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1.0.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
建筑物(包指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
地基处理、
施工、
使用与维护。
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
建设,应根据首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
困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
施,防止地基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p>
尚应符合有关
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湿陷性黄土
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2
非湿陷性黄土
non collapsible
loess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无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
2.1.3
自重湿陷性黄土
loess 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
湿,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2.1.4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loess
non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 br>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不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2.1.5
新近堆积黄土
recently
deposited loess
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位差,在
50
~
150kPa
< br>压力下变
2
形较大的全新世(
Q
4
)黄土。
2.1.6
压缩变形
compression
deformation
天然湿度和结构的黄土或其他土,在
-
定压力下所产生的下沉。
2.1.7
湿陷变形
collapse deformation <
/p>
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如欠压实的素填土、杂填土等),在一
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8
湿陷起始压力
lnitial collapse
pressure
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出现湿陷时的压力。
2.1.9
湿陷系数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
样浸水饱和所产生
的附加下沉。
2.1.10
自重湿陷系数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
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
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2.1.11
自
重
湿
陷
量
的
实
测
值<
/p>
measured
collaps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 br>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浸水饱和所产
生的自重
湿陷量。
2.1.12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computed
collapse
under
overburden
pressure
< br>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重湿陷系数,考
虑现场条
件计算而得的自重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3
湿陷量的计算值
computed collapse <
/p>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湿陷系数,考虑现
< br>场条件计算而得的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4
剩余湿陷量
remnant
collapse
将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减去基底下拟处理土层的湿陷量
。
2.1.15
防护距离
protection distance
防止建筑物地基受管道、水池等渗漏影响的最小距离。
2.1.16
防护范围
area of Protection
建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
2.2
符
号
A
——基础底面积
a
——压缩系数
b
——基础底面的宽度
d
——基
础理置深度,桩身(或桩孔)直径
E
s
——压缩模量
e
——孔隙比
f
a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
a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I
p
——塑性指数<
/p>
l
——基础底面的长度,桩身长度
<
/p>
p
k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
面的平均压力值
p
0
——基础底面的平均附加压力值
p
< br>sh
——湿陷起始压力值
q<
/p>
pa
——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
sa
——桩湾土的摩擦力特征信
R
a
——单桩竖向承载
力特征值
S
r
——饱和度
w
——含水量
w
L
——液限
w
p
——塑限
w
op
——最优含水量
?
——土的重力密度,简称重度
p>
?
0
——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
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
——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
b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
d
——基础理深的承载
力修正系数
?
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
s
p>
——湿陷系数
?
zs
——自重湿陷系数
?
zs
——自重湿陷量的
计算值
?
?
zs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
p>
s
——湿陷量的计算值
< br>?
0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
?
——考虑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和基底下土的侧向挤出
等因素的修正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
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
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
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平、乙、丙、丁四
类,并应符合表
3.0
.l
的规定。
表
3.0.1
建筑物分类
建筑物分类
各类建筑的划分
高度大于
60m
和
14
层及
14
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
高度大于
50m
的构筑物
甲类
高度大于
100m
的高耸结构
特别重要的建筑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
高度
为
24
~
60m
的建筑
高度为
30
~
50m
的构筑物
乙类
高度为
50
~
100m
的高耸结构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一般建筑
丙类
丁类
除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
次要建筑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
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
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
本规范附录
E
确定。
3.0.2
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
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
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
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防水措施
1
)
基本防
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
散水、
排水沟、
管道敷设、
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
生活用水的渗漏。
2
)
检漏防
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圈内的地下管
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
3
)
<
/p>
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
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部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
土排水沟
等。
3
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0.3
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
重要建筑,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
进行沉降观测。
3.0.4
p>
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
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
9
章的有
关规定进行维护和
检修。
3.0.5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
湿陷性土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勘
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
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
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
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4.1.3
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
择或可行性研究、
初步勘察、
详细勘察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
但应符合初步勘
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
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
勘察。
4.1.4
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察阶段;
2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
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5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
<
/p>
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
等级变化不大;
2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
象
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
