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1
、法人合并或分立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
,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
担。
法人分立的
,
其权
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
承担连带
债务
,
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营利法人人格否认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
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
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
,
应<
/p>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
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
人债权人的利益
;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
害法人债权人的
利益的
,
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
完全履行职责
,
造成被代理
人损害的<
/p>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p>
,
代理人和相对
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p>
4
、代理事项或行为违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
代理行为
,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
反对表示的
< br>,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
、权利
人的选择权、实际承担责任人的追偿权、连带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的
,
权利人有权请求
部分或者全
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
大小确定
;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的
,
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
份额的连带责任人
,
有权向
其他连带责
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
,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6
< br>、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
在对外
关系上
p>
,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p>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
人知道共有人
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
除
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
,
共同共有人
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
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
人
,
有权向其
他共有人追偿。
7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的定义和依据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
/p>
,
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
请求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
,
为连带债权
;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
债权人可以请求
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
,
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
,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8
、连带债务的承担方式、实际承担债务人的追偿权、其他连带债务
人的抗辩权<
/p>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
,
视为份额相
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
,
有权就超
出部分在其他
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
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
但是不得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可以向该
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
其应分担份额的
,
其他连带债务人应
当
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9
、连带债务的消灭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
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
,
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
范围内消灭
;
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
规
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
,
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
的份额范围
内
,
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
,
在扣除该债
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
,
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
,
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
生效力。
10
、连
带债权的份额、实际受领债权人的返还义务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
额难以确定的
,
视为份额相
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
,
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11
、第三人加入债务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
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
或
-
-
-
-
-
-
-
-
-
上一篇:IT职员绩效考核表
下一篇:高二语文答题卡(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