


还是合写一张


20


日的

.




回复内容



可分别裁决


15



,


而后拘留决定书写一 张合并执行


,


但合并执行期限


最长不超 过


20



.




【案例】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一例





近日


,< /p>


办理一案件.“2006



7

< p>


18


日褚某在


X


市为蒋某等


7


人提供麻将牌两副、

< p>
筹码肆拾捌个用于赌博。褚并与蒋某、冯某、张某


3


人以叁佰圆“进园子”的方式,


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时被查获。


”请问在对褚建花处罚时,


办案民警对褚建花的赌博行


为、为赌 博提供条件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具体如何操作


?


我局裁决:给予褚 建花行政拘


留拾日并处罚款叁仟伍佰圆人民币、


收缴赌资叁佰圆 及麻将牌两副和筹码肆拾捌个的


处罚是否妥当


!




回复内容



你没有讲清褚建华为另四人赌博提供赌具和筹码是否以经营利为目的。

< br>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方可给予处罚。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用一份审批表 同


时审批,制作一份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 /p>


并写明合并执行的拘留日数和罚款数额等。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

< p>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


用,分别处罚。< /p>





教唆、胁 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 则的规定


;


第二款


是关于教唆、胁迫、 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的规定。





(l)


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 处罚原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违反治安管


理的一种形态,


是 相对于单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而言的。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是指两 个


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并相 互联系,


相互配合,



成一个有机联系 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整体。


每个人的行为,


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有 机体


的一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

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按照本法的规定,构成共同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


从主体上看,


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


如果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


无论是实施一次还是多次,

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


;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但其中只有


一个人具有责任能 力,其他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 病


人,也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


在 客观方面,


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

< br>为。


尽管每个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


作用 不同,


但都是为了相同的目


的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人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可能是一次,

也可


能是多次。





第三,


在主观方面,


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


故意。也就是说,各 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


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


并且明知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


结果 ,


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行为人共


同实施危害行为,


但一部分人是故意,


一部分是过失的,


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 。





【案例】共同违法故意的认定





甲、乙因故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丙、丁与甲相识,二人见 状后帮助甲对乙进


行了殴打。请问这种没有事先预谋性的、临时起意的多人对一人的殴打 ,是否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 他人的”


的情形。





回复内容



丙、


丁帮助甲共同对乙进行了殴打,


可认定为属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的情形。





【案例】共同卖淫的认定





甲、


乙二人在京租房并在网上发布招 嫖信息,


若有嫖客就联系丙在二人租的房内


进行卖淫活动,


丙有一男友丁在丙卖淫时为丙放哨。


丁即不是房屋所有者,


也未进行


牵线搭桥,丁也未从甲、乙处得到实际利益,只是与丙分享卖淫 所得,客观上他的行


为应该也违反了治安管理,请问丁的行为可否根据《处罚法》


17


条按共同违反治安


管理,与丙一起以卖淫 进行处罚,若不行,那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回复内容



丁对丙的卖淫活动实施了帮助,可以作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给予处


罚。





【案例】共同嫖娼的认定两例





甲对乙说想去按摩店嫖娼,于是乙用摩托车带甲到一按摩店内 找到一按摩女丙


(


乙不认识丙


)



甲说没带钱,


乙说由其付,


甲于是和丙谈好价钱后便在店内的房间内


发生非法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


甲在外等乙


)



问乙是否可以按介绍他人卖淫处理


?


同 时如按摩店老板不知乙有卖淫行为是否可以以容留他卖淫处罚


?




回复内容


1


、乙帮助、资助甲嫖娼,应认定乙为嫖娼的共同违法人


;


对乙的这一


行为不可以按介绍他人卖淫处理


;2



如按摩店老板不知乙有卖淫行为,


则不可以对其


以容留他人卖淫处罚。





甲用乙的轿车拉一卖淫女丙停在环 城路上


,


当甲与丙正在车内发生性行为时


,



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


,


乙明知甲用车是进行嫖娼


.


< br>:


对嫖娼使用的轿车能否处理


?



是否违法


?




回复内容



对该轿车不宜扣押,


应发还原主


;


乙明 知去嫖娼还借车给甲,


其属于嫖


娼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





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 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分别处罚。

< br>分别处罚,


是指依法给予共同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


与其各自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当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


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


,应当包括以下 四种情况:




第一,


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起主要作用,


是指


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组织、策划 、领导、指挥作用。


“起主要作用”的行


为人应当承担共同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


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违反


治 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比“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处罚重。





第二,


对 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起次要作用,


是指


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在整个 违反治安管理过程中,


较之


“起主要作用”

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小。



“起次要作用”


的行为人,


应当在比照


“起


主 要作用”


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

< p>
予以


适当从轻、


减轻处罚。


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中有几个


“起主要作用”


的行为人时,< /p>


“起


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比照其中处罚最轻的“起主要作用” 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


对 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起辅助作用,


是指


行为人不直接实施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而是为共同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创造


条件,辅助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对“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 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


用”


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


予以适当减


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案 例】


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吸食毒品的用具,


是否有法律 规定可以对


其处罚


?




