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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是个人、集体、单位,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工作、完成任务或做错了事,犯了错误并
决心改正面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
保证书格式
:
通常保证书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几部分组成。
(
一
)
标题
保证书标题有两种方式构成。
其一,单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字体
写“保证书”字样。
其二
,由保证内容和文种名构成。如:
《
____
< br>保证书》
。
(
二
)
称呼
保证书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写上送达方的机关组织
、
团体单位或个人的称呼或姓名,
然后加冒号。
(
三
)
正文
正文一般而言须包括写保证书的缘由,保证的具体内容两部分。
1.
保证书的缘由
要阐明为什么写保证书。要叙述清楚当时的条件和有关
情况,使保证的具体内容建立在
一定的前提之上。
2.
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的内容主要是指保证人作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
保证做到什么,在多长时间里,
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实现自己的保证等。
保证书此部分一般以条条的形式列
出。
(
四
)
结尾
保证书的结尾可以再次表示实现目标的决心,
如
“上述各项保证做到”
。
也可用
“此致—
—敬礼”等的礼貌用语。还可以在正文结束
后,什么也不再写,自然结束。
(
五
)
落款
落款即在保证书右下方署上保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
姓名,
并署上发文的日期。
篇二:
爱的
保证书是否有效
婚恋专家:如果爱是“保证书”下的屈服,
即使“承诺”也不会长久
作者:丁孙莹
来源:上海法治报
人们常常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两个人因为爱走到一起,并缔结婚姻,是否需要
一纸
“爱的保证书”让爱情和婚姻天长地久呢?
日前,记者从普陀区法院了解到,不少离婚诉讼案件中
都涉及到了
“爱的保证书”
。而
p>
所谓爱的保证书其实是婚恋双方的一种私下约定,
形式包括
“爱的协议书”
、
“爱的承诺书”
等。内容包括,男方向女方保证
“如果婚后我出轨,将净身出户”
;女方向男方承诺
“婚后
我会尽心尽力照顾我的丈夫,
不离不弃,否则无法获得房产。
”等等。
男女双方希望通过
“保证书”来拴住感情,拴住财产。只是,和婚前财产公证相比,保
证书
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财产证明,仅仅是一种以婚姻或爱情为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
那么,
爱的保证书真的能保住婚姻,
保住财产
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由于此类
“
保证书”
并非真
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且形式、内容上存在较多
瑕疵,很难真的
“保证”什么。婚恋专家认
< br>为,真爱才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真正的感情不需要
“保证”
。如果爱是
“保证书”下的屈
服,那么即使
“承诺”
,也不会长久。
关注
妻子“承诺”
:尽心尽力照顾
丈夫丈夫“反悔”
:她没有好好照顾我
“承诺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竹天至他百年,在他
百年之后,不与陈竹天的后代争
(财产)
。
——摘自林美丽写给丈夫陈竹天的
“爱情承诺书”
陈竹天和小他
16
岁的林美丽是再婚夫妻,自<
/p>
1995
年相识恋爱后,不久便同居在一起。
2005
年,相恋
10
年的两人决定结婚,当时陈竹天已
60
多岁。结
婚前,两人海誓山盟,林美
丽甚至写下
“爱情承诺”
,
决心一辈子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丈夫。
婚后,
两人未再生育子女,
生活平静。
然而,
5
年后,
丈夫因怀疑妻子有外遇,
将她
告上法院。
陈竹天手持妻子当年写下的
“承
诺书”
,要求林美丽返还结婚时作为聘礼赠予她的一套房子,并起诉与她解除婚姻关系
。
根据陈竹天向法庭出示的
“承诺书”
,记者发现,
2005<
/p>
年
10
月
18<
/p>
日,即在陈竹天和林美
丽登记结婚的前一天,林美丽为爱写下
p>
“承诺书”
。她在承诺书中写道:
“我林美丽于
2005
年
10
月
18
日与陈竹天自愿结成夫
妻,
陈竹天在宜川新村的一套工房作为聘礼赠予我林美丽。
我林
美丽保证在他有生之年不自行处理这套房子,
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竹天至他百年,
在他百年以后,不与陈竹天的后代争
(财产)
。以上是我对陈竹天的承诺,如果今后在生活
中没有做
到,我与陈竹天分手时将把房子以及陈竹天给我的一切还给他。以此为证,作为承
诺。<
/p>
”
10
月
19
日,也就是两人登记结婚的当天,陈竹天即将宜川新村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在陈美丽一人名下。
< br>陈竹天认为,他是为了和林美丽结婚,才将宜川新村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她的名下。
他认为,林美丽婚前书面承诺全心全意照顾自己,但婚后她作为妻子却没有好好照顾自己,
< br>所以房屋应当返还。林美丽则辩称,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是陈竹天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常关
系。
普陀区法院
审理后认为,陈竹天和林美丽结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
破裂。现在陈
竹天要求离婚,林美丽也没有异议,法院准许两人离婚。
就宜川新村的房产问题,法院认为陈竹天在结婚当日将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一套房屋<
/p>
赠予妻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应当属于林美丽的个人财产。根据林美
丽向陈竹天出具的书面承诺显示,只有当林美丽不尽照顾丈夫的义务,以及林美丽自己提
出
与丈夫分手时,上述房屋才能归陈竹天所有。现在陈竹天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没有履行上
