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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监狱法》第六十
九条规定: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
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
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
机关,
“惩罚和改造
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
定方针。
可以说
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
同而我们很有
必要就罪犯
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
以求提高罪犯进行
劳动改
造的效果,
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
对社会能有所贡<
/p>
献。
关键字:罪犯
劳动改造
惩罚和改造
一、
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
、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
/p>
罪犯和减少罪犯中具有特定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
被人民民主政
权接收的破烂不堪,
难以解决罪犯人
数激增后的收押问题,
更难解决
罪犯劳动生产问题,
大批罪犯由于无劳动项目而做吃闲饭,
监狱对罪
犯
的教育改造难以开展。
如果被依法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
刑、
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改造,
那么改造罪犯
成为新人
的目的就无法实现。针对上述问题,
1951
年
5
月
10
日至
15
日,在
北京召开
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为
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
,
并通过了
《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
改
造问题的决议》
。
《决议》指出:
“大
批应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是一
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
了不让判
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
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
改造的工作。
”
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
础上加以扩大。主要
的办法,
是由县一级,
专署一级,
省市一级,
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
共五级分工负责,
划分人数,
指拨经费,
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
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
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
建设事业。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
经过
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
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
据重要地
位,焕发新的生命。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
问题的两个方面。
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前提和基础,
改造不
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罪犯,
因此改造罪犯
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治
本之策。
建国六十多年来的罪犯劳动改造
实践证明,
劳动在改造罪犯、
预防罪犯活动中不仅有效,
而且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国
监狱
在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指导下,
科学运用劳动改造、
教育
改造和监管改造三大基本手段,
不仅顺利改造了日本战犯、
p>
国民党战
犯和末代皇帝傅仪,
而且成功改造
了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
敌对
分子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
子,
使他们成为了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
新人,
< br>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
才。
这种巨大的成就的取得当然取决于很多因素,
但劳动改
造的功绩
不能抹杀,
应该承认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
/p>
预防和减少犯罪
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具有重要的地位。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新时期以来,尽
管我国罪犯劳动改造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
< br>但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
预防和减少犯罪
活动中的地
位依然十分重要,对此决不含糊和动摇。
2
< br>、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
基本的实践活动
。
马克思曾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
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
劳动过
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
不劳而获、
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
动接
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
会的联系与三同步发展,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对中国劳动改造意义的准确解读,
应从具体条件下生存的角度来
理解,罪犯的生存、监狱本身的生存,无限放大则失去意义。
改革开放后,
中国监狱面临生存危机。
相对“小农”经济式
的自
给自足、物质“丰富”的生存环境被打破。在这个时代,押犯构成发
生变化,生命不再当然是应该消灭的对象。由于经济的发展,罪犯生
存的条件获
得改善,更主要的是罪犯的生存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劳改,
不再具有“传统时代”对生命肯定的当然价值,
不再具有生命
救
赎的基础,也无从谈起对精神的救赎。从强制劳动意义上讲,更具
有对罪犯“人格”否定
的含义。改造,仅仅是监狱经济的标签,
《监
狱法》
把劳动改造列入教育改造的范围,
充分表明劳动改造地位的尴
尬,劳动改造,已经成为虚幻的光环。
2000<
/p>
年后监狱体制改革,监狱的生存纳入国家保障的范围。监
狱的发展
和繁荣,
仍是监狱自身不懈的追求。
监狱的经济仍是不可或
p>
缺的补充。罪犯劳动,虽不再是单纯追求经济利润,仍是在“某种条
件下、安全范围内,”追求经济利润。当然,罪犯的劳动,仅作为精
神意义上的“改造”
、救赎、矫正、规训、
还有很多需要改变。
时下中国监狱劳动改造的解读:
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活动,
< br>罪犯由是
纳入社会生产的体系中,
具有“罪犯个体再社会
化或完成社会化”的
意义和规训的价值。
另一方面,
由监狱执行,
国家对罪犯劳动的占有,
监狱或可获
得发展的经济支持。
国家由是产生对重刑主义的校正,
罪
犯参加劳动,由此获得刑罚的减轻——自由限制的缩短,减轻刑罚,
成
为罪犯劳动的主要追求和监狱对罪犯主要的奖励或激励。
仅仅具有
自由
“赎回”的意义,并非当然的“改造”意义。这个劳动
改造,
理论意义上的手段,劳动成为罪犯赎回自由主要的付出。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刑法执行制度的基础。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狭义上理解,
监狱刑罚
执行工作主要是指监狱依法做好罪犯的入监收押、
考核奖惩、
减刑假
释、保外就医、
刑满释放等执法活动。但这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一
小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监狱的刑罚
执行工作除了上述部分外,还包
括对罪犯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等
。它贯穿于
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涉及罪犯监禁和改造的方方面面
。
这个定位就明
白无误地告诉我们,
劳
动改造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部分,
而不是单纯
的行政司法活动。
(三)劳动改造的伟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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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劳动
p>
改造各种罪犯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重要内容,
是新中国监狱制度
的一大特色。
1948
年在《论人民民
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明确指
出,要让地主、富农在劳动中改造自已成为新人。毛泽东
在
1951
年
4
月
30
日也曾指出:“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
济界
中的反革命等,
可先判死刑,
但缓
期一年或二年执行,
强迫他们劳动,
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
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
步可改判有期徒刑。
(
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
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
不能吃闲饭)
。”从这些都可以看出,毛泽东是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
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认为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减轻人民负
担”,是
“改造犯人的思想意识,减少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好方法。
认为通过劳动能使犯人树立正
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
(四)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性。
在刑罚执行的实践操作层面,
由于劳动改造比狱政管理、
< br>教育改
造来的更直观,所以,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和劳动效果成为民
警判断和评估罪犯改造质量的主要标准之一。
在理论层面,
随着对监
狱罪犯劳动改造活动研究的逐步深入,
人
们对罪犯行刑劳动的目的意
义认识更加深刻也更加透彻。
现在,
学界普遍认为监狱罪犯劳动的意
义有五种:
一是用一种合理的体力劳动来缓和监狱生活的厌倦;
二是
利
用有一定体力强度的工作来抑制狱内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是为了经
济利益的商品生产而使囚犯劳作,
可以减轻供养的费用和培养罪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