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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律师实名投诉法官渎职
本报记者郑科授
王子璇
发自茂名
日前,
茂名市第八届政协委员、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实
名向有关部门投诉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谢正存在渎职
和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求追究该法官的相关责任。
法官索要
2000
元“出勤费”未办事
茂名律师李江日前向记者爆料称,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执行庭
的法
官谢正分两次向他索取了
2000
元“出勤费”后却没有履行职务,没
有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p>
放任被执行人茂名
市茂南区商业企业集团公司
(原茂南区商业局,
下简称茂南区商业集
团)转移财产,<
/p>
致使其当事人茂名市电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简称
电白建工公司
)的工程款及利息得不到执行。
据
了解,
1997
年
2
< br>月到
10
月份,茂名市电白县建工公司为茂南
商业集团带资承建了“茂名山阁温泉度假村综合楼建筑安装工程”
,
后茂南商业集团没有依约付款,
遂因工程款问题引起双方纠纷。
电白
建工公司随后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广州仲裁委员会于
2001
年
8<
/p>
月
6
日作出了(
1999
)穗仲案字第
299
号裁决书
,裁定茂南商业
集团应支付工程款
1171183.77
元及违约金
329112.32
元给电白建工
公
司。
申请执行人电白建工公司在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茂南
区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茂南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后,
依法查封了茂南商业
1
集团属下的茂名山阁温泉度假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后因某种原因
而被裁定中止执行该案。
电白县建工公司在
2012
年
5
月份获悉被执行人茂南区商业集团
将茂名山阁温泉度假村的土地及地上
附着物通过拍卖行拍卖处理,
商
业集团应得款
< br>680
多万元。
但令人费解的是,
该笔款并没有进入商业
集团的账户,
却被转移到了茂南区财政
局的账户,
导致执行人电白县
建工公司无法通过法院执行到它的
财产。
电白县建工公司派人找商业
集团总经理林崧华,
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时被告知该笔资金被转入茂南
区财政局的账户,
他们公司也无法使用。
电白县建工公司随后委托李
江律师为其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于
2012
年
6
月初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当时,
茂南区法院通知商业集团派人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时,
告
诉谢正法官说该
680
万元的拍卖
款已经转入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
心的账户,但谢正法官却没有做笔录就让他们离开。<
/p>
李江律师
对于谢正的做法心存疑窦,遂亲自找到商业集团总经
理林崧华了解该案的情况。林崧华对
李江说:
“
680
万元的土地转让
p>
金已经转入茂南区财政局的账户,我们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李江认
为,他受电白县建工公司的委托自
2012
年
6
月初向茂南区人民法院
递交《
恢复执行申请书》至今已经八个多月,但谢正法官一再拖拉,
不去调查情况。最后,谢正
告诉李江,他没有车费去调查,于是分两
次向李江拿了
2000
元“出勤费”
,但也没有去调查、执行。
记者分别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
8
时
35
分和
4
月
9
日
< br>11
时
27
分采
访了谢正,他告诉记者,该案并不是执行不了,目前正在执行中。
2
谁让法官渎职成了潜规则?
李江怀疑
谢正法官被人收买,遂向茂南区人民法院信访室投诉
其渎职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
,
谢正才去找了林崧华做了调查
笔录,
并告诉李江:
林崧华说那些钱已经全部支付了职工工资及缴交
社
保费了。
李江质疑:
“这样就算完事了吗?”
谢正回答:
“我已经叫林崧华尽快提供支付职工工资及交社保费
的证据。
”
李江告诉记者,我们申请恢复执行至今已经八个多月,林崧华
没有提供其公司财产状况及
该笔土地转让金的去向,
作为主办该案的
谢正法官也没有去调查
。其实,这笔资金是很容易调查清楚的,因为
该度假村是经过拍卖行进行拍卖的,
其拍卖款转入谁的账户是很容易
调查清楚的,
但主办法官谢正却涉嫌故意拖延执行,
是想让当事人被
迫行贿还
是什么意思,我们不得而知。
为了该案能够公正处理,李江律
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茂南区人民法院拖延长达六个月没有执行结束该案的情况
下,
依法
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提级执行申请书》
p>
。李江告诉记者,
鉴于茂南区政府和茂南区财政局有利害关系,申请
人才申请提级执
行,但茂名市中级法院至今亦不予答复。
p>
2013
年
4
月<
/p>
9
日
11
时
p>
24
分,记者就律师投诉法官谢正涉嫌渎
职
和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纪问题采访了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克铁。
陈克铁院长告诉记者,
此前也有媒体记者过来了解过这一情况,
但具
< br>
3
体情况还未落实。
据说该
笔款是用于给工人发工资,
但具体用在哪里,
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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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有法律人士认为,时下的一些基层法院的某些法官知法犯
p>
法,
在办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
故意拖延办
理案件,
让一些
“耗不起”
的当事人为
了得到满意的判决,被迫向相关法官行贿。于此,法官渎
职遂成了发财的潜规则,
也导致民间诟骂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
本代
表
公平正义的法院在人民的心里黯然褪色,法院整风运动亟待提速。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p>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一
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
非
诉执行案
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
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
应当报请本院院长<
/p>
或副院长批准。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
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按照
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
移、
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
获悉后应当立
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
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3
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
财产状况
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
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
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
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
< br>5
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或者提供财
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
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
申请后
10
日内启动调
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承办人一般应当
在
1
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
银行
存款、
有
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
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
的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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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或者法院网络、
新闻媒体等方式,
依法
公开案件执行
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
外。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