回复内容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用具的,应和吸毒者属于共


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第


(



)


项 的规定予以处


罚。





【案例】介绍卖淫的共同违法人





出租车司机明知卖淫女,


接受发廊老板的请托,


将卖淫女送达指定地点,


待卖淫


后又将卖淫女送回发廊,


出租车司机只是按正常搭载乘客 收费,


没有另收费,


能否按


介绍卖淫予 以处罚


?


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应属于发廊老板介绍卖 淫的延伸,


同样是介绍卖淫。


一种意见认为要看出租车司机从何 处收取费用,


如果在发廊老板处


收取费用,

可以以介绍卖淫处罚,


如果出租车直接从卖淫女处收取费用,


则不能处罚。


本人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正确。





回复内容



出租车司机对发廊老板的介绍卖淫行为实施了帮助,应当认定为介绍

卖淫的共同违法人。





第四,


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所起作用相当,



指行为人都直接实施了共同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


且在整个违反治安管理过程中,


行为


人所起的作用旗鼓相当,难分伯仲。对“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人,应当基于共同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给予行为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





(2)


关 于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教唆、胁迫、 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教唆,是指采用授意 、劝说、挑拨、怂恿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胁迫,是指采用 暴力、威胁、逼迫等方法,迫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胁迫包括暴力胁迫和非暴力胁 迫两种。


前者如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


后者如对他人


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诱骗,是指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而违反治安


管理的行为。


上述三种行为都必须是故意实施的,


如 果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他


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不是教唆、胁迫、诱骗。这三种行 为,既有单独实施的,也有


交叉实施的。


本法没有要求这三种行 为同时具备,


才给予处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


中一种行为,公安机关即可依法予以处罚。行为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

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例如,甲教唆、胁迫、


诱骗乙殴打他人,那么,对甲就应当按照“殴打他人”定性处罚。同时,按照本法第


20


条的规定,对甲还应当从重处罚。





对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应当减轻


或者不予处罚。


但是,


对出于他人教唆而违反治安管理的,


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


罚。我们认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 别对待,对情节特别


轻微的,应当按照本法第


19


条的规定,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案例】共同盗窃金额的计算





两名妇女一起去羽绒服专卖店购买 衣服


,


两人见有人用夹带方式偷羽绒服


,


遂临


时起意


,


商量盗窃衣服


,


一人盗窃两件


,


一人盗窃一件


,


后被查获

< br>,


该两人交代没有商量


如何分配


,


自认为谁偷的归谁


.


一些同志认为两 人盗窃数额应认定三件羽绒服


,


而个人


意见


,


既然两人未商量赃物分配


,


应该各自计算盗窃数额


,


不知对否


?


请指教





回复内容



此案应根据其商量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的盗窃的具体情节来认定属共同


盗窃还是各自实施盗 窃


.


如果商量中有分工、配合等共同实施的盗窃的内容并体现在


具体实施中,应认定为共同盗窃,数额合并计算


;


如果所谓商量仅仅是两人互相表明


都有意盗窃,


没有 体现共同实施的内容,


具体实施盗窃中也是各自独立进行,


没有 任


何互相配合的行为,则应认定为各自分别盗窃,数额分别计算。





【案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A


方与< /p>


B


方因喝酒发生争吵,


A


方打电话叫


C


来帮忙闹事,


C


叫上


D



E< /p>


赶来,


C



D< /p>



B



2


人殴打一顿


(E


未动手


)



D


还拿出自己一把自制的单刃尖 刀


(


刃长


28cm)

< br>乱


抡,


叫骂


B

< br>方。



C


见派出所民警赶来,< /p>


便将尖刀交给


E



D


将借下


C


的一把弹簧刀

< p>
(




10cm)


也交给


E


,由


E


扔掉,后


E


将两把刀拿回家,民警询问时,


E


称准备第二天


交派出所。请问:


A



C



D



E


是殴打他人还是 寻衅滋事、能否再对


C



D

< p>
以携带管制


刀具处罚


?A



E


均未动手,请问能否对


A



E


进行处罚


?




根据你讲的情况,


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系吸收行为,


不 宜以单


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再予处罚。





A


纠集他 人进行寻衅滋事,当然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应当对其予以处罚。


E


虽未动手,但如果在现场有给己方助威、对对方威吓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共同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依法予以处罚。


如果

E


没有此类行为,


则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不应以寻衅滋事予以处罚。


E


接到同伙交给 的管制刀具,没有及时交给民


警,


而是带回家,


如果其“准备第二天交派出所”仅仅是为自己开脱的托词,


则构成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 p>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


规定处罚。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了依法应当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规定的“单位”


,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刑法规定的“单位”,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我们认为,这里的“单位”应当与刑法规


定的“单位”范围一致,


因为本法是与刑法衔接的法律。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


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是指所有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既包括国有、


集体所有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

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是企业的一种,具体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是指将


人的 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


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营利性经


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企业、外资企业


)


。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


组织。 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


行使权力等 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或者 其他


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


自主自愿组成,


并经过政府核准登记成立的社


会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p>





二是单位 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


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

< br>行为,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


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 /p>


人员决定,


是单位整体违反治安管理意志的体现形式。

< p>
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是指经过


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 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


负责人员决定,


是指经过法律或


者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





(l)


关 于依照本法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问题。按照本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


安管理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接责任人员,


是指积极实施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 /p>


也就是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的意志付诸实施的人。


构成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 是单位


的人员


;