述承
诺,返还的条件并不构成,所以返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保证”
:
1
年内收入过
60
万妻子“
不屑”
:丈夫收入情况不实
“
(我承诺要)成为
1
名年收入
60
万的私营业主,拥有
3
家以上的分公司。
”
——摘自李奇木写给妻子的“爱情保证书”
李奇木和妻子张沁在读大学的时候相识,
两人于
1994
年
3
月登记结婚。
婚后
6
年育有一
个女儿,感情较好。但是
2002
年张沁工作变动后,两人的感情急转直下,出现裂痕。
据李奇木称,妻子张沁因为工作特别出色,职位节节升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
/p>
但是之后,妻子便开始瞧不起自己,并且完全不念及她能够取得如今的成就主要是自己全心
全意照顾家庭,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结果;相反,妻子认为自己没有出息,双方地位有
了
悬殊差异,夫妻感情出现隔阂,矛盾逐渐加深。
其间,张沁曾多次以两人没有共同语言为由提出离婚,
李奇木考虑到孩子尚小,一直委
曲求全。记者在此案的证据中看到,李奇木曾写下
“爱的保证书”
,并表示
< br>3
年内将以下三
点作为自己的目标:
“第一,成为一名年收入过
60
万元的私营业主。第二,公司年销售额
将超过
800
万。第三,拥有
3
家以上的分公司。
”李奇木承诺:
“如果
3
年内达不到上述目
标,李奇木与张沁的婚姻将自动解除,所有李
奇木的账户可由张沁收回。
”
然而,一张
“爱的保证书”并没有拯
救两人的婚姻,此后,丈夫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冷言
冷语,最终还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开
庭的过程中,李奇木表示,自己年薪也可以达到
30
万元左右,
平时主要白天上班,
偶尔出差、
加班,
每月的工资约在
5000
元。
另外,<
/p>
他名下还有一些存款以及公司股份等财产。
李奇木强调,
自
2005
年起,
妻子
就曾多次态度坚决地提出离婚,
但妻子又不肯公开自己的财
产,
让他感到非常不满。不久,夫妻两人开始分居,
“我们的夫妻
关系早就名存实亡,双方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关系对我来说一直是一种折磨。
”
对于曾经写过的
“爱的保证书”
p>
,李奇木认为写保证书是为了平息纠纷,所以保证书不
应该被认作为
具有法律效力。
相反,
妻子张沁则表示:
“如果当时他不写保证书,
我们早就离
婚了,保证书说明了我
们两人的权利义务安排,保证的内容可供法院参考。
”
张沁在法庭上称,
自己年薪在
39
万元左右。
对于李奇木提出的一些
财产归属问题,
张沁
表示自己在香港汇丰银行、荷兰银行内的存
款均系替他人保管。
最终
,在普陀区法院的调解下,李奇木与张沁调解离婚,双方所生的女儿与李奇木共同
生活。
两人也并没有按照
“保证书”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离婚,即
“如果
3
年内达不到上述
目标,
p>
所有李奇木的账户可由张沁收回。
”
经过和
平协商,
离婚后,
张沁在半年内支付给李奇
木
500
万元,但李奇木放弃原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
p>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析案
“爱的保证书”能保住婚姻吗?
“爱的保证书”究竟是什么?一纸保证书,几句承诺就真的能够保住婚姻吗?
普陀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朱世静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当然不能!
”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
目前类似
“爱的保证书”
的形式有很多,
如
“爱的协议书”
、
“爱
的承诺书”等。然而,此类
p>
“保证书”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仅仅是婚恋双方
私下
的一种约定。
朱世静向记
者解释,仅从保证书的内容上理解,保证书本身就不具备保障婚姻的效用,
因为
“保证”的条款多为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原本就该履行的义务。她举
例,在陈竹天和
林美丽的案件中,妻子保证结婚后尽心尽力照顾丈夫。朱世静认为,夫妻
之间相互扶助、互
敬互爱本身就是应该的,
< br>“这样的保证可以被理解为多此一举。
”
其次,从保证书的约定形式上看,一些保证书、协议书
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是一种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茜表示,
有的人因为爱才写下承诺书,且承
诺书仅约定了一方的义务却并未约定权利,
根据
《民法通则》
的相
关规定,
这样的保证书显
失公平。所以,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
申请对承诺书予以撤销。
另外,即使
“爱的保证书”约定的内
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由于这类保证书系
非正规约定,言语表达不规范,存在较
多瑕疵。例如
“没有好好照顾我”
、
“不再爱我了”等
语句含糊不清,没有标准。朱世静向记者表示
,如何才能算是“不爱”
,
“没有好
好照顾”
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评判的标准,当事人也无法有效举证。
朱世静强调,
归根到底,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爱或不爱有规定,
婚姻是否应该存续的条
件是看感情是否破裂,
法律并没有对爱情是否存在给与考量的标准。
”
她认为,
法律调整的是
婚姻关系,绝非对爱情的感觉。
“爱的保证书”能拴住财产吗?
“爱的保证书”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在保证不出感情问题的前<
/p>
提下,对财产的权属进行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专家牟逍遥教授分析,
“爱的保证书”
p>
表面上看是为了婚姻,
其实质
是为了财产。
“以爱的名义,用保证书的形式来拴住财产。
”
那么,
“爱的保证书”真的能拴住财
产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牟逍遥告诉记者:
“和
婚前财产相比
,爱的保证书所约定的条件较为复杂。
”她表示,
“爱的保证书
”将感情问题和
财产问题互为条件,导致两者关系不清。她解释,婚姻系身份关系,财产
系权属关系,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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