3
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
、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
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
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
、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
生规律;
2
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
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
溶洞、滑坡、崩坍、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
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
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
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
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
B
或附录
C
的规定;
4
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
< br>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
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
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
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
I
级
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
竖向间距宜为
1m
,
土样直
径不宜小于
120mm
;
在钻孔中取样
,
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
总数的
1/3
~
1/2,
并不宜少于
3
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1.8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
然黄土的密度
。
4.1.9
< br>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0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
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
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p>
4.2
现场勘察
4.2.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
1
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建筑经验。
2
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
< br>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
地
质环境等问题;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
质测绘
、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4.2.2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
1
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部物理力
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
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
的可能性;
2
< br>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
定性的影响
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其
比例尺可采用
1:1000
~
1:50
00
。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
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
以加密,
在平缓地段可按
网格布室。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宜按表
4.2.3
确定。
表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
距(
m
)
场地类别
简单场地
勘探点间距
120
~
200
场地类别
复杂场地
勘探点间距
50
~
80
中等复杂场
地
80
~
120
2
<
/p>
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按地貌单元和控制性地段布置,其数量不
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1/2
;
3
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
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
定,控制性勘探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透
湿陷性黄土层。
4
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规范
4.3.8
条进行
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
5
本
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的合理
布置提供依据,对地
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与建
议。
4.2.4
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
1
详细查明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
性质指标,确定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
陷等级的平面分布和承载力。
2
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
平面和本规范
3.0.1
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
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问距,宜按表
4.2
.4-1
确定。
表
4.2.4-1
详细勘察勘探点
的间距(
m
)
建筑类别
甲
场地类别
简单场地
中等复杂场地
复杂场地
30
~
40
20
~
30
10
~
20
40
~
50
30
~
40
20
~
30
50
~
80
40
~
50
30
~
40
80
~
100
50
~
80
40
~
50
乙
丙
丁
3
<
/p>
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勘探点不应少于
4
个。
4
采取不扰动土祥和原位测试的勘
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2/3
,
其
中采
取不扰动土样的勘探点不宜少于
1/2
5
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
的深度,并应符合表
4.2.4-2
的规定或
< br>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表
4.2.4-2
勘探点的深度(
m
)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陕西、
陇东—陕北—
晋西地区
勘探点深度
(自基础底面算起)
>10
>15
其他地区
湿陷类型
非自重湿陷性
黄土场地
>10
4.2.5
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
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以内时,宜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
度和变形参数。
2
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
处理、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
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
3
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和抽
、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数,并分析对邻
近建筑物的影响。
4
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
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理建议,并提供
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
5
提出施工和监测的建议。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4.3.1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载荷试验和现场
试坑浸水试验
三种。
(
I
)室内压缩试验
4.3.2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测定
黄土的湿陷系数
?
s
、自重湿陷系数<
/p>
?
z
s
和湿陷起
始
压力
p
sh
,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土样的质量等级应为
I
级不扰动土样;
2
环刀面积不
应小于
5000
mm
2
,使用前应将环刀洗净风干,透水石应烘干
冷却;
3
加荷前,应将环刀试样保持天然湿度;
4
试样浸水宜用蒸馏水;
5
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每小时的下沉重不大于
0.0lmm
。
4.3.3
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
4.3.2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
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
定,试验终止。
2
在
0<
/p>
~
200kPa
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
5OkPa
;大于
200kPa
压力,每级
增量宜为
100kPa
。
3
湿陷系数
?
s
,值,应按下
式计算:
?
s
?
h
p
?
h
?
p
h
p>
0
(
4.3.3
)
式中
h<
/p>
p
——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至一定压力时,下沉稳定后
的高度(
mm
);
h
?
p
——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附加下沉稳定
后的高度(
mm
);
h
0
——试样的原始高度(
mm
< br>)。
4
< br>测定湿陷系数
?
s
的试验压力,
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标离不确定时,自
地面下
15m
)算起;
1
)
基底下
10m
以内的土层应用细主
200kP
a
,
10m
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
/p>
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当大于
300kPa
压力时,仍应用
3OOkPa
);
2
)
当基底压力大于
300kPa
时,宜用实际压力;
p>
3
)
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
基底下
5m<
/p>
以内的土层宜用
100
~
150kPa
压力,
5
~
p>
10m
和
10m
以
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分别用
200kPa
和上覆土的<
/p>
饱和自重压力。
4.3.4
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
4.3.