二是必须亲自实施了具 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


三是对自己所实施

< p>
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知


;


四是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


需要强调的是,


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都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


指挥的作用。


在这种情 况下,


两者


的区别在于,其组织、指挥作用发挥的阶段不同。直 接责任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只


能是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 程中,


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的组织、


指挥作用则是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


中。

< p>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


都不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从而也 不能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是指在单 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亦即“直接责任人员”


中的主管人员。< /p>


在执法实践中,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

< br>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



;


二是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


;


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但上述


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当其在单位违反


治安管 理中起着组织、


指挥、


决策作用,


并且 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上述人员才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后果负责。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直接 责任人员中,


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规定处 罚,


包括给


予相应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等。

< p>




(2)

< p>
关于依照其他有关法律处罚单位问题。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可能同时违反


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例如,对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按


照本 法第


69


条的规定,


应当处

< p>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 留,


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同时,


1990



12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


贩卖 、


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


条第


2


款规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


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 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


5


条规定:“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p>
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


定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 予以罚款,


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执照。< /p>


”在这种情况下,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应当按照


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能依照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处罚


;


对单位,则应当依照


其他法 律、


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具体到“单位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 /p>


录像等音像制品


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同时,还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关于惩


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3


条第


2


款和第

< p>
5


条的规


定,


对单位予以 罚款,


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


执照。再如,


1994



1



5


日国务院批准、


1



25


日公 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


业治安管理办法》



9


条规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 购下列金


属物品:


(



)


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



)


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 /p>



)


铁路、油


田 、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

< br>四


)


公安机关


通报寻查的赃物或 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


13


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九


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


20 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至于“规章”对单位规定处罚的,


本条未明确规定。


我们认 为,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对单


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


情节特别轻微的


;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




(



)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




(



)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p>
;




(



)


有立功表现的。





【条文释义】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br>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本法、


加强治安


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对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但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处罚的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


有鉴于此,

< p>
本条对几种情形规定为法定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是贯彻“教育与处罚 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如何理解和运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


先要了解减


轻处罚、不予处罚的内在含义。这里的“不予处罚”与本法第


14


条对盲人或者又聋


又哑的人规定的“不予处罚”,


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考虑到有法


定的特殊情况存在,


对依法本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行为人,


对其不予适用治安管理


处罚。它类似于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第


16


条对与本条规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为规定的


“免予处罚”,但“免予处罚”应当算有违法经历


(

即通常讲的“前科劣迹”),“不


予处罚”则不算有违法经历。免予处罚,是指按照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


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由于行为人具备法律、


法规或者


规章规定 的特定条件,公安机关免予对其处罚。本法第


12


条和第


13


条对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规定的“不予处罚”,


则是指因具有法 律、


法规所规定的特


殊事由存在,


公安 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反治安管理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的人,不适用治安管理 处罚。





前面在解释本法第


12


条时已经提到,减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 在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


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16


条对与本条规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为规定的“从轻


处罚” 不同。


从轻处罚,


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


度内,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方式,



者在 同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


具体地说,


减轻


处罚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


公安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实施处罚。例如,本法第


46


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


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违反此条规定,


如果具有


本条规定的


5


种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警告,


即在法定处罚方式行


政拘留、


罚款之外,


选择比这些法定处罚方式轻一些的处罚方 式进行处罚。


另一种情


况是:


公安机关 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


例如,

< br>本法第


47


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 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


刊载民族歧视、


侮辱内容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违反此条规定,


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


5


种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



10


日以下行政拘留。这种减轻处罚,是 在法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的行政拘留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 ,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


处罚要与违反治安管理 行


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原则,即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 /p>


公安机关在运用减轻处罚、


不予处罚,


包 括本法第


12


条和第


14


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手


段时,


要注意综合考虑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况及


其悔过情节 ,对于有些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不能仅给予从轻处罚


;

< br>反


之,对于有些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也不能不予处罚。




【案例】为什么第十九条没有规定可以从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 的五种情形只有“减轻”和“不予处罚”两种


方式,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又加上了“从轻”一种


方式,


对于治安处罚如 有这五种情形之一,


是否可以适用


“从轻处罚”


?


但是如这样,


是不是又有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的效力低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效力之嫌


?




回复内容


1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



19

条有明确规定的,


严格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9


条没有规定,而《公 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3 6


条有规定的,


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


的规定。对于其他公安行政案件,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


136


条。


2

< br>、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又 加上了“从轻”一种方


式,


这是因为行政案件除治安案件外,< /p>


还有其他行政案件,


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应适用

《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


2 7


条有从轻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


五种:





(1)


情 节特别轻微的。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特别轻微。判断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是否特别轻 微,


应当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


身份,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所持的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 成的后果,认错的程度,


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如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没有实施终了,


行为人自己已经悔悟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

< p>




【案例】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甲与乙


(



)


离婚后。


乙搬至其父亲家住,


法院判决对房子产权未明晰,


甲将门锁


换掉,


乙无法进入。


某日乙兄长丙去甲住处为乙拿衣服,


叫门不开将电路保险丝拉断,


甲与其父丁报警后冲出,


与丙扭打,


丙在扭打中将丁打伤


(


轻 微伤


)


后公安机关对丙殴


打行为处行政 警告处罚。


甲提出对于拉断电路保险丝行为未处理不服。


个人认 为该行


为情节轻微,且能为认为丙是两个行为存在争议,不知对否





回复内容



此案尽可能调解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3


条对殴打他人设 定的


处罚种类没有警告,


对丙因殴打他人给予警告处罚不符合法 律规定。


丙拉断保险丝与


殴打他人是两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p>


认为拉断保险丝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


可以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


19


条第


1

< p>
项不予处罚。





【案例】预备、中止、未遂的,如何处罚


?




