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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
输安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
铁路运输
安全保护条例》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
本规则。
第
2
条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
合资铁路、
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
本依据。承
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
3
条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和国防建设需要,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铁
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
货物运输
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
主任,各
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
局直属货运站、
车务段应成立以站、
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
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
决超限
、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
4
条
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
(区段)
、
p>
每个车站
(含
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
、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
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第
5
条
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
任何部位超出机车
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
300
米的
曲线时,
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
均为超限货
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
见附件
1
。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2
。
第
6
条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
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
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
1250
毫米及其以上超
限但未超出
一级超限限界者;
2.<
/p>
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
及自轨
面起高度在
150
毫米至未满
1250
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
限限界者;
3.
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
3
。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
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
4
。
第
7
条
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
三种类型:上部超
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1.
上部
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
3600
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p>
2.
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
1250
毫米至
3600
毫米之间,任
何部位超限者;
3.
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
150
毫米
至未满
1250
毫米之间,
任何部位超
限者。
第
8
条
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
活载(中
-
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第
9
条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
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
1.
一级超重:
1.00
<Q≤1.05;
2.
二级超重:
1.05
<Q≤1.09;
3.
超级超重:
Q
>
1.09
。
p>
注:
Q
为活载系数。
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
5
。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
10
条
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
续办理外,并应
提出下列资料:
1.
超限超重货物托
运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
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
支重面长度,
并以“+”号标明重心位
置。
2.
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
定轴距、长度、
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
3.
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4.
其它规定的资料。
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
供的资料上盖
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
11
条
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
提出的有关技术
资料,
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
必要时应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审查后,
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
请示电报向铁路局
请示装运办法。
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
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
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
第
12
条
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后的测量按
下列规定办理。
1.
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
测量
(
1
)
长度:
测量其最大长度、
支重面长度、
重心至端部的距离、
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
< br>
(
2
)
高度:
自支重面起,
测量其中心高度、
侧高度和重心高度。
①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
<
/p>
②侧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如有数个不同
侧
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
(
3
)宽度: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
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
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
②侧高度处的宽度:每
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
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
2.
装车后,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加固材料)
(
1
)长度:
①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
< br>②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
时,应分别测量。<
/p>
(
2
)高度:
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
3
)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
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第
13
条
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
后,向各有关单
位批示装运办法。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见附件
6
。
第
14
条
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
实际情况及时批
转。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
详细指明。
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
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以电话
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单位。
第
15
条
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
及时组织装车。
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
第
16
条
超限、超重货物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
质量签认制度。
第
17
条
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
(结构规定为常
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
,
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
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
物装载
符合要求。
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
部与轨面的距
离不得少于
150mm
。
第
18
条
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
是否移动的检查
线,
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
刷印或粘贴“X
级超限、
X
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第
19
条
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
式二),在货物
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
物”或“超重货物”或“超限超重货
物”;
以连挂车组装运时,
应注
明“连
挂车组不得分摘”;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
XX
公里”。<
/p>
并按规定在车辆上插放货车表示牌。
第
20
条
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
发超限超重车辆
挂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
第
21
条
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
复测货物装车后
尺寸,
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
并注明原批准单位、
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
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
p>
况进行检查,并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中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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