2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
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后,试祥浸水饱
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 br>
2
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
?
?
S
r
e
?
?
d
s<
/p>
?
?
s
?
?
d
?
1
?
(
4.3.4-1
)
式中
?
s
——土的饱和密度(
g
/
cm
3
);
?
d
——土的干密度(
g<
/p>
/
cm
3
);<
/p>
S
r
——土的
饱和度,可取
S
r
?
< br>85%
;
e
——土的孔隙比;
d
s
——土粒相对密度;
3
自重湿陷系数
< br>?
zs
值,可按下式计算:
?
zs
?
<
/p>
?
h
z
?
h
z
h
0
(
4.3.4-2
)<
/p>
式中
h<
/p>
z
——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压至该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
重
压力时,下沉稳定后的高度(
mm
)
;
?<
/p>
——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附加下沉稳
h
z
定后的高度(
mm
);
h
0
< br>——试样的原始高度(
mm
)。
4.3.5
测定湿陷起始压力除应
符合
4.3.2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可选用单线法压缩试验或双线法压缩试验。
< br>3
g
/
cm
2
从同一土样中所取环刀试样,其密度差值不得大于<
/p>
3
。
3
在
0
~
p>
15OkPa
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
25
~
50kPa
,大于
< br>15OkPa
压力每
级增量宜为
50
~
15OkPa
。
4
单线法压缩试验不应
少于
5
个环刀试样,均在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荷,分
别加至不同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各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
止。
5
双线法压缩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
应取<
/p>
2
个环刀试样,分别对其施加相同的第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应将
2个环刀试样的百分表读数调整一致,调整时并应考虑各仪器变形量的差值。
2
)
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一个试样保持在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荷,加至最后
一级压力
,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3
)
应将上
述环刀试样中的另一个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在浸水
饱和状态下分级加荷,下
沉稳定后继续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试
验终止。
4
)
当天然
湿度的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
度与浸水饱和试样在最后
一级压力下的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不一致,且相对差值不
大于
20
%时,应以前者的结果为准,对浸水饱和试样的试验结果进行修正;如相
对差值大于
20%
时,应重新试验。
< br>
(Ⅱ)现场静载荷试验
4.3.6
在现场测定湿陷性黄土
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静载荷试验或双
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
1
单
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在天然湿度
的土层上设
3
个或
3
个以上静载荷
试验,分级加压,分加至各自的规定压力,下
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浸水至饱和,附加下沉
稳定后,试验终止;
2
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设
2
个静载
荷试验。其中
1
个应设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
后,试验终止;另
1
个应设在浸水饱和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压至规定压力,附
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4.3.7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尚应
符合下列
要求:
1
承压板的底面积宜为
0.50
,试坑边长或直径应为承压板边长或直径的
3
倍,安装载荷试验设备时,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压板底
面下宜用
10
~
15mm
厚的粗、中砂找平。
2
每级加压增量不宜大于
25kPa
,试验终止
压力不应小于
200kPa
。
3
每级加压后,按每隔
15
、
15
、
15
、
15min
各测读
1
次下沉量,以后为每
隔
30min
观测
1
次,当连
续
2h
内,每
1h
的下沉量小于
0.10mm
时,认为压板下
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压力。
4
试验结束后,应根据试验记录,绘制判定湿陷起始压力的
p>
p
?
s
s
曲线图。
(Ⅲ)现场试坑浸水试验
4.3.8
在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
验确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宜挖成圆(或方)形,其直
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
厚度,并不应小于
10m
;试坑深度室为
O.50m
,最深不应
大于
0.80m
。坑底宜铺
100mm
回归厚的砂、砾石。
2
在坑
底中部及其他部位,应对称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深标点,设置深度
及数量宜按各湿陷性黄
土层顶面深度及分层数确定。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
以不少于
3
个方向,
均匀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浅标点;
在试坑外沿浅标点方向
10
~
20m
范围内设置地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为
?