《解释


(



)


》第二条规定,关于未达目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


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


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


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


没 有造成损害


的,


不予处罚


;

< p>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 者不予处罚。




< br>【案例】针对未达目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的,


引 用该解释还是要引用处罚法第


19


条第一项

?




公安部

< br>《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 问题的解释


(



)


中对处罚法中没有作出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遂、


中止的情形 规定了从轻、


减轻和不予处


罚等,


在作 出给予减轻、


不予处罚的决定时,


决定书是引用该解释还是要引 用处罚法



19


条第一项以情节轻微为 由来认定


?




回复内容



针对未达目的的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作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的,


决定书应当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9


条第


1


项。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br>人实施违法行为后,


翻然悔悟,


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 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或


者将要产生的危害后果。


在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有被侵害人的情况下,


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举动,


必须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


也就是说,


被侵


害人已经原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 责任


;


在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没有被侵害 人的情况下,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行为

< br>即可。





【案例】如何理解第十九条第二项


?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


解”


,违法结果产生后,积极退赃、赔偿、消除影响等行为也可以认定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后果,对吗


?




回复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 条第


(



)


项 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情形,包括违法过程中, 也包括违法结果发生后。





【案例】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规定 是否只适


用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章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p>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的规定是否只适用于侵犯

< br>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章,例如寻衅滋事案等侵犯多重客体的行为中,人身、财产权


利的侵犯结果可以消除或减轻,


但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是不能消除、

减轻的,


处理时是


否也应适用该规定





回复内容



我们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第


(


)


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 违法后果,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情形,


不限于侵犯人身权利 、


财产权利一


章。





【案例】自行调解案件的处罚





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

< p>
经公安机关调解,


当事人达成


协议的,

< p>
不予处罚。


问题是针对不属调解范围的案件,


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已被传唤


至公安机关,


且属一方有过错的,


而双方又自行


(


未经公安机关


)


达成调解协议,


一方


不追 究另一方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能否按照处罚法第十九条第


(



)


项规定


(


主 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对过错方予以


行政处罚


(< /p>


减轻


)


或者不予处罚

?




回复内容



如确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


以适用第十九条第二项。





(3)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前面已经讲到,胁迫,是指采用暴力、威胁、逼


迫等方法, 迫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是指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使他


人上当受骗而违 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被胁迫人或者被诱骗人主观上一开始并没有违反

治安管理的动机,


只是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诱骗后,


实施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虽然


被胁迫人或者被诱骗人在主观方面也有 过错,


但性质不恶劣,


只要他们真诚认错,


安机关指出其错误后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也同样 可以达到教育其本人和防止


其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





【案例】被强迫卖淫的可不可以治安处罚


?




回复内容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 p>
19


条第


3


项的规定,< /p>


违反治安管理出于他


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被强迫卖淫的,属于受害人,一般不应


给予处罚。


如果开始卖淫 是被他人强迫,


当他人不再强迫时仍继续卖淫的,


可以酌情


给予处罚。





(4)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主动 投案,是指违反治


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


或者虽被公安机关发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 受到传唤或者询问时,


主动、


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

< p>
如实陈


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主动投案后,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违反


治安管理事实。


“主动投案”和“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两个条件,


违反治安< /p>


管理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


主动投案的成立。


)




【案例】传唤或者未能下达《传唤 证》


,这种情况下对被传唤人到公安机关都视


为主动投案吗


?




1


、传唤证一定要当面交给被传唤人签收吗,如果被传唤人不在可否由其家属转

< br>交


?



2


、以下三种情况是否符合《治处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情形





(1)


嫌 疑人接到传唤证后,无故未到案,十几天后才投案


;(2)


嫌疑 人作案后被发


现,


民警与嫌疑人相识,


民警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


几天后嫌疑人投案


;(3)


陈谋打人后外逃,民警几次到其家传唤未果,其家属也知道民警来意,

< br>26


天后陈谋


投案。





回复内容


1


、如果被传唤人不在不可由其家属转交


;




2


、主动 投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被公安机关发


觉,


或者虽被公安机关发觉,


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传唤或者询问时,< /p>


主动、


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据此,以上


(1)


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9


条第


4


项规定


的“主动投案”;(2 )应属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



19< /p>


条第


4


项规定的“主动投案”;(3)< /p>


要区别对待,如果陈某不明知民警对其传唤,应视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 p>
19


条第


4


项规定的“主 动投案”;如果陈某明知民警对其传唤而继续外逃,


则不属于


《 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


19


条第


4


项规定的“主动投案”。


(5)

< p>
有立功表现的。有立功表


现,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到案后有检举、


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包括共同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案件中的行为人揭发同案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犯

< p>
罪,


经查证属实的


;


或者 提供侦破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


经查证属实的


;


