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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英文对照外文翻译文献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26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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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6日发(作者:centralpark)













(


文档含英文原文和中文翻译


)















中英文资料对照外文翻译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结构研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


2008



1



1


日起颁布实施,根据这部法


律,< /p>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已经改变。


这部法律经历了较长时间才得以颁 布,


并且


需要一定时间对该法从宪制性法律到税收政策进行系统 地整合。


宪法约束下的征


税权力的缺乏,


基本税法的沉默,


以及税收政策的任意颁布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法


体系的不稳定。


立法者应宣布根据宪法法律的征税权力,


形成 一个一般的税收法


律,一段时间来筛选税收政策,使税收系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重组



比较

















1.


简介



公 司所得税是一个针对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征收税款的税


种。它长期、广泛 地被应用于世界各国,例如美国的公司税。而中国长期实行的


公司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 ”,


2008


年最新颁布的法律被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它针对企业的各项收入,如


销售、


服务、


利息,


或出租所 得进行征税,


税收是在中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中国的所得税结构是不稳定的,


主要有两个原因。

< br>首先,


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法律体系正在建设中。在过去的 几十年里,为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律和法规不断地被制订、

< br>修改和修订,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经历着相同的发


展历 程。


法律界不仅做出巨大努力填补企业所得税法领域的空白,


如 在


2008


年颁


布的“企业所得税法” ,同时也废除了部分法规和规章,以适应


WTO


的要求,例


如,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分别于


2006


年和


2008


年下发了两个通知以规范企业 相关税



2


法规定。


特别是第二个通知尤为重要,


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颁布,


致使旧


法下的旧政策不适用了。这种调整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且会一直持续下 去。



其次,


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税 收政策和裁决的任意发布。


中国每年都在进


步,并且伴随市场的 变化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问题在不断地涌现,其中有一


些类似的情况,


而另一些则是特别的或独特的案例。


因为制订一项新的法律需要


复杂的过程,


同时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因而制订相关 法规条例就称为了快速有效


的方式。


此外,

制订法规条例也不需要像法律那样针对每种情况都进行规定,


非该问题已经在全国漫延。


这就是很多的解释、


措施、


通知排除个别案件或只处


理特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

< p>


在下面的章节中,


我将通过引进其他国家更为复 杂的企业所得税,


如美国和


英国的法律制度为中国提供的可能的 重组方案。当征税权力受制于宪法性法律,


一部基础法律被制订,


同时税收规定被统一和简化,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不


协调 部分将会被完善。




2


.征税权力需由“宪法”规定



税权是一种基本的主权的事件。


税收是提高收入的主要手段,


同时税收的权


力也涉及摧毁。


鉴于这样的特点 ,


这种权力通常是受到宪法、


境内最高的法律权


威,


或是最高立法机关的限制,


例如国会或一些国家政 府的分支机构。


这种安排


的目的是降低民主社会中滥用权力的可 能性。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权力也是它的一


部分。但是,这种机制 在中国还没有出现。



在古代,


国王或 皇帝很容易通过发号施令征收税款或对税法进行更改,


因为


他的 命令是所有公民都必须绝对尊崇的,


这就阻止了权力限制制度的建立。

< br>高度


集中的政府往往任意使用征税的特权。


当时,


普遍的观念认为本国之内的一切事


物都属于国王。

因此,


他可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从他的子民手中获取什么,


税收


就包括在内。


人们没有合法的权利对事物的所有权进行斗争 ,


因为其所有权不受


保护。无能为力的下层社会的民众只能服从 命令,照章纳税。



一直到近代,


这种 情况才得到改善。


政府第一次试图规范征税权力,


没有专


门规定宪法下的企业所得税权力。


然而,


军阀 时代的政治斗争没有使中国进入民


主社会。结果,第一次的尝试以失败告终。严峻的社会 环境缺乏民主,不甚健全


的法律和秩序大大推迟了理想权力在宪法性法律下的实现。




3


中央集权 越高,


对权力进行限制的可能性越小。


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在新 中


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


在那种情况下,


没有其他的权力可以平衡它。



何方式,如通过宪法 来限制中央权力对税法的控制都是不可能的。



“改革开放政策 ”



1978


年开始改变这个国家的经 济和社会结构,


但直到今天,


征税权力在宪法性法律中没有得到 规范的情况仍未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


只明确规定了缴 纳税款是公民的义务,


而对企业进行征税的权力并没有体现。



宪法性法律在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中是至高无上的,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