0.1mm
。
3
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
p>
30Omm
,在浸水过程中,应观测湿陷量、耗水
< br>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可停止浸水,其稳定标准为最后
5d
的平均
湿陷量小于
lmm/d
< br>。
4
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孔,孔内应填满
砂砾。
5
试坑内停止
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
1Od
,且连续
5d
的平均下沉量不
大于
lmm/
d
,试验终止。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4.4.1
黄土的湿陷性,应按室内浸水(饱和)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的
湿陷系数
p>
?
s
进行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湿陷系数
?
s
值小于
0
.015
时,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土;
2
当湿陷系数
?
s
值等于或大于
0.015
p>
时,应定为湿陷性黄土。
4.4.2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
,可根据湿陷系数
?
s
值的大小分为下
列三种
:
1
当
0.015
?
?
s
?
0.03
时,湿陷性轻微
;
2
当
0.03<
?
s
?
0.07
时,湿陷性中等;
3
当
?<
/p>
s
>0.07
时,湿陷性强烈。
4.4.3
湿陷
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
?
zs
或计算值
?
zs<
/p>
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
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
?
zs
或计算值
?
zs
小于或等
于
70mm
时,应定为非自
重湿陷性黄
土场地;
2
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
?
zs<
/p>
或计算值
?
zs
大于
70mm
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
黄
土场地;
3
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判定。
4.4.4
湿
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
zs
,在按下式计算
:
?
zs
?
?
0
?
?
zsi
h
i
i
?
1
< br>n
(
4.4.4
)
式中
?
zsi
——第
i
层土的自重湿陷系数;
h
i
——第
i
层土的厚度(
mm
);
?
0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
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p>
)陇西地区取
1.50
;
2
)陇东—陕北—晋西地区取
1.20
;
3
)关中地区取
0.90
;
4
)其他地区取
0.50
。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
zs
,应自天然地面(当挖、填方的厚度和面积较大时,
应自设计地面)算起,至其下非湿陷性黄土层的顶面止,其中自重湿陷系数
?
zs
值
小于
0
.015
的土层不累计。
4.4.5
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湿饱和,其湿陷量的计算值
?
s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
?
s
p>
?
?
??
si
p>
h
i
i
?
1
n
(
4.4.5
)
式中
?
s
i
——第
i
层土的湿陷系数;
h
i
——第
i
层土的厚度(
mm
)
;
?
——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水浸
湿可能性和侧向挤出
等因素的修
正系
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
1
)
基底下
0
~
5m
深度
内,取
?
?
1.50
< br>;
2
)
基底下
5
~
10m
深
度内,取
?
?
1
;
3
)
基底下
10m
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
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取
工程所在地区的
?
0
值。
2
湿陷量的计算值
?
< br>s
的计算吉普度,
应自基础底面
(如基底标高不确定时,
自地面下
1.50m
< br>)算起;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基底下
10m
(或地基
压缩层)深度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非湿陷黄土层的顶面止。其中
湿陷系数
?
s
,(
10m
以下为
?
< br>zs
)小于
0.015
的土层不
累计。
4.4.6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
p
sh
< br>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
1
当按现场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
p
?
s
s
,(压力与浸水下沉量)曲<
/p>
线上,取其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当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
时,可取浸水下沉量(
s
s
)与承压板直径(
d
)或宽度(
b<
/p>
)值等于
0.017
所对应
的压力作为湿陷性起始压力值。
2
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
在
p
?
?
p>
s
曲线上宜取
?
s
=0.015
所对应的压
力作为湿陷起
始压力值。
4.4.7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
算
值等因素,按表
4.4.7
判定。
表
4.4.7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湿陷类型
非自重湿陷性场
地
自重湿陷性场地
?
s
?
zs
?<
/p>
zs
?
70
Ⅰ(轻微)
Ⅱ(中等)
Ⅱ(中等)
70
?
?
zs
?
350
Ⅱ(中等)
*
Ⅱ(中等)
或Ⅲ(严重)
Ⅲ(严重)
?
zs
?
350
—
Ⅲ(严重)
Ⅳ(很严重)
?
s
?
300
300
?
?
s
?
700
?
s
?
