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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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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05-26 14:26
内容摘
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
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
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
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
方法,
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
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
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
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
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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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而
言,
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
[1]
是指支配法律现象
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
[2]
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
是
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
价值
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
[3]
依上述界定,罗马法
精神乃指适
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
/p>
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
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
现,它
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
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
的意志—样不
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
律,
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
[4]
但是,
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
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
拉底、柏拉图
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
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
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
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
的法
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
民族都必须遵守它
;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
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
、颁布者和执行者”。
[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
公元
6
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
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
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
为三部
分;自然法、万民祛和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
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切动物都具有的,不
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了男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
婚姻:从
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它一切动
物都视为同样知道这种
法则。
[6]
在罗马法文本中,这种直接赋予自然法以显明的力量的情形并不多见,但
这并
不妨碍我们得出罗马法受自然法精神的浸润的结论。因为罗马法学家把
自然法哲学注入法
律决不是采取机械的、教条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我们只
计算那些肯定归属于斯多葛派教
条的法律条文的数目来衡量斯多葛派对于罗
马法发生的影响,
这
将是一个严重虽然是报普通的错误”。
[7]
斯多葛派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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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在于它们
< br>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
[8]
这个基本假设被后人
冠以“不言而喻的真
理”——那就是:人是生面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
产和幸
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
到此为止,我已经初步阐
述了自然法渗透入罗马法这—事实。与此同时,
有关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内涵还未及说明,
而这二者对于把握自然法精神是颇
有助益的。
前已述及优氏《法学阶梯》对自
然法的界定,但这仅仅是诸多版本中之一
种而已。实际上,人们对自然法的理解从来就投
有取得过共识;他们把它或
者理解为某种物质、行为或概念的性格和品质;或者认为是宇
宙的天然秩序
及其体现的特征;或者是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的天然缘由,例如血缘关系;
或者是人类的善良感情和普遍的道德意识;
或者是理性。
[9]
透过这纷纷扰扰
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
一些共同的东西。
首先,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并且同公正和正义永远相
符合。因此,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和保护伞。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
行为是否公正
、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定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
合于自然。与自然相符合便
是自然的,因而也是正义的。此明显区别于实定
法。
一般而言,
实定法“表现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的任意创制的法”,
[10
]
因而它是否公正、正义则是有待进—步确证——一般的说法是,它并不总是
如此。
其次,与上述相联系,由于自然法的正义化身的形象以及自然普遍存在的
理论,导致了自然法的普遍性的结论。从空间效力、对人效力而言,实定法
只局限于特
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人,如罗马市民法只适用于共和国境内的罗马
市民。而自然法穿越时间
、空间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智力而适
用于所有人,不拘是贵族抑或平民,自
由人亦或奴隶,也不仅是现在如此,
将来亦如是。在自然法慈祥的目光下,现实中的种种
差异都已被自然法所过
滤,剩下的都是同样赤裸的平等灵魂。
再次,由于自然法并不体现立法
者的意志,人们可能会问:它是如何产生
的
?
