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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做车辆损失鉴定
(1)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
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
各方当
事人应到场,
涉及保险的车辆和
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
派员到场
(
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
。
(2)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
7
日内作
出鉴定结论。如情
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
7
日。
(3)
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
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
失价格鉴定书》
后
5
日内,
向交警支队交
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
并在
10<
/p>
日内作出重新鉴
定结论。
(4)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
长期以来,
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
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他
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
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
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
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
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
缺乏权威与标准。
其
实,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
损的法律资格。
(1)
因为保险公司
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
公司的定损
;
,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
。而这
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
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
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
定损价格的高低,
直接关
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
其公正性依据不足。
保险公
司
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
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
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
全部
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
,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3)
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
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车定损呢
?
除了事故双方
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
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
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
;
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