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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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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规
定: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
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
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
别
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外提供、
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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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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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
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
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
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br>第九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
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p>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7
年
1
号)
第六条
第六款规定: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
全事故,
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
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
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目
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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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说
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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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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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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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
报
表
目
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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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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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
31
表)…………………………
……………
4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
表(交质监
32
表)…………………………………
7
一、总说明
(一)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
计分析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
/p>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
,
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
< br>改建、
扩建、
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
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
。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
p>
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
规定的统计范围、
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
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
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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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
,
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
项目的安全监管机
< br>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
1
人以上(含
1
人)
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1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
/p>
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的要求向建设单位、
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项目的
安全监管机构
应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
2
小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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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
按照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
事故快报表》
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
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
/p>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
28
日前
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
人员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汇总
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
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
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省份的月报表要报送零事故。
(六)快报表报送
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
28
日零时,应说明
情况,
无故超过
24
小时后,视为迟报
。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
漏报;
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
经查证属实的,
视为谎报;
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
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
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
过
48
小时,
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p>
(八)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
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十)
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工程
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各省
(
区、市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交通运输厅
(
局、
委
)
,
天津市、
交质监
31
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
计快报表
不定期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上海市交通运
输和港口管理局,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
务管理局,长
江口航道管理局、
中交集团
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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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
)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交通运输厅
(
局、
委
)
,
天津市、
p>
交质监
32
表
<
/p>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
计月报表
< br>
月报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上海市交通运
输和港口管理局,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
务管理局,长
江口航道管理局、
中交集团
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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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前
上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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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表
及
电子邮件<
/p>
7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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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按
时
限
上
报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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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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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日期及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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