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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
粤机编办
[2008]7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
、
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
发
[2001]21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
< br>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
[2001]74
号)
和
《关于完
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
[2002]28<
/p>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一、核编原则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
(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
教学点)及
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br>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
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
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
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
与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
配
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
p>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
合理配备领导
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
实施。具体配置参照表
1
、表
2
。
三、编制标准
(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教师是
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
事学校管理
工作
(包括行政管理、
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
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
化教育、卫生保健
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
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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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
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
学生数的一
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
3
)。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
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
(市、
区)
按学生数单独核定,
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
地区
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
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
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
50%
)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
编制。
(三)附加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附加编制总额不得超过其教职员编制总额的
10%
。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核定:
1
、民族班,每班可增加名编制。
2
、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
学生数的教学点,
可增加
1
名编制;每
个年级只有
1
个班且平均班额低于
30
人的偏远地区农村小学,可增加
3
—<
/p>
4
名编制。
3
、负责全乡镇小学、幼儿园业务指导与行政管理工作
的乡镇中心小学,其所在乡镇人口
5
万人以下的
可增加
3
名
编制,
5
—
10
万人的可增加
4
名编制,
10
万人以上
的可增加
5
名编制。
4
、在校学生规模达到
1000
人的中、小学和九年一贯制
学校,在校寄宿
生达到
200
人以上的中小学,以及学生规模
< br>达到
500
人的中小学分校,可增加
1
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
p>
5
、有省级、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
实验项目的中学可增加
2
—
3
名专任教师编制,
小学可增加
1
p>
—
2
名专任教师编制。
(四)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需要
安排教师的中小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不
超过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
5%
的原则提出临时聘请专任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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