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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17号令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28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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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发(作者:wipe)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 人民政府令第


217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


2011



2


< p>
9


日市人民政府第


127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 br>年


5



1


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O


一一年 三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保证工程质量,


推进 建筑业技术进步,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


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 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 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 /p>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


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


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


政、 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的相关管理 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


规 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


式生产高 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


灰、脱硫灰渣等 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


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 使用。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


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


或者贴息。




第二章








第五条



预 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


得相应资 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


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站点: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 公共场所


周边


500


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


500


米以内。前款范围内现 有的生产站点,应当


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 、化工区管委


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


水、固体 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


排放达到国家、 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


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


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 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


员。


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


搅拌设备操作员、

< br>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


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 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


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


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


和预 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


证或者根据 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 /p>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

< p>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

< br>备查。



第十四条


< p>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


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商混管理机构报送预拌混凝土


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 计报表,办理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本市推广使


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 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


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


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 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 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


公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 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


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 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


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 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


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 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 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


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




第四章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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