包括基本原则,


国家事务,


人的基本权利和政府部门 的关系。


一个限制人民权利


的行使或个人财产的使用权的权力,


应在宪法性法律中予以规定。


税收,


尤 其是


企业所得税,


作为对人们的收入进行强制性征收的手段,< /p>


属于此类。


如果没有最


高级别法律的授权 ,


权力很容易被滥用,


后果则是民不聊生,

历史上类似的情况


不断重演。因此,宪法性法律,作为一国的母法,应当肩负起通过 正当程序规定


税收权力的责任。



大宪 章限制了国王的权力,


包括对税收法律,


从而打开了英国宪法新 的一页。


它颁布于


1215


年,是第一 个由议员们强制当时的英国国王约翰一世而签署的文


件,


他们想 通过法律来限制国王的特权并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


这使得国王约

翰一世授予所有民众大宪章上所描述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也使他自己和英格兰未


来的国王和地方法官都置身于大宪章的约束之下。它说,


“任何自由 人,如未经


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 夺


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


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这意味着任何人,


包 括国王或国会议员,


都不得凌驾于


法律之上。

< br>在这种情况下,


税金就不再由国王任意征收,


二是由法律 和被征税的


人来规定。



不同于英国, 美国将征税权力授予宪法约束下的国会。第


1


条第


8


条第


1


条被


称为税收条款,其中说,国会有权铺设和收集的税收、捐税、关税和消费税,支


付债务和提供共同防务和美国的一般福利


;


但一切捐税、关税 和消费税应在全美


均匀分配。美国国会代表美国人民,因此,税权是在人民的手中。



除了一般税收条款,


联合美国宪法授权国 会的权力,


奠定并收集第十六次修


订通过税收对收入。它的地址 ,国会有权铺设和收集收入税,从什么了派生源,



4


没有几个国家之间的分摊,不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枚举。



除英国和美国,


在税收权力的规定上有另外两种方式。


一个是意大利宪法中


提到人民缴纳税款的义务,


但没 有对征税权力进行明确规定。


它类似于中国的现


行宪法。


另一种是以日本宪法为代表的,


其中包括人缴纳税款的义务以及没有凌


驾于法律之上的税收的原则。


但相比美国或英国的宪制性法律授 权制定法律来征


收税款,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显然让人不放心。



在我看来,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母法,


其中的条例应该具有普遍性、


通俗性


及高度浓缩的特点,


而并不必要因税收的特别需要而制定税务事项。


公平,


透明,


效率或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税收原则是合适的,


但其他如基本程序或三权分立


等则过于详细。


另一个非常重要 的问题是,


对税收立法的司法审查必须写入宪法


性法律,


司法回顾税收立法理由关系。


这对现代政府制度的权力分离的运作是一


个很好的例子。然而,在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它仍然是空白的。




3.



税收政策和裁决的筛选



大部分企业所 得税的政策或裁决是由官方意见所领导的国家税务部门发布


的,


他们整合个别纳税人的要求和应用规则来制定意见。


当企业所得税个案在税


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时,


就由暂行条例来裁决如何处理。

在找不到其他方法来解


决问题时,就要求发布裁决来填补空白。


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以



“通知”或“回复”的形式发布税收政策和


规则。由于税法中的不足,本应由税法规定的 规则、条例、税务裁决等都由法规


来规定,这使得法规担负起了本不属于它的职责。



至于企业所得税,


制订大量税务条例导致 了矛盾和不稳定。


2008



1



1


日之


前,双重规 定是不稳定因素的原因。也就是说,国内企业适用


1994


年颁 布的“中


国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而国外企业适用


1991



4


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


,因此发出了很多通知来协调两部法律之间


的差 异。




4


.重组体系的建议



从理论上说,中国在完善宪法体系的第二和第三级层面中面临困难。


“税收



5


征管法”属于特殊法,而不是基本法 ,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它为什么


能和税收基本法并行呢?另一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第二层级而不是第三层级


的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


这是否意味着它与税收基本法是属于同


一级别呢?如果是这样,


它又怎么被基本税法领导呢?个人所得税法是在适当 的


位置出现,但大多数其他具体的税收规则则处于较低水平。



另外,


可以重新定义体系,


使其不致陷 入僵局,


就是把第二和第三层级合并


到一起。我认为,虽然法律 是由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应有所差异,


但至少它们都是法律,


因此无需将它们进一步划分为其是否是基本法。


这是一个

简单的方法,但并非是最佳选择。在我看来,应坚持完善体系的结构,并将其作


为一 个最终目标。


该国应该制订的基本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


同时修 订“企业所


得税法”


。中国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的项目已经 启动,我们很高兴看到这样


良好的开端。


然而还需要耗费更多的 时间和经历去努力工作,


我们期待看到中国


立法机构为解决这些 问题而取得跨越式的进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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