或者


阻止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


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括同案人


)


、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包括同案犯


)


,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


突出表现的情况。





此外,


本 条关于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处罚、


减轻

< br>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稍有不同。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 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



;(



)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

< p>
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遇到同一行为时,应


当执行本法的规定。




< /p>


该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 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


有较严重后果的


;




(



)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



)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



)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条文释义】





从重处罚,


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 /p>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方式,


或者在同一


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高限进行处罚。


一种 情况是:


公安机关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 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方式。


例如,


本法



45


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虐待家庭成员,


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


遗弃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人违反上述


规定,


如果具有 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


5


日以下拘留,


即在法定处罚方式行政拘留和警告中,

< br>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方式。


另一种情况是:


< p>
安机关在同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高限进行处罚。


例 如,


本法



47


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


民族歧视 、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违反上 述规定,


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可以对 行为人



13


日、

14


日或者


15


日行政拘留。这种 从重处罚,是选择法定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拘留幅度较高限给予的处 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行为


人 因实施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获取了物质利益的,


公安机关还可以在


“一千元以下罚


款”的幅度内选择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案例】同时适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我们办理了一盗窃案件,



17


周岁的青年昨天因盗窃一自行车被行政拘 留


5


日,


并处


500


元罚款,


拘留未执行,


今天又因 盗窃自行车被行政拘留


10


日,


并处罚 款


1000


元,请问在填写处罚决定书时,是否要同时引用两个 条款,即不满


18


周岁的从轻处


罚条款 和六个月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条款呢


?


这两个条款,一从轻,一 从重,能否折


抵呢


?




回复内容



应当同时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第四项。从轻


和从重不应简单折抵 。应当首先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然后根


据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幅度内从重量罚。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l)


有较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所 造成的后果,是确定违法性质和确定如何进行


法律制裁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后果轻微 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


后果较重的,社会


危害性较大。对于有些行为来讲,后果是否严重还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者界限。


例 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造成轻伤或者重伤,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



果造成的伤害在轻伤以下,


就不构成犯罪,< /p>


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里的“有较


严重后果”,


是以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前提的。


后果轻重 是决定处罚轻重的重


要依据。





(2)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 安管理的。前面已经讲到,教唆,是指采用授


意、劝说、挑拨、怂恿或者其他方法,故意 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


指采用暴力、威胁、逼迫等方法,迫使他人违反 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是指采用引


诱、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为。一般来说,教唆、胁迫、


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仅自己违反了治安管理,同时 促使他人也违反治安管理,


其社会危害性比教唆人、胁迫人、诱骗人自己单独违反治安管 理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所以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


特别是对教唆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更要从重


处罚。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以下简 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



53

< p>
条也作了特别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


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教唆、殴打他人





1


、甲被乙打后,为报复,甲指使丙 殴打了乙


(


甲未实施


);2

< p>
、甲因看不惯乙的所


为,唆使丙


(


与乙有矛盾


)


殴打了乙


(


甲未实施


);3


、甲被乙打后,为报复,甲 指使丙、


丁殴打了乙


(


甲未实施


);4


、甲被乙打后,为报复,甲指使丙去殴打乙,丙邀集丁一起


殴打了乙


(


甲未实施


);5



甲因看不惯乙的所为,


唆使 丙、



(


均与乙有矛盾


)


殴打了乙


(


甲未实施


)


。问哪些案例甲的行为属于教唆


?


哪些案例甲的行为属于结伙殴打他人


?




回复内容


1



2



4


属 于教唆他人殴打他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 予以处罚。


3



5

属于教唆他人结伙殴打他人,应当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和第二十条第二项予以处罚。




< /p>


(3)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对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公民


进行报案、控告、举报、举证,是维护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 助公安机关


履行职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积极行为。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 人进行


打击报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 公


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而且可能导致其他公民以后不敢报案、控告、举报、举证。< /p>


因此,


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从 而有效地支持广大公民主动同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作斗争。





【案例】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条


(



)


项中规定的报 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范


围应如何理解


?


是仅指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


还是应作 扩大的理解即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的报案人、


控告人、

< br>举报


人、证人


?


例如甲因举报乙 违反计划生育致使乙被计生部门处罚,后乙对甲进行语言


威胁,在处理此案时,对乙是否 应适用第二十条第


(



)



?


另外四十二条


(



)


项中的


证人的范 围又应如何理解


?




回复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 条第三项中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


证人打击报复”不 是法律设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种从


重 情节,单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本案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


报复。 对其他案件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其实


施的具体行 为,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的“证人”


,包括所有刑事、行政、民


事案件中的证人。





【案例】打击报复证人和殴打他人的竞合





某地发生一起案件,


甲向公安机关举报乙在店中设置赌博机,


后乙被处罚,


乙纠


集几人对甲拳打脚踢,


造成乙轻微伤。

< br>部分人认为定殴打他人,


另有人主张定打击报


复证人,< /p>


参照法条应该说定殴打他人可以用四十三条最多十五日拘留,


而适 用四十二


条最多拘留十日,个人意见应适用第四十三条,不知是否妥当,请法制局领导指 教。





回复内容



如甲属于证人,根据特别规 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对行为人依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

< p>
(



)


项及该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



甲仅是举报人 ,


则对行为人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


(



)

< p>
项及该


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4)6


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即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


机关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后的


6


个月内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说明其恶习较深、


没有悔改,


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再 次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其从重处罚,


以引起违


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警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17


条第四项原来规定的是“ 屡犯不


改”,


即屡次违反治安管理拒不改正。

< br>但“屡犯不改”容易产生理解分歧,


“屡”是


指几次


?


