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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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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又过失或故意地引起
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
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
重犯作为一种特殊、独立的犯罪形态,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实施
了基本故意犯罪。基本犯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
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明文
规定、可罚的基本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法定加重处罚
的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
犯。如果没有基本犯罪或基本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则无结果加
重犯可言。
2
、造成加重结果。加
重结
果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造成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同样
也不能认定构成结果加重犯。该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超出基本犯罪罪质范
围的结果;加重结果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该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
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3
、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
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
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
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的客观
依据,如果没有这
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同时,该因果关系也是认定
行为人对加重
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是指行为
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或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结
果加
重犯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与基本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包含基本
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或因素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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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须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
罪过,体现了意识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是我国刑
法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
的要求,也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加重
结果,行为人主观上
须有罪过,至少是过失,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包含故意。如果行为人对加
重结果既无故意
也无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条文的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
< br>16
个条文
17
个罪名,
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主要集中在第四
章和第六章中,在第四章中涉及
6
个条文
6
个罪名,
在第六章中涉及
4
个条文
5
个罪名。分列
如下:第
121
条劫持航空器罪
(
第二章
)
;第
141
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
144
条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
(
第三章
)
;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第
236
条强奸罪、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第
239
条绑架罪、第
257
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
260
条虐待罪
(
第四章
)
;第
< br>263
条抢劫罪
(
第
五章
)
;第
318
条组织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罪、第
321
条运送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罪、
第
336
条非法
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
手术罪、第
358
条强迫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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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第
44
3
条虐待部属罪、第
445
条战时拒不
救治伤病军人罪
(
第十章
)
。根据刑法分则对上述
16
个涉及结果加重犯的分
则条文的
规定情况,如按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加以区分的话,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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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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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的类型。
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刑法
第
238
条第
2
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
死亡
的;刑法第
239
条第
1
款绑架致被人死亡的;
刑法第
257
条第
2
< br>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
的;刑法第
260
条第
2
款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
318
条第
1
款第<
/p>
3
项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
伤、
死亡的;
刑法第
321
条第
2
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重伤、
死亡的;刑法第
336
条第
1
款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刑法第
336
条第
2
款非法进行
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刑法第
443
条虐待部属
致人死亡的;刑法第
445
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军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