700
*
注:当湿陷量的计算值
?
s
>600mm
、自重
湿陷量的计算值
?
zs
>300mm
时,可判为
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
处理后下部未
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
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
6
.1.1
条
第
1
款和
6.1.3
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
区的规定设计。
2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
6.1.1
p>
条
第
2
款和
6.1.4
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3
Ⅰ级湿陷性黄土
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
6.1.5
条第
1
款的规定
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
施;Ⅱ、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
的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
6.1.1
条第
2
款和
p>
6.1.5
条第
2
、
3
款的
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
漏防水措施。
4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但在Ⅰ级湿陷性
黄土地基
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
和基本防水措施;
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
施。
5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6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
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检漏
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
/p>
理措施。
5.1.2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
施,除应符合
5.1.1
条的规定外,
还可按下列情
况确定
:
1
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
/p>
,
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
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2
场地
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对乙类建筑和丙类
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
陷性黄土层。
< br>
5.1.3
各类建筑物的
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区部规定设计。
1
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
50mm
。
2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
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
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1.4
对设
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
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
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5.1.5
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
< br>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
6.1.7
条的规定验算下卧
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
5.6.2
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
形。
5.1.6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
缩层的深
度以内时,各类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
G
的规定。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
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
近堆积黄主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主等地段;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合理
规划场地,
做好竖向设计,
保证场地、
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2
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5
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
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
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
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徽护坡;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
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
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p>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
小于表
5.2.4
规定的数值。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p>
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
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
(
m
)
建筑类别
甲
乙
丙
丁
地基湿陷等级
Ⅰ
—
5
4
—
Ⅱ
—
6
~
7
5
5
Ⅲ
8
~
9
8
~
9
6
~
7
6
Ⅳ
11
~
12
10
~
12
8
~
9
7
注:
1
陇西地区和陇东—陕北—晋
西地区,当湿陷性黄主层的厚度大于
12m
时,压力管道与各类
建筑的防护距离
,
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2
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
/p>
,
防护距离可大于表中数值;
3
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
的规定。
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
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
础外缘算起;
对
水池,
应自池壁边缘
(喷水池等应自回水被边缘)
算起;
对管道、
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
12m
;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
3
p>
倍,并不应小于
25m
。
< br>
5.2.7
建筑场地平整
后的坡度,
在建筑物周围
6m
内不宜小
于
0.02
,
当为不透水
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
6m
外不宜小于
0.005
。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
O.005
。
5.2.8
在建筑物周围
6m
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
夯(或压)实,其
压实系数不得小于
0.95
< br>;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
实后宜设置
150
~
3OOmm
厚的灰
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
0.95
。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
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
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
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
垫层。
5.2.10
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
1
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
、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
2
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
E
< br>、
U
、
H
、
L
、□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 br>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
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
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
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
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
施。
5.2.14
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
路基顶
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
在暗道床处,
应将基床表面
翻松夯
(或
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
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5.3
建筑设计
5.3.1
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
应利于加强其空间刚度,并具有适应或
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
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
3
。
2
妥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
,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
450mm
。
3
用水设施宜集中
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础,其管道宜明
装。
4
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浸湿。
5.3.2
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
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时,宜
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
面不应大于
300mm
,并不应设置在沉降
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
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
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
0.05
,散水外缘应略高于
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
度在
8m
以内宜为
1.50m
;檐口高度超过
8m
,每增高
< br>4m
宜增宽
250mm
,但最宽
不宜大于
2.50m
。
2
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
1m
,在自重
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
1.50m
。
3
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
1
~
3m
,
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
200mm
,
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
3
~
5m
。
4
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
缘
1m
,并不得小于
5m
。
5.3.4
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其下应设置
150mm
厚的灰土垫层或
300mm
厚
的土
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
500mm
。
p>
散水宜每隔
6
~
10m
设置一条伸缩缝。
散水与外墙交
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
应
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
设置雨水明沟。
5.3.5
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
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对采用严格防水
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
层。地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
0.01
。地面与墙、柱、
设备基础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做
300
~
500mm
厚
的灰土(或土)垫层。
管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浇筑。
5.3.6
排水沟
的材料和做法,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建筑物梁别和使用整求选
定,并应设置灰土(或土
)势层。在防护范围内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型
排水沟可采用混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
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排水沟应增
设可靠的防水层。
5.3.7
<
/p>
在基础梁底下预留空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地基。对地下
室内的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3.8
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
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的沟)的做法,
均应符合本规范
5.5.5
~
5.5.12
条的要求。
5.4
结构设计
5.4.1
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
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类
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
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
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
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
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
1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
2
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
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4
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
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
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筑物分成辛苦干
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
立单元。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
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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