是实施同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改,


还是 实施不同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改


?


多长时间内屡犯不改


?


因此,


本条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 安管理处罚的”




是,


行为人


6


个月内曾受过刑事处罚、

< br>劳动教养、


收容教养、


收容教育、


强制戒毒的,


是否可以从重处罚,


本条未作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


公安机关可以从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 人的违法恶习、悔过态度等方面考虑,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酌情决定从重处罚。





【案例】劳教前科问题





内容



劳教 前科能适用二十条第四项吗


?


某地抓获一诈骗违法行为人


,


发现其六个


月内因诈骗劳教刚刚被释放


,


承办单位在意见中适用了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条第


四项


,


似乎不妥


,

< br>因为劳教并非处罚


,


更不是治安处罚

,


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




回复内容



我们认为,行为人具有诈骗的劳教前科,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第


(



)


项的规定。





【案例】


“六个月”如何计算





我局在办理一起赌博案中,有一名 参赌人因赌博于今年


6



21


日被我局裁决处


罚,今年


12

< br>月


21


日又参与赌博被抓获,


1


、请问这次对该名参赌人处罚时是否适用


《治处法》第二十条第 四项规定


;2


、对《治处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6


个月内’


任何计算,请举例。



回复内容


1



对该名参赌人处罚时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第四项 规定


;2



我们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的计算期限,应


从前次 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6

个月后的当月当日为止。


例如,



人赌博被行政拘留,


送达决定书时间为


2006



6



21

< br>日,



“六个月内” 则到


20 06



12



21


日截止。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不执

< br>行行政拘留处罚:





(



)


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


;




(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



)


七十周 岁以上的


;



(



)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 岁婴儿的。





【条文释义】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 处所,


暂时剥夺其


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


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对未成年人、


老年人和妇女的人身


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尤其重视,< /p>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


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5


条第


2< /p>


款规


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公安 部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未


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益,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 ,予以特别保护。


例如,


1995


年< /p>


10



23


日公 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


定》


(< /p>


公发〔


1995



17



)



2


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


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


点,尊重其人 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第


25


条规定:“案件办理终结, 应当对


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


从有利于教育、


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出发,


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

< br>应当比照成年人违法犯罪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


27


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


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第


28


条规定:“未


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


收容教养的,


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


责管教的,


一律不送。


< br>《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31

< p>
条直接规定:


“违


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



)

< p>
不满十六周岁的


;(



)


七十


周岁以上的


;(

< br>三


)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



)


患有严重传 染


性疾病的。”本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p>


的原则。





按照本条的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为人,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


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①已满

< p>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 ;②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 p>
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70


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


的。


对于前三种情形比较容易区分,


但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可能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人提出,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只能是哺乳行为人自己亲生的不满


1


周岁的


婴儿。


有的人则提出,


“哺乳自己不满 一周岁婴儿”,


还应当包括行为人自己收养的


不满


1


周岁的婴儿。


因为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行为人亲生的婴儿不满


1


周岁即夭折,


很快收养一个不满


1


周岁的婴儿并自己哺乳。< /p>


我们认为,


从有利于保护哺乳期的妇女,


特别是有利于婴儿的成长考虑,后一种理解比较合理。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是指公安机关 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决


定,


但考虑到行为人 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况,


而实际上不执行行政拘留。


既包括不将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送达拘留所执行,


也包括不搞所外执行。


不执行行政拘留与所外执


行行政拘留的主要区别是,


后者是执行处罚的一种特殊方式,


前者是不执行处罚。



是,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等于完全不管,公安机关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会


同其家庭、单位、学校、居


(

< p>


)


民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有人提出,为 什么不


直接规定“不决定行政拘留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本法第三章有些条款仅规定了 行


政拘留处罚,如果本条规定“不决定行政拘留处罚”


,那么对 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就无法给予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例如,本法第


30


条规定:“违反国家


规定,制造、买卖、 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 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同时,

< br>“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与“不决


定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前者虽然 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不执行,


但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本身是从法律上对行为人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否定,



且公安机关可以据此确定行为人 有了违法经历,


此后行为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时,


< p>
以依法从重处罚


;


后者则没有从法律上对行为人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否定,公安


机关也不能据此确定行为人有了违法经历。

< p>




【案例】在校成年学生违法如何处理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br>49


条对盗窃行为规定情节轻的处以


5

< br>至


10


日拘留


,


可以并出


5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重的处以


10


< br>15


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出


1000


元以下罚款


.

可见对盗


窃行为必须拘留


,


然而《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对在校学


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请问对于在校学生的盗窃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


对符合治


安管理处罚法


21



1,2


项的


,


可否裁处拘留而不于执行


?




