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2-8 12:5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
信用证作为较安全的付款结算
工具,
开证银行在拒付时应当具备必要的时间及其
他条件,
p>
若这些条件未能得到满足,
则开征银行丧失了基于信用证的拒付权利
,
得面临付款
之义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已经得到信用证当事人的执行,
基于<
/p>
UCP600
的权利行使也
成为信用证当
事人的义务。
信用证虽然是开证行应申请人所做的承诺,
但信用
证的核心在于
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保证信用证得到兑付。
当相应
单据提交给开证银行被认定为不符单据时,
则开证银行即可能做出拒付的意思表示。
p>
一旦单据被认定为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则受益人即
< br>得不到开证行的兑付,
受益人即会竭力从单据角度出发争取自己的权利,
以得到信用证的庇
护。作为信用证义务的首要承担人,开证行一旦拒付不
当,则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
责任。
一、
信用证拒付的时间条件
UCP600
在其第
14
条
b
中明确表述“
A nor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rmination
,
a confirming
bank
,
if
any
,
and the issuing
bank shall
each
have
a maxium of five
banking days following the day of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if a presentation is
complying.
This
period
is
not
curtailed
or
otherwise
affected
by
the
occurrence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of
any
expiry
date
or
last
day
for
presentation.
”
该条的中文意旨是指定银行或者保兑银行以及开证银行有最多
5
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期限,
从提交单据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p>
而且这个期限不受提交单据日适逢最后一天期限等有所缩短。
本条
款可以视为开征银行审核单据关于时间规定的核心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
该条款的规定
和
UCP500
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
UCP500<
/p>
中规定的时间为
7
天,
< br>且适用的词汇为
“
reasonable
”
即合理的期限。
依据原先的规定,
< br>许多信用证开证行将其理解为有最多
7
天来审核单据,<
/p>
但
是这种观点却遭到了银行委员会的明显反对。
< br>在相应的司法
案例
中也得到了确认,
即开证银
行首先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审核单据,
其次才是
p>
7
天,
如果提交的单据非常简单,
而银行审核
的时间仍为
7
天,
则开征银行被认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审核单据并对外拒付,
从而判令开证
银行丧失了拒付的权利。
在
UCP
600
中该说法得到了更改,将银行的拒付时间正式表述为
5<
/p>
个银行工作日,从而
赋予了银行在
5
p>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单据的权利。该时间是开征银行应当遵循的绝对期间,
< br>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断、
延长、
终止。开征银行如不能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单据完毕,
并对
p>
外发出拒付的指令,
则开证银行即丧失了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
p>
换言之,
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二、
信用证拒付的首要不符为准原则
所谓信用证拒付的首要不符原则,
即
开征银行应当一次性地提出单据的不符所在,
开证
银行第一次提
出的不符方可被认定为不符,
其后再次提出的不符被视为开征银行对后续不符
点的放弃。
这一点
UCP600
< br>第
16
条的
C
< br>款做了明确规定,
即
“
When
a
nor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rmination
,
a confirming
bank
,
if
any
,
or the issuing bank
decides to
refuse hornour or
negotiae
,
it must give a
single notice to that effect to the
pre
senter
”信用证单据纷繁复杂且多样,信用证本身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单据的不符
可能
存在各中类型,
如果开证银行不能在首次即全部提出相应的
不符点,
则会造成不符延绵不绝,
-
-
-
-
-
-
-
-
-
上一篇:vue.js教程.docx
下一篇:搞笑英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