< br>对这个问题照例有不同的答案。
有人认为自然法产生于自然,
有人认为其
来源于上帝,亦有人认为其源自于人之本性,不一而足。但不管歧义是如
何
之大,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来源上的先验性。先验性赋予自然法以神秘
性,而神秘性又往往与神圣性有着莫名其妙的关联。
历史地看,自然法观念虽历经数
千年,其间命运多舛,但迄今仍有着重要
意义。
首要的意义在于它为人们批评社会安排提供了参考坐标。
现代社会愈来愈趋向于认为实定
法是唯一的法的渊源,从而导致法律沦为
肆意统治的合法根据。这与罗马法是相违背的。
在罗马法中,自然法与市民
法二者是不一样的,市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体化。自
然法高于市民
法,市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法学家显明地把‘自然法’想象
为一种应该逐渐吸收各种民事法律的制度”,
[11]
因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化身。
自然法描绘的公正、正义的美丽图景,是人类文明进程的灯
塔。在它的指
引下,人类穿越历史的惊涛骇浪从野蛮走向文明。自然法是一种理想,一个
座标,虽然并不能够
(
很快
)
实现,但它“能够提供一种用于评价国家法和限
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的准则”[12];并且,“幸亏由于自然法观念的发明,
对社会安
排进行激烈批评才第—次了可能”。
[13]
所以梅因说:“这
个概念
的所以有其价值和作用,
是因为它能使人在想象中出现一
个完美法律的典型,
它并且能够鼓舞起一种要无限接近于它的希望。”[14]
其次,自然法有助于确立法律信仰精神。
伯尔曼有言曰,“没有信仰的法
律将退化成僵化的教条”,“而没有法律
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
[15]
这样的声音现在听起来仍震聋发馈。一
个人没
有信仰会导致狂妄,一个社会没有信仰会导致混乱。非法治国家自不
待言,因为那里从来
就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只不过是治理的工具,必要时用
一用,但不用也无妨。所以在那里
,法律总是沦为人们的笑柄。即使是在法
治国家,受各种现代思潮以及行政权力扩张的事
实影响,法律信仰也正遭受
严重的危机。
因此,
当前的形势与未来的目标要求我们确立法律信仰的精神,
而自然法恰有志于此。
自
然法是正义的法、理性的法,是与人的本性、自然本性相协调的法,因
而自然法是神圣的
法。在自然法面前,单个人是卑微的但是平等的。人们对
正义的追求、对自身的认同产生
了对自然法的信仰,历史上相继出现的古典
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的兴起即为明证
。自然法与实定法之间虽有区
别,但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两者皆为正义的绳索而捆绑
——毕竟实定法
是自然法抽象原则的具体化。因此,人们对自然法的信仰移情为对法律的
信
仰;信仰实定法是因为其中蕴涵的自然的正义,是对正义的顶礼膜拜。
再次,自然法为法律全球化提供了理论上的一个脚注。
当前法律发展的—个显明特征乃
是法律的全球化运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
立法过程中相互借鉴与吸收对方成功的范例,两
大法系之间也逐渐开始了其
相互融合的实践。此种现象的成因或许很复杂,自然法也许能
成为其中的一
个脚注。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宣称:凡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国
家??,部分
地运用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中确立的东西
则是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它被称之为万民法
(jus
gentium)
,因为它是万国
适用的法律
。
[16]
在盖斯看来:由于万民法是一个普遍的或者极为普遍
的规
则体系,所以万民法就是自然法
(jus
natural)
。
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因而全球
各个国家之间
的法律趋同现象也就并不令人惊讶了。事实上,自然取得中的先占原则、男
女关系中的自然婚姻以及贸易制度中的让与、买卖等,各国法律规定皆大同
小异。因为它们都是与自然相—致的。相反,那些各国法律规定大不相同的
原
则是否都与“自然”相一致倒是值得认真探究的。
二、私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讨论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也许应
从公、私法的划分开始。《法学阶梯》第
1
卷第
1
篇第
4
段:法律学习分为两
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
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在罗马法文本中
,《法学阶梯》只论述私
法,附加一些刑法和程序法的媒介性主题;《学说汇纂》也是如
此,但在第
1
卷不成系系统地论了一些官员的职责;《法典》十
二卷只有最后三卷涉及
公法。
[17]
因此,
仅从数量而言,
罗马法大量篇幅皆为有关私法之规定。<
/p>
“事
实上,仅仅私法才是许多世纪以来人们认真注意的对象,公法
仿佛是个徒有
其名的、无用的、甚至是危险的对象。罗马没有我们所理解的宪法或行政法
。
刑法也只是在私法周围发展,
因而它基本上似乎是有关私人<
/p>
(
犯法者和受害者
或其家属
)
的事务,
刑法实际上从未成为公法部分,
从未达到私法那样的发展
程度。”[18]
私法条文的多寡只是从侧面说明
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还不能必然
推论出罗马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人的私权意识。但
是在自然法精神的沐浴下,
罗马人做到了这一点,其私法精神迄今仍为学者津津乐道。那
么什么是私法
精神呢
?
承认个人有独立
的人格,
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
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
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
部分。
[19]
此即为私法精神的真义。私法精神主要表现为平
等原则和意思自
治原则。
[20]
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个理念为平等。假如说罗马法制度
是不平等的,
那么这个结沦几乎不需要论证,因为罗马法规定“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
隶”,阶级差别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最大的不平等。既然如此,那我们缘何
说罗马私法精神体现了平等观念、
原则呢
?
因为尽管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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