回复内容





如果在校生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四十九条,


且没有减轻、


不予处罚情形的,

可根据该条予以行政拘留。





参照


13666


回复。符合《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不执行行政拘留

< br>处罚。





【案例】符合不执行行政拘留四种情形的询问时限





<


治安管 理处罚法


>



83

条规定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时间不得


超过


24


小时,其他为


8


小时,第


21


条规定不满


16


周 岁等


4


种情形的给予行政拘留


但不执行


.


请问对这


4


种情形的人是否应视为不可能适用拘留,即询问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


.




回复内容



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和行政拘 留不执行不同。行政拘留不执行也属于可


能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


但如果


8


小时内就查明符合


《治安管 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的,则不得延长至

< p>
24


小时。





【案例】不执行拘留的可否直接单处


?




依照


<< /p>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执行 拘留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否都 要求制作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体现


.


如果有并处罚款规定条款可不可以不走过 场


,


直接单处


.


请领导给予答复


.




回复内容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并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同时决定不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


法》规定对行为人拘留并处 罚款的,不得单独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是文书否送达拘留所


?




关于第二十一条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的情形


,


法律文书中的送达拘留所联是否需要

< br>送达看守所


(


拘留所


).




回复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无

需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拘留所,但应当送达被处罚人居住地派出所。





【案例】不照顾自己的不满一周岁 婴儿的妇女是否能够执行行政拘留


?




某甲


(


女< /p>


)


有一


3


个月的 婴儿


,


因家庭矛盾丢下孩子回娘家居住。


在娘家居住期间,


因故意伤害被当地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


1 0



(


决定拘留时婴儿只有

< p>
6


个月


)



请问:


能否对某甲执行行政拘留


?




回复内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哺乳自己不满

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决定行政拘留的,


不予执行。


故我们认为 ,


对某甲不执行行政拘留。





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解释


(



)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


治安管理”,


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


(



)


曾违反治安管理,


虽未被公


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


(


)


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


理,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



)


曾违反治安管理


,


经 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


(



)


曾被收容


教养、劳动教养的

< br>;


(



)

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 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案例】故意伤害和解后违反治安管理是否属于初次违反治安 管理





1 7


周岁的黄某因治安寻衅滋事,拟对其作行政拘留处理。现查明黄某去年因故

< p>
意伤害被取保候审,


后双方和解撤案。


现我单位对 黄某是否执行拘留有二种意见:


一、


不执行拘留。


因为黄某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也没受过刑事处罚、


收容教养或者劳动


教养处理。二、应执行拘留。因为立法精神是将其作违反治安类记录的。且如果去年

< p>
黄某将他人打长轻微伤调解则就算有违法记录,


打成轻伤和解则不算有违法 记录有违


情理法理。请问专家意见


?




回复内容



同意第二种意见。黄某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规定的“初次违反治 安管理”的情形。





初次违法的问题曾经有过不同的认识,


例如下面的两个案例,


按照解释二,


属于


应当执行拘留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 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


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p>





【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追究时 效,又称追溯期,


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


按照本条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追究时效为

< p>
6


个月,


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 br>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不再

< br>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


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 后的


6


个月内,


公安机关未

< p>
发现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


那么在规定的


6< /p>


个月后,


公安机关无论在何时发现了


这一 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


对当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p>


条关于追究时效的规定,


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


对于未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


安 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体现了


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


对于已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安机关不再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的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法定追究时效内,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既然没有再实施


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说明他已经改过自新,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


再 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来惩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警戒他,已没有多大意义。同时,


可以使 一时违反治安管理但已改过自新的人放下包袱,


安定下来,


过正 常生活,


既有


利于安定团结,


稳定社会 ,


也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同现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


争。


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


是指公安机关既没有通过自己的工作发现 发生了违反治安


管理的事实,也没有接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这一违反治安管理事 实的报案、


控告、


举报,


同时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发现的对象是违


反治安 管理事实,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有些治安案件,需要经过调查,


才能找到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p>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追究时效的计算方法。


按照本款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追究时效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完成或


者停止之日。例如,运输危险物质,在途中用了


5


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危险物


质转交给他人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


连续状态,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反治安


管理故意,


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构 成性质同一的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状态。


对有连续状态的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


以最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追究 时效。


例如,


连续盗窃,


应当以最后一 个盗窃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开始


计算追究时效。


继续状态,


又称持续状态,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

< p>
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对有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持续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


例如,


非法拘禁,


应当以非法拘禁行为停止


之日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 通工具秩序、妨碍


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 p>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

< br>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



)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 br>的


;



(



)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



)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影响交


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



)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首要分子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1 .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


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 ,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


是社会秩序,


具体 是指机关、


团体的工作秩序,


企业、


事 业单位的生产、


营业、


医疗、


教学、科 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


实施这种行为 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


合理要求或者发泄 不满情绪。




(2)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秩序,


影响工作、


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

< br>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


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 在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内砸办 公用具、


物品、


门窗等物,


毁坏文件材 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


职工、


教师、


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②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③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

< br>所。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


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 /p>


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


;


有的病人或 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


劝阻,


致使医院的医 疗工作受到影响。


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即未


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


如果行为人的扰乱 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


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3)


根据本条的规定,


扰乱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秩序,


致使工作、


生产、


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 或者


200


元以


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


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2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


本 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


是公共场所秩序 。


公共场所秩序,


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的出入、


使用公共场所所规


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第二项所列举的有车 站、港口、码头、机场、


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 堂、公共食堂、游泳


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公共场所具有


人员聚集量大、


流动量大的特征,


如果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破坏,


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


是制造事端,


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


以 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


有的是乘机闹


事。

< br>




(2)

< br>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


公共场 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


;


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 坐示威,造成


交通阻塞,秩序混乱


;


阻 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3)


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车站、 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


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


;< /p>


情节较重的,



5


日以上


10


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 /p>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 的


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





3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


本 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直接


客体是公共汽车 、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2)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


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 br>本条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


电 车、


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


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扰乱,


主要是 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


无理


取闹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很多规定。



如:


乘车必须购票


;


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


;


必须在站台候车


;


车到终点必须全部下车


;


不得违章使用车票、


月票


;


不得在车身 和车内设备上乱涂、


乱写、


乱画


;


严禁在车内吸



;


严禁携带危害公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


;


严禁携带危险物品 乘车


;


服从船舶以


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 挥和管理,不得强行登船、抢下抢上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


票处和船舶上滋事打闹等 。





(3 )


根据本条的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

< p>
2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的,



5


日以上

< br>10


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


50 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 运行或者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4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


本 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直接


客体是机动车、 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秩序。





(2)


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拦 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


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船舶 ,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


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 小于


5


米的艇筏除外。


其他交通工具包 括火车、


地铁


列车等交通工具。


非法拦 截,


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机动车、



舶、


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阻碍其正常 行驶的行为。


行为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


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 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阻碍交通通行,少数


人是为了寻衅滋事,


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上还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


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3)


根据本条的规定,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


20 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5 .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


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


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 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破坏依法进行的


选 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l)


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


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的正常选举秩序,


侵犯 的对象是选举工作人员或者选民、


代表


等。




(2)

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


须是依法 进行的选举活动,


即依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等法 律、


法规


进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 他人员的选举活动,


包括选民


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 选、罢免等整个选举过程。第二,破坏选举秩序在


客观上表现为以威胁、欺骗、贿赂、伪 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


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威胁,


是指以杀害、


伤害、


毁坏财产、


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


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 履行组织和管理职


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 行。贿赂,是


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


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


候选人、


选举工作人


员以 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


采用伪造 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


法破坏选举。 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


反对票数、弃权票 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第


三,

< br>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选举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


影响不大,

是指仅使少数选民


或者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


致使选举结果没有严重违背民意的


;


破 坏选


举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





(3)


本 行为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


代表自由行使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


因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妨害选举活动的,



误计选票数,误漏合格的选民等不构成本行为。





(4)


根 据本条的规定,对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


200



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p>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


较重,是指在不构成犯罪的前 提下,相对较重的情形,如使用了暴力性质、威胁手段


干扰他人选举的等情形。





6 .


聚众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聚众实施前 款行为的,


即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公共场所

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对


首要分子处


10


日以上


15

< p>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l000


元以下罚款。首要 分子,是指


在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人员。





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


扰乱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


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强行进入场内的


;




(



)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



)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




(



)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




(



)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




(



)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 罚的,


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


育场馆观看同类比 赛


;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条文释义】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


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大型活动已成为促进

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各种文体、商贸、展览等大型活动的数量急剧增加,规


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活动地域范围逐渐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


;


商业


化比例不断加大


;


参与人员的结构和背景日趋复杂。新的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在大型活


动管理中必须转变观念 、调整职能、规范流程,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和理论研究,必


须探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 原则,


并在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强化市场理念,


加快正规化、


科技化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各类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期间,


扰乱现场秩序的问题日趋突出,


且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 br>在我国举行的足球比赛等其他


体育比赛,


经常发生球迷闹 事的事件,


在处理球迷闹事上,


公安机关感到没有明确具


体的法律可以适用,


只能笼统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秩序 行为来进行处


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从而导致执法不公,同一种违法 行为,有


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则可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


有的可能处罚较重,有


的可能处罚很轻。


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


本法增加了扰乱体育比


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


规定了对因扰乱


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


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


同类比赛< /p>


;


违反的,


强行带离现场。


这样规定也为今后类似北京


2008


年奥运会和上海


2010


年世博会等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


大 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


(


社团


)< /p>


主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举办的,


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 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


民间传统活动等。这类活动具有 场所公开、人员多、规模大、财物集中、媒体关注等


特点。


由于 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


极易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群体性治安事件 以及群死


群伤事故和盗窃、


抢夺、


打架 斗殴等案件,


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较


大的社会 影响。


因此,


大型活动管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 位,


历来是


公安机关,


尤其是大中型城 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


本法所称的


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应该是


《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定的范围,而不包括展览 展销、政府组织的庆典等大型活动。根据公安部


1999



11


月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在公 园、风景游览区、游


乐园、广场、体育场


(


)


、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 举办


的下列活动,为大型活动:①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②游园、灯会、花会、龙


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③体育比赛、


民间竞技、


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④其他群


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


将对大型

活动的范围、安全保卫、举办大型活动的许可条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


扰 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本行为侵犯 的一般客体是公共秩序,直接客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秩序。





(3)


扰 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





①强行进入场内。


具体是指行为人不 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


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


制止,


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或者虽持有票证,


但不服从安全检

-


-


-


-


-


-


-


-



本文更新与2021-02-28 21